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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局:我国直接投资项下已实现基本可兑换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6年9月10日(星期四)举行“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

据新华社,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在发布会上介绍,我国直接投资项下已实现基本可兑换,跨境证券投资形成了以机构投资者制度、互联互通机制、境外投资者直接入市为主的跨境投资制度安排,对跨境融资实施全口径宏观审慎管理。

李斌表示,“十五五”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大势不会改变,同时保护主义、地缘政治冲突、国际金融市场波动等也将对经济运行带来挑战。综合内外部环境来看,“十五五”时期,我国国际收支有望呈现规模提升、结构优化、整体平衡的发展态势。

华尔街见闻总结要点如下:

以下是发布会实录:

国家外汇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 李斌:

谢谢主持人。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外汇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面,我简要介绍落实“十五五”规划要求、做好外汇管理工作的主要思路和考虑。

回望“十四五”时期,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外汇管理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外汇领域改革取得重要进展,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显著提升,外汇监管和防风险能力持续增强,有效应对外部风险挑战,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2025年跨境收支规模、外汇市场交易量分别达到15.6万亿美元和42.6万亿美元,较2020年分别增长80%和42%,外汇市场韧性和活力不断增强,外汇储备规模稳居世界第一。

展望“十五五”,我们将坚定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坚持服务思维、开放思维、安全思维,全面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提高外汇服务水平,持续构建“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促进金融强国建设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迈上新台阶。

更加便利,核心是要让合规诚信的经营主体办理外汇业务更高效、更便捷。我们将大力推进银行外汇展业改革,不断健全“越诚信越便利、合规者先行”的外汇便利化政策体系,更多信用优良的企业办理外汇业务可免于审单、凭指令直接办理。同时,在已有便利化政策提质扩面基础上,围绕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以及贸易新业态、跨国公司这些重点领域,研究实施更多精准支持政策。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大本外币政策协同,让各类主体用一套规则就可以办理同类型跨境人民币和外汇业务。

更加开放,核心是要让外汇领域对外开放的范围更广、水平更高。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跨境融资是资本项目的主要组成部分。“十五五”时期,我们将持续稳步推进上述领域外汇管理改革,增强制度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继续大力支持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重点区域开放发展。着力提高资本项目开放水平,进一步增强资本项目开放与我国涉外经济发展、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协同性、匹配度。

更加安全,核心是要让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和监管更加有力、有效。我们将坚持既“放得活”又“管得好”,持续健全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不断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有效防范跨境资金大进大出可能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更好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加强外汇业务真实合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交易、地下钱庄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做好中国特色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有效维护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更加智慧,核心是要让外汇领域的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决策更加科学、落实更加有效。我们将继续完善更加系统、完备的外汇管理法治体系,推动外汇管理条例修订。进一步强化政策传导和跟踪问效,健全外汇政策评估、外汇生态评估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这三个评估体系,实现外汇政策从供给、评估到改进的动态优化。着力建设现代化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着力提升外汇管理数智化水平,在通过科技赋能更好防范风险的同时,让外汇服务更加高效便捷。

“十五五”期间,外汇局将坚持高水平开放和高水平安全相统筹,系统谋划和有序推进相协同,凝心聚力、真抓实干,为建设金融强国和推动高水平开放贡献外汇力量。我先介绍这么多,谢谢。

以下是问答环节:

澎湃新闻记者:

近年来,国际经贸环境更趋复杂,不确定性明显上升。我想请问如何看待“十五五”时期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将会呈现怎样的发展态势?谢谢。

李斌:

这个问题涉及国际收支,我来回答一下。经济金融发展和结构演化,会反映到国际收支变化上。“十五五”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大势不会改变,科技创新将继续深刻影响全球经贸活动,同时保护主义、地缘政治冲突、国际金融市场波动等,也会对经济运行带来挑战。中国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扩大内需,深化高水平开放,持续推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综合内外部环境来看,“十五五”时期,我国国际收支有望呈现规模提升、结构优化、总体平衡的发展态势,我国与全球经贸联系将更加紧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融入全球。

从主要反映跨境贸易收支的经常账户来看,“十四五”时期,我国经常账户收支规模年均增长7.8%,2026年上半年同比增长16%。“十五五”时期,制造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将支持我国外贸稳步增长,商品结构也会更加优化。同时,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也在逐步加快,2025年服务贸易进出口占货物和服务进出口的13.5%,比2020年提高了2.2个百分点,贸易结构逐步转向货物和服务协同发展。

从反映跨境投融资情况的金融账户来看,“十四五”时期,我国对外投资年均规模超过5000亿美元,2025年末对外资产存量接近12万亿美元,比2020年末增长了33%。对外资产持有主体更加多元,企业和银行等持有的对外资产占比从2020年末的62.2%升至今年一季度末的68.7%,来华投资总体呈现净流入,2025年末各类来华投资存量已经接近8万亿美元,结构更加优化。高技术制造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使用外资增长加快;境外投资者持有人民币资产增多,证券投资在各类来华投资中的占比提高到30%。“十五五”时期,我国跨境投融资有望保持活跃,金融市场开放将有序推进,对外资产和负债规模有望进一步增加,结构也将继续优化。

从国际收支总体格局来看,全球各国之间的经常账户顺差和逆差是一个镜像关系。近些年来全球经常账户逆差持续扩大且国别分布高度集中,经常账户顺差国别分布则是跟随产业分工变化在不断调整,未来将延续多元分布态势。我国经常账户顺差流入的资金,通过对外的实业和金融投资运用到全球,推动国际收支总体平衡,并促进了投资伙伴国产业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十五五”时期,我国外贸出口和进口发展将更加协调,对外投资和来华投资将进一步扩展,国际收支有望保持基本平衡。

未来,我们将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一方面,持续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增强涉外经济发展动能,推动国际收支规模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另一方面,不断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持续增强外汇市场活力和韧性,稳妥应对外部冲击风险,维护和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谢谢!

金融时报记者:

今年是我国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30周年。“十五五”规划提出,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请问外汇局在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改革方面有哪些考虑?谢谢。

李斌:

谢谢您的提问。1996年12月,中国正式宣布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这是对外开放的重要一步。30年来,我们扎实做好经常项目可兑换各项工作,并不断优化真实合规监管,持续提升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的便利性,服务好实体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2007年取消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企业可自主保留外汇,同年建立了个人5万美元年度便利化的结售汇制度,较好满足了居民日常的用汇需求。2012年至2013年,取消了货物贸易逐笔核销,货物和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审核基本改由银行办理,应该说大幅提高了业务办理的便利性。近几年来,又先后推出数十项便利化举措,服务我国贸易创新发展。30年来,我国经常项目交易规模从3千亿美元扩大到超过8万亿美元,与世界各国共享机遇、共同发展,为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作出了重要贡献。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惠企利民,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高水平开放,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我们将以外汇展业改革为抓手,推动便利化政策从注重业务管理转向更为注重主体便利,对诚信合规主体赋予更高的综合便利度。到今年7月末,全国适用跨境贸易外汇业务便利化政策的优质企业已经超过了5万家。我们将继续大力支持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根据跨境电商“小额、高频、零散化”的支付特点,支持银行凭线上订单、物流等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提供资金结算的便利化服务。今年1-7月份,全国凭交易电子信息自动、批量办理跨境电商外汇业务超过7.3亿笔,累计服务中小微商户超过190万户。我们还将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提供更精准的政策支持,积极响应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新需求,支持“走出去”企业灵活开展贸易结算。

在持续推动跨境贸易便利化的同时,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水平也在逐步提升。从资本项目几个重要组成部分来看,目前直接投资项下已实现基本可兑换,跨境证券投资形成了以机构投资者制度、互联互通机制、境外投资者直接入市为主的跨境投资制度安排,同时对跨境融资实施全口径宏观审慎管理。

下一步,我们将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提高资本项目开放水平。统筹资本项目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推动资本项目从渠道开放向制度型开放深化、从业务便利向主体便利深化,从外汇管理向本外币协同深化、从汇兑环节向全链条管理服务深化。

在直接投资领域,简化外商直接投资登记办理流程,缩减资金使用负面清单,吸引更多外资企业在华投资兴业,提高跨境投资资金汇兑便利,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协同发展。下一阶段外汇局结合企业诉求,将陆续出台新的跨境投资便利化措施。

在跨境融资领域,稳步提高跨境融资自主和便利程度,构建规则简明、操作便利、监管有效、风险可控的跨境债权债务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围绕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继续拓展科技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扩大绿色外债外汇便利化试点政策范围。人民银行、外汇局还将推进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迭代升级。

在跨境证券领域,进一步提升证券发行市场开放度,推动证券交易市场开放规则和国际基本接轨,推进开放渠道整合、制度优化和规则统一,提升金融市场的双向开放水平。

我就回答这么多,谢谢!

上海机制外汇及跨境人民币政策问答(2026年第一期)

-货物贸易-

问题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一)中提到“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是否包括货物贸易退汇业务?

答:《通知》第二条中,优质企业可办理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包括一般贸易项下的退汇业务,但不包含其他货物贸易项下的退汇业务。

问题2:客户是保税区企业,之前收到一般贸易区企业支付的美元货款,收款申报单是境内收入申报单。现在客户要将收款中的30万美元退给区外企业,已经超180天。请问这笔超180天的境内美元退款是否需要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答:需要。

服务贸易

问题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七条支持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其中提到“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境内外机构之间货物进出口和由此衍生出的相关服务贸易,以及运输、仓储企业等服务商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均属于“具有贸易往来”的范畴。在货物贸易过程中产生的运输、仓储、维修、报关、检验、保险、滞期费、速遣费等费用,以及境内外运输企业间产生的清关费等费用,均适用此项规定。

问题4: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七条办理的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银行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那么是否无需再按《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要求注明“非关联代垫款”?

答:按《通知》第七条办理的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银行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不再标注“非关联代垫款”。

资本项目

问题5:2026年4月1日以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应当在什么时候办理登记?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52号)第三条规定: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应在境外上市首个交易日起或超额配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问题6:境内股东收到H股“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是否需要办理外汇登记?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12号)4.4.4.2H 股“全流通”审核原则第4条:参与 H 股“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直接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问题7: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外汇收入是否必须结汇?如需境内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12号)6.1.4审核原则第5条: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调回资金可保留现汇,并可从境内代理机构的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划至相关个人境内外汇账户;也可由代理机构统一结汇划入其人民币结算账户后,将资金支付至相关个人账户。若需为境内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境内代理机构可将代扣代缴税费对应的资金结汇划转至其人民币结算账户,用于向税务部门支付。

-国际收支申报-

问题8:境内出口商出口货物到埃及,出口商需要在 CARGOX平台注册并缴纳一定的费用,应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实例分析》2025年版的规定,CARGOX是一家为航运和物流行业提供基于区块链解决方案的供应商,其总部位于斯洛文尼亚,CARGOX 作为埃及货物预报信息系统的区块链文件传输网关,可视作一个文件传输平台,出口商通过该平台获取 ACI 编号。实践中应关注接受该公司的何种服务,如果仅用于查询报关信息,应申报在“227030 服务贸易-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信息服务”项下。

问题9:税务局收到非居民公司汇入的印花税,应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实例分析》2025年版的规定,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它可以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或委托代征, 税务机关经由发放或者办理应税凭证的单位代为征收。印花税作为行为税,其征收与经济活动直接相关,属于初次分配中的生产税,因此应归类为初次收入。而二次收入的核心是转移支付,与印花税的性质和功能无直接关联。故税务局应将收入申报在“323020 初次收入(收益)-其他初次收入-产品和生产的税收及补贴”项下。

-个人外汇-

问题10:境内个人留学期间在境外租住房屋,房租是否可以不占用本人便利化额度?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有关规定,“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便利化额度管理,便利化额度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境内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购汇用途材料,在银行办理不占用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购汇”。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可以自己选择是否占用本人便利化额度。如占用本人每年5万美元的便利化额度,则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在银行办理购汇手续;如不占用本人便利化额度,则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和有交易额的房租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不占额度的购汇。

问题11: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可以通过其外汇账户办理结算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六十六条,个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按下列规定办理:(二)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可通过本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跨境人民币-

问题12: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缩减了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的使用可否参照执行?

答:可以。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问题13: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人民币再投资是否需要办理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

答: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

问题14: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因减持股份及分红而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是否需要在上市公司注册地开立?

答: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 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 号)已废止,且《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指引(2024 年版)》已放宽外国投资者减持 A 股上市公司所涉账户开户地要求。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因减持股份及分红而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时,可免除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 号)第二部分第(二)条“应当在上市公司注册地开立”的要求。减持资金汇出时,银行应审核外汇局减持登记相关情况,确保减持金额在可流出范围内;分红资金汇出时,银行应审核分红派息公告及税务凭证。

问题15: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汇入人民币前期费用,是否需要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答: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汇入人民币前期费用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资金,无需在开户前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问题16:企业在办理对外直接投资业务(ODI)人民币汇出时,如在商务、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ODI 出资币种为外币,需要重新变更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吗?

答:不需要,银行可依据商务、发改部门出具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经市场汇率合理折算成人民币后,在折算金额内办理资金汇出。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2006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第2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发布 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 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废止规定目录

废止规定目录

1.《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123号)

2.《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

3.《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33号)

4.《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305号)

5.《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汇发〔2000〕82号)

6.《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账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发〔2000〕29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8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境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2〕12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华留学人员办理退学换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6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停止报送〈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划转情况登记表〉的通知》(汇综函〔2003〕14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2004〕111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2005〕6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一揽子便利化政策(附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扩大高水平开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将在部分省市试点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政策扩大至全国。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将在部分省市试点的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科汇通”)政策扩大至全国,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

二是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将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将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进一步提升至等值2000万美元。简化相关登记管理,对于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免于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是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限制。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允许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允许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持续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支持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活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答记者问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通知》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决策部署,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系统集成、稳妥有序的思路持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在充分调研了解银行、企业、个人有关外商直接投资(FDI)、跨境融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等外汇业务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通知》,不断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问:《通知》在深化外商直接投资(FDI)外汇管理改革方面有哪些安排?

答:一是取消外商直接投资(FDI)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FDI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直接开立相关账户并汇入资金。

二是取消FDI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FDI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相关资金可直接划转至相关账户。此项政策前期已在部分省市试点,运行良好,现推广至全国实施。

三是允许FDI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明确FDI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可以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四是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明确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参照FDI企业办理相关登记和汇兑手续。此为前期在部分省市实施的“科汇通”试点,现推广至全国。

问:《通知》在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一是扩大科创类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将全国范围内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将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

二是简化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签约登记管理要求,不再要求相关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问:《通知》在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方面带来哪些便利?

答:一是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二是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允许银行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提升企业便利化业务体验,助力优化外资来华投资兴业环境。

三是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将在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港澳居民购房结汇支付便利推广至全国。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

问: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有何考虑?

答:现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中,包括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该项政策是在房地产市场过热背景下,各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针对房地产企业和行业的调控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从防范“热钱”投机炒作角度,配合出台了“非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金、外债等资金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措施,为房地产市场阶段性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内房地产市场形势已发生变化,房地产行业相关宏观调控措施已优化调整。基于此,相关外汇管理措施有必要加以优化调整,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助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

问:优化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政策有何考虑?

答:《通知》出台前,境外个人境内购房办理资金结汇支付,需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而房地产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通常要求先收到首付款才办理网签。为解决业务实际办理中的困难问题,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针对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试点实施“先结后补”便利措施,即购房者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可先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办理结汇支付,后续再补交备案证明文件。相关试点取得积极反响和效果。

为满足更多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生活等合理购房需求,推动区域融合和人才流动,国家外汇管理局此次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需要强调的是,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仅是在银行办理资金结汇支付时的审核程序优化,并未改变现行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享受政策便利的前提是境外个人符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