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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据国家外汇局网站,2024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1月4日至5日在京召开。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23年外汇管理工作,分析当前金融外汇形势,研究部署2024年重点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作工作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总经济师出席会议。主题教育中央第十八巡回指导组副组长周小莹到会指导。

会议指出,2023年,外汇管理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助力经济回升向好,有效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各方面工作取得新进展。全年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外汇市场在错综复杂形势下保持基本稳定。一是党的领导进一步强化。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从严从实抓好中央巡视整改,提升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二是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不断提升。加强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供给,在全国实施一揽子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促进科创企业发展,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引进来”。优化外汇服务,便利个人外汇业务办理,为杭州亚运会、成都大运会提供优质外汇保障服务,推动银行持续提升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丰富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深化外汇市场建设,优化企业汇率避险服务。支持区域开放创新,在横琴粤澳、前海深港、雄安新区等重点区域先行先试外汇管理创新政策,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三是外汇监管更加精准有效。加强宏观审慎管理,逆周期调节外汇市场供求。强化重点业务、重点主体监管,加大联合监管力度。有序推进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强化科技赋能提升监管成效。严厉打击地下钱庄、跨境赌博、出口骗税等外汇违法违规活动。四是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不断完善,全年外汇储备规模稳定在3.1万亿美元以上。

会议强调,2024年,外汇管理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稳步推进外汇领域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加强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以外汇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

会议部署了2024年外汇管理重点工作。一是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外汇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抓好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持续深化中央巡视整改,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强化干部队伍的纯洁性、专业性和战斗力。二是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以支持科技创新和中小微企业为重点,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扩大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覆盖面,推动贸易新业态规范创新发展。完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着力提升资本项目开放的质量。建设开放多元、功能健全、竞争有序的外汇市场,持续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支持海南自贸港、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建设,支持高水平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三是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和预期引导,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和响应机制,坚决对顺周期、单边行为进行纠偏,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维护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四是强化外汇领域监管全覆盖。依法全面监管外汇业务,加强常态化监管,运用科技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完善“实质真实、方式多元、尽职免责、安全高效”的跨境交易管理机制,稳妥推进银行外汇展业改革,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五是完善中国特色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六是夯实外汇管理基础工作。加强外汇管理法治建设,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收支统计体系,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全面优化外汇局业务流程,探索构建“智慧外管”,开展外汇重点课题研究。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部门、各省级分局、各所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有关同志应邀出席会议。

汇率波动加大,谁在欢喜谁在忧?

新华社北京1月20日电 题:汇率波动加大,谁在欢喜谁在忧?

新华社记者姜琳、于佳欣、有之炘

随着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小幅趋稳,个人购汇热情明显下降。国家外汇管理局最新数据显示,今年1月份以来个人日均购汇环比和同比均有所回落。汇率波动加大背景下,企业则努力为资产保值增值“想法子”,有的企业“吃果子”,“坐收”数千万汇兑收益,也有的“挨板子”。

“稳”:百姓购汇理财趋缓

每年年初是五万美元个人购汇额度重启之时,计划出国留学、旅游的市民通常会在此时换汇以备使用,一些想买外币理财的投资者也会集中购汇。不过近期美元大幅贬值,使得今年的情形有些“不一样”。

“年初到现在,居民购汇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一家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外汇交易主管告诉记者,美元走弱加剧了大家的观望心态,个人投资者都在调整自己的“钱袋子”。同时银行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加强了用汇真实背景审核,部分虚假换汇打了“退堂鼓”。

上海市民李女士因孩子在美国留学,近日用手机网银换了五万美元。“现在只是要先填一份《个人购汇申请书》,但换汇与过去一样,不存在障碍。”李女士说,五万美元不够用也不需要找亲友帮忙。只要能提供学费证明、生活费用证明等真实材料,想换多少外汇都可以。

记者注意到,《个人购汇申请书》要求写明预计用汇时间。按照规定,如果到期不用或者没有出境记录,居民应及时到银行结汇,否则就是违规。

“个人购汇下降说明大家对这一政策的理解比较准确,情绪也保持了基本稳定。”外汇局新闻发言人王春英说,对于虚假申报、骗汇、欺诈、洗钱、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的个人,将列入“关注名单”,不仅购汇受到限制或者被禁止购汇,还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喜”:出口企业收入增加

“人民币适当贬值对出口企业是好事,我们合同都是按美元计价,这等于挣的钱多了。”赛轮金宇集团财务中心资金管理部部长邓颖告诉记者,比如前一阵人民币快速走低,一笔1000万美元的出口轮胎订单结汇时就增加了102万元收入。

过去几年,受人民币持续升值影响,国内以出口为导向的诸多外贸企业承受重压。特别是纺织、服装、家具、玩具、造船等制造行业的国际竞争力被大幅削弱,市场份额不断下滑,日子难过。

招商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谢亚轩表示,尽管人民币汇改的初衷不是刺激出口,但人民币对美元走低客观上会增加其汇兑收益,有助于提振部分外向型行业。有测算显示,人民币每贬值1%,纺织服装行业销售利润率可上升2%至6%。

回顾过去一年,人民币对美元即期汇率从去年1月4日6.50左右,到12月最低触及6.9666,最大7.2%的贬值幅度,足以让许多出口企业“笑开颜”。

近日首批公布2016年业绩的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净利润增长12.6%,其中,仅汇兑收益就高达7777万元。华西股份19日发布最新业绩,预计2016年利润暴增5.9至6.2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受人民币汇率贬值的影响,汇兑收益好于预期。”

“忙”:企业加大自身外汇管理

与个人购汇降温相对应的,是近期企业近期到银行结汇的升温。

一位手握上亿美元的外贸企业财务总监告诉记者,近日他到银行结了一大笔外汇,原因是“眼看着人民币对美元反弹,怕美元走得更低,见好就收”。而在之前的半个月里,他一直在推迟结汇时间,同时竭力偿还外币债务。

事实上,“何时结汇”只是汇率波动带来的问题之一,大部分企业由于贸易的双向性、资金和债务的多元化,都得在财务安排上忙碌不已。尤其是因人民币走低而频频“吃亏”的企业。

对航空、房地产行业以及涉及较多海外施工项目的工程企业而言,由于持有大量美元债务,人民币对美元走低,相当于要偿还的钱增加。

业内人士表示,为了减少汇兑损失,许多企业从2016年开始大幅增强了对汇率的重视程度,一些上市公司甚至将外汇管理上升到董事会层面,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力争在汇率波动中少“吃亏”。

从近日发布的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看,虽然特定行业还是因汇率变化受损,但与2015年相比,企业普遍“赔的少了”。宝钢股份、中金岭南等均表示通过对美元负债的有效管理,实现了全年汇兑损失较同期大幅减少。

“对企业来说,最关键是不要对赌汇率走势。随着1月人民币对美元的大幅反弹,一些企业可能正在品尝苦果。”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研究员韩会师说,任何汇率都有波动周期,见好就收的人虽挣不了大钱,但在行情变化中坚持得更长久。

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惩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公务员以及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国有外经贸企业,是指国有外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的国有生产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三条 有本规定所列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骗购外汇行为之一,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伪造、变造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二)使用、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三)重复使用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四)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

(五)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但是合法的易货贸易除外;

(二)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而由对方给付外汇的;

(三)明知用于非法套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套汇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撤职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

(四)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五)明知用于逃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

(六)以其他方式逃汇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营利为目的,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数额不满5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人民币的,给予撤职处分;数额在5万美元以上不满1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3万元人民币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国有外经贸企业在代理进口业务中,因过失导致他人骗购外汇或者非法套汇,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办理结汇、售汇、付汇和开户业务中,因过失导致他人骗购外汇、非法套汇或者逃汇,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规定所列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国家公务员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便利,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为其提供服务,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造成他人骗购外汇、非法套汇或者逃汇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国家公务员,玩忽职守,造成他人骗购外汇、非法套汇或者逃汇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包庇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或者有其他妨碍外汇管理执法监督、检查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前两款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主动交代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并退出外汇和违法所得,或者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弄虚作假,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自营进出口的国有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施行后、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处理的,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