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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 外汇局再推出重磅八举措

继1月推出外汇政策绿色通道、3月上调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系数、扩大外债便利化试点等政策之后,国家外汇管理局4月14日最新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以下简称《通知》),涉及8条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重磅措施。

具体来看,这8条措施包括在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等。外汇局相关部门负责人14日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措施进一步下放业务权限、简化办理手续,将为企业复工复产和涉外经济发展提供更大外汇政策支持,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助力“稳外资”和“稳外贸”。该负责人也表示,与上述措施相配套,外汇局将加强事中事后监测,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在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将显著提高企业资本项目外汇资金使用便利化程度,有利于落实“稳外资”的工作要求。“按照以前的政策,一些公司外币资本金在结汇后支付人民币时,需要提供合同、发票的正本以及相应复印件。原本办理一次付款需要提前2-3天准备付款材料,改革后基本当天就可以完成。以往准备一笔付款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需要数名人员1-2小时工作时间,改革后仅需几分钟。此举将提高企业资金运营效率,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营商环境。”上述负责人表示。

疫情等客观因素致使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为鼓励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中小微涉外企业贸易融资给予支持,《通知》鼓励银行通过多种方式科学评估企业资信状况,对客观不可控因素造成涉外收付困难的企业区别分类,对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涉外企业在外汇贷款方面给予贷款延期、手续简化等倾斜。

该负责人还表示,外汇局将继续稳步推进跨境金融区块链平台“出口应收账款融资核验服务”、“企业跨境信用信息授权查证服务”等场景应用,研究企业经营等更多信息共享,吸引更多银行和企业主体使用,支持银行持续完善融资风控模型,进一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与此同时,《通知》涉及的多条举措还涉及下放业务权限,简化办理手续,旨在提升外汇业务办理的效率和便利化程度,进一步节约银行和企业的时间成本。

如,《通知》简化了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注销登记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由外汇局改为直接到银行办理。据外汇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非金融企业存续内保外贷业务约2800笔,涉及1200多家非金融企业;2019年全国境外放款注销登记约940笔。政策实施后,企业在银行即可直接办理两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注销登记,不必再跑外汇局办理,可节约企业的脚底成本。(记者 张莫)

潘功胜任央行党委书记!在外汇管理、规范平台经济发展、金融开放等方面曾这样表态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四红)潘功胜接棒郭树清,履新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7月1日的这则重磅消息刷屏了整个金融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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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人民银行官方消息,7月1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领导干部会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宣布了中央决定:潘功胜同志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免去郭树清同志的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职务、易纲同志的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副书记职务。

此次履新的“老央行人”潘功胜,此前在中国人民银行官网的“行领导”栏目中,排位在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易纲,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副行长郭树清之后,另在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组长曲吉山、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张青松、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宣昌能之前。

“学业型官员”“专业型干部”,这是市场对他的评价。现年60岁的潘功胜,出生于1963年,是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研究员;也是现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他从1993年开始从业金融,至2012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在潘功胜担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的十余年间,无论是在外汇管理政策还是利率市场化,亦或在区域金融改革、规范平台经济发展、房地产金融风险整治等金融改革中,都承担着重要角色。

例如,在2018年10月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潘功胜喊话“那些试图做空人民币的势力,几年之前我们都交过手,彼此也非常熟悉,我想我们应该都记忆犹新” 。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政策工具,在应对汇率和外汇市场波动的过程中,根据形势的变化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

2019年8月12日,针对美国将中国列为所谓的“汇率操纵国”,潘功胜撰文回应:“不会改变中国的外汇管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金融改革仍将持续深化,金融开放仍将持续。”

金融改革始终在效率与风险之间寻求权衡,这也是我国总体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在全球蔓延,一边是全球经济金融格局加快调整变革,一边是中国实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但疫情并未影响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既定步伐,金融开放继续行稳致远。

在2020年的第十二届陆家嘴论坛上,潘功胜表示,人民银行、外汇局将继续支持上海率先实施更高水平的资本项目对外开放。同时,也将加快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健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审查机制,做到对外开放和风险防控一体推进。

另对金融科技和平台企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潘功胜2020年12月明确表态,一如既往鼓励、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在服务实体经济和遵从审慎监管的前提下守正创新,推动金融科技成为助推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力量;但也要坚决打破垄断,纠正、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将坚持所有金融活动必须依法依规纳入监管,坚持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坚持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

早在2017年,潘功胜曾用“打开的窗户不会再关上”这一通俗的表述,说明中国将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外开放力度。 在“债券通”运行五周年之际的2022年7月,他再次公布两项新的金融对外开放政策,一是启动香港与内地的“互换通”;二是建立人民币与港币之间的常备互换安排。潘功胜称,将继续深化与香港的务实合作,支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推动中国金融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

“2023年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跨境资金流动由年初较高顺差趋向基本平衡,外汇储备稳中有升,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这也是潘功胜最近在第十四届陆家嘴论坛上的主题演讲。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他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逐渐呈现出的新特征:市场运行呈现较强的韧性,市场主体更加成熟,交易行为更加理性,汇率避险工具更多运用,以及人民币跨境使用水平的大幅提升,也大幅压缩了汇率风险敞口。而且外汇市场监管者面对市场的变化时,也更加从容、更加淡定、更加成熟。

“多年来,我们在应对外部冲击中积累了不少经验,外汇市场宏观审慎政策工具也更加丰富。且有信心、有条件、有能力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运行。”潘功胜强调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规范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交易者是指从事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依法拥有境外公民身份的自然人。境外经纪机构是指在境外依法设立、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资质的金融机构。会员是指期货交易所的境内会员。

本通知所称境内特定品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并公布。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境内期货交易所、会员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所涉外汇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三、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汇入资金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四、期货交易所为会员以及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可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相应的外汇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账户性质、名称及收支范围见附件1)。

五、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其他机构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可在存管银行开立相应的外汇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办理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账户性质、名称及收支范围见附件1)。

六、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在存管银行开立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账户性质、名称及收支范围见附件1)。

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存放于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的资金不占用存管银行的短期外债指标,但存管银行应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外债数据,上述资金应参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该等资金在境内实行专户管理,不得用于除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存管银行应根据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会员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实际结果,办理相关资金结汇和购汇手续。结汇和购汇只涉及期货交易盈亏结算、缴纳手续费、交割货款或追缴结算货币资金缺口等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的款项。相关资金结汇或购汇后,应按照期货交易和结算有关制度要求,直接支付给收款方或划转至相应账户。

八、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境内银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报送通过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数据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

存管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要求报送账户、账户内结售汇、境内资金划转、外债相关数据。

九、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的,直接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提供交割货款结算服务的期货交易所或会员,应当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通过银行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并留存交割结算单等相关业务档案5年备查。

十、期货交易所应按月向外汇局报送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以及资金流出入、结汇和购汇、实物交割等情况(格式见附件2)。

十一、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期货交易所、会员、存管银行等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违反本通知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十二、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

1.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外汇账户收支范围.pdf

2.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月报表.doc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