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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37 号文登记​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跨境资本流动愈发频繁,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成为众多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在此背景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 号),即我们常说的 37 号文,在规范境内居民相关跨境资本交易活动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一、37 号文的核心要义

37 号文的出台,旨在为境内居民个人通过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开展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活动提供明确的外汇管理指引。特殊目的公司,通常是指境内居民为实现其境外投融资目的,以投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该文件从规则层面为两种类型的境内个人跨境资本流动打开了通道:其一,允许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开展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其二,支持境内个人参与境外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激励。

在境外投融资方面,境内居民往往期望借助境外资本市场的资源,获取更广阔的融资渠道和投资机遇。例如,一些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创始人,为了推动企业在海外上市融资,会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整合境内业务资源,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或投资机构,以满足企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进而实现企业的国际化扩张战略。

而返程投资,依据定义,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其涵盖的方式丰富多样,包括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等。现实中,返程投资的动机较为复杂,一部分企业是为了享受国内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土地和水电等基础设施方面的价格优惠、借用外债和资本汇出方面的政策便利等;还有部分企业是基于境外上市融资需求,将境内资产权益转移至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完成融资后再返程投资到境内,实现资本的有效运作。

二、哪些主体需要办理 37 号文登记

根据 37 号文的规定,多类主体在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融资并返程投资时,应当办理 37 号文登记。

具有中国籍且不具有任何境外身份的境内个人:这主要包含三类人士。首先是中国企业创始人,他们往往是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者和推动者,在寻求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机会时,需办理 37 号文登记,以确保整个资本运作过程合法合规。其次,中国企业的其他中国籍自然人股东,其在企业的股权结构中占有一定比例,参与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活动同样受到 37 号文的规范。再者,中国企业上市前的 ESOP(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已行权员工,他们作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其因激励获得的权益在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过程中,也需要遵循 37 号文登记要求。 特定境外个人、具有双重身份的境内个人:当这些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时,同样要办理 37 号文登记。三、办理 37 号文登记的时机与地点

在境外上市搭建红筹 / VIE 架构时,境内自然人需要把握好办理 37 号文登记的时机。具体而言,在设立了境外控股公司后、设立 WFOE(外商独资企业)之前,应及时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这一环节至关重要,如果此时不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和权益变现所得将难以调回境内使用。同时,还会造成 WFOE 与境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如利润分配、出资等活动均不合法,从而可能会对公司境外上市造成严重障碍,甚至可能导致企业面临法律风险和行政处罚。

在办理地点方面,如果选择以境内资产或权益申请办理该登记,应向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申请;若涉及多个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且所在地不一致时,应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集中办理登记;而如果选择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则应向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登记。由于目前多数项目仍以创始人所持境内企业股权办理 37 号文登记,因此在企业所在地银行办理的情况较为常见。

四、未依规定办理登记 / 变更登记的后果

从法规层面来看,境内个人若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其面临的影响不容小觑。除了可能影响未来境外资金汇回境内外,外汇管理机关亦有权责令要求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对个人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还涉及资金流出、流入结汇等问题,处罚金额将进一步提升,相关外汇还需限期调回。

境内个人未能合规办理登记,还会牵涉关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合规或受限问题。该等外商投资企业有可能因此面临罚金处罚,并可能进一步受到向境外汇出利润或办理其他外汇业务的限制。此外,由于现实中补登记办理仍然存在较大难度,此种不合规情形亦可能会影响企业未来的融资及后续资本运作。特别在企业上市筹备阶段,可能导致创始人需花费更多精力纠正相关瑕疵(且存在无法被纠正的可能);如相关瑕疵无法解决,中介机构在出具合规意见上亦将存在难度,这无疑会给企业的上市进程增添诸多不确定性因素。

在当下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形势和不断完善的国内金融监管环境下,37 号文登记对于境内居民开展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活动具有不可替代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无论是企业创始人、股东,还是参与境外业务的个人,都应充分重视 37 号文登记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办理登记,以实现跨境资本运作的合法合规、安全有序,助力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稳健发展。如需了解更多,欢迎咨询雅信国际~

海外资金回流的申报流程?一文读懂FDI登记核心要点

安永国际|跨境合规圈:助力您合规跨境不迷路

返程投资外汇管理_FDI登记 外商直接投资 外汇合规

境外企业及外国投资者而言,资金能否顺畅、合规地“回流”,直白点讲,就是您的“真金白银”能否顺利入境,并转化为生产力,这是能否成功“上岸”的关键第—步。

眼下,FDI(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外商直接投资)登记这个关键词,无疑是所有跨境投资者必须攻克的“山头”。这道手续,说穿了,就是内地外汇管理为您的海外资本设立的“合规闸口”和“身份认证”。这可不是小事,它直接关乎您的境外资金能否顺利结汇、能否在国内内地“合法打工”。一旦失手,轻则拖慢投资进度,重则面临监管问责,得不偿失。

那么,究竟如何才能四平八稳地通过这个“闸口”,确保资金回流万无一失?我们就以香港财经常见的“务实、精炼、直指核心”的风格,为大家深度拆解这个流程的“三道板斧”。

一、FDI登记:资金入场的“外汇通行证”

为什么我们会把FDI登记视为投资的“定海神针”?原因非常简单——合规是硬道理,资金流动是企业的生命线。

想像一下,您的资金就像一只“无脚鸟”,若没有正规的登记,它飞入内地银行账户后,就可能成为一笔“不合规”的外汇存款。您想把它兑换成人民币(即“结汇”)用于支付租金、发薪水、买设备?银行可能会毫不留情地告知您:“抱歉,没有外汇登记凭证,我们无法为您办理资本项目下的结汇和支付。”

这背后的逻辑是,内地外汇管理体系对资本项目的管制相对严格。外方股东的投资款,必须在所在地有外汇业务资格的银行进行外汇登记,正式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备资金来源、投资主体、金额等关键数据。只有拿到了这张由银行代为办理的**《业务登记凭证》,您的外企才获得了“合法接收和使用外汇资本金”**的资格。

二、流程三部曲:拆解资金回流的关键节点

海外资金回流内地,并非一蹴而就,它是一个高度结构化的**“三步曲”**过程,每一步都环环相扣,不可跳过。

1.基础搭建:外企的“身份证明”与“准入批文”

在资金入境前,您的境内投资实体必须具备“合法身份”。首先,需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登记,拿到**《营业执照》。这是企业的“出生证”。其次,根据投资行业,还需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或核准手续**,取得**“准入批文”**。

这两份文件,是您向银行申请FDI外汇登记的**“敲门砖”。没有它们,银行不会受理您的外汇登记申请。这充分体现了内地“先审批/备案、后引资”**的合规逻辑。

2.核心认证:银行办理“FDI基本信息登记”

这是整个资金回流的“核心闸口”。

您的外企必须选择一家注册地银行,提交商务/工商文件、股东文件等一系列材料,申请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银行会通过外汇局的系统,为您完成电子化的登记手续,并出具那张至关重要的《业务登记凭证》**。

这张凭证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它是您后续开设资本金账户、接收外方出资的不重复法定凭据。可以说,没有它,您再多的资金也只能“望洋兴叹”,在境外空转。

3.资金落地:开户、入账与“结汇支付”

拿到“通行证”后,才是真正的“资金落地”。

首先,凭借《业务登记凭证》,您可到登记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作为接收境外投资款的“专用保险箱”。其次,境外资金按计划汇入该账户。**资金到账后,银行还需进行“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即入资登记)。**这个动作,是确保资金的实际流入与登记信息高度吻合。

后,也是关键的一步:完成入账登记后,您才能向银行申请将外币资本金结汇为人民币。请注意,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必须严格按照事先申报的“用途”(例如,支付办公室租金、购买设备等)进行使用,且每次大额对外支付,银行都会进行**“交易真实性”**审核。

三、风险管控:合规细节决定资金效率

在实战中,许多投资者往往“大意失荆州”,忽略了细节上的合规要求,导致资金回流受阻,平白增加了时间成本。

1.投资真实性与承诺函:

监管部门越来越关注投资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您需要准备包括详细的章程、出资协议,以及对外汇局和银行出具的**“投资真实性承诺函”**等文件。这些文件是证明您的投资并非“走账”或“套汇”的关键证据,一旦疏忽,可能导致审核周期拉长。

2.变更登记的及时性:

投资环境瞬息万变,您的外企未来若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名称变更等任何影响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在商务、工商部门变更完成之后,必须立即向银行申请办理FDI外汇登记的“变更手续”。未能及时变更,将影响后续所有资本项目业务的办理。

3.年度“年检”:存量权益登记

内地外汇管理部门每年都会要求外企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存量权益登记”(多报合一)。这类似于您每年必须提交的“合规年报”**,目的是更新和核对您企业的新财务和投资信息。未能按时完成,同样会影响您企业的正常外汇业务。

结语

各位投资者,在这个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效率就是金钱,合规就是保障。FDI登记流程,说复杂也复杂,说简单也简单,关键在于您能否掌握其“监管逻辑”和“操作路径”。

作为您的跨境合规伙伴,我们安永国际-跨境合规圈的使命,就是为您提供一张**“、务实”**的航海图,让您的海外资本能够平稳、高效、合法地登陆内地市场,大限度地发挥其价值。记住,在资本回流的赛道上,合规先行,才能跑得更远、更稳健。若有任何疑问,我们随时在此恭候,为您保驾护航。

FDI登记 外商直接投资 外汇合规_返程投资外汇管理

外汇局:完善外汇业务服务 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

(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四)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情况。

二、完善外汇业务服务

(五)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2年的条件。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可不打印电子交易单证。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可不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银行办理上述业务,应确保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六)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支持更多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七)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但需按现行规定留存审核材料备查。

(八)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银行通过多种方式科学评估企业资信状况,对客观不可控因素造成涉外收付困难的企业区别分类,对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涉外企业在外汇贷款方面给予贷款延期、手续简化等倾斜。支持银行利用数字外管平台开放的企业资信、收付汇率等信息,开展合规经营和业务创新,做好对中小微涉外企业的金融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一条第三款因需升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

外汇局副局长:进一步增强资本项目开放与我国涉外经济发展、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协同性、匹配度

9月10日下午,国新办举行“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介绍金融领域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推动金融强国建设有关情况。

国家外汇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李斌表示,展望“十五五”,外汇局将坚定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坚持服务思维、开放思维、安全思维,全面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提高外汇服务水平,持续构建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促进金融强国建设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迈上新的台阶。

李斌表示,更加便利,核心是要让合规诚信的经营主体办理外汇业务更高效、更便捷。外汇局将大力推进银行外汇展业改革,不断健全“越诚信越便利,合规者先行”的外汇便利化政策体系,更多信用优良的企业办理外汇业务可免于审单,凭指令直接办理。同时,在已有便利化政策提质扩面基础上,围绕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以及贸易新业态、跨国公司等重点领域,研究实施更多精准支持政策。外汇局还将进一步加大本外币政策协同,让各类主体用一套规则就可以办理同类型的跨境人民币和外汇业务。

李斌表示,更加开放,核心是要让外汇领域对外开放的范围更广,水平更高。“十五五”时期外汇局将持续稳步推进上述领域外汇管理改革,增强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继续大力支持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重点领域的开放发展,着力提高资本项目开放水平,进一步增强资本项目开放与我国涉外经济发展、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协同性、匹配度,

“更加安全,核心是要让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和监管更加有力、有效。”李斌表示,我们将坚持既放得活,又要管得好,持续健全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的管理框架,不断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有效防范跨境资金大进大出可能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更好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健运行。加强外汇业务真实合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地下钱庄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做好中国特色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有效维护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更加智慧,核心是要让外汇领域的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决策更加科学,落实更为有效。

“我们将继续完善更加系统完备的外汇管理法治体系,推动外汇管理条例修订,进一步强化政策传导和跟踪问效,健全外汇政策评估、外汇生态评估和银行外汇业务合格审慎经营评估这三个评估体系,实现外汇政策从供给、评估到改进的动态优化,着力建设现代化国际收支体系,着力提升外汇管理的数智化水平。通过科技赋能更好防范风险的同时,让外汇服务更加高效、便捷。”李斌表示。

国家外汇局明确“十五五”时期工作重点

【大河财立方消息】9月10日,国新办就金融领域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推动金融强国建设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

国家外汇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李斌在发布会上介绍,展望“十五五”,将坚定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坚持服务思维、开放思维、安全思维,全面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提高外汇服务水平,持续构建“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促进金融强国建设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迈上新台阶。

更加便利,核心是要让合规诚信的经营主体办理外汇业务更高效、更便捷。我们将大力推进银行外汇展业改革,不断健全“越诚信越便利、合规者先行”的外汇便利化政策体系,更多信用优良的企业办理外汇业务可免于审单、凭指令直接办理。同时,在已有便利化政策提质扩面基础上,围绕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以及贸易新业态、跨国公司这些重点领域,研究实施更多精准支持政策。国家外汇局还将进一步加大本外币政策协同,让各类主体用一套规则就可以办理同类型跨境人民币和外汇业务。

更加开放,核心是要让外汇领域对外开放的范围更广、水平更高。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跨境融资是资本项目的主要组成部分。“十五五”时期,国家外汇局将持续稳步推进上述领域外汇管理改革,增强制度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继续大力支持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重点区域开放发展。着力提高资本项目开放水平,进一步增强资本项目开放与我国涉外经济发展、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协同性、匹配度。

更加安全,核心是要让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和监管更加有力、有效。国家外汇局将坚持既“放得活”又“管得好”,持续健全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不断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有效防范跨境资金大进大出可能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更好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加强外汇业务真实合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交易、地下钱庄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做好中国特色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有效维护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更加智慧,核心是要让外汇领域的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决策更加科学、落实更加有效。我们将继续完善更加系统、完备的外汇管理法治体系,推动外汇管理条例修订。进一步强化政策传导和跟踪问效,健全外汇政策评估、外汇生态评估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这三个评估体系,实现外汇政策从供给、评估到改进的动态优化。着力建设现代化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着力提升外汇管理数智化水平,在通过科技赋能更好防范风险的同时,让外汇服务更加高效便捷。

责编:陶纪燕 | 审核:李震 | 监审:古筝

国家外汇局:构建“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

“十五五”期间,国家外汇局将坚持高水平开放和高水平安全相统筹,系统谋划和有序推进相协同,凝心聚力、真抓实干,为建设金融强国和推动高水平开放贡献外汇力量。9月1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开局起步‘十五五’”主题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外汇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李斌表示,“十四五”时期,国家外汇管理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外汇领域改革取得重要进展,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显著提升,外汇监管和防风险能力持续增强,有效应对外部风险挑战,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

2025年,我国跨境收支规模、外汇市场交易量分别达到15.6万亿美元和42.6万亿美元,较2020年分别增长80%和42%,外汇市场韧性和活力不断增强,外汇储备规模稳居世界第一。展望“十五五”,国家外汇局将坚定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坚持服务思维、开放思维、安全思维,全面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提高外汇服务水平,持续构建“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促进金融强国建设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迈上新台阶。

更加便利,核心是要让合规诚信的经营主体办理外汇业务更高效、更便捷。国家外汇局将大力推进银行外汇展业改革,不断健全“越诚信越便利、合规者先行”的外汇便利化政策体系,更多信用优良的企业办理外汇业务可免于审单、凭指令直接办理。同时,在已有便利化政策提质扩面基础上,围绕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以及贸易新业态、跨国公司这些重点领域,研究实施更多精准支持政策。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大本外币政策协同,让各类主体用一套规则就可以办理同类型跨境人民币和外汇业务。

更加开放,核心是要让外汇领域对外开放的范围更广、水平更高。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跨境融资是资本项目的主要组成部分。“十五五”时期,国家外汇局将持续稳步推进上述领域外汇管理改革,增强制度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继续大力支持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重点区域开放发展。着力提高资本项目开放水平,进一步增强资本项目开放与我国涉外经济发展、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协同性、匹配度。

更加安全,核心是要让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和监管更加有力、有效。国家外汇局将坚持既“放得活”又“管得好”,持续健全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不断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有效防范跨境资金大进大出可能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更好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加强外汇业务真实合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交易、地下钱庄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做好中国特色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有效维护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更加智慧,核心是要让外汇领域的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决策更加科学、落实更加有效。国家外汇局将继续完善更加系统、完备的外汇管理法治体系,推动外汇管理条例修订。进一步强化政策传导和跟踪问效,健全外汇政策评估、外汇生态评估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这三个评估体系,实现外汇政策从供给、评估到改进的动态优化。着力建设现代化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着力提升外汇管理数智化水平,在通过科技赋能更好防范风险的同时,让外汇服务更加高效便捷。

展望“十五五”,外汇管理将如何升级?这场发布会透露四大信号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9月10日举行“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介绍金融领域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推动金融强国建设有关情况。

国家外汇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李斌在会上介绍,回望“十四五”时期,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外汇管理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外汇领域改革取得重要进展,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显著提升,外汇监管和防风险能力持续增强,有效应对外部风险挑战,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2025年跨境收支规模、外汇市场交易量分别达到15.6万亿美元和42.6万亿美元,较2020年分别增长80%和42%,外汇市场韧性和活力不断增强,外汇储备规模稳居世界第一。

李斌指出,展望“十五五”,国家外汇局将坚定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坚持服务思维、开放思维、安全思维,全面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提高外汇服务水平,持续构建“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促进金融强国建设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迈上新台阶。

更加便利,核心是要让合规诚信的经营主体办理外汇业务更高效、更便捷。将大力推进银行外汇展业改革,不断健全“越诚信越便利、合规者先行”的外汇便利化政策体系,更多信用优良的企业办理外汇业务可免于审单、凭指令直接办理。同时,在已有便利化政策提质扩面基础上,围绕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以及贸易新业态、跨国公司这些重点领域,研究实施更多精准支持政策。还将进一步加大本外币政策协同,让各类主体用一套规则就可以办理同类型跨境人民币和外汇业务。

更加开放,核心是要让外汇领域对外开放的范围更广、水平更高。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跨境融资是资本项目的主要组成部分。“十五五”时期,将持续稳步推进上述领域外汇管理改革,增强制度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继续大力支持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重点区域开放发展。着力提高资本项目开放水平,进一步增强资本项目开放与我国涉外经济发展、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协同性、匹配度。

更加安全,核心是要让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和监管更加有力、有效。将坚持既“放得活”又“管得好”,持续健全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不断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有效防范跨境资金大进大出可能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更好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加强外汇业务真实合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交易、地下钱庄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做好中国特色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有效维护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更加智慧,核心是要让外汇领域的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决策更加科学、落实更加有效。将继续完善更加系统、完备的外汇管理法治体系,推动外汇管理条例修订。进一步强化政策传导和跟踪问效,健全外汇政策评估、外汇生态评估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这三个评估体系,实现外汇政策从供给、评估到改进的动态优化。着力建设现代化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着力提升外汇管理数智化水平,在通过科技赋能更好防范风险的同时,让外汇服务更加高效便捷。

外汇局发布银行外汇展业管理新规,优化真实性审核方式

11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主要在三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是优化银行真实性审核方式,推动外汇业务办理“越诚信越便利”。推动银行建立以风险评估为前提、风险分类为依据、风险报告为补充的全流程外汇展业框架,按客户风险类别采取“越诚信越便利”的差异化业务办理模式,有效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二是一体推进便利化与防风险,激励勤勉尽责,明确尽职免责。推动银行提升管理能力,深入发掘自身信息资源,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基础上提高外汇业务办理效率,依托科技手段精准识别风险,对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明确银行尽职免责,更好激励银行“能干、愿干、敢干”。

三是以银行总行为抓手推动改革,落实业务流程再造。推动银行自上而下完善展业流程,从总行到分行全面落实内控制度和配套系统建设要求,形成统筹金融开放与安全的制度性、系统性安排。

以下为原文及说明:

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促进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银行外汇展业,是指银行为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客户)开展外汇业务时,依法实施客户尽职调查,确定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措施办理外汇业务,及时监测处置外汇合规风险的活动。

第三条【展业内容】银行按本办法开展外汇展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科学有效、职责明确的外汇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二)建立全面、系统、规范的内控制度并辅以系统控制;

(三)有效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四)合理确定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并进行差异化管理;

(五)及时监测处置外汇合规风险;

(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总体要求】银行应当在外汇展业全过程勤勉尽责,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有效预防、识别、评估、监测和处置外汇合规风险。

第五条【监督检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外汇局有权要求银行报送其履行本办法的情况,银行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各项文件、资料、数据、信息。

第二章 内部控制

第六条【组织架构】银行应根据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科学有效、职责明确的外汇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一)指定内设部门牵头负责全行外汇合规管理工作;

(二)构建包括外汇业务管理、风险控制、内部审计的风险管理框架;

(三)明确相关部门及岗位人员的外汇展业职责分工;

(四)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内部检查、审计及绩效考核,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条【内控制度】银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外汇展业内控制度:

(一)全面性。银行外汇展业内控制度应当全面覆盖已开办外汇业务操作与管理的全流程,包括但不限于部门职责分工、内部监督检查,以及事前、事中、事后外汇展业操作全流程等。

(二)有效性。银行外汇展业内控制度应当与本机构业务实际相适应,并确保内控制度能够有效执行。

(三)一致性。在外部监管政策或银行风险管理策略发生变化时,银行应当及时更新外汇展业内控制度。

第八条【信息系统】银行应当根据外汇合规风险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相关业务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客户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等外汇展业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可追溯,并根据风险与合规管理需求及时优化升级。

第九条【资料留存】银行应当建立外汇展业档案,以纸质、电子等形式按规定完整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及风险分析与处理记录,确保资料和记录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追溯和不可篡改。

前款所称客户身份资料,是指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以及反映银行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与风险分类等工作情况的资料和记录;交易记录,是指包括体现每笔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业务凭证等资料和记录;风险分析与处理记录,是指包括反映银行开展风险交易分析识别的来源、过程、结论及内部审核与处置情况的工作记录。

相关资料和记录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留存备查。

第十条【保密义务】对履行外汇展业规定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风险分析与处理记录等,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章 客户尽职调查与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分类

第十一条【客户尽职调查】银行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以及外汇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银行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按现行法律法规识别客户身份,收集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贸易企业名录分类、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信息、资本项目管控状态信息、外汇局及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

银行出于风险分类管理目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可以基于客户自愿原则进一步识别客户经营状况、建立外汇业务关系的意图和性质、主要关联企业和跨境交易对手、外汇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外汇展业信息。

第十二条【重新识别】客户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银行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要求客户补充提供足以证明其身份或真实交易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开户理由不合理;

(二)开办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

(三)存在其他可疑行为。

第十三条【拒绝情形】客户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银行应当拒绝建立业务关系或受理外汇业务申请,并向客户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一)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二)提供虚假身份证明资料、经营资料或业务背景资料;

(三)依据第十二条重新识别客户仍无法证实。

银行在客户尽职调查中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行为的,应当按要求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

第十四条【持续尽职调查】与客户关系存续期间,银行应当持续关注并审查客户身份、交易以及风险状况。

第十五条【外汇合规风险等级】银行在办理外汇业

务前,应当结合客户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以及客户外汇业务特征,综合考察客户类型、行业特点、交易类型、交易渠道、经营历史及状况等实际情况,将客户至少分为三类不同的外汇合规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一类情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客户,银行可以将其外汇合规风险等级确定为一类:

(一)合法注册,持续办理跨境业务两年以上,具备真实外汇业务需求;

(二)近一年未被人民银行、外汇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三)如为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登记分类为A类;

(四)跨境收支符合生产经营实际,无异常大幅波动;

(五)内部管理实现交易留痕、准确记录和管理;

(六)外汇局发布或银行风险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三类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银行应当将其外汇合规风险等级确定为三类:

(一)被人民银行、外汇局或其他监管部门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的,如贸易企业名录分类为B、C类,处于资本项目业务管控状态,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等;

(二)近一年被人民银行、外汇局或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客户注册信息存在疑问、背景不明的,或者无法获取足够信息对客户背景进行评估的,如无正式固定办公经营场所、无准确联系方式等;

(四)交易产品、规模、频率与客户日常经营状况、资本实力、历史交易习惯等明显不符且无合理理由,交易不具商业合理性,或跨境资金往来存在明显异常等;

(五)银行认为合规风险较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二类情形】不属于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客户,银行可以将其外汇合规风险等级确定为二类。

第十九条【细化评估标准】银行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按照全面性、审慎性、风险相当原则,进一步细化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评估标准。

第二十条【动态调整】银行应当结合持续尽职调查结果,动态评定和及时调整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情况。

第四章 事中外汇业务审查

第二十一条【审查原则】银行外汇展业应当识别客户申请办理的外汇业务的交易背景与目的、交易环节与性质、交易合理性与逻辑性等,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银行为客户办理视频、电话、网络等非柜台渠道外汇业务,应依据外汇管理法规要求,实行与办理柜台业务相当的展业审核标准,确保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数据报送的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分级审查】银行应当根据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及业务风险整体判断,采取差异化审查措施。

对依法需履行核准、登记、备案等手续的外汇业务,银行与客户应当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一类客户审查】对于一类客户,银行可凭客户提交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指令为其办理跨境收支及结售汇业务。客户提交的指令应当满足国际收支申报等外汇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二类客户审查】对于二类客户,银行应当根据外汇业务的种类,坚持“风险为本”和“实质重于形式”开展外汇业务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客户外汇业务需求、资金来源或用途、款项划转频率、性质、路径与客户生产经营范围、财务状况是否相符;外汇业务资金规模与客户实际经营规模、资本实力是否相符;外汇业务需求与行业特点、客户过往交易习惯或经营特征是否相符;

(二)客户提供的交易材料是否相互印证、逻辑合理;外汇业务性质、金额、币种、期限等与相应的基础交易背景是否匹配。

经审查发现存在异常可疑情况的,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采取强化审查措施。

第二十五条【三类客户审查】对于三类客户,银行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审查外,还应当根据风险状况,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强化审查措施:

(一)主动收集更多来源可靠、独立的直接证明材料、数据或信息,进一步了解和佐证客户业务关系、交易真实意图以及资金来源和用途等;

(二)通过公安、市场监管、民政、税务、移民管理、征信等公开渠道及海外联行、代理银行、外汇业务关联方银行或机构协查认证等方式,核实客户及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等相关关联人背景信息;

(三)实地查访客户注册地址或实际办公地址或实际生产经营地址;

(四)通过银行内部共享信息、外部数据库查询、第三方查证等方法,查证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系伪造变造或重复使用;

(五)银行认为需采取的其他强化审查措施。

第二十六条【新业务评估】银行推出和运用与外汇业务相关的新业务、新技术前,应当进行系统全面的外汇合规风险评估,采取与风险相称的展业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未排除情形】银行进行外汇业务审查,发现客户拟办外汇业务不符合外汇管理法规的,应当拒绝办理;发现交易背景存疑等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足以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证明材料,仍无法排除交易疑点或客户不配合或提供虚假交易资料的,应当拒绝办理。银行拒绝办理的,应当向客户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银行事中审查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行为的,应当按要求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

第五章 外汇风险交易监测与处置

第二十八条【监测报告】银行应当对客户交易开展外汇风险交易监测、分析,对于尽职调查、事中审查、事后监测发现的涉嫌涉及虚假贸易、虚假投融资、地下钱庄、跨境赌博、骗取出口退税、虚拟货币非法跨境金融活动,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跨境资金流动行为的信息(以下统称外汇风险交易信息),及时形成外汇风险交易报告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九条【制定和优化监测标准】银行应当制定识别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的监测标准,并动态评估和持续优化,对其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条【人工分析识别要求】银行应当对监测标准自动筛选出的外汇风险交易信息进行人工分析、识别:

(一)确认确实属于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的,银行应当在外汇风险交易报告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二)确认不属于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的,银行无需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但应当自行记录排除理由。

第三十一条【处置措施】银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对外汇风险交易报告所涉及的客户采取以下措施,预防外汇合规风险:

(一)提高该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

(二)对该客户后续外汇业务增加强化审查措施;

(三)明确与该客户后续建立、维持外汇业务关系,或者为其办理后续外汇业务,需要获得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四)限制与该客户建立新的外汇业务关系、拒绝为其办理后续外汇业务,或者终止已经建立的外汇业务关系;

(五)合理限制该客户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外汇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六)其他外汇合规风险预防措施。

对于暂不能确认为外汇风险交易的异常行为,银行可持续重点监控发生该异常行为的客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外汇局依据《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银行为客户开展的外汇业务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但银行能够证明已勤勉尽责采取外汇展业措施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2X年XX月XX日起试行。

《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思路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体制,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发展之路,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这对完善外汇领域监管体制,更好统筹跨境金融服务优化和跨境风险防范提出明确要求。根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充分总结近年来有益经验、广泛征求商业银行意见并在部分银行试点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推进商业银行外汇业务流程再造。主要思路包括:

一是优化银行真实性审核方式,推动外汇业务办理“越诚信越便利”。推动银行建立以风险评估为前提、风险分类为依据、风险报告为补充的全流程外汇展业框架,按客户风险类别采取“越诚信越便利”的差异化业务办理模式,有效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二是一体推进便利化与防风险,激励勤勉尽责,明确尽职免责。推动银行提升管理能力,深入发掘自身信息资源,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基础上提高外汇业务办理效率,依托科技手段精准识别风险,对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明确银行尽职免责,更好激励银行“能干、愿干、敢干”。

三是以银行总行为抓手推动改革,落实业务流程再造。推动银行自上而下完善展业流程,从总行到分行全面落实内控制度和配套系统建设要求,形成统筹金融开放与安全的制度性、系统性安排。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34条。

总则明确适用范围、总体要求和监督责任。《办法》适用于依据第三条规定开展外汇业务的银行。银行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组织架构、系统控制等要求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开展外汇业务,不受影响。

内部控制方面,涵盖银行开展外汇业务所需组织架构、内控制度、信息系统等方面要求。要求银行遵循全面性、有效性、一致性原则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外汇展业内控制度;建立完善相关业务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外汇展业档案并落实相关保密义务。

事前尽调与客户分类方面,要求银行对客户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动态更新,落实银行“了解客户”责任。支持银行结合自身风险管理要求进行客户分类。

事中差异化审查方面,明确一类客户可凭支付指令或其他便利条件办理业务;二类客户按现行政策标准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查;三类客户需根据风险状况接受全部或部分强化审核措施。

事后监测与处置方面,要求银行建立合规风险监测分析机制,发现外汇风险交易应上报外汇风险交易报告并酌情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明确外汇风险交易报告范围和报告路径,规范外汇风险交易报告要素。

附则规定法律责任和解释权限等。明确“尽职免责”原则,银行能够证明已勤勉尽责采取外汇展业措施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有序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 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外汇管理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有序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持续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

一、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与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稳步推进资本项目高水平开放。一是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有序扩大。证券投资项下逐步建立起以机构投资者制度、互联互通机制和境外投资者直接入市为主的跨境投资制度安排,针对不同领域和投资者需求的多渠道开放局面基本形成。我国股票和债券市场被纳入多个国际主流指数,获得全球机构投资者的高度认可。二是跨境直接投资实现基本可兑换。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境外直接投资实施分类管理,支持企业积极稳妥“走出去”。推进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改革,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开展跨境产业、实业投资。三是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基本建立。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金融机构和企业可在与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深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管理改革,便利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统筹使用。

积极服务区域开放创新与特殊区域建设。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海南自贸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自贸试验区等对外开放高地在外汇管理创新方面先行先试。在上海、广东等4个省(市)部分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探索更安全更开放的外汇管理模式,截至2023年9月末,累计办理试点业务约16万笔、1406亿美元,有力支持国家重点区域发展。

建立健全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以加强宏观审慎为核心改善跨境资本流动管理,建立健全跨境资本流动监测、预警和响应机制,逆周期、市场化调节外汇市场顺周期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基本稳定及国家金融和经济安全。以转变监管方式为核心加强外汇市场微观监管,改善银行外汇业务真实性审核方式,逐步建立实质真实、方式多元、尽职免责、安全高效的管理机制,高压打击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等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

二、坚持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持续提升

持续深化跨境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在全国实施跨境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赋予银行更多审核自主权,便利优质企业外汇结算,支持贸易创新发展。截至2023年9月末,全国已累计办理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超427万笔,金额超1.9万亿美元。支持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帮助企业有效盘活境外沉淀资金,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积极支持贸易新业态健康发展。支持银行、支付机构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主体办理贸易结算,助力经营主体降成本、增效率。2023年1-9月,银行和支付机构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办理外汇收支笔数约6.5亿笔。优化市场采购结算渠道,支持联网信息平台备案商户在线自助办理收结汇。2023年以来,备案商户在线自助办理收结汇约占70%,惠及中小微商户超9万家。

加大对科技创新和中小企业的外汇支持力度。针对中小微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等净资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允许企业在等值1000万美元或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目前试点区域已覆盖全国约80%、28万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搭建跨境金融服务平台,陆续推出8个融资类应用场景和3个便利化类应用场景,助力以中小企业为主的近10万家涉外企业累计获得融资金额超2900亿美元、付汇金额超1.2万亿美元。

三、坚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开放多元、功能健全、竞争有序的外汇市场基本形成

丰富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当前,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已形成以境内银行为主、境内外各类机构并存的格局。境内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境外允许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参加行和央行类机构以及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外汇市场。

推出更多外汇市场交易产品。我国外汇市场已具备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等国际成熟产品体系,银行挂牌货币超过40种,涵盖跨境收支的主要结算货币,可满足企业跨境投融资所需的汇兑和汇率避险需求。2022年,外汇市场交易量达34.5万亿美元,较2017年增长43.2%。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全球外汇市场调查报告,2022年人民币日均交易量占全球外汇交易份额排名上升至全球第5位。

推进外汇市场规范发展。制定《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促进外汇市场诚信、公平、有序、高效运行。修订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规范做市商交易行为。指导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制定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推动银行合规展业、稳健经营。持续强化外汇市场交易行为监管,健全完善公平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

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编发《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汇率风险情景与外汇衍生产品运用案例集》,帮助企业建立行之有效的汇率风险管理机制。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和服务力度,鼓励银行减费让利、提升中小微企业衍生品授信便利度,指导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免除中小微企业外汇衍生品相关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手续费,有效降低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成本。2022年,企业外汇套保率升至24.0%,企业运用远期、期权等外汇衍生品管理汇率风险的规模超过1.3万亿美元。

四、下阶段要不断完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有序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推进境外上市、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等法规修订,着力提升资本项目开放的质量,吸引更多外资金融机构和长期资本来华展业兴业。完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框架,助力总部经济发展。支持上海、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区域开放创新,促进在岸与离岸外汇市场协调发展。

持续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加强和改善跨境贸易外汇便利化政策供给,支持更多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结算业务,让更多“信用好、规模小、笔数多”的中小企业享受政策红利。将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扩展至全国,支持更多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发展。推动银行健全汇率风险管理服务长效机制,支持企业更好开展汇率风险管理。不断丰富完善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助力更多涉外经营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降低跨境融资和结算成本。

有效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加强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研判和应对,加强预期引导,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强化外汇领域监管全覆盖,推动商业银行外汇业务流程再造,完善全流程外汇展业框架,严厉打击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等违法违规活动。完善中国特色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扩大开放又出实招,12条新举措助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

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将扩大,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更进一步!

10月2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为统筹做好外贸外资工作,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和合理的外汇储备,以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稳外贸、稳外资,会议确定了优化外汇管理、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12条措施。

主要包括:一是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简化小微跨境电商办理有关资金收付手续,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开立待核查账户,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二是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将企业外债注销登记下放银行办理,试点取消外债逐笔登记,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便利部分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开展银行不良债权和贸易融资等跨境转让试点。同时,注重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保持金融稳定。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对第一财经表示,国常会的措施非常具体。总体来看,不仅反映出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同时,也助于进一步增强金融市场的活力和效率,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迅猛增长。一些合规诚信、内控完善的外贸企业由于业务规模大、交易笔数多,货物贸易项下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工作量较大,因此对贸易结算便利化有着强烈诉求。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初,为推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全面开放新格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市和浙江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支持审慎合规的银行在为信用优良企业办理贸易收支时,实施更加便利的措施。主要内容包括:优化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贸易外汇收入无需经过待核查账户、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手续、简化进口报关核验。

实施便利化新政后,试点银行机构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如银行能确认贸易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此外,试点企业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项下外汇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结汇,简化贸易单证审核,进一步提升业务处理效率、缩短付汇业务办理时间。

便利化新政使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更加便捷,企业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经营成本进一步降低。

比如,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试点地区的企业在办理资本收入外汇资金结汇业务时,可直接凭支付命令函即可办理支付业务,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资料,构建了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等资本项目外汇资本使用的“快速通道”,打通企业资本项目资金使用的“最后一公里”,极大降低企业时间成本,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