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 个人资金出境的合规要点分析
随着全球化以及我国经济的深入发展,部分国内高净值人群对在海外消费、购房、全球化资产配置的需求日益高涨。由于我国在外汇监管层面的严格管理,对经常项目下个人外汇业务全面实行可兑换原则,但对资本项目下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因此,个人在进行外汇购汇过程中如何实现资金合法出境、免受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追究尤为重要。
一、外汇管理中涉及的个人外汇业务相关概念
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两种分类方式进行管理,即按照交易主体区分为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境内个人,在《外汇管理条例》语境下,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但是在《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被定义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因“境内个人”在不同外汇管理规定下的解释有所差异,境内个人在开展具体业务时应当识别所涉外汇管理事项下的“境内个人”范畴。
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外汇管理条例》)。反映的是国家之间的贸易和服务往来,以及收益和单方面转移,交易通常具有经常性、周期性特征。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外汇管理条例》)。多涉及资本的跨国流动,交易往往与投资活动相关,可能涉及长期的资本投入和未来的资本回收,具有潜在的偿还需求。
二、个人资金出境的合法合规途径
(一)个人便利化额度购汇
个人购汇的原因一般表现为:经常项目项下的出国旅游或购物、支付留学学费和生活费、支付海外医疗费用、支持国外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赡养费、生活费,以及购买咨询服务等;资本项目项下主要为进行海外债券、股票或房产等投资活动。
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根据该细则的规定,对于经常项目可在便利化额度内直接购汇;如果超出便利化额度,则需提供相关真实有效的凭证,也可在银行直接购汇;对于资本项目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完成。但一般而言,不得利用经常项目从事资本项目项下的交易,例如利用出境旅游名义购汇,但在海外进行投资等。
(二)境内银行卡境外提现或套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规定,“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同时,该通知也将每人每日的外币卡或人民币卡提现额度限制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是资本项目下个人外汇汇出的重要路径之一。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
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将依法在中国境内继承的遗产变现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通过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进行资金出境具有安全性、合法性的优点,但是整体流程相对复杂,涉及外汇局、出入境部门、户籍部门、房产部门、银行等多个机构,可能无法实现资金的快速出境。根据国家外汇总局发布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指引(2024年版)》,在申请材料方面,外汇局注重对申请人的适格身份以及收入来源证明、境内财产证明真实性、税务证明的审核,如是否为申请者本人真实合法所有的财产以及是否与他人存在权属争议。
个人资金出境的合规方式,除了上述途径外,还有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SPV)并返程投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内保外贷等等路径。笔者将在后续文章中进行展开讨论。
三、个人资金出境的违法违规情形
2024年1月至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发布的罚单中,有563张罚单的被罚主体为自然人,累计罚没37140.77万元。1违法事实集中体现在非法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私自买卖外汇,另有分拆购付汇、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逃汇、非法套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未按规定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等行为。以下将对几种常见的违法违规情形进行分析。
(一)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
地下钱庄一般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跨境汇款、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的组织。由于我国对外汇的严监管政策,通过个人便利化额度购汇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导致部分人群通过“地下钱庄”进行外汇交易。但地下钱庄的非法活动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威胁国家金融安全,并且是走私、贩毒、网络赌博等严重犯罪活动洗钱的重要工具,成为国家重点打击的对象。
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根据我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还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境内外资金“对敲”
“对敲”模式也是地下钱庄进行外汇交易的常见形式之一,即境内个人将人民币以借款等名义转给境外主体在境内的账户,同时境外主体在境外将等额外币转至境内个人的海外账户,变相实现外汇兑换及资金出境的目的。该种模式下,资金并未发生境内外的物理性流动,仅是在境内或者境外的单向循环,双方以对账的方式实现了境内外资金的平衡。
此外,境内个人如果以“对敲”模式购汇自用,未从交易中获利,即不具有“经营性”特征,虽然不构成刑法范围内的非法经营罪,但仍然属于非法买卖外汇或套汇的外汇违规行为的,亦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蚂蚁搬家”式分拆购付汇
我国外汇制度下,因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个人便利化购汇额度可能难以满足部分人群的大额用汇需求,一些境内个人便利用亲友的年度额度,或者分批次购汇、虚构交易背景等方式,试图规避监管获取外汇,体现出“境内分散、境外汇总”的特点,就属于“蚂蚁搬家”式的分拆购付汇行为。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规定,个人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便利化额度管理及真实性管理的,外汇局将对规避管理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进行管理,包括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的个人,以及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的个人。在关注期内,个人在办理外汇业务时需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且可能会被限制未来的购汇额度。
此外,《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一步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通过虚拟货币交易逃避外汇监管
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为代表的各类虚拟货币因交易的匿名化、便捷性,近些年常被用于跨境支付、汇款等领域。常见的模式有以虚拟货币为媒介进行汇兑、场外交易、分拆交易、非透明渠道交易等等。
2021年9月24日,人民银行联合各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明确了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境内个人的虚拟货币交易活动不受到法律保护,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开展资金出境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逃汇行为。
四、结语
个人资金的非法出境行为,不仅违反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而且可能引发资金交易安全风险、法律风险以及信誉风险。因此,境内个人在资金出境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做出谨慎决定,并选择合法合规的出境路径和方式;同时,也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持续关注外汇管理制度的更新、变化与实践操作,加强对非法资金出境活动的防范和识别能力。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进行资金出境,不仅保障了资金交易的安全,也维护了金融及外汇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