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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期货监管部门、外汇管理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现将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贯彻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的会议纪要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证监发字〔1994〕196号

附件:

关于贯彻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的会议纪要

12月7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召开会议,就贯彻四部门《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进行了研究,并讨论了北京市在查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北京市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重申,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处在试点阶段,除了选择少数商品在若干城市进行探索外,必须严加控制。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有很强的投机性、风险性,目前我国开展这项交易有很大弊端,已造成相当大的损失。因此,在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不进行这方面的试点。各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的这一方针,坚决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

会议指出,自1980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只批准了外汇指定银行和少数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代客外汇现货实盘买卖,但从来没有批准任何一个单位代客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所有开展这类业务的机构都属违法经营。客户委托这些机构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是我国现行法规所不允许的,因此也是违法的。四部门文件下发后,一些机构和客户仍然无视国家政策法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有的机构仍在接受新客户、新订单;有的机构哄骗客户,声称自己是得到批准的“合法公司”;有的机构阳奉阴违,私下开展这项业务。也有些客户采取拖延的办法,不积极主动平仓,有的甚至继续下新单。所有这些做法都是国家法律法令所不允许的。

会议强调,实践证明1993年11月份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是十分正确的和及时的,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坚决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严格规范期货市场,有力打击非法期货交易,并三令五申不允许开展境外商品期货交易、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但一些机构无视国家法令,仍在非法从事这项业务,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组织这类违法交易可以骗取丰厚利润。因此,必须对违法机构进行从重处罚,决不能让这些机构因开展非法业务而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客户不肯退出交易,除了由于对这类有较大投机性和一定刺激性的交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外,有不少人是亏赔过多想翻本,甚至幻想扭亏为盈。根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国内客户参与境外期货尤其是参与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损失惨重,近两年来,90%以上的客户亏损,已有大量资金流出国外。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从事这类交易违法和高风险的宣传,劝告客户不要参与并尽快退出这类交易。

会议指出,在非法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中,客户与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应根据法律程序办理。对于有诈骗行为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察,依法处理。

会议充分肯定了北京市政府在查处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过程中,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所做的大量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北京市行政区划内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机构和客户,要按照北京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一律停止一切交易活动。开展这类交易的机构,要积极劝导在仓客户于今年12月31日之前平仓,并退还客户的剩余保证金,如不按期停止交易活动,有关部门有权查封。有关部门要认真摸清客户的情况,对法人客户要把情况通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个人客户要通知其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请他们协助劝导。客户要认真贯彻国家政策,主动平仓,退出非法活动,对于拒不平仓的,工商行政管理、外汇管理部门要没收其剩余保证金,并处以罚款。对于不听劝阻、聚众闹事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会议要求,各地证券期货监管、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行动,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并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三)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更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本条所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不含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

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三、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五、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

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有关条款,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的办理材料(见附件3)。

六、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所附《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同步修改(见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

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pdf

2.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pdf

3.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办理材料.pdf

4.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类结论告知书.pdf

5.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风险提示函.pdf

6.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核查通知书.pdf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设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是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依法进行外汇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有关的国际资产及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交给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划出的职能。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职能以及对金融机构外币资产的质量和风险监管职能,交给中国人民银行。

(三)强化的职能。

1.围绕国际收支平衡表,加强对表内各项目的外汇流入、流出以及本外币兑换行为的监督、统计和分析;完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提高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质量。

2.严格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的交易,依法对经常项目下外汇的汇入、汇出和兑付进行必要的事后核查,防止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混入经常项目。

3.依法加强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防止国际短期游资的套利和投机活动对我国金融、外汇市场的冲击。依法对境内机构借用国外商业性债务性资本、发行外币债券、对外担保以及对外发生债权等资本交易和汇兑进行管理,对还本付息进行审核;加强对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进行风险审查;对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上市外币股票的汇兑事务进行审批和管理。

4.加强外债统计与监测,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5.依法加强监管外汇市场。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设计、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负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

(二)分析研究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状况,提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

(三)拟定外汇市场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分析和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四)制订经常项目汇兑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经常项目的汇兑行为;规范境内外外汇帐户管理。

(五)依法监督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

(六)按规定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备。

(七)起草外汇行政管理规章,依法检查境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八)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九)承办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设6个职能司:

(一)综合司(人事司)

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承办会议组织、督办催办、文档管理工作;承办来信来访、保卫保密、外事接待工作;按照权限管理人事、外派和培训工作;管理机关财务。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拟定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管理政策,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组织政策宣传和信息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复议。

(三)国际收支司

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和全国外汇收支统计制度,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国家外汇收支统计表及银行结售汇统计表;对外汇收支、国际收支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和预测;研究人民币汇率政策,监督检查人民币汇价实施情况和外汇市场的交易行为。

(四)管理检查司

监督经常项目下的汇兑行为,对超比例、超金额的经常项目下的售、付汇进行事前的真实性审查;组织实施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规范境内外外汇帐户管理;检查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活动,协助公安、工商、税务、法院调查处理涉及外汇的违法案件。

(五)资本项目管理司

依法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依法对境内机构借用国外商业性债务性资本、发行外币债券、对外担保以及对外发生债权等资本交易和汇兑进行管理,对所有外债和对外担保进行登记和统计监测;对还本付息进行审核;对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进行风险审查;对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上市外币股票的汇兑事务进行审核。

(六)储备管理司

根据国家外汇储备经营战略、原则,拟定国家外汇储备经营方案;确定国家外汇储备资产组合中的地区分布、币种安排、期限搭配、工具选择等;进行日常的外汇交易、清算和结算等经营性工作;监督检查委托储备资产的经营状况;联系海外分支机构;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综合司。

四、人员编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关于公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清算等规则

1、.PAGE :.;PAGE 23中国外汇买卖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汇交发2005365 号关于公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买卖、清算等规那么的通知外汇市场会员:根据汇发200587号和汇复2005325号的精神,中国外汇买卖中心现公布、和见附件。中国外汇买卖中心将进一步加强外汇市场根底设备建立,不断提高效力程度,促进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开展。附件:1、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买卖规那么2、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买卖清算规那么3、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买卖起息日计算规那么4、银行间人民币外汇买卖系统应急操作流程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外汇市场 买卖规那么 通知抄

2、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打字:朱蕾 校正:张蕾附件1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买卖规那么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买卖次序,维护人民币外汇即期市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银发1996423号及银发2005202号,以下简称等法规,制定本买卖规那么以下简称“本规那么。第二条 人民币外汇即期买卖以下简称“即期买卖指会员以商定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在成交日后第二个任务日或第二个任务日以内交割的外汇对人民币的买卖。第三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管理,中国外汇买卖中心以下简称“买卖中心为会员之间的即期买卖提供电子买卖系统以下简称“买卖系统和其他相关效

3、力。第二章 会员资历第四条 本规那么所称会员指符合相关条件、向买卖中心提交书面恳求,获得同意,可在买卖中心提供的买卖系统内从事即期买卖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第五条 依法设立、具有主管部门同意的外汇业务运营资历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向买卖中心提出会员资历恳求。 第六条 符合第一条相关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按规定的程序向买卖中心提出会员资历恳求。第七条 会员应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其他有关规定。第三章 买卖要素 第八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买卖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周六、周日及其他中国境内法定假日不开市。第九条 会员应授权经买卖中心培训并获得资历证书的买卖员代表其在买卖系统内从事即期

4、买卖活动,并对该买卖员的行为担任。第十条 买卖员应遵守买卖系统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次序。对违反规定的买卖员,依其情节不同,买卖中心有权给予口头警告、书面通报、直至取消其买卖员资历的处分。第十一条 会员应配备与银行间外汇市场联网的电子买卖系统。第十二条 会员如因设备或通讯线路缺点等缘由,无法正常买卖或生成成交单,可按照进展应急买卖。第十三条 如遇不可抗力,买卖中心报主管机构备案后可宣布全部或部分暂停买卖。第十四条 会员可经过买卖中心的买卖系统进展竞价买卖或询价买卖。第四章 竞价买卖第十五条 竞价买卖采取分别报价、撮合成交方式。买卖系统对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分别排序,按照价钱优先、时间优先的原那

5、么撮合成交。一当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一样时,成交价即为买入价或卖出价。 二当买入价高于卖出价时,成交价为买入价和卖出价中报价时间较早的一方所报的价钱。三当两笔报价中一笔为市价时,以有价钱的一方的报价为成交价。四当两笔报价均为市价时,以前一笔最新成交价为成交价。第十六条 买卖员应在规定的价钱浮动范围内进展报价。第十七条 竞价买卖达成后,买卖系统生成的即期竞价买卖成交单、结算清单等同于成交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八条 竞价买卖的资金清算一竞价买卖经过买卖中心集中清算。用于清算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割入帐。二外汇资金清算经过境外商业银行办理,人民币资金清算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现

6、代化支付系统办理。三清算资金迟延到帐的,买卖中心有权提出警告、通报、直至暂停买卖,同时要求迟延方支付逾期息。第十九条 竞价买卖的开市时间为北京时间9:3015:30。第五章 询价买卖第二十条 询价买卖的币种、金额、汇率等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但双方的协定不应与和本规那么相关规定相冲突。第二十一条 询价买卖达成后买卖员必需将有关买卖要素录入买卖系统,由买卖系统生成成交单。第二十二条 买卖双方在买卖系统中已确认的成交单等同于成交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卖双方不得擅自变卦或者解除。买卖双方也可视实践情况需求,就违约条款、债务债务抵消、不可抗力条款以及其他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签署补充合同。第二十三条 询价

7、买卖的交割与结算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但双方的协定不应与和本规那么相关规定相冲突。第二十四条 询价买卖的开市时间为北京时间9:3017:30。第六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五条 买卖中心根据外汇市场主管机构的授权担任即期买卖的日常统计、市场监控和相关信息披露。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恶意串通,为到达其不正当目的而故意违约的,由买卖中心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 会员可经过买卖系统查询竞价买卖和询价买卖的相关信息。第二十八条 买卖中心可经过主管机构授权的官方媒体对社会发布即期买卖相关信息。第七章 附那么第二十九条 买卖中心按有偿原那么为会员提供买卖系统和相关效力。第三十条 本规那么由买卖中心担任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

8、规那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2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买卖清算规那么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维护银行间外汇市场正常次序,保证中国外汇买卖中心以下简称“买卖中心和人民币外汇市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合法权益,防备清算风险,确保清算系统的平安、可靠、高效运转,根据、银发1996423号、2005202号,以下简称和等法规,制定本规那么。第二条 本规那么适用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买卖以下简称“即期竞价买卖的本外币资金清算。第三条 即期竞价买卖的资金清算实行“集中、双向、差额清算原那么“集中是指会员的资金清算须经过买卖中心办理;“双向是指买卖中心与会员在清算日同时办理本外币资金的收

9、付;“差额是指会员以同币种当日买卖的轧差数与买卖中心进展清算。第四条 即期竞价买卖系统生成的为会员与买卖中心办理即期竞价买卖本外币资金清算的有效凭证。第二章 资金清算第五条 会员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在境外商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并照实填写后交买卖中心,以保证资金清算顺利实施。外汇账户应在币种发行国或地域开立,建议选择纽约、香港、东京和法兰克福气别作为美圆、港币、日元和欧元的账户开户地。会员假设更改账户,需填写,并提早三个任务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买卖中心。第六条 即期竞价买卖的本外币资金清算实行T+2的清算速度,买卖中心与会员之间本外币资金的清算日为买卖日后的第二个任务日,清算日为双方资金

10、入账的起息日。第七条 即期竞价买卖的人民币资金清算经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办理,外汇资金清算经过境外清算系统办理。第八条 假设会员净买入外汇,那么会员于清算日上午将应付人民币资金经过支付系统划入买卖中心指定账户;会员应收外汇资金由买卖中心于同日经过境外账户行划入会员指定账户。第九条 假设会员净卖出外汇,那么买卖中心于清算日上午经过支付系统将会员应收人民币资金划入会员指定账户;同日会员将应付外汇资金经过境外账户行划入买卖中心指定账户。第十条 即期竞价买卖根据当日外汇同币种买卖折合人民币轧差量来计收买卖手续费,于清算日与当日人民币清算资金一同划付或抵扣。第三章 罚 那么第十一条 买

11、卖中心与会员在办理资金划付过程中,假设发生资金逾期,由收款方通知付款方查询,并由责任方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假设因买卖中心或会员未及时将账户更改信息通知对方,呵斥收款方逾期收款,付款方不承当资金逾期责任。第十三条 假设发生人民币资金逾期,逾期方按逾期金额的0.05%支付每日罚息;假设因支付系统出现缺点导致资金逾期,且当地人民银行证明情况属实,付款方可免于承当责任,但须按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向收款方支付利息。第十四条 假设发生外币资金逾期,那么美圆逾期罚息按买卖中心境外账户行公布的优惠利率计算,港币罚息按买卖中心境外账户行公布的透支利率计算;日元罚息按买卖中心境外账户行公布的透支利率+2

12、%计算;欧元罚息按欧洲银行平均隔夜利率+1.4%计算。第十五条 会员在规定日期内应及时支付逾期款和逾期息,否那么买卖中心将给与警告、通告等处置;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其买卖资历。第四章 清算备份第十六条 买卖中心北京备份中心以下简称“备份中心建立资金清算备份系统。买卖中心可视情况需求委托备份中心进展资金清算。第十八条 备份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并经过支付系统办理与会员之间的人民币资金清算。第十九条 备份中心运用买卖中心的境外外汇账户办理与会员之间的外汇资金清算。第五章 附 那么第二十条 本规那么由买卖中心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一条 本规那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 1、中国

13、外汇买卖中心人民币、外汇开户情况2、会员清算账户开户情况3、清算账户新增或变卦通知附1中国外汇买卖中心人民币、外汇开户情况一、人民币账户人民币大额支付系统收款人中国外汇买卖中心开户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业务部发起清算行行号903290000017发起行行号903290000017当地人民银行开户行行号001290003515在人行开立清算账号011001-21900300地址中山东一路15号人民银行发报中心代码2900人民币北京备份中心会员称号中国外汇买卖中心北京备份中心发起清算行行号903100000013发起行行号903100000013开户行行号903100000013账号2190056

14、地址当地人行发报中心代码1000二、外汇账户 中国外汇买卖中心CHINA FOREIGN EXCHANGE TRADE SYSTEMSWIFT BIC CODE为:PBOCCNSFCFX。各外汇币种境外账户行及账号如下:美 元花旗银行纽约分行账户开户行CITIBANK N.A. NEWYORK收款人CHINA FOREIGN EXCHANGE TRADE SYSTEM, HEAD OFFICE账号36882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账户开户行BANK OF CHINA, NEW YORK BR.收款人CHINA FOREIGN EXCHANGE TRADE SYSTEM, HEAD OFFICE账号50

15、03-6007953-000-001港 币开户行BANK OF CHINAHONGKONGLIMITED收款人CHINA FOREIGN EXCHANGE TRADE SYSTEM, HEAD OFFICE账号A/C NO.012-875-60-100283日 元开户行BANK OF CHINA, TOKYO BRANCH, HEAD OFFICE收款人CHINA FOREIGN EXCHANGE TRADE SYSTEM账号060814-3100-000欧 元德意志银行法兰克福气行开户行DEUTSCHE BANK FRANKFURT BRANCH收款人CHINA FOREIGN EXCHAN

16、GE TRADE SYSTEM, HEAD OFFICE账号963285200中国银行法兰克福气行开户行BANK OF CHINA, FRANKFURT BRANCH,HEAD OFFICE收款人CHINA FOREIGN EXCHANGE TRADE SYSTEM账号1000118008阐明:1、美圆资金清算,除买卖中心指定会员经过买卖中心开立于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的账户办理外,其他会员都经过买卖中心开立于花旗银行纽约分行的账户办理。2、欧元资金清算,除买卖中心指定会员经过买卖中心开立于中国银行法兰克福气行的转账办理外,其他会员都经过买卖中心开立于德意志银行法兰克福气行的账户办理。附2会员清算账

17、户开户情况会员称号中文英文(SWIFT BIC CODE)清算部门联络人联络1( )-2( )-1( )-2( )-美元开户行称号中文英文SWIFTBIC CODE阐明港币开户行称号中文英文SWIFTBIC CODE阐明日元开户行称号中文英文SWIFTBIC CODE阐明欧元开户行称号中文英文SWIFTBIC CODE阐明人民币发起行清算行行号发起行行号当地人行开户行行号会员在当地人行账号当地人行发报中心代码注:会员称号、发起清算行行号、发起行行号、当地人行开户行行号、会员在当地人行账号、会员地址、当地人行发报中心代码等根据支付系统的规范格式填写。单位盖章年 月 日 附3清算账户新增或变卦通知

18、机构称号中文英文清算部门联络人联络说明新账户币种启用日期开户行称号中文英文账户称号中文英文账号阐明原账户币种停用日期开户行称号中文英文账户称号中文英文账号阐明新账户人民币发起行清算行行号发起行行号当地人民银行开户行行号会员在当地人行账号会员地址当地人行发报中心代码原账户人民币发起行清算行行号发起行行号当地人民银行开户行行号会员在当地人行账号会员地址当地人行发报中心代码会员称号、发起清算行行号、发起行行号、当地人行开户行行号、会员在当地人行账号、会员地址、当地人行发报中心代码等根据支付系统的规范格式填写。单位盖章年 月 日附件3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买卖起息日计算规那么一、计算原那么起

19、息日的计算以所含各币种清算速度为根据,以“同日清算为基准,结合各币种节假日对其的不同影响,根据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买卖日确定相应的起息日。二、清算速度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买卖以下简称“即期买卖实行T+2的清算速度,即中国外汇买卖中心与会员之间本外币资金的清算日为买卖日后的第2个任务日,清算日为双方资金入账的起息日。任务日指中国及货币发行国或地域均营业的日期。三、节假日对起息日的影响1、假设T+0日为某买卖货币节假日,涉及该外币买卖资金清算的起息日为买卖日后第2个任务日,即按正常起息日起息。2、除涉及美圆或人民币买卖资金清算的起息日不受T+1日为节假日影响外,涉及其他币种买卖资金清算的起息日均因T+

20、1为节假日向后顺延1个任务日。详细规定如下:1假设T+1日为人民币节假日,即期买卖资金清算的起息日为买卖日后第2个任务日,即按正常起息日起息;2假设T+1日为美圆节假日,美圆/人民币买卖资金清算的起息日为买卖日后第2个任务日,即按正常起息日起息;3假设T+1日为港币节假日,港币/人民币买卖资金清算的起息日向后顺延1个任务日,即买卖日后第3个任务日;4欧元和日元因T+1日为节假日对其起息日的影响与港币一样。3、涉及一切币种买卖资金清算的起息日均应因T+2日为节假日向后顺延1个任务日。详细规定如下:1假设T+2日为人民币节假日,即期买卖资金清算的起息日均向后顺延1个任务日,即买卖日后第3个任务日;

21、2假设T+2日为港币节假日,港币/人民币买卖资金清算的起息日向后顺延1个任务日,即买卖日后第3个任务日。3欧元和日元因T+2日为节假日对其起息日的影响与港币一样。4、假设T+2日为美圆节假日,除美圆/人民币买卖资金清算起息日应向后顺延1个任务日外,港币、欧元和日元买卖资金清算的起息日均应向后顺延1个任务日,即买卖日后第3个任务日。 中国外汇买卖中心于每年年初发布该年详细的买卖日期和起息日日期。附件4银行间人民币外汇买卖系统应急操作流程为保证银行间外汇市场的顺利运转,当银行间人民币外汇买卖系统以下简称“买卖系统设备或通讯线路等出现缺点致使会员无法正常买卖时,中国外汇买卖中心以下简称“买卖中心为外

22、汇市场会员提供以下应急操作流程: 一、假设会员买卖系统发生缺点,可采用拨号上网方式进展买卖。拨号上网的步骤为:首先将线连到MODEM,然后将MODEM连到买卖机串口,最后安装MODEM驱动程序及拨号网络。拨号的用户名为首席买卖员登录系统用户名需区分大小写,初始口令:888888。买卖中心在上海、北京、广州、深圳、天津设有拨号效力器。上述地域会员可同城拨号,其他地域会员可就近长途拨号。拨号效力器所在地号码上海总53574646北京备份中州分中圳分中心25660731天津分中、假设中继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管理办法 修订_商业银行外汇业务_国家外汇管理局 兑换特许业务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合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的监管,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防范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首次批准辖内非金融机构开展兑换特许业务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换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兑换许可证》)。其中,境内非金融机构总部在申领《兑换许可证》时,还应提交《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以及本机构兑换业务系统通过自动接口模式连接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说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应撤回其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并注销《兑换许可证》。

三、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2〕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汇复〔2015〕16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5〕3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