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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跨境贸易便利化近年来发展情况如何?国家外汇管理局最新回应

近年来,我国跨境贸易的发展情况如何?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天(13日)发布专栏文章进行解答。

跨境贸易便利化聚焦重点领域

支持贸易新业态健康发展

专栏文章指出,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化跨境贸易外汇便利化改革,进一步加大便利化政策供给,优化银行外汇服务,以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的不断提升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具体来看,有如下几方面特点:

聚焦管理转型,释放外汇便利化政策红利。一是构建银行分级、企业分类的信用激励机制。实施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统筹结算便利和风险管理,通过构建“企业越诚信、手续越便利”“银行越合规、审核越自主”的信用管理方式,赋予银行更多审核自主权,推动企业跨境贸易结算简流程、降成本。优质企业通过网银端即可便捷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单笔业务处理时间从数小时缩短至数分钟内,有效提升业务办理效率。截至2023年9月末,全国累计办理优质企业便利化业务400余万笔,业务金额近2万亿美元。二是推动银行真实性审核转型升级。更多银行由依赖事中单证审核向事前尽调、事中简化、事后监测转变,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差异化外汇服务,贸易外汇资金跨境结算更为便利。

聚焦普惠金融,支持贸易新业态健康发展。一是引导银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商等新业态主体贸易结算提供便利。针对跨境电商“小额、海量、电子化”的交易特点,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支持银行和支付机构凭交易电子信息,为涉外经营主体提供更加高效、安全、低成本的跨境结算服务,助力跨境电商企业“出海”。截至2023年9月末,支付机构和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累计办理跨境资金收付61亿笔,服务小微商户近110万家。二是便利市场采购贸易商户在线自助收结汇。市场采购贸易是我国小商品出口的重要渠道。针对这一贸易方式“多品种、小批量、低货值、环节多”的特点,加大外汇便利化政策支持,在联网信息平台备案的市场商户可在线办理自助收结汇,有效提升资金结算效率。2023年前三季度,全国市场采购贸易项下通过联网平台自助收结汇约400亿美元,惠及市场商户约9万家。

聚焦重点领域,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一是积极服务重点区域开放创新。在上海、广东等4个省(市)部分区域探索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支持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支持试点区域内银行在落实展业尽调基础上,为企业真实合规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提供更多跨境资金结算便利。截至2023年9月末,上述试点地区累计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近16万笔、超1000亿美元。二是科技赋能便利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线上办理。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推动服务贸易对外付汇实现网上核验税务备案信息,为企业节约“脚底成本”,有效减少付汇办理时间。截至2023年9月末,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付汇网上核验业务约81万笔,惠及企业超过17万家。

跨境贸易外汇便利化

接下来还要做什么?

专栏文章指出,进一步推动跨境贸易外汇便利化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未来将从如下几个方面重点发力:

加大跨境贸易外汇便利化政策供给,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是深化贸易外汇政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经营主体差异化管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让更多“信用好、规模小、笔数多”的中小企业享受优质外汇服务。二是积极支持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贸易新业态结算,丰富贸易结算的渠道和工具,进一步提升企业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结算成本。三是加大对区域开放创新和特殊区域建设的外汇政策支持。探索实行更大范围、更高水平的跨境贸易便利化政策,助力打造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

着力优化银行外汇服务,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一是健全完善外汇政策传导机制,通过政策培训、发布典型案例或政策问答等形式,推动银行“主动办、高效办、专业办”,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真实合规的跨境贸易外汇业务需求。二是推动银行转变展业理念,主动适应多元化的跨境贸易发展实际,为企业等主体提供多元适配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提升外汇业务办理和资金结算效率。三是支持银行总行发挥“头雁”作用,持续完善银行客户评估指标和信息支持系统,提升外汇服务区域均衡化水平,实现便利化政策跨区域、跨银行落地“不变形、不走样”。

坚持统筹开放和安全,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一是引导银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增强异常业务过滤拦截能力,守住风险防范“第一道关”。二是提高跨境资金流动监测质效,精准锁定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三是强化跨部门联合监管,加大对虚假、构造交易等违法违规交易的处置力度,助力对外贸易规范可持续发展。

1996年10期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王淑敏答记者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以下称《办法》)?

答: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目标,是要实现人民币的可兑换,使人民币成为完全可兑换货币。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从1994年初就开始有步骤地对外汇体制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具体说,就是要通过三个步骤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第一步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下有条件可兑换;第二步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下可兑换;第三步逐步放开资本项目,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通过1994年的改革实践,我国已顺利地完成了外汇体制改革的第一步目标,成功地实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下有条件的可兑换,下一步改革要实现的目标是在2000年前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下可兑换,成为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款成员国。目前我国距离人民币在经常项下可兑换的目标差距已不大,主要是居民因私出境用汇兑换标准还较低,外商投资企业还没完全纳入结售汇体系,以及个别非贸易非经营性项目的汇兑还有少量限制。因此提高居民因私用汇兑换标准是实现我国人民币在经常项下可兑换目标的重要措施。《办法》不仅大大提高了居民因私用汇的兑换标准,而且还增加了因私用汇兑换的范围。《办法》的实施,推动和促进了外汇体制改革进程,加快了人民币在经常项下可兑换的改革步伐。

问:《办法》对境内居民因私用汇和过去规定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办法》将在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实施以前居民因私出境兑换外汇仍适用1994年3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的有关规定》,《办法》与《规定》相比,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不同:一是提高了兑换标准。原来的《规定》到澳门探亲只可兑换2d美元,到香港控亲只可兑换40美元,到其他地区或国家探亲只可兑换60美元;而《办法》对到香港和澳门探亲将兑换外汇的标准提高到500美元,到其他地区或国家探亲提高到l000美元。其他因私活动,如出国定居、自费留学、自费朝觐、境外邮购药品等的兑换标准都作了适当的提高。这一新的兑换标准,是在充分考虑了境内居民实际需要后制定的,基本能够满足因私合理用汇要求。二是扩大了因私用汇的兑换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境内居民到境外旅游或其他境外活动逐渐增多,《办法》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增加了出境旅游用汇和一些其他用汇,方便了境内居民的因私出境活动。

问:哪些人可以兑换外汇?

答:按照《办法》的规定,境内居民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境内居民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定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后者主要是指侨居在中国的外国人(含无国籍人),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在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机构工作的外国人及其家属,以及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工作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问:境内居民的哪些因私活动可以兑换外汇?

答:因私活动主要是指:出境探亲、会亲、旅游、自费留学和自费朝觐;自费出境参加对方不提供旅途零用费的国际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被聘任教等;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会员费;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出境定居者的离退休金、离退职金、抚恤金,以及无工资收入者的定居费;其他经常项下的因私用汇。

问:因私兑换外汇的具体标准是多少?

答: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的具体标准根据因私活动的不同而有区别。

(一)出境探亲、会亲和出境旅游兑换外汇的标准是,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500美元的等值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含台湾)可兑换l000美元等值的外汇。

(二)出境定居兑换外汇的标准是,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可全部兑换外汇,其中离职金不足兑换1000美元的,可一次性兑换l000美元等值外汇;在境外定居后,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每半年合并后,可全部兑换外汇汇出;无工资收入的境内居民可一次性兑换l000美元等值的外汇;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每人可按上述标准的一半兑换外汇。

(三)自费朝觐人员和自费留学人员出境时可一次性兑换l000美元等值外汇。

(四)其他需要兑换外汇标准: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去香港、澳门的,可兑换500美元等值外汇;去香港、澳门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含台湾)可兑换1000美元等值外汇;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按其学术团体规定标准兑换外汇汇出;从境外邮购药品、医疗用具等特殊用汇,可兑换500美元(含500美元)以内的等值外汇;出境定居后,如因生病或其他事故,其境内亲属最多可兑换500美元等值外汇汇出。对前述未列入的其他用汇,可直接到银行购买300美元以内(含300美元)的等值外汇。

问:对超过标准的因私用汇可否兑换?

答:对境内居民因私超过标准的用汇,可以由当事人向当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由当地外汇局审核后到银行兑换。

问:因私兑换外汇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对限额内的因私用汇,境内居民只要持《办法》规定的有关文件即可到银行办理兑换。例如出境探亲、会亲、定居、自费留学、朝觐、出境旅游的用汇,应当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文件、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证明,自费留学人员还须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定居须提供前往国家居住证等;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被聘任教,应当提供邀请函、电、工作单位证明及出境文件;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提供有关学术组织的证明文件;从境外邮购药品医疗器具,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居民所在地县或市级医院证明并附医生处方;对《办法》中未列入的经常项下的其他用汇,应当提供工作单位有关文件和有关证明。超过限额的因私用汇,境内居民应当向当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后,到银行办理兑换手续。

问:因私兑换外汇是否需要缴纳手续费?

答:我国各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率实行的是买卖价差制,买卖价格差即是银行的手续费、服务费。因此境内居民只需按照银行当天的外汇卖出价兑换外汇即可。

问:因私兑换外汇到哪家银行办理?

答:目前,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只授权中国银行一家办理。这主要是考虑中国银行是较早从事外汇业务的银行,在外汇业务操作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经过多年的发展,其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和代理行不断增多,汇兑与结算相对方便和快速。另外,中国银行在国内的网点分布比较广,基本能够满足城乡居民的汇兑要求。因此,目前我们仍然将中国银行作为境内居民兑换外汇的唯一指定银行,这一方面可以依赖其多年经营外汇业务的经验和规范的业务操作,便利居民兑换外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随着外汇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的业务将逐步放开到其他银行。

问:因私兑换外汇是否需要外汇局审批?

答: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在限额标准内的,不需要外汇局审批,可以直接到中国银行办理。超过标准的,可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审核后再到中国银行办理外汇兑换手续。

问:境内居民外汇存款可否汇出境外?

答:这次我们在颁布《办法》的同时,也颁布了《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根据新的(规定》,境内居民外汇存款的汇出,依据其外汇存款账户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一)从外汇户中汇出。外汇户系指由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汇入外汇转存款户。境内居民的外汇户存款可以自由汇出境外,在汇出金额上没有限制。

(二)从外钞户中汇出。外钞户系指境内居民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境内居民的外钞户存款汇出境外时,不仅应当提供有关的文件,而且有金额的限制。如双程出入境或单程出境的境内居民须持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办理汇出;境内居民从境外购买药品、仪器、书刊或交纳自费留学的报名费、学费、生活费等情况下,须持发票、学校通知等证明文件办理汇出;对于境内居民的境外直系亲属发生重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须持境外公证部门的有效证明,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或病人所在医院的处方证明办理汇出。汇出金额在2000美元以内的,由存款银行审核;汇出金额超过2000美元,不超过5000美元的。由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核;超过5000美元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问:《办法》实施后是否对外汇黑市活动有抑制作用?

答:对。外汇黑市的存在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利益驱动,炒汇人通过买卖价格差能够获取高利;二是有市场需求,如合理用汇正常途径无法满足,只好通过黑市解决。这次《办法》的制定是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仅提高了居民因私用汇兑换的标准,也放宽了因私用汇兑换的范围。从制定的购汇标准量上看,基本上能够满足居民因私用汇的合理需求,对确实需要的超过标准的因私用汇也允许向外汇局申请,经审核后到银行购汇。这样从需求上切断了部分黑市需求源,从而有效地抑制了外汇黑市活动。

问:新的《办法》颁布后,原来的办法是否失效?

答:《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和《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的实施日期都是在今年的7月1日。因此,1994年3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居民因私出境兑换外汇的有关规定》和1985年3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居民外币存款汇出境外的审批规定》也将在今年7月1日失效。

重磅!外汇局拟施行一揽子新政!

近日,为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记者注意到,《通知》共涉及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三方面共9项具体政策,其中多项外汇便利化政策前期已在部分省市试点,此次《通知》发布后这些政策将推广至全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系统集成、稳妥有序的思路积极推进外汇管理改革,不断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通知》涵盖投资、融资、支付等一揽子便利化政策,综合体现外汇管理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引资稳资导向。

降低境外投资者“脚底成本”

《金融时报》记者注意到,为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此次《通知》在深化跨境投资方面出台多项政策举措。《通知》取消外商直接投资(FDI)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可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相关资金,无需在开户前办理登记手续。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需汇入部分资金用于项目评估、市场尽调等投前活动。按照现行规定,境外投资者汇入这些资金前需先在银行办理前期费用登记,凭登记信息开立相关账户接收资金。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取消FDI前期费用登记,将降低境外投资者“脚底成本”,提高资金效率,助力加快投资落地。

与此同时,为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通知》明确,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内再投资资金可以直接划至相关账户。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前,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及变更登记需向银行提交多项材料,经银行审核后予以登记并办理相关资金入账、划转,这次新政能够有效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开展再投资效率。记者注意到,此前,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政策已在19省市试点,运行良好,《通知》将此项政策进一步推广至全国实施。

此外,《通知》还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此次新政从法规层面明确允许外资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在境内进行再投资,为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提供了明晰的政策依据。”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拓宽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断拓展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此次《通知》对跨境融资外汇管理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其中,在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方面,考虑到科创型企业净资产规模较小,《通知》将全国范围内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将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断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支持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目前,试点范围已扩展至全国,其中,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等17个省市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省市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则可以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通知》将全国范围内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此外,特定赛道、‘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还将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政策发布后将有利于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增加研发投入、推动技术进步。”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同时,《通知》还简化了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企业签约登记管理要求,不再要求相关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企业财务审计流程较长,审计的财务成本也较高,新政发布后能够有效减轻企业财务成本,提高融资效率。”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此外,为促进科技创新要素跨境流动,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通知》将前期已在16个地区实施的“科汇通”试点进一步推广至全国,明确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参照FDI企业办理相关登记和汇兑手续。

优化调整房地产行业外汇管理措施

值得关注的一大亮点是,《通知》缩减了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取消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规定。

《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现行政策中规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时,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该项政策是在房地产市场过热背景下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一项举措。”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国家外汇管理局从防范“热钱”投机炒作角度,配套出台了非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金、外债等资金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措施,为房地产市场阶段性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内房地产行业步入新发展阶段,房地产行业相关宏观调控措施已优化调整。“基于此,相关外汇管理措施也有必要加以优化,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助力房地产市场回稳。”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对于境外个人来讲,此次《通知》发布后,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将更加便利。此前,境外个人境内购房办理资金结汇支付时,需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而房地产企业通常要求先收到首付款才办理网签。记者注意到,《通知》将在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港澳居民购房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境外个人在满足各地购房政策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

“为进一步扩大便利化政策的普惠性,满足更多境外个人因在境内工作、生活产生的合理购房需求,将在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港澳居民购房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此外,《通知》还对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进行了优化。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称,结合市场反馈,允许银行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并与外汇展业改革有效衔接。这将进一步提高企业便利化业务体验,助力优化外资来华投资兴业环境。

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_企业开立外汇账户_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