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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

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

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

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

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外汇局

按照本办

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

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

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

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

含代兑点

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

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

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

至少保存

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

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

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

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大成研究 | 个人资金出境的合规要点分析

随着全球化以及我国经济的深入发展,部分国内高净值人群对在海外消费、购房、全球化资产配置的需求日益高涨。由于我国在外汇监管层面的严格管理,对经常项目下个人外汇业务全面实行可兑换原则,但对资本项目下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因此,个人在进行外汇购汇过程中如何实现资金合法出境、免受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追究尤为重要。

一、外汇管理中涉及的个人外汇业务相关概念

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两种分类方式进行管理,即按照交易主体区分为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境内个人,在《外汇管理条例》语境下,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但是在《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被定义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因“境内个人”在不同外汇管理规定下的解释有所差异,境内个人在开展具体业务时应当识别所涉外汇管理事项下的“境内个人”范畴。

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外汇管理条例》)。反映的是国家之间的贸易和服务往来,以及收益和单方面转移,交易通常具有经常性、周期性特征。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外汇管理条例》)。多涉及资本的跨国流动,交易往往与投资活动相关,可能涉及长期的资本投入和未来的资本回收,具有潜在的偿还需求。

二、个人资金出境的合法合规途径

(一)个人便利化额度购汇

个人购汇的原因一般表现为:经常项目项下的出国旅游或购物、支付留学学费和生活费、支付海外医疗费用、支持国外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赡养费、生活费,以及购买咨询服务等;资本项目项下主要为进行海外债券、股票或房产等投资活动。

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根据该细则的规定,对于经常项目可在便利化额度内直接购汇;如果超出便利化额度,则需提供相关真实有效的凭证,也可在银行直接购汇;对于资本项目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完成。但一般而言,不得利用经常项目从事资本项目项下的交易,例如利用出境旅游名义购汇,但在海外进行投资等。

(二)境内银行卡境外提现或套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规定,“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同时,该通知也将每人每日的外币卡或人民币卡提现额度限制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是资本项目下个人外汇汇出的重要路径之一。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

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将依法在中国境内继承的遗产变现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通过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进行资金出境具有安全性、合法性的优点,但是整体流程相对复杂,涉及外汇局、出入境部门、户籍部门、房产部门、银行等多个机构,可能无法实现资金的快速出境。根据国家外汇总局发布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指引(2024年版)》,在申请材料方面,外汇局注重对申请人的适格身份以及收入来源证明、境内财产证明真实性、税务证明的审核,如是否为申请者本人真实合法所有的财产以及是否与他人存在权属争议。

个人资金出境的合规方式,除了上述途径外,还有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SPV)并返程投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内保外贷等等路径。笔者将在后续文章中进行展开讨论。

三、个人资金出境的违法违规情形

2024年1月至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发布的罚单中,有563张罚单的被罚主体为自然人,累计罚没37140.77万元。1违法事实集中体现在非法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私自买卖外汇,另有分拆购付汇、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逃汇、非法套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未按规定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等行为。以下将对几种常见的违法违规情形进行分析。

(一)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

地下钱庄一般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跨境汇款、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的组织。由于我国对外汇的严监管政策,通过个人便利化额度购汇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导致部分人群通过“地下钱庄”进行外汇交易。但地下钱庄的非法活动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威胁国家金融安全,并且是走私、贩毒、网络赌博等严重犯罪活动洗钱的重要工具,成为国家重点打击的对象。

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根据我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还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境内外资金“对敲”

“对敲”模式也是地下钱庄进行外汇交易的常见形式之一,即境内个人将人民币以借款等名义转给境外主体在境内的账户,同时境外主体在境外将等额外币转至境内个人的海外账户,变相实现外汇兑换及资金出境的目的。该种模式下,资金并未发生境内外的物理性流动,仅是在境内或者境外的单向循环,双方以对账的方式实现了境内外资金的平衡。

此外,境内个人如果以“对敲”模式购汇自用,未从交易中获利,即不具有“经营性”特征,虽然不构成刑法范围内的非法经营罪,但仍然属于非法买卖外汇或套汇的外汇违规行为的,亦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蚂蚁搬家”式分拆购付汇

我国外汇制度下,因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个人便利化购汇额度可能难以满足部分人群的大额用汇需求,一些境内个人便利用亲友的年度额度,或者分批次购汇、虚构交易背景等方式,试图规避监管获取外汇,体现出“境内分散、境外汇总”的特点,就属于“蚂蚁搬家”式的分拆购付汇行为。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规定,个人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便利化额度管理及真实性管理的,外汇局将对规避管理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进行管理,包括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的个人,以及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的个人。在关注期内,个人在办理外汇业务时需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且可能会被限制未来的购汇额度。

此外,《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一步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通过虚拟货币交易逃避外汇监管

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为代表的各类虚拟货币因交易的匿名化、便捷性,近些年常被用于跨境支付、汇款等领域。常见的模式有以虚拟货币为媒介进行汇兑、场外交易、分拆交易、非透明渠道交易等等。

2021年9月24日,人民银行联合各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明确了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境内个人的虚拟货币交易活动不受到法律保护,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开展资金出境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逃汇行为。

四、结语

个人资金的非法出境行为,不仅违反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而且可能引发资金交易安全风险、法律风险以及信誉风险。因此,境内个人在资金出境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做出谨慎决定,并选择合法合规的出境路径和方式;同时,也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持续关注外汇管理制度的更新、变化与实践操作,加强对非法资金出境活动的防范和识别能力。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进行资金出境,不仅保障了资金交易的安全,也维护了金融及外汇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外汇账户所需资料有哪些?】

【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外汇账户所需资料有哪些?】

华律网

【应向外汇局提交的资料】

1、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①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

②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③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结汇水单等);

④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⑤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2、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①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

②境内机构开立专户和还贷专户,持正本、外债登记凭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③境内机构申请开立股票专户,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等资料;

④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资本金账户,应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⑤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请开立临时专户,持汇款凭证和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⑥境内机构按照规定对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开立账户,持有权批准机构的批准转让文件、转让协议、资金使用计划等文件。

12301旅游投诉服务热线

12301是国家旅游服务热线,通过语音、微信服务号及城市服务、支付宝城市服务、12301网站、国家旅游局官网-我要投诉举报等在线服务渠道,具备旅游公共信息发布与资讯、旅游产业运行监管、全国景区门票预约与客流预警、多语种旅游形象推广、国家旅游大数据集成等5大战略功能。承担向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转办、跟踪、协调、督办旅游投诉处理情况的职责。如果大家在外旅行遇到相关的问题想要通过12301热线进行举报,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12301,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一起来了解。

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

在社会中的我们既是劳动者也是消费者,不同的角色所对应的权利与义务也是不同的,我们知道现在社会中有很多纠纷,作为劳动者,发生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我们可以找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那么作为消费者我们如果遇到了纠纷,我们又该如何投诉呢?这个时候我们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我们知道每年的315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315也是基于“315”而诞生的,那么12315具体是什么呢?怎样通过12315投诉呢?今天华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就是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2006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第2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发布 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 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废止规定目录

废止规定目录

1.《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123号)

2.《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

3.《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33号)

4.《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305号)

5.《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汇发〔2000〕82号)

6.《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账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发〔2000〕29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8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境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2〕12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华留学人员办理退学换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6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停止报送〈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划转情况登记表〉的通知》(汇综函〔2003〕14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2004〕111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2005〕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