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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37 号文登记​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跨境资本流动愈发频繁,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成为众多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在此背景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 号),即我们常说的 37 号文,在规范境内居民相关跨境资本交易活动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一、37 号文的核心要义

37 号文的出台,旨在为境内居民个人通过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开展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活动提供明确的外汇管理指引。特殊目的公司,通常是指境内居民为实现其境外投融资目的,以投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该文件从规则层面为两种类型的境内个人跨境资本流动打开了通道:其一,允许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开展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其二,支持境内个人参与境外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激励。

在境外投融资方面,境内居民往往期望借助境外资本市场的资源,获取更广阔的融资渠道和投资机遇。例如,一些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创始人,为了推动企业在海外上市融资,会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整合境内业务资源,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或投资机构,以满足企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进而实现企业的国际化扩张战略。

而返程投资,依据定义,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其涵盖的方式丰富多样,包括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等。现实中,返程投资的动机较为复杂,一部分企业是为了享受国内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土地和水电等基础设施方面的价格优惠、借用外债和资本汇出方面的政策便利等;还有部分企业是基于境外上市融资需求,将境内资产权益转移至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完成融资后再返程投资到境内,实现资本的有效运作。

二、哪些主体需要办理 37 号文登记

根据 37 号文的规定,多类主体在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融资并返程投资时,应当办理 37 号文登记。

具有中国籍且不具有任何境外身份的境内个人:这主要包含三类人士。首先是中国企业创始人,他们往往是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者和推动者,在寻求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机会时,需办理 37 号文登记,以确保整个资本运作过程合法合规。其次,中国企业的其他中国籍自然人股东,其在企业的股权结构中占有一定比例,参与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活动同样受到 37 号文的规范。再者,中国企业上市前的 ESOP(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已行权员工,他们作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其因激励获得的权益在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过程中,也需要遵循 37 号文登记要求。 特定境外个人、具有双重身份的境内个人:当这些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时,同样要办理 37 号文登记。三、办理 37 号文登记的时机与地点

在境外上市搭建红筹 / VIE 架构时,境内自然人需要把握好办理 37 号文登记的时机。具体而言,在设立了境外控股公司后、设立 WFOE(外商独资企业)之前,应及时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这一环节至关重要,如果此时不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和权益变现所得将难以调回境内使用。同时,还会造成 WFOE 与境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如利润分配、出资等活动均不合法,从而可能会对公司境外上市造成严重障碍,甚至可能导致企业面临法律风险和行政处罚。

在办理地点方面,如果选择以境内资产或权益申请办理该登记,应向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申请;若涉及多个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且所在地不一致时,应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集中办理登记;而如果选择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则应向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登记。由于目前多数项目仍以创始人所持境内企业股权办理 37 号文登记,因此在企业所在地银行办理的情况较为常见。

四、未依规定办理登记 / 变更登记的后果

从法规层面来看,境内个人若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其面临的影响不容小觑。除了可能影响未来境外资金汇回境内外,外汇管理机关亦有权责令要求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对个人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还涉及资金流出、流入结汇等问题,处罚金额将进一步提升,相关外汇还需限期调回。

境内个人未能合规办理登记,还会牵涉关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合规或受限问题。该等外商投资企业有可能因此面临罚金处罚,并可能进一步受到向境外汇出利润或办理其他外汇业务的限制。此外,由于现实中补登记办理仍然存在较大难度,此种不合规情形亦可能会影响企业未来的融资及后续资本运作。特别在企业上市筹备阶段,可能导致创始人需花费更多精力纠正相关瑕疵(且存在无法被纠正的可能);如相关瑕疵无法解决,中介机构在出具合规意见上亦将存在难度,这无疑会给企业的上市进程增添诸多不确定性因素。

在当下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形势和不断完善的国内金融监管环境下,37 号文登记对于境内居民开展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活动具有不可替代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无论是企业创始人、股东,还是参与境外业务的个人,都应充分重视 37 号文登记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办理登记,以实现跨境资本运作的合法合规、安全有序,助力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稳健发展。如需了解更多,欢迎咨询雅信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