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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政策问答

问题一:请问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如何实施?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是指在前期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地区范围和业务范围。与前期试点方式相同,此次扩大试点政策,将由各试点分局根据所在地实际需求制定试点方案,并对外公布试点的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可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试点备案,并开展相关试点业务。

问题二:请问《通知》第五条中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把握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这一要求?

答:支付机构或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为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按照以下原则把握:一是通过支付机构或银行自身电子化业务系统监测跨境电商企业在本机构年度内办理的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情况,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不要求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二是外汇局将按月向支付机构和银行通知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支付机构和银行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核对,并提示从事货物贸易跨境电商的企业客户在公布名单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未来,支付机构和银行可通过接口等方式与外汇局联网,实现非名录企业名单通过系统自动传输。

问题三:请问《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实现网上办理,具体是指哪些业务报告?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对于“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业务”、“转口贸易收支业务”、“差额业务”和“其他特殊交易业务”,符合报告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自2020年1月1日起,无论企业业务发生之日与实际报告日之间间隔是否超过30天,上述业务报告均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实现网上办理。上述业务报告的法定报告时限仍按照38号文执行,如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报告预计的付款信息。

问题四:请问《通知》第九条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后,A类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是否仍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答:《通知》第九条已明确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此条适用于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的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银行需按现行法规规定对上述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

问题五:请问企业分支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提交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相关材料)中是否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答:企业分支机构根据《通知》第十条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相关材料中可以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也可以是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负责人签字。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汇发23号,以下简称《规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一、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的目标是什么?

答: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的目标,一是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大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方便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支持跨国公司总部经济发展,为产业转型升级创造条件。二是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三是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资本项目可兑换体制和机制。促进企业和银行业务创新,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降低外汇管理成本,增强企业和银行国际竞争力,不断释放改革红利。四是综合监管加强风险防控。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健全跨境资本双向有序流动机制,加强数据申报与监测分析,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据了解,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自2012年底开始试点,此次深化改革试点有什么考虑?

答:为加大对跨境贸易投资的金融支持,2012年12月1日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12个省市开展了三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参与试点企业73家(包括2247个境内外成员单位),12家中外资银行成为试点合作银行。试点充分尊重市场需求,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大幅降低了企业财务成本,实体经济受益显著。如北京地区1年累计为试点企业带来上亿元人民币综合收益。二是进一步优化“总部经济”政策环境,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试点过程中,有的跨国公司将中国区财务管理中心提升为亚太区财务管理中心,有的在中国设立了全球区域结算中心。三是提升银行国际竞争力。通过为跨国公司提供资金管理创新服务,有的试点银行稳步增加市场份额,实现银企互利共赢。四是突破现有管理框架,为探索主体监管和资本项目开放积累了有益经验。五是风险防范措施到位,外汇收支风险整体可控。

根据试点情况,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比较成熟有效,得到了企业、银行和地方政府广泛欢迎和支持,具备了进一步深化改革试点的条件。因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规定》。

三、此次深化改革试点在哪些方面做了改进和创新?

答: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不同于现行区分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的管理体制,打破了经常、资本常规管理界限,以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良好的跨国公司为载体,通过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管理方式,分别集中管理境内、境外成员单位外汇资金,降低整体结算及汇兑成本,赋予企业更大的资金运作空间,体现了服务实体经济的特点。一是创新跨国公司账户体系。跨国公司可同时或单独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划转自由,无额度控制,国内、国际两个账户资金有限融通,可在规定的外债和对外放款资金额度内划转,为境内外成员融通资金提供便利。二是便利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用。跨国公司利用同一账户实现了不同成员企业、不同性质资金的归集处理,既可以办理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下资金收付,并开展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也可运营直接投资、外债、对外放款等资金,节约企业财务成本。三是进一步简化跨国公司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四是统筹使用外债、对外放款额度。跨国公司既可以集中管理使用成员企业全部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也可集中部分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便利企业内部调剂余缺。五是资本金、外债结汇采取负面清单管理。资本金和外债资金可先结汇进入企业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审核真实性后对外支付。

四、此次深化改革试点政策适用哪些主体,申请程序是什么?

答: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1亿(含)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合并计算)或单一企业集团,无论中资还是外资,只要具有真实业务需求、规定的管理措施和手段、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均可以开办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业务。但深化改革试点工作并非一步到位,而是分阶段推进,优先考虑业务需求突出、内控机制健全、风险把控能力强的企业。以实体经济需求为导向,适应外汇收支形势发展需要,实事求是,本着循序渐进,扎实稳步实施的原则,不强求企业参与试点。企业开办试点业务,需事前向外汇分局报送备案材料,分局备案后即可办理业务,分局通过加强监测分析实施监管。

五、如何申请开办试点的备案手续?

答:备案手续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各外汇分局向总局备案操作规程。分局拟在辖内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应根据《规定》及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准入条件等操作规程,按程序向总局备案后实施。为确保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作管理业务顺利开展,便利企业办理业务,分局应于2014年6月1日前完成备案手续。二是跨国公司向分局备案。包括注册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跨国公司应向所在地分局进行事前备案后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对于《规定》实施前,已经开展此项业务的跨国公司,如拟继续适用之前的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框架和政策,无需向分局另行备案;如拟按《规定》调整试点方案,仅需向分局提交变更后的业务需求等材料备案,已经提供的材料无需再提供。分局应在收到完整的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

六、跨国公司开展试点后,如何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

答:跨国公司可以指定主办企业,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并集中核算一定时期经常项目下外汇应收应付资金,收支相抵后按净额结算,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收结汇和购付汇手续大幅简化,经办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办理相关业务。

跨国公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极大便利的同时,银行、企业也应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确保交易的真实性。银行审核真实性的,银行留存审核后的单证5年备查;企业留存每笔收付汇相关单证5年备查。无论是主办企业的实际收付款数据,还是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前成员企业的原始收付款数据,都应按规定做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货物贸易核查信息申报。各外汇分局将充分利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平台等科技手段,加强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

七、跨国公司开展试点后,如何办理外债资金和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意愿结汇?

答:跨国公司集中运营管理外债资金和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可以在境内成员企业之间调剂使用,并按照意愿方式办理结汇。其中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和境内再投资账户资金。结汇时应遵守如下规定:一是结汇应由跨国公司指定的主办企业通过其开立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二是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划入主办企业对应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资金使用时,开户银行应审核真实性后直接支付,并留存相关单证5年备查。有关单证可以是主办企业经营范围内所涉单证,也可是成员公司经营范围内所涉单证。原则是谁使用资金谁提供单证。三是结汇后资金使用应遵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并不得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四是银行、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结汇和支付数据至外汇局相关业务信息系统。

八、跨国公司开展试点后,应当如何开展国际收支申报?

答: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应严格按规定向银行申报跨境资金收付性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一是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跨境资金收付,应按照关于跨境资金收付的国际收支申报要求进行申报。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内非居民间的资金收付,应按照关于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间交易的要求进行申报。二是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应按照关于境内居民之间外汇划转要求报送有关数据。三是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国际收支申报,区分实际收付款数据和逐笔还原的原始收付款数据进行申报。

九、此次深化改革试点采取了哪些措施防控风险?

答:一是继续严格落实额度控制监管“阀门”。国际与国内主账户之间需在规定的外债和对外放款资金额度内划转。二是加强数据监测。赋予国内、国际资金主账户专门账户代码,全面采集两账户外汇收支等信息;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应进行还原数据申报。三是强化银企责任。银行、企业签署确认书,承诺合规办理业务。四是加强核查检查。银行企业办理业务,需留存相关单证备查,通过外汇局跨境资金监测平台加强数据统计与监测分析,确保风险可控。

云南外贸企业迎重大政策利好 名录登记可就近在银行办理

4月25日,记者从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举行的2024年一季度云南省金融运行情况发布会获悉,今年1-3月,云南省深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云南外贸企业迎来重大政策利好

据介绍,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优化外汇业务流程,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通知》释放的政策红利主要包括:

一是取消一项行政许可管理——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外贸企业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需要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此前,作为行政许可管理,企业需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办理名录登记。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相关外贸管理部门对外贸企业的管理方式发生改变,许多事项管理也由事前准入管理转为事中事后管理。此次改革就是顺应管理方式的转变,取消了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的行政许可,改由银行采集企业名录信息。

新的政策将为企业节省“脚底成本”。如,云南辖区外贸企业办理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必提前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可以就近在银行办理账户开户或收付汇业务时一次性进行名录登记,无需在不同部门间重复跑腿,可以为企业节省2-3天时间。

二是简化一项业务办理材料——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此前,在综合保税区这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如遇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业务,原先的法规要求银行在真实性审核基础上,还需审核海关监管单证和主体不一致的书面说明等材料。随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贸易创新发展,业务模式更加灵活多样,对优化金融服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考虑到近年来银行展业能力不断提升,《通知》取消了办理上述业务时提交海关监管单证和主体不一致的书面说明的强制性要求,银行可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如,云南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因特殊经营模式导致在贸易结算环节经常出现收付汇主体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情况,新政策将给企业贸易结算带来较大便利。新政策明确了针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主体不一致”的情况,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真实性和合理性的相关材料后办理,企业需向银行提交的材料将较以往得到简化。

三是放宽一项登记业务权限——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外贸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可能会出现由于交易合同终止或变更、货物质量或商品价格改变等因素导致货款退汇的情况。为进一步便利企业跨境贸易外汇收支结算,《通知》放宽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的权限。在《通知》发布之前,外汇局对A类企业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货物贸易特殊退汇(非原路退回或退汇时间间隔超180天)实施登记管理。此次《通知》在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前提下,对该业务权限进行了调整。对于“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其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在外汇局登记的标准,将从现行等值5万美元提高至等值20万美元。

从云南的实际情况看,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企业中,A类企业占比超过95%。《通知》实施后,约有50%的货物贸易特殊退汇登记业务无需前往外汇局办理,进一步满足经营主体的便利化诉求。

四是优化一项监管措施——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通知》调整了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通知》规定合规情况已改善的B、C类企业经外汇局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延期收付汇业务。

具体来说,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为企业办理该业务。此举能更好地保障企业真实合规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

下一步,外汇局云南省分局将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工作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持续开展宣传培训,帮助银行和企业更好地适应新政策,将政策用好用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