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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严厉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

2026年10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主持召开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届五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全会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党的二十届五中全会是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重要节点、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举行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新征程上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考量和决策部署,深刻回答了一系列重大问题,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战略性、指导性。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系统总结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伟大成就,总结运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宝贵经验,深入分析党的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对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是持续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长远指导意义。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强烈的责任担当,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刀刃向内、重典治乱,持续解决突出问题,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有力。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开辟了百年大党自我革命新境界,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在新时代管党治党、兴党强党伟大实践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习近平党建思想,为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会议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一是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外汇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制度,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把增强党性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性任务,强化对党忠诚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厚植为民情怀,自觉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

二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十五五”规划要求,完善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外汇领域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严厉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加强外汇储备经营管理能力建设,切实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

三是锻造高素质外汇管理干部队伍。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着力建设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严密组织体系,把严的要求贯穿干部选育管用全链条全过程。坚持规则先行、公平公正,以制度保障正确用人导向。严把选人用人入口关,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做深做实干部政治素质考察,选优配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常态化推进干部轮岗交流,为推动外汇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四是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正风肃纪反腐相贯通,更加注重标本兼治、系统施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深入开展党纪教育和警示教育,积极弘扬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和新时代廉洁文化。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健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支持纪检机构监督执纪,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始终保持严的基调、严的举措、严的氛围。

五是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决扛牢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统筹谋划,完善党建工作制度机制,健全管党治党责任体系。全面深化以机关党建带系统党建的工作格局,抓好直属单位、分支机构党建工作,优化检查督导和责任落实考评机制,环环扣紧责任链条,层层传导责任压力。

会议强调,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五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要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多种形式,全面推动全会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持续在解决突出问题上下功夫,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保障外汇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一大胜利召开。

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所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

责编:岳炎霖 | 审核:李震 | 监审:古筝

近年来我国外汇市场情况如何?国家外汇管理局最新回应

近年来我国外汇市场情况如何?如何推动外汇市场高质量发展?今天(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专栏文章进行解答。

近年来我国外汇市场深度、广度不断拓展

专栏文章指出,近年来,我国外汇市场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市场深度、广度不断拓展,境内外汇市场交易量从2017年的24.1万亿美元增长至2022年的34.5万亿美元,在宏观调控、资源配置、汇率形成和风险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市场经营主体更好配置外汇资源和管理汇率风险创造了良好条件。

具体来看,有如下几方面特点:

外汇市场产品日益丰富。目前,我国外汇市场已具备即期、远期、掉期、期权等国际成熟产品体系。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可交易货币扩大至29种发达经济体和新兴市场经济体货币。银行柜台外汇市场的挂牌货币超过40种,基本涵盖了我国跨境收支的结算货币,可满足企业等经营主体跨境投融资产生的汇兑和汇率避险需求。

外汇市场基础设施提质增效。目前,银行间市场已具有国际市场主流和多元化的交易机制,形成了适用于不同交易品种和市场主体的各类交易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发现功能。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主经纪业务模式,更好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投资者汇率风险管理。清算方式可选择双边清算或中央对手集中清算。交易后确认、冲销、报告等业务也广泛运用于银行间市场,提升了市场运行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

外汇市场参与主体点多面广。截至2022年末,具有即期结售汇和衍生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分别为523家和127家,服务范围覆盖几乎全国所有地区。中小银行还可通过与具备资格银行合作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外汇避险服务。银行间外汇市场已形成境内外各类机构并存、境内银行为主的格局。截至2023年10月末,参与机构总计791家,其中银行674家、财务公司107家、证券基金类公司8家、企业集团2家。

外汇市场对外开放有序推进。允许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外汇衍生品市场,为“债券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境外投资者提供配套汇率避险服务,便利更多外资金融机构和长期资本来华展业兴业。截至2023年10月末,共有147家境外机构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国际清算银行(BIS)发布三年一度的全球外汇市场调查报告显示,2022年人民币日均交易量占全球外汇交易份额的排名较2019年提升3个名次至全球第5位,人民币成为全球第5大交易货币。

外汇市场监管规则更趋规范。综合运用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和逆周期调节工具,合理引导市场预期,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打造高水平的法治和规则环境,完善境内外汇市场行为监管法规体系,制定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常态化开展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评估。指导外汇交易中心、外汇自律机制发布外汇市场系列指引和准则,推进形成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并重的外汇市场管理新框架。

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不断提升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坚持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大力发展外汇市场的服务功能,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和全覆盖服务体系,为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保驾护航。2022年和2023年前三季度,汇率避险“首办户”企业分别新增超过3.3万和2.7万家,企业外汇套保率从2016年13%提升至2022年24%。

具体来看,着力在以下几个方面持续发力:

推动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汇率风险管理服务长效机制。对全国性银行开展汇率风险管理服务专项评估,重点引导银行在加大宣传与辅导、完善外汇衍生品线上交易机制、优化外汇衍生品授信机制、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强银行基层能力建设等方面完善制度、形成合力,实现内嵌化管理、内生式发展。

加强政策供给支持企业更好开展汇率风险管理。先后推出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普通美式期权和亚式期权,不断优化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外汇衍生品市场政策安排,加强政银企合作,降低汇率风险管理综合成本。

多渠道宣传汇率风险中性理念。编发《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帮助企业建立行之有效的汇率风险管理机制。发布《汇率风险情景与外汇衍生产品运用案例集》,便利企业把握政策要点,更好开展汇率风险管理。推广企业汇率风险清单式管理方式,继续引导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

外汇市场韧性不断增强。随着汇率风险中性理念的普及以及汇率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更多企业更好适应汇率双向波动、弹性增强的新格局,外汇市场预期更加平稳,交易行为保持理性。我国外汇市场经受住中美经贸摩擦、新冠疫情全球暴发、美联储政策大放大收等风险挑战,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 推动外汇市场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深化外汇市场发展、加强外汇市场管理,增强外汇市场韧性,积极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切实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

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支持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建设。完善外汇市场产品体系,丰富外汇市场交易币种,扩大外汇市场参与主体,提升外汇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推动外汇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在岸与离岸市场协调发展。

加强外汇市场管理,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健全外汇市场法规体系,加强外汇市场交易行为监管,常态化开展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评估,加强外汇市场自律管理,维护外汇市场正常秩序。

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持续引导企业提升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加大外汇政策供给,推动银行建立健全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多方合作降低企业外汇套保成本,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三)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更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本条所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不含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

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三、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五、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

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有关条款,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的办理材料(见附件3)。

六、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所附《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同步修改(见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

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pdf

2.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pdf

3.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办理材料.pdf

4.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类结论告知书.pdf

5.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风险提示函.pdf

6.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核查通知书.pdf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设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是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依法进行外汇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有关的国际资产及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交给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划出的职能。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职能以及对金融机构外币资产的质量和风险监管职能,交给中国人民银行。

(三)强化的职能。

1.围绕国际收支平衡表,加强对表内各项目的外汇流入、流出以及本外币兑换行为的监督、统计和分析;完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提高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质量。

2.严格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的交易,依法对经常项目下外汇的汇入、汇出和兑付进行必要的事后核查,防止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混入经常项目。

3.依法加强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防止国际短期游资的套利和投机活动对我国金融、外汇市场的冲击。依法对境内机构借用国外商业性债务性资本、发行外币债券、对外担保以及对外发生债权等资本交易和汇兑进行管理,对还本付息进行审核;加强对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进行风险审查;对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上市外币股票的汇兑事务进行审批和管理。

4.加强外债统计与监测,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5.依法加强监管外汇市场。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设计、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负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

(二)分析研究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状况,提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

(三)拟定外汇市场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分析和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四)制订经常项目汇兑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经常项目的汇兑行为;规范境内外外汇帐户管理。

(五)依法监督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

(六)按规定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备。

(七)起草外汇行政管理规章,依法检查境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八)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九)承办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设6个职能司:

(一)综合司(人事司)

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承办会议组织、督办催办、文档管理工作;承办来信来访、保卫保密、外事接待工作;按照权限管理人事、外派和培训工作;管理机关财务。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拟定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管理政策,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组织政策宣传和信息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复议。

(三)国际收支司

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和全国外汇收支统计制度,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国家外汇收支统计表及银行结售汇统计表;对外汇收支、国际收支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和预测;研究人民币汇率政策,监督检查人民币汇价实施情况和外汇市场的交易行为。

(四)管理检查司

监督经常项目下的汇兑行为,对超比例、超金额的经常项目下的售、付汇进行事前的真实性审查;组织实施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规范境内外外汇帐户管理;检查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活动,协助公安、工商、税务、法院调查处理涉及外汇的违法案件。

(五)资本项目管理司

依法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依法对境内机构借用国外商业性债务性资本、发行外币债券、对外担保以及对外发生债权等资本交易和汇兑进行管理,对所有外债和对外担保进行登记和统计监测;对还本付息进行审核;对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进行风险审查;对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上市外币股票的汇兑事务进行审核。

(六)储备管理司

根据国家外汇储备经营战略、原则,拟定国家外汇储备经营方案;确定国家外汇储备资产组合中的地区分布、币种安排、期限搭配、工具选择等;进行日常的外汇交易、清算和结算等经营性工作;监督检查委托储备资产的经营状况;联系海外分支机构;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综合司。

四、人员编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问答更新:2024年资本项目外汇政策15问!

今年4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已于2024年5月6日起实施。

作为备受市场主体关注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手册,与2020年版相比,2024版《指引》吸收了最新法规和操作实践,着力提升业务办理的便利度和可操作性。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也在官网更新了有关资本项目外汇政策的问答。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_外商投资企业币种变更登记汇率折算_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解读

具体有如下几个:

1.外商投资企业做币种变更登记时,实到注册资本和实缴出资额按哪天的汇率折算?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1.3.4第三条,原则上按资金入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不同外币间套算率进行折算。

2.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2.3.4第一条,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在登记完成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费用外,已对该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其他出资(含直接或间接装入境内资产或权益、境外出资)行为的,且存在合法返程投资架构或潜在返程投资架构的,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手续,并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出资情况及理由。

3.放款人直接从银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业务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2.4.2第二条,境外放款到期(含展期到期)收回本息或未到期但本息已收回完毕的、境外放款登记后未汇出等常规境外放款注销业务,可由放款人所属省级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不符合相关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4.境外放款期限届满后如需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多长时间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2.4.4.2第二条,境外放款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5.境外放款业务可以以人民币登记,美元放款吗?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2.4.4.1第8条境外放款业务的登记、放款以及回收各环节中,人民币与外币之间不能错配;以人民币登记的,必须以人民币放款和回收;以外币登记的,必须以外币放款和回收,但外币各币种之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6.成立不足1年的境内非金融企业可以做放款业务吗?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2.4.4.1第1条,依法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境内非金融企业可向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境外企业放款。

7.境外放款利率发生变更后需要到所在地外管局办理变更吗?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2.4.4.2第1条,境外放款额度变更或原放款协议发生变化(如利率调整、期限变更等)的,需办理变更登记。

8.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应于何时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3.4.1第二条,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均应在境外债券交割后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进行管理。采用“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的,应占用该企业按“投注差”方式计算的外债额度。

9.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什么原则管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3.4.1第八条,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的,其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6倍。

10.境外债权人将该笔债权转为股权的,非银行债务人应按照什么顺序办理后续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4.4第十条,境外债权人将该笔债权转为股权的,非银行债务人应先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然后到外汇局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登记及外债注销(变更)登记,再到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1.境内机构为自身债务提供跨境物权担保的,是否需要办理担保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5.4.1第十六条,境内机构为自身债务提供跨境物权担保的,不需要办理担保登记。担保人以法规允许的方式用抵押物折价清偿债务,或抵押权人变卖抵押物后申请办理对外汇款时,担保人参照一般外债的还本付息办理相关付款手续。

12.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减持资金是否可以存放境外?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4.4.4.1第一条及第六条,境内股东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应在减持后2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股东持股登记。

13.在办理境外上市境内股东持股新办登记后,如后续再发生减持,需要办理什么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4.4.4.1第四条,境内股东办理境外持股登记后,拟增持或减持境内公司境外上市股份的情况(如数量、比例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办理资金汇出入手续之前及时办理持股变更登记。

14.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时,同时获批H股“全流通”需要单独办理H股“全流通”变更登记吗?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4.3.4第八条,境内公司在境外上市(首发或增发)备案时同时获批参与H股“全流通”的,无需单独申请H股“全流通”变更登记,与境外上市登记一并办理。

15.境内上市公司境外上市拟回购其境外股份,应何时办理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4.3.4第十条,境内公司需汇出境内资金回购其境外股份的,应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登记回购相关信息并取得相应业务登记凭证。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或回购未达成,应及时原路汇回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