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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深入加大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力度

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深入加大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力度

近年来,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系列指导要求,发挥外汇自律机制牵头行作用,加强银行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引导企业树立风险中性理念,合理规避汇率风险,帮助外贸企业保订单、稳预期、拓市场,为稳经济大盘、稳外贸工作作出自身的贡献。

上下联动,提升汇率避险服务能力。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持续扩大汇率避险知识宣传普及,充分利用“吉企银通”小程序及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宣传视频、宣传长页等,向企业宣传外汇套保业务,不断扩大宣传范围及影响力。邀请外贸企业举办客户分析会,宣讲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及汇率类保值产品。针对特殊需求的企业,开展一对一答疑解惑,根据客户要求量身定制业务方案,帮助企业解决汇率避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全辖分支机构多次开展汇率衍生业务培训,传达外汇管理局工作要求,大力培养基层业务队伍,广泛开展汇率风险中性宣导、汇率风险管理工具及套期保值产品的推广,扩大企业覆盖面。

扩面增量,“首办户”拓展工作成效初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首办户”拓展行动的指导下,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积极行动,截至9月末,本年新增“首办户”18户,合计金额达到2.42亿美元,拓展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在拓展工作中,借助中国银行完整的产品体系和优质的报价服务,根据企业自身风险偏好,为企业推介契合自身业务经营特点的汇率避险工具,包含了远期结售汇、人民币期权业务,通过多种产品帮助企业规避汇率波动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下一步,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工作要求,引导企业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提升应对汇率风险能力,促进全省企业套期保值业务推广,增强企业外汇金融服务获得感和满意度。

易纲:外汇管理改革 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三、进一步全面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的工作要点

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要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动力,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紧紧围绕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这一战略目标,大胆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大力推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不断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果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

坚持把推进改革作为做好外汇管理工作的重点。要紧扣建立健全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中长期工作规划,对外汇管理各项重要任务进行梳理,确定实施步骤、时限以及分工,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有序推进资本市场开放,改进和完善外债管理体制,加快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深入研究“托宾税”、无息存款准备金、外汇交易手续费等价格调节手段,抑制短期投机套利资金流出入。扩大外汇市场开放,放宽交易范围,增加交易主体,丰富避险保值产品,逐步建成一个成熟发达的多层次外汇市场体系。

坚持把防范跨境资金流动冲击作为做好外汇管理工作的关键。要密切跟踪形势变化,针对潜在风险,加快建立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平台和指标体系,充实以逆周期调节为主的政策预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监管协调,不断丰富和完善监管协调的合作形式和机制,着力形成防范跨境资金流动冲击的监管合力。坚持多元化和分散化投资,管好和用好外汇储备,加大优质资产配置,提高外汇储备经营管理能力,实现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经营目标。

坚持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做好外汇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增强服务意识,善于换位思考,促进政策调整与市场主体商业运作模式相衔接,为守法合规市场主体尽可能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优化流程和手续,通过改进服务来深化改革,切实提升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程度,降低外汇管理的社会成本,真正做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对于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试点等方式,鼓励开展外汇管理政策创新。

坚持依法行政和简政放权。紧紧围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提升行政效能。着力加强外汇管理法规建设,进一步加大法规清理力度,切实推动管理重点从 “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转变。深入推动政务公开,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外汇管理各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浙银跨境 服务全球 | 浙商银行亮相第二届CIPS跨境银企合作专场活动

浙商银行CIPS业务_商业银行外汇业务_浙商银行跨境金融服务

9月8日—11日,第二届CIPS跨境银企合作专场活动(以下简称CEBEC活动)在厦门国际博览中心举办。浙商银行亮相6号馆国际投资服务专区610展位,以“浙银跨境 服务全球”为主题,聚焦企业跨境经营实际需求,全方位展示浙商银行跨境金融8服务能力。

紧跟企业出海步伐

打造跨境金融五大服务

跨境结算服务

深化境内外同业合作,打造全球化的账户体系与结算服务,支持近50个币种跨境收款与百余个币种跨境付款,解决企业拓展全球市场的跨境结算难题。

汇率避险服务

依托丰富灵活的外汇交易产品组合,以及“浙银全球交易宝”一站式外汇交易平台,在坚持“风险中性”的基础上,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汇率风险管理服务。

外贸流动性服务

在传统贸易融资产品基础上,结合外贸行业的产业链供应链特征,从融资产品线上化、“跨境资金池+跨境资产池”双池联动发力,解决外贸企业“融资难”“融资繁”问题。

跨境投融资服务

围绕企业全球化经营的各个细分场景,灵活运用跨境担保、境外贷款、银团并购等金融产品,为企业跨境资金融通提供“金融活水”。

新业态场景服务

围绕跨境电商、市场采购、出国留学等细分场景,与第三方机构等平台合作,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共建高效支付网络

作为CIPS直参的法人银行,秉承“本币优先”理念,积极落实跨境人民币政策、深化跨境金融服务、加大实体经济支持力度。

“点对点”清算机制

总行直接将资金清算至基层支行,提升清算效率。

高水平便利化试点

扩大便利化受益企业范围,便利跨境贸易投资人民币使用。

外贸新业态服务

为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新业态提供一站式跨境人民币服务。

重点区域特色场景

为东盟、“一带一路”沿线、RCEP成员国等重点地区跨境人民币业务场景提供综合服务。

本届CEBEC活动紧扣国家“十五五”规划关于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部署要求,延续“携手银企跨境合作 共创全球发展未来”主题,推出主题展示(CIPS专区)和特色活动(专场活动)两大板块,吸引全球上百家中外银行和上千家企业参与。活动旨在为CIPS全球参与者与“走出去”企业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持续提升金融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质效,更好地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下一步,浙商银行将持续响应“一带一路”、人民币国际化等国家战略,发挥好“香港分行+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双平台优势,持续提升跨境金融综合服务能力,力争成为“全币种结算服务与汇率避险服务的首选银行”。

浙商银行跨境金融服务_商业银行外汇业务_浙商银行CIPS业务

浙商银行是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于2004年8月18日正式开业,总部设在浙江杭州,系“A+H”上市银行、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目前已在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377家分支机构,实现了对浙江大本营、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的有效覆盖。同时,加快布局多牌照综合化经营,旗下有浙银金租、浙银理财两家子公司。在英国《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2026年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中位列85位。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AAA主体信用评级。

供稿:国际业务部

两部门征意见: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管

中新经纬8月22日电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22日消息,为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管,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管理规定》包括总则、市场参与机构管理、业务监督管理和附则4个章节,合计3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管。立足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共同对银行间外汇市场各类参与机构实施全面监管,明确相应的管理要求和罚则。

二是构建全链条市场监管制度。明确机构运营管理、交易员管理、法律协议、做市商管理、信息交流、信息披露、数据服务与分发、费用和自律管理等要求。

三是提高外汇市场基础设施管理和服务能力。明确银行间外汇市场基础设施的职责、协作机制、异常处置、信息报送等要求。规定基础设施负责交易和清算资格管理并履行监督职责。

四是厘清参与机构业务边界。明确金融机构的入市范围、基本条件和业务原则。明确金融机构可自主决定参与交易冲销、同步交收等风险缓释服务。重申金融机构通过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协商达成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实现路径。

五是提升外汇市场管理的前瞻性。提出要根据市场需求不断丰富交易品种、币种等,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数据服务,规范金融信息服务商分发数据行为。(中新经纬APP)

央行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

智通财经APP获悉,12月26日,央行发布通知,《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1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银行间外汇市场秩序和损害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外汇交易中心可根据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报价计算、形成并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按照相关规则计算并发布人民币汇率收盘价、参考汇率等重要数据指标。

参与中间价报价的金融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中间价报价信息。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价格实行日最大浮动幅度管理机制,报价与成交不得超过相应货币对中间价的上下波动幅度。上下波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采取有效措施管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原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

为规范和发展外汇市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防范相关风险,促进外汇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进行修订,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13号),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立足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变化和监管实践,统筹整合有关制度规定,形成系统性的监管框架和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管,从交易场所、资质条件、报价规范、交易清算规则、信息管理、数据服务、自律管理等领域明确相应要求,实现业务监管全覆盖。二是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基础设施、境内外金融机构、货币经纪公司、金融信息服务商权利和义务,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三是推动银行间外汇市场高质量发展,支持外汇市场基础设施根据市场需求不断丰富交易和清算品种、币种、方式等,便利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外汇服务。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健全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深化外汇市场发展,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13号(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1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外汇市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指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的市场。

第三条 具有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之间开展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应通过外汇交易中心进行。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四条 境内金融机构可选择双边清算或通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进行集中清算。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第六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银行间外汇市场秩序和损害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 市场参与机构管理

第七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下,在规定范围内分别组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制定业务规则,提供设施和服务。

第八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加强业务协作,开展数据交互,保障业务和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升设施服务水平。

第九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如发生重大异常、系统故障等,对外汇市场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第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以法人身份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并应先取得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分别负责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资格、清算资格管理,并履行相应的市场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实行前中后台分离机制。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指派具备必要能力的交易员代表其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报价、交易,加强对交易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在交易达成后以安全高效的方式尽快完成交易确认,自主决定参与交易冲销、同步交收等风险缓释服务,提升结算效率,缓释交易风险。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与交易对手签署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第十六条 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可为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等提供经纪服务。

金融机构通过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协商达成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意向后,应即时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确认后方可达成交易。

第三章 业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外汇交易中心可根据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报价计算、形成并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按照相关规则计算并发布人民币汇率收盘价、参考汇率等重要数据指标。

参与中间价报价的金融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中间价报价信息。

第十八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价格实行日最大浮动幅度管理机制,报价与成交不得超过相应货币对中间价的上下波动幅度。上下波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外汇交易中心应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丰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品种、币种、方式,完善交易时间安排。

(一)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期权等。

(二)交易方式包括询价、竞价、撮合,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拓展清算品种、币种,合理计量风险资源,计算保证金和清算基金规模。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采取有效措施管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实行做市商或报价行制度。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或报价行应承担持续提供人民币与外币交易买、卖价格义务。

第二十三条 境内金融机构可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结售汇业务敞口,并合理开展做市或自营交易,积极向市场提供流动性,调剂外汇市场供求余缺。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坚持审慎原则,符合管理跨境交易人民币汇率敞口等实际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央行类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应妥善保护交易相关信息。

(一)采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方式交流交易信息,遵循可追溯、可审核、有记录、有访问控制的原则。

(二)按照规定妥善、完整地保存交易、清算的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履行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的信息披露义务,定期公布基础行情、清算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履行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义务。

第二十七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可按照商业化原则向金融机构、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提供银行间外汇市场数据服务。

(一)数据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遵守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相关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进行数据加工脱敏处理,不得损害参与机构利益。

(二)数据服务涉及数据出境的,应遵守数据出境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机构向市场分发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数据,应保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向金融机构收取交易、清算相关费用,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原则。

第三十条 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履行自律管理职能,负责制定外汇市场准则和实施自律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内金融机构、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加入外汇市场自律机制。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或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等处罚;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境内金融机构经允许参与具有离岸性质的人民币与外币交易,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二)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清算行、境外参加行,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境内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在境内设立的,专门为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交易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金融信息服务商,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及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市场信息或数据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同时废止。

本文编选自“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智通财经编辑:蒋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