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

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

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

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

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外汇局

按照本办

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

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

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

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

含代兑点

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

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

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

至少保存

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

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

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

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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