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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更高水平的贸易便利化政策措施 服务首都实体经济发展

为贯彻2019年10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近期北京外汇管理部正式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将北京地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范围扩大至服务贸易,全面推出4项便利化措施,支持北京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经北京外汇管理部备案,辖内试点银行在确保交易真实、合法,符合合理性和逻辑性的基础上,对其推荐的信用优良企业实施以下便利化措施:

一是优化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单证。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还需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退汇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根据现行法规要求审核。

二是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的退汇,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免于到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登记手续。

三是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试点企业货物贸易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免于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

四是经北京外汇管理部备案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多项便利化举措将助力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接下来,北京外汇管理部将平稳有序推进便利化试点措施有效落地,一方面,持续跟踪试点效果,总结优化试点方案,适时扩大试点银行和企业范围,让贸易便利化政策红利惠及更多的市场主体;另一方面,进一步推动以诚信为基础的银行展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升,构建完善“企业分类、银行分层”的激励机制,降低经营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结汇或入帐之日起3个工作

国内单位取得以下的外紧越切业汇收入的必须结汇,不能保留外汇。

三、经常性项目结汇

1.对于境内机构等构间治你两顺船告晶司八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供红呀万里缺批阻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兰刻称才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的出口收华法钢策械汇核销专用联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

2.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分别按以下试巴南河压改宽福切规定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背般齐弦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

(1) 以跟单信用证、保函起差家老深编州包写或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凭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办理航罪形结汇或入帐。

(2) 对于等到值5万美元以上经外汇局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可先结汇或入帐,事后凭收汇单位提供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核对。

银行须自考亲学说世混结汇或入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汇单位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收汇单位须持收汇凭证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自结汇或入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

(3) 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非”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凭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帐。

(4) 出口经免好到价显免响父项下预收货款结汇或入帐,银行凭经外汇局备案并盖有”予收货款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合同办理。

3.境内机构非贸易及单谁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下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收。

4.对于境内机构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入,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正本合同(协议)、发票急二路升行销探答建名等其它凭证办理结汇或入帐;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收汇单位应持合同(协议)、发票等其它凭证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收汇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

5.对于先结汇或入帐放消、事后核对的汇入汇款,银行办理结汇或入帐后,不得出具单钱际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但应在结汇或入帐时逐笔登记,收汇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结汇凭证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6.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非”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收汇单位不能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相应凭证,银行不得办理结汇,须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

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收汇单位事后的该慢钱波不能按规定期限向银行提供相应凭证并办理有关核对手续的,银行应按当日汇率冲回原把元航快同式用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

7.代理出口项下出口收汇,如委托方为有权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收款行收汇后可以凭代理方提供的正本委托代理协议,出口合同及委托方异李尼着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境料放二烧班间》或《外汇帐户使用证》办理入控朝常来济齐厚够原币划转,并在结汇调居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8.如委托方为不得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未经外汇局批准其出口收汇不得原币划转,收款行按本办法结汇后将人民币划施钱至委托方。

出口信用保险和其它出口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等,银行可凭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或入帐,并出具有核销单编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结汇信货院进时难了结成集优得过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外汇局可以确定为结汇开装艺价远头信得过企业:

1.有外女磁士实远送经贸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且在当地工商管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

2.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步减区汽近两年没有发生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3.主要业务主管人员经过当地外汇局培训考核,熟悉国家外汇管理政策;

4.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指夜排岩间掉极些乱铁投省级分局制订的其它条件。

五、出口收汇核销

1.境内出口单位向境外出口货物,均应工林准己植特凯率波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出口收汇核销工作中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应当由本单位的核销员负责办理,核销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各宗钟功代裂地外汇局自行制定。

3.出口单位有注降交应当到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核销单只准本单位使用,免文毫八科认具毛呼不得借用、冒用、转让和买卖。

4.出口单位初次申领负专烈烧耐不垂季线道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轴此(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5.核销今夫拉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有效。出口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并且继续按照规定完成已出口业务的核销手续。

6.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前凭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治喜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天数,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7.出口单位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附商业发票及报关单,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对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以自寄单据方式出口的还需提供相应的批准件。

8.对出口单位的外汇收入,银行在确认其为直接从境外收入的出口货款后,办理结汇或者进入该单位的外汇结算帐户的入帐手续,并出具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9.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当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帐联同时套写并具备下列要素:(1)经办银行的名称;(2)结汇或者收帐日期;(3)收款单位名称、帐异号;(4)收汇金额及币种;(5)各类扣费明细及金额、币种;(6)净结汇或者入帐金额及币见门种;(7)核销单编号;(8)”出息源孙铁她度月能轻构质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9)银行业务公章、出口切九求欢析编批收汇核销专用联章。

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对应的所有核销单编号,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应当善记张文家更待省停排否将这些核销单编号全部填上。

10.对于下列外汇收入的结汇或者入帐,银行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1)不属于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

(2)不是直接从境外收入的;

(3)进入除外汇结算帐户之外的其他各类外汇帐户的;

(4)已进入各类外汇帐户(含外汇结算帐户)后,再从该帐户中结汇或者划出的;

(5)从境内其它单位或者从同一单位其它外汇帐户划转来的;

11.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完核销手续后,应当在核销单的出口退税专用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日期,并加盖”已核销章”后,将出口退税专用联退出口单位。

12.核销单的遗失和补办。

(1)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的,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费用由遗失核销单的单位负担),并作如下处理:A.对于空白核销单,予以注销;B.对于已经报关出口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先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C.对于已经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后的核销单原则上不予补办,特殊情况下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2)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3)出口单位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当先向外汇局提出申请补办。外汇局核实同意后,可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后,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批准件,银行凭该批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补办的出收汇核销专用联上注明”补办”字样。

13.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外汇局给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从领单之日起4个月内未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的;

(2)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180天内未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远期出口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款日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

(3)出口收汇核销差额超过成交总价10%且无正当理由的;

(4)遗失核销单后,自遗失之日起15天内未向外汇局挂失的;

(5)未用的核销单,自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未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6)多次丢失核销单、情节严重的;

(7)因关、停、并、转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时将全部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外汇管理在改革开放中创新发展

来一场“说走就走”的出境游,已成为近年来中国人休闲度假的常见选择,而行前准备往往离不开查汇率、换外币。其实,小到个人出境旅游、留学,大到企业“走出去”、吸引外资,都与高效严谨创新的外汇管理工作息息相关。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统收统支的外汇管理体制。1979年3月13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我国外汇管理改革由此拉开序幕。40年来,伴随改革开放持续深入推进,外汇管理部门始终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大局,在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强外汇储备管理、推进对外开放、做好风险防控等方面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不断完善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日前在第十一届陆家嘴论坛上表示,近年来,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不断完善,汇率弹性不断增强,在配置外汇资源、平衡国际收支、增强宏观经济韧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回顾过去40年,人民币汇率制度经历了从官定汇率到市场决定、从固定汇率到有管理的浮动汇率的重大演变。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时机日趋成熟。

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2005年,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此后,按照主动性、可控性、渐进性原则,结合内外部环境变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2015年,改进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机制,强调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要参考上日收盘汇率,以反映市场供求变化;2016年,明确“收盘汇率+一篮子货币汇率变化”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形成机制,提高了汇率机制的规则性、透明度和市场化水平;2017年,在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模型中引入“逆周期因子”。

可以说,随着人民币汇率浮动区间逐步扩大,汇率弹性不断增强,在外汇市场供求中的“自动稳定器”功能得以更好发挥,外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提高。

外汇储备管理运用日趋成熟

外汇储备是我国重要的战略资源。1981年起,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外汇储备管理制度。新世纪以来,随着涉外经济发展,我国逐渐摆脱外汇资源短缺状态,外汇储备规模2006年以来稳居世界第一。

一方面,外汇储备加强中长期战略摆布,审慎优化货币和资产结构,保障安全性、流动性和保值增值,基本形成适应大规模外汇储备和我国国情的经营管理模式。2019年以来,我国外汇储备稳中有升,截至5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010亿美元。

另一方面,外汇储备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拓展多元化运用。2003年,成立中央汇金公司,创造性支持金融机构改革,使我国商业银行逐步建立起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资产规模和盈利水平均位居全球前列,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进展顺利,职能定位得到进一步明确。2011年,成立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办公室,坚持市场化原则,不断拓展外汇储备多元化运用,为服务“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外汇储备是全球金融市场重要的投资者、是负责任的投资者,我们按照市场化原则在国际金融市场运作,尊重国际市场规则和行业惯例,维护和促进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潘功胜在第十一届陆家嘴论坛上表示。

外汇领域双向开放扎实推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将在开放的环境中适应开放,在开放的环境中赢得发展。为此,外汇管理部门积极助推我国经济对外开放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在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进程中不断提高大国开放型经济体金融宏观调控能力。

为推动金融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外汇管理部门多措并举,精准发力。比如,改革完善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RQFII、QDII、RQDII等)外汇管理制度,便利并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熊猫债),支持扩大境内商品期货市场对外开放;逐步扩大互联互通的覆盖范围,完善债券通,推动“沪伦通”落地启动,继续扩大基金互认产品范围;支持国内金融机构参与国际金融市场,规范外资参与上市公司外汇管理,推动实施外籍员工直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另外,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政策框架基本形成。比如,加强依法行政顶层设计,适时修订完善《外汇管理条例》;推进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近年来先后实施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企业单笔业务办理时间下降70%以上;提升跨境投融资自由化便利化,贯彻“事前准入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大幅节约市场主体“脚底成本”;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开展外汇管理改革先行先试,打造外汇管理改革开放新高地和试验田。

《金融时报》记者获悉,外汇管理部门将继续加快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和双向开放。近期重点工作包括:推动QFII、RQFII改革,扩大投资范围,研究适度放宽甚至取消QFII额度管理;完善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的账户体系,统一本外币跨境资金池管理政策等。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认为,随着对外开放加速,我国金融业将成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及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主力军。

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初步形成

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已初步形成。业内人士评价称,这有利于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冲击和外汇市场高强度波动,提升在开放条件下的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宏观审慎旨在维护外汇市场基本稳定,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主要措施包括建立和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监测、预警和响应机制,以市场化方式逆周期调节外汇市场顺周期波动,强化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监测监管。微观监管则旨在依法维护外汇市场秩序,突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打击虚假交易、欺骗性交易和地下钱庄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保持政策和执法标准跨周期稳定性、一致性和可预期性,坚持功能监管,加强行为监管,分类管理、合理引导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

在新的历史时期,外汇管理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动资本项目开放、金融市场双向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提升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有效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冲击,维护金融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服务于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