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外汇管理

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期货监管部门、外汇管理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现将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贯彻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的会议纪要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证监发字〔1994〕196号

附件:

关于贯彻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的会议纪要

12月7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召开会议,就贯彻四部门《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进行了研究,并讨论了北京市在查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北京市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重申,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处在试点阶段,除了选择少数商品在若干城市进行探索外,必须严加控制。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有很强的投机性、风险性,目前我国开展这项交易有很大弊端,已造成相当大的损失。因此,在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不进行这方面的试点。各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的这一方针,坚决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

会议指出,自1980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只批准了外汇指定银行和少数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代客外汇现货实盘买卖,但从来没有批准任何一个单位代客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所有开展这类业务的机构都属违法经营。客户委托这些机构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是我国现行法规所不允许的,因此也是违法的。四部门文件下发后,一些机构和客户仍然无视国家政策法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有的机构仍在接受新客户、新订单;有的机构哄骗客户,声称自己是得到批准的“合法公司”;有的机构阳奉阴违,私下开展这项业务。也有些客户采取拖延的办法,不积极主动平仓,有的甚至继续下新单。所有这些做法都是国家法律法令所不允许的。

会议强调,实践证明1993年11月份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是十分正确的和及时的,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坚决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严格规范期货市场,有力打击非法期货交易,并三令五申不允许开展境外商品期货交易、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但一些机构无视国家法令,仍在非法从事这项业务,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组织这类违法交易可以骗取丰厚利润。因此,必须对违法机构进行从重处罚,决不能让这些机构因开展非法业务而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客户不肯退出交易,除了由于对这类有较大投机性和一定刺激性的交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外,有不少人是亏赔过多想翻本,甚至幻想扭亏为盈。根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国内客户参与境外期货尤其是参与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损失惨重,近两年来,90%以上的客户亏损,已有大量资金流出国外。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从事这类交易违法和高风险的宣传,劝告客户不要参与并尽快退出这类交易。

会议指出,在非法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中,客户与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应根据法律程序办理。对于有诈骗行为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察,依法处理。

会议充分肯定了北京市政府在查处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过程中,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所做的大量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北京市行政区划内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机构和客户,要按照北京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一律停止一切交易活动。开展这类交易的机构,要积极劝导在仓客户于今年12月31日之前平仓,并退还客户的剩余保证金,如不按期停止交易活动,有关部门有权查封。有关部门要认真摸清客户的情况,对法人客户要把情况通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个人客户要通知其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请他们协助劝导。客户要认真贯彻国家政策,主动平仓,退出非法活动,对于拒不平仓的,工商行政管理、外汇管理部门要没收其剩余保证金,并处以罚款。对于不听劝阻、聚众闹事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会议要求,各地证券期货监管、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行动,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并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华夏银行7宗违法被罚没1050万元 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9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北京市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汇罚〔2026〕30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表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四条,第十条,第十八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文印发)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第(二)项;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7.2审核材料第二部分第2点,10.3审核原则第2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第一条第(一)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第五条第三款; 《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汇发〔2021〕34号文印发)第八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务院令第642号)第十条;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印发)第三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银总部发〔2014〕46号印发)第二十八条;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第一部分“总说明”第八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第五条第一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三条第(三)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50.47万元。

以下为原文:

经营单位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类别_华夏银行外汇违规处罚_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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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

推广上线准备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

2008.04.07

【文

号】汇发

13

【施行日期】

2008.04.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

线准备事宜的通知

(汇发

13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

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改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直接投资

项下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信息化建设的整体

部署和安排,设计开发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目前,系统外商投资模块已开发完成,并在辽宁省(含大连市)和海南省试点运

行。从试点情况来看,系统在外汇局、银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实行联网操

作管理和数据交换,并采用

IC

卡外汇登记证替代纸质外汇登记证,在保持直接投

资项下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延续性的同时,对改进业务办理方式、提高业务处理效

率、维护数据信息质量等方面具有良好效果。系统的使用和逐步推广有利于外汇管

理部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决策,提高行政效率,形成运转协调、透明

外汇名词解释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是外汇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规,由国务院于

1996

29

日发布,

1996

日起实施,

1997

14

日国务院进行了修改并重新发

布。主要规定了我国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外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

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

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

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外汇管理:广义上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的货币金融当局或其他机构,对外汇的收支、

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控制和管制行为;狭义

上是指对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实行一定的限制。

境内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外汇指定银行:指经外汇局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驻华机构:指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

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机构等。

来华人员: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

人以及外国留学生等。

外汇帐户: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按照有关帐户管理规定在经批准经营外汇存款

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开立的帐户。

外汇结算帐户:是我国外汇帐户的一种,根据有关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境内机构

开立结算帐户,应当按规定经外汇局批准或备案,其收入范围为来源于经常项目的外汇以

2022上半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招聘7人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一、机构简介

作为国家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始终坚持从长期、战略角度进行储备资产的多元化配置,致力于审慎、规范、积极的投资运作,形成了科学高效的投资决策体系和不断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构建了24小时连续经营的全球化管理架构,确保国家外汇储备资产的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我们始终秉承国家利益至上的理念,培育合规文化,鼓励专业深造和求真务实,营造生动活泼和积极协作的团队氛围,建设了一支年轻化、专业化、国际化的优秀员工队伍。

我们欢迎具有坚定的家国情怀、出众的才智、强烈的责任感、不懈的进取心、快速的学习能力并能不断践行创新的优秀人才加入我们的团队。我们欢迎具有多元化学科背景的优秀人才申请我们的职位。我们将为您提供富有挑战性的工作内容、具有竞争力的激励机制和系统化专 业 培 训。无论您在中心的哪个岗位工作,我们都会为您提供发挥特长、施展才华并创造非凡价值的平台。

二、招聘计划及资格条件

(一)招聘计划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7名金融科技人员,具体为高级管理岗1名、前端开发岗1名、业务系统运维岗2名、信息安全岗1名、应用研发岗1名、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岗1名。

(二)岗位职责和基本资格条件:报名人员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体各岗位职责和资格条件请参见附件。如所学学科专业不在选定的参考目录中,但与岗位所要求的学科专业类同的应聘人员,可以主动联系我单位确认报名资格。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报考者请登陆招聘网站(safeic.hotjob.cn)按要求提交报名材料。我们只接受通过招聘网站提交的简历。

中心将全年持续开展公开招聘工作,本次招聘岗位报名截止时间:2022年5月20日(北京时间24:00)。截止时间后,招聘岗位仍可投递。如本次招聘未有合适人选,中心将持续遴选,招满为止。欢迎社会人才踊跃投递。

(二)资格审查

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和岗位需要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试人选,届时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三)考试

候选人通过资格审查和简历筛选后,参加笔试、面试,具体事项将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

(四)体检和背景调查

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排序,确定参加体检和背景调查人员名单,择优确定拟聘用人选。

(五)聘用

我们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根据拟聘人员的专业经验和教育背景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福利待遇并按国家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四、联系方式

邮箱:HR@mail.rmd-safe.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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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半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岗位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