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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以下简称“货币掉期交易”)是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人民币与外币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

第三条 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管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领导下为会员提供货币掉期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组织货币掉期交易。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会员指具备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远期市场会员资格,经交易中心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开展货币掉期交易完成备案的境内机构。

第五条 会员应指派合格的交易员代表其从事交易活动,并对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经交易中心培训并获由交易中心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交易员才可在交易系统进行货币掉期交易。

第六条 交易员应该遵守交易系统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对违反规定的交易员,依其情节不同,交易中心有权给予口头警告、书面通报、直至取消其交易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所在会员的责任。

第七条 会员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货币掉期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签署《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银行间外汇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系统

第八条 货币掉期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 9:30—17:30,中国国内法定假日不开市。

交易时间可根据市场需求变化由交易中心报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

第九条 如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交易中心可宣布全部或部分暂停交易,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上述因素消除后,交易中心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及时通知会员。

因上述异常情况及交易中心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报价与交易

第十条 会员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货币掉期的报价和交易。

第十一条 货币掉期交易采用双边询价交易模式。

第十二条 货币掉期交易的货币对为人民币兑美元、港币、日元、欧元和英镑。

第十三条 货币掉期交易的本金交换形式包括:(1)在协议生效日双方按约定汇率交换人民币与外币的本金,在协议到期日双方再以相同的汇率、相同金额进行一次本金的反向交换;(2)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货币掉期交易的利息交换指交易双方定期向对方支付以换入货币计算的利息金额,交易双方可以按照固定利率计算利息,也可以按照浮动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五条 货币掉期交易中人民币参考利率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具有基准性质的货币市场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贷款基准利率;外币参考利率由交易双方协商约定。

第十六条 货币掉期交易币种、本金金额、交易期限、汇率、参考利率的类型和期限、本金交换形式、利息交换形式、付息周期和清算安排等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但双方的约定不应与本规则相关规定及交易中心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相冲突。

第十七条 交易系统中的货币掉期交易成交单(以下简称“成交单”)是交易双方关于该笔货币掉期交易已成交的证明,成交单经双方在交易系统中确认后生效。

交易双方认为必要时,可就主协议尚未明确的违约事件、终止事件及其处理办法等签订补充协议。交易双方之间签订的补充协议如与主协议的法律适用条款或争议解决条款等规定相违背,以主协议条款为准。

成交单、补充协议(如有)和主协议共同构成货币掉期交易完整的书面形式交易合同。

第十八条 货币掉期交易由交易双方按约定方式进行清算。

第十九条 付息周期为周、月、季、半年、一年或者其他期限。

交易双方在付息日向对方支付利息。利率定价日、起息日和付息日遵循外汇市场惯例。

交易双方对上述要素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章 应急交易和撤销交易

第二十条 若交易系统会员端因设备或通讯线路等出现故障而无法正常交易或生成成交单,交易双方达成一致后,可由交易中心进行应急交易。

第二十一条 应急交易的具体做法是:

如会员无法登录交易系统,交易双方经协商达成交易后,填写应急交易申请单并加盖交易部门有效印章和/或由首席交易员签字,传真至交易中心指定的传真号码,并立即通过电话联系交易中心指定人员进行通知和确认。交易中心收到双方传真、核对无误后,代理会员录入成交记录,并将成交单传真至会员指定的传真号码。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货币掉期交易,交易双方协商同意撤销该交易的,双方应在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上签字说明撤销原因,加盖交易部门的有效印章和/或由首席交易员签字,传真至交易中心指定的传真号码,并立即通过电话联系交易中心指定人员进行通知和确认。交易中心收到双方传真、核对无误后,在交易系统中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三条 会员必须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按规定流程提交应急交易或撤销交易申请。交易中心具有在合理理由下受理或者拒绝申请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应急交易和撤销交易是交易中心根据会员的授权代理进行的临时性操作行为,会员对交易中心代理操作达成的交易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货币掉期交易的日常统计和相关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根据有关规定通过交易终端向会员发布货币掉期交易市场行情等信息,会员不得将来自于交易中心的市场行情等信息用于相关规定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第二十七条 货币掉期交易发生争议,交易双方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双方应将仲裁或诉讼最终结果按要求送达交易中心,交易中心于收到最终结果当日发布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为达到其不正当目的而恶意串通、故意违约,或采用不正当手段扰乱外汇市场秩序(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情况)的会员,交易中心将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交易中心将上报主管部门,给予暂停交易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货币掉期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其中一方或双方的要求,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可以提供必要的相关交易的原始记录。争议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告知交易中心。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按照有偿服务原则向会员收取相关费用。交易中心的收费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负责制定和修改本规则,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就《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答记者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答记者问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发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汇发〔2021〕34号,以下简称《指引》)。外汇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指引》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指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全球普遍加强外汇市场治理,推动外汇市场更加规范运行。如主要经济体金融监管机构以国际清算银行为平台,于2017年制定《全球外汇市场准则》,并成立全球外汇市场委员会,推动准则实施,我国也是重要参与方。

外汇局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外汇市场规范运行,指导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2014年组织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定和发布了《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指引》;与人民银行共同指导成立的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参考《全球外汇市场准则》,结合我国外汇市场实践,于2017年出台《中国外汇市场准则》;指导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2020年修订了《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规则》。上述制度对促进和规范国内外汇市场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引导外汇市场规范运行,外汇局总结前期监管经验,充分调研了解相关部门、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指引》,丰富现有外汇市场监管法规体系,有利于促进外汇市场诚信、公平、有序、高效运行。

问:《指引》适用的范围和规范对象包括哪些?

答:《指引》的适用范围包括银行间市场和对客户柜台市场,规范的对象包括外汇市场参与各方,将从事外汇交易的机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统一纳入“市场参与者”概念,规定市场参与者平等遵守行为规范。其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服务的主要供给方,是从专业角度提供外汇市场服务的核心参与者,是《指引》的重点规范对象。

问:《指引》重点规范哪些内容?

答:《指引》重点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核心内容是交易管理和信息管理。

市场参与者应公平、透明、诚信地处理客户交易指令或订单,妥善消除或管理利益冲突,合理开展外汇自营交易,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不得从事市场操纵或欺诈行为。

市场参与者应有效识别和保护敏感信息,采用符合规定的方式交流交易信息,妥善保存交易信息记录与交流信息记录,向客户或公众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问:《指引》的出台对银行和外汇市场有什么影响?

答:《指引》的出台是我国外汇市场建设和治理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外汇市场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一是有利于推动外汇市场平稳有序运行。《指引》是外汇市场实践发展的结晶,反映了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身需求。我国外汇市场自1994年建立以来,总体保持平稳规范运行。早在2014年和2017年,我国以市场自律规范的方式,分别发布了《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指引》和《中国外汇市场准则》。《指引》基于市场实践经验,将上述自律规范中行之有效的规则上升为法规,进一步为外汇市场规范运行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指引》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在柜台开展外汇交易履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我国外汇市场参与者影响积极正面,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三是有利于对接国际外汇市场成熟规则。《指引》对标《全球外汇市场准则》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最新实践,推动我国外汇市场管理规则与国际接轨,对我国银行参与全球化竞争、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均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各银行对标外汇市场自律要求,在制度、设备、人员等方面持续推进各项工作,规范经营的基础不断夯实。《指引》总体基于市场的实践惯例和经验,不会影响银行正常参与外汇交易,不会影响银行与客户开展现有外汇业务。

问:《指引》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在柜台开展外汇交易进行规范并设置过渡期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指引》的制定借鉴了最新的国际监管经验,吸纳《全球外汇市场准则》和《中国外汇市场准则》中对客户业务的自律规范,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在柜台开展外汇交易中公平处理客户交易订单,保护客户敏感信息,不得利用相对优势的市场地位,采取不当行为损害客户利益。

根据前期征求意见情况,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在柜台开展外汇交易执行《指引》仍需要进行一定准备,如留存与企业等客户交易相关的交流记录等,设置过渡期可以便利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相关筹备工作。

两部门征意见: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管

中新经纬8月22日电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22日消息,为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管,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管理规定》包括总则、市场参与机构管理、业务监督管理和附则4个章节,合计3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管。立足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共同对银行间外汇市场各类参与机构实施全面监管,明确相应的管理要求和罚则。

二是构建全链条市场监管制度。明确机构运营管理、交易员管理、法律协议、做市商管理、信息交流、信息披露、数据服务与分发、费用和自律管理等要求。

三是提高外汇市场基础设施管理和服务能力。明确银行间外汇市场基础设施的职责、协作机制、异常处置、信息报送等要求。规定基础设施负责交易和清算资格管理并履行监督职责。

四是厘清参与机构业务边界。明确金融机构的入市范围、基本条件和业务原则。明确金融机构可自主决定参与交易冲销、同步交收等风险缓释服务。重申金融机构通过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协商达成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实现路径。

五是提升外汇市场管理的前瞻性。提出要根据市场需求不断丰富交易品种、币种等,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数据服务,规范金融信息服务商分发数据行为。(中新经纬APP)

华铭智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8月)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拟合作的金融机构对接,签署相关合约,实施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并确认交易完成。

(三)公司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交割违约风险的,财务部应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并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定期报告公司总经理,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须审慎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波动分析与风险预测,提出应对方案,并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审计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如发现违规情况,应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当立即向总经理、审计部负责人和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公司财务部和行政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指本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