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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综发〔2012〕8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汇综发〔2012〕85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汇发〔2020〕1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居;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业务,便利商业银行的黄金进出口收付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按照以下规定凭相关单证对外付汇:

(一)对于已持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的,商业银行应凭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和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黄金进出口凭证(银行付汇专用联),按货到汇款结算方式办理黄金进口项下的付汇。

(二)对于暂无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的,商业银行应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黄金进出口凭证(银行付汇专用联)、黄金交易确认凭证办理黄金进口项下的付汇。《境外汇款申请书》中“请选择:预付货款 货到付款 退款 其他”栏目下应勾选“其他”,交易附言应注明“黄金进口付汇”。

二、商业银行在办理黄金进口付汇时,如因价格变动造成实际付汇额与进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存在差额的,应按交易确认凭证上的实际黄金成交总价,凭第一条规定的有效商业单证及差额情况说明函办理付汇业务。

三、商业银行办理黄金出口业务,应凭“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手续;凭黄金进出口凭证(银行付汇专用联)、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合同或协议、收汇人为商业银行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实施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出口业务时,将无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四、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业务中的其他问题,按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有关规定办理。

五、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业务涉及结售汇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6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23号)要求,将有关交易信息在当期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旬)报表》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进行统计。

六、商业银行在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业务时,应将自身视为银行客户,并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2〕2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七、境内银行从境外借入的实物和账户黄金,暂不纳入外债指标管理,但应进行外债登记。境内银行应当参照“非居民存款”的外债登记方法,登陆银行版外债统计检测系统,按月报送其境外借入黄金数据,具体债务类型应填写为“其他”,并在备注中填写“黄金拆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及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及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4〕79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黄金借贷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外汇管理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253号)第一条第五款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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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汇综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 综合司, 商业银行, 办理, 黄金, 进出口, 收付汇, 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

9月17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国家外汇管理局了解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发布,明确“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将在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港澳居民购房结汇支付便利推广至全国”。

此次,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通知中明确,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具体来说,即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表示,《通知》出台前,境外个人境内购房办理资金结汇支付,需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而房地产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通常要求先收到首付款才办理网签。为解决业务实际办理中的困难问题,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针对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试点实施“先结后补”便利措施,即购房者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可先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办理结汇支付,后续再补交备案证明文件。

李斌还表示,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试点实施取得积极反响和效果。为满足更多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生活等合理购房需求,推动区域融合和人才流动,国家外汇管理局此次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

需要强调的是,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仅是在银行办理资金结汇支付时的审核程序优化,并未改变现行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享受政策便利的前提是境外个人符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简化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便利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真实合规办理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部分外汇账户进行清理整合,进一步减少账户种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合工作涉及账户

此次清理整合工作涉及20类外汇账户:

(一)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1200);

(二)经常项目-境外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900);

(三)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四)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五)资本项目-境内资产变现账户(2103);

(六)资本项目-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七)资本项目-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2105);

(八)资本项目-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2106);

(九)资本项目-境外资产变现账户(2201);

(十)资本项目-国内外汇贷款账户(2303);

(十一)资本项目-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2306);

(十二)资本项目-境内机构衍生业务境内专户(2402);

(十三)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账户(2403);

(十四)资本项目-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2408);

(十五)资本项目-QFII境内外汇账户(2409);

(十六)资本项目-QFII人民币账户(2410);

(十七)资本项目-RQFII人民币账户(2411);

(十八)资本项目-QDII募集销售与清算账户(2413);

(十九)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2417);

(二十)国际资金主账户(3600)。

二、账户整合规则

(一)将“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和“经常项目-境外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

(二)将“资本项目-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并入“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

(三)将“资本项目-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资本项目-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

(四)将“资本项目-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与“资本项目-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

(五)将“资本项目-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并入“资本项目-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六)将“资本项目-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并入“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

(七)将“资本项目-QFII人民币账户”“资本项目-QFII境内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RQFII人民币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合格境外投资者账户”。

(八)将“资本项目-QDII募集销售与清算账户”并入“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

(九)将“资本项目-境内机构衍生业务境内专户”和“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

(十)取消“国际资金主账户”。根据《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印发)要求,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应将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按照资金性质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银行应根据《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见附件1)对上述账户进行清理整合。

为保障本次账户清理整合工作顺利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2),对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入账和使用等业务操作进行了明确。银行和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指引》办理相关业务。

三、相关工作要求

银行应于2020年1月31日18:00至2月2日18:00之间,根据本通知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刷新历史数据;

(二)更新账户类型代码表;

(三)对业务系统和数据报送接口进行升级。

在此之前,银行应做好修订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配套工作,确保已废止的账户类型不再开立新的账户;对刷新类型后继续使用的账户,按照刷新后账户类型 的相关规定办理账户相关交易,并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对辖内银行做好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 日 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 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519113、68402163、68402250

特此通知。

附件:1.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

2.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0月23日

(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2019年10月25日信息http://100.1.63.45/safe/2019/1025/144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