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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迎来便利,对房地产市场有何影响?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简称《通知》),推出了一揽子便利化政策,其中房地产相关政策调整引发关注。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新规,房地产相关的政策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境外个人凭购房合同可先行办理外汇结汇支付,备案证明后补;二是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限制。

有效提升房产交易效率

在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方面,《通知》明确,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李斌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通知》出台前,境外个人境内购房办理资金结汇支付,需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而房地产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通常要求先收到首付款才办理网签。为解决业务实际办理中的困难问题,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针对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试点实施“先结后补”便利措施,相关试点取得积极反响和效果。

李斌表示,为满足更多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生活等合理购房需求,推动区域融合和人才流动,国家外汇管理局此次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

房地产中介机构安居客分析认为,一二线城市和重点区域的房地产市场可能会因此获得结构性利好。由于支付效率的提升,境外人士在境内购房的流程变得更加顺畅,这可能会刺激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入市购房。

需要强调的是,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仅是在银行办理资金结汇支付时的审核程序优化,并未改变现行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享受政策便利的前提是境外个人符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

以上海为例,境外个人仍需满足在沪合法工作或学习满一年以上的条件,提供有效居留许可及劳动合同或在读证明,并且仍需遵守限购一套住宅的规定,仅限自住,不得出租或用于商业用途。同时,还需要提供近24个月内至少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缴纳证明。

据上海链家黄浦区交易管理负责人梁欢介绍,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并未改变,此次新政仅对结汇支付方式进行了便利化。

以往,境外人士买房,需要签署购房买卖合同后办理结汇手续,若选择的银行流程顺利,整个过程大概一周能完成,兑换时的利率按结汇当天的外币结算利率执行。资金到账后,后续流程会根据是否贷款有所区分:没有贷款的情况下,资金到账后即可办理过户手续;若涉及贷款,则需等贷款审批通过、拿到贷款合同后,再推进过户。“从我们一线接触的情况来看,由于新政刚发布不久加之当前整体购房决策周期拉长,对市场的实际影响还未显现。相信新政将有效提升房产交易效率,降低交易不确定性。”

企业购房限制放宽:有利于盘活商业地产市场

此外,《通知》还提及,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限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出,现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中,包括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该项政策是在房地产市场过热背景下,各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针对房地产企业和行业的调控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从防范“热钱”投机炒作角度,配合出台了“非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金、外债等资金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措施,为房地产市场阶段性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近年来,国内房地产市场形势已发生变化,房地产行业相关宏观调控措施已优化调整。基于此,相关外汇管理措施有必要加以优化调整,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助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

安居客上海认为,这意味着外资企业可以更灵活地配置经营性房地产资产,有利于盘活商业地产市场。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外汇管理改革,是中国扩大高水平开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它既提升了跨境投融资效率,也释放出鼓励外资合理参与房地产市场的积极信号。由于购房资格政策未发生改变,预计不会引发外资大规模涌入房地产市场。但对于那些真正想在中国安家置业的境外人士来说,支付流程的简化无疑是个好消息。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问答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问答

外汇管理账户_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问答_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单证审核规定

问: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如何审核单证?

答: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相关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应按照14号文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核。

问:境内机构是否可以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境内外汇划转运费?

答:可以。根据14号文第五十条规定,境内机构(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境内外汇划转运费及相关费用,由办理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的划出方银行按展业原则审核交易单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问: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费用的期限如何理解?

答: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费用的期限是指从代垫或分摊行为实际发生之日与偿还代垫或分摊的收付汇日期之间的期限。对于境内机构发生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非关联关系境内外机构间代垫分摊业务,根据14号文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可由所在地外汇局集体审议或个案审批处理。

问:14号文适用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吗?

答: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按照跨境人民币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问:境外个人如何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购汇业务?

答: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购汇业务,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境外个人将其从境内取得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的人民币收入购汇汇出的,可凭境外个人本人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其中,税务凭证包括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含电子备案信息)或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等材料。

问:服务贸易项下预收预付如何界定?

答:服务贸易项下预收预付是指服务费用的资金收付在服务发生前的交易行为。银行可结合具体业务性质进行判断。根据14号文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于服务贸易项下预收预付款,银行应确认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办理,并按要求进行申报。

问:银行凭电子或纸质税务备案表办理服务贸易付汇业务时,申报信息填写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根据14号文第五十三条规定,银行凭电子或纸质税务备案表办理服务贸易付汇业务,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swba+备案表编号后六位”。一笔交易对应多个税务备案表的,“swba+备案表编号后六位”用逗号间隔。其中,“swba”为大写字母,“+”号无需写在附言里。例如:wba123456或swba123456,swba456789等。

问: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存入和提取外币现钞,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14号文第八十一条规定,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的外汇交易,境内机构可以收取外币现钞;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除14号文第八十二条(一)至(四)款所列情况外,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确需提取外币现钞,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问:银行向外汇局报送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范围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有关规定,银行报送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范围包括:一是境内机构经由银行将机构外币现钞结汇和将机构外币现钞存入账户的数据;二是境内机构经由银行先购汇再直接提取外币现钞和从外汇账户提取外币现钞的数据。此外,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在银行发生的存取外币现钞数据也需向外汇局报送。

问:外币现钞账户撤销后银行报送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应注意什么?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有关规定,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以下简称外币现钞账户)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管理,境内机构不再通过外币现钞账户办理提钞和存钞业务。银行报送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要求不变,对于特殊情况的外币现钞存取业务,银行应做好相关业务台账登记工作。

问:存放境外的服务贸易外汇资金调回境内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银行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答:经外汇局登记备案过的境外账户资金调回境内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银行无需审核交易单证。根据14号文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境内机构外汇资金存放境外,应开立存放境外外汇账户,该账户开立前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外汇资金从上述境外存放账户调回时,如果调回至境内的账户为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账户,银行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应与境内机构确认资金性质。同时,境内机构将存放在境外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调回境内时,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申报在“货币和存款收回-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

问:银行如何办理特别纳税调整下的跨国公司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

答:为便利跨国公司相关业务办理,现就银行审单和申报方式明确如下:一是企业按转让定价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根据14号文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审核税务部门或海关部门相关书面文件、利润调整协议、发票等材料,对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按原贸易方式(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二是企业按成本分摊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根据14号文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审核具有相关权责条款的分销协议、财务报告及发票等材料,对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并按照“与保险无关的赔偿”申报在“424000 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三是企业按其他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根据14号文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审慎办理相关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在办理时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

问:承包工程企业能否将现有境外项目所属境外账户性质转为资金集中管理账户?

答:可以。根据14号文相关规定,境内承包工程企业可根据实需,在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账户变更备案手续,并按要求变更收支范围、期限和限额等,将现有境外项目所属境外账户用作资金集中管理账户。

问:如何理解“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范围?

答:“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是专指财政资金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生的所有用汇,根据《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包括14号文第八十三条中列明的情形。

问:哪些外币现钞可以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根据14号文规定,境内机构按规定收取外币现钞后,应在银行办理结汇。符合下述三种情况的,可以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按规定已提取但未使用完的经常项下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原提取外币现钞所使用的外汇账户;2)司法和行政执法等机构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为外币现钞的,银行可根据上述机构的相关文件直接办理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手续;3)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问:对于已经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币现钞,境内机构在办理结汇或划转给其他境内机构时,银行是否需要在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系统申报?

答:不需要。对于按规定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币现钞,银行应在办理存钞时在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系统申报,在办理结汇或划转给其他境内机构时,银行无需再次申报。

问:如何理解《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引》)第四十九条有关关联关系中的“重大影响关系”?例如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兄弟公司是否可视为关联公司、进出口交易双方能不能算具有“重大影响关系”?

答:“重大影响关系”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进出口交易双方没有参与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不能视为“重大影响关系”。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相关定义,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兄弟公司可视为关联公司。

问:“非关联代垫款”是否仅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综发〔2020〕11 号) 第三条规定的内容?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综发〔2020〕11号)第三条关于贸易新业态(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项下涉及的非关联代垫业务,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其他服务贸易项下非关联代垫业务,应按《指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所在地外汇局可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非关联代垫合理性、超长期限合理性及交易基础合规性等因素,按程序通过集体审议处理,或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问:服务贸易项下提前购汇业务是否有提前购汇期限、是否允许跨行、是否允许同名划转?审核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指引》第四十九条,对于服务贸易项下付汇,无提前购汇期限、跨行、同名划转限制,但银行应按实需原则审慎审核相关交易背景,确认交易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后办理。

问:服务贸易退汇是否有合理期限?

答:无期限限制。银行应根据真实合规和实需的原则,对服务贸易退汇期限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必要性进行合理审核,并在申报凭证的退款栏目中进行确认,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退款”字样。对于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应在交易附言栏目注明“特殊退汇”。

问:服务贸易退汇是否有合理期限?

答:《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流水号格式为 14 位数字:年份(2位)+税务机关代码(6位)+顺序号(6 位)。

问:国际收支申报中交易附言字数有限制,多张备案表编号过长无法罗列如何解决?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v1.2)》,交易附言字段最大长度为256个字符位,可以容纳128个汉字或者256个非汉字其他字符,可基本满足多张备案表编号录入。若确实存在交易附言无法全部录入多张备案表编号的情况,可填写主要大额备案表编号,并同时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该笔业务使用的全部备案表编号。

问:关于服务贸易项下凭税务备案表付汇的,若未在交易附言中标“swba+备案表编号后六位”的是否会产生滞留数据?

答:根据《指引》第五十三条,银行凭电子或纸质税务备案表办理服务贸易付汇业务,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swba+备案表编号后六位”。若交易附言中未标明 “swba+备案表编号后六位”或者标明有误,不会产生滞留数据,但会影响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结果。

问:承包工程企业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是否有别于用于收入存放境外的境外外汇账户?

答:承包工程企业在境外开立的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属于《指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境外账户。此境外账户既可用于货物贸易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也可用于承包工程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用于承包工程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的,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指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管理。

问:关于存放境外规模的管理,如果企业同时申请货贸和服贸两项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是否需要分别开立不同的账户?存放规模如何管理?

答:根据《指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境外账户收入和支出范围同时包含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对于企业存放境外的货贸和服贸收入,无需分别开立境外账户。关于存放境外规模管理,根据《指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时,应根据企业业务规模和实际需要,确定存放境外规模。

香港公司开户|怎么用香港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外汇

香港是三大国际金融中心之一,毗邻大陆,在贸易、金融自由方面都有独特的优势。随着跨境电商规模不断扩大,不少内地跨境电商企业都需要面临外汇收汇等问题,这时,香港公司银行账户便是不错的选择,可以轻松解决企业国际收款问题,免去企业收款的汇兑风险。今天啊丰就为大家介绍如何用香港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外汇。

了解香港银行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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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公司银行开户所需材料

1、公司全套资料:注册登记书、商业登记证、公司章程、公司签字章、注册法定文件(都须正本);

2、董事及股东资料:董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身份证明、港澳通行证或护照)、董事地址证明(近三个月来的水、电等缴费单证明单据);

3、公司业务证明文件:业务证明(公司订单、购销发票、合同、提单等)、业务计划书;

4、香港会计师签署的开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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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香港公司银行账户如何结汇转到国内?

1、香港公司账户转到国内公司账户

香港公司账户可以以外币形式转到国内公司账户,首先要确保国内公司账户能够接受外币。除此之外,银行可能会要求您提供相关商业证明、业务合同及报关单等文件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2、在内地用香港公司银行卡直接提现

一般情况下,在香港银行在开户时可以申请一张公司银行卡,这张卡可以在全球指定的ATM机上提取当地货币,在香港提取港币,在内地提取人民币。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每次取款都会产生手续费。

3、香港公司账户转到大陆个人账户

内地对于个人接收境外大笔汇款的要求非常严格,每个个人账户一年只有5万万元的购物金额。并且公司账户多次转到个人账户会被银行视为可疑行为,因此建议少转款到大陆个人账户,或者避免大额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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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维护香港公司银行账户?

1、避免长时间不使用香港公司银行账户

如果账户长时间不使用,或是极少有资金流动,那么很容易被银行列为“僵尸账户”,进而被银行清理关停。

2、避免与高危敏感国际及地区有交易

尽量不与伊朗、叙利亚、朝鲜等被制裁或经济和政治不稳定的国家进行交易,因为无法确定这类通过第三国或离岸账户才能进行汇款的交易是否是通过合规渠道,因此香港银行只要一查到,就会立即关停账户。

3、对公账户尽量不与个人交易

对公账户与个人交易会影响到账户的稳定性,更会面临严格的审查,例如收入说明、雇佣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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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时做年审报税

香港公司需要向香港政府及香港银行证明公司业务的合法性,对于每年必做的年审报税,公司要按时完成,正常做账纳税,出具审计报告,随时应对银行抽查。

5、避免不合理的快进快出账

避免账户在一天内有大笔资金的快进快出或整存整取,银行会怀疑有洗钱的嫌疑而关停账户。账户进账最好保持三天以上,同时保持账户每月至少有8笔资金流动,以此来维护好账户的正常运营。

以上就是用香港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外汇的相关内容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