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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类常用对公外汇账户简析

外汇账户是银行提供国际金融服务的基础,也是企业开展国际贸易的先决条件。按照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外汇账户可以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本文就日常业务过程中最常涉及的9类外汇账户展开探讨。

一、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

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是涉外企业最常接触的一种账户,主要用于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的跨境资金收付。外管局现已不对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的开立和变更进行事前审批,账户一般不得提取现钞(除了银行汇路不畅、向战乱国家支付外汇等特殊情况)。开立此类账户,企业需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1、开户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为授权办理,需提交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书;

4、《单位基本情况表》;

5、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6、印鉴卡;

7、当地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RA账户)

NRA账户,即NON-RESIDENT ACCOUNT,为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的账户。境内机构在编制账户账号时,应统一加前缀“NRA”。NRA账户不得存取现钞。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当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不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准。

NRA账户有利于“走出去”企业在境内银行进行资金管理,以保障资金安全,提高银行、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与NRA账户之间的外汇收支,按照跨境交易进行管理,银行按照跨境交易原则审核背景真实性(NRA账户以办理经常项下收支为主)。

三、资本金账户

资本金账户主要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企业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资本金账户,并可根据实需原则,在异地开立资本金账户。银行凭企业提交的申请书、业务登记凭证、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为企业开立账户。企业境外汇入的资本金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的,银行应在出资入账登记中将“投资人与缴款人是否一致”一项勾选为“否”。

企业资本金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

3、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4、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四、结汇待支付账户

结汇待支付账户主要用于存放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企业可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银行凭业务登记凭证为企业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性质的资本项目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

企业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汇回资本项目账户。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直接投资和外债资金)结汇用于关联企业借款的,偿还本金须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符合条件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可采用便利化措施,凭《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含意愿结汇)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自行评估,根据企业资质,如一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货物贸易A类企业等,判断是否将企业纳入便利化措施范围。)

五、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资本项目结算账户主要用于接收股权转让对价、境外上市首发募集资金、境外投资企业减资所得等。银行凭业务登记凭证、控制信息表为企业开立账户。企业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并可根据实需原则,在异地开立账户。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开户主体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因出让环境权益开立账户的无需提供业务登记凭证)。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

六、外债账户

外债账户用于存放境内企业向境外借入的资金款项。银行凭业务登记凭证和《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为企业开立外债账户(除试点地区可在银行办理外债登记外,其余地区的企业需到外管局办理外债登记)。一笔外债可开立多个外债账户,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可共用一个外债账户。新登记外债可通过已有的或新开立的外债账户办理资金收付。确有合理需求的,企业可在异地开立外债账户,无需事前核准。

无合理原因的,外债提款项下境外汇款人应当与债权人一致,外债还款项下境外收款人应当与债权人一致。外债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可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与签约币种不一致。提前还款时,应当审核贷款合同中关于提前还款的条款,且债权人、债务人均同意提前还款,并由债务人提出申请。企业可自行与银行办理外债本息的套期保值业务。

七、境外放款专户

企业向境外融出的资金需通过境外放款专户划转。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完境外放款登记后,可在注册地银行凭业务登记凭证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多笔境外放款可共用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一笔境外放款也可以开立多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新登记境外放款可通过已有的或新开立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资金收付。

企业办理境外放款,需提供境外放款的资金来源证明、境外借款人的资金使用计划等。银行应核对境外放款资金额度控制信息表中跨境流出控制信息,如企业本次汇出金额超过尚可汇出金额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汇出业务。境外放款还款资金汇回后,可直接结汇、保留外汇或对外支付。

企业可到所属省级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境外放款额度注销登记。

八、国内资金主账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9】7号)等相关文件,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内企业作为主办企业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开展集中外债额度、集中境外放款额度、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中的一项或多项业务。国内资金主账户应在取得备案通知书一年内开立。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国内资金主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国内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主要包括:集团经常项目资金收付、集中额度内的外债和对外放款本息收付、与成员企业间的资本和经常项下资金划转、结售汇资金划转等。

九、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国内外汇贷款账户主要用于存放境内企业国内外汇贷款与外汇委托贷款(以下统称“国内外汇贷款”)资金及还款资金。一笔国内外汇贷款可开立多个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多笔国内外汇贷款也可共用一个国内外汇贷款账户。银行凭国内外汇贷款合同等证明材料为融资企业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已经进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且按照规定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如货物贸易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债务人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境内外汇贷款,应由债务人通过购汇银行向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办理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核准后(事前核准),方可办理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相关手续。

最新购汇流程调查:申报信息细化 要填这些信息(图)

中行网银结汇申报_个人购汇额度变化_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完善

资料图。山西太原,银行工作人员正在清点货币。张云摄

中新网北京1月4日电(邱宇)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消息称,外汇管理部门对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进行完善。外汇购买额度与流程是否出现变化、境外留学和旅游会否受影响呢?对此,中新网(微信公众号:cns2012)记者进行了梳理和了解。

每人每年五万美元购汇额度不变

2017年,居民每人每年的购汇额度没有变化,仍为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近日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外汇管理部门对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进行完善,“不涉及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个人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没有变化。”

2007年2月实施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个人购汇申报信息更详细

虽然个人年度购汇额度不变,但购汇申报信息与以前相比更为细化。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在谈及“本次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主要涉及哪些内容”时表示,细化申报内容,明晰个人购付汇应遵循的规则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新网记者从多家银行了解到,2017年,无论是通过银行柜面还是通过网银、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购汇业务,均需要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该申请书对个人购汇用途作出了详细分类。

在北京工作的刘先生告诉记者,去年自己购汇时,只需简单填写用途,在旅游、探亲、就医等诸多选项中勾选一个就可以。“但从今年的《个人购汇申请书》来看,因私旅游要写目的地、预计停留期限,留学要写学校名称、留学国家、年学费、年生活费等,比之前详细多了。”

中行网银结汇申报_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完善_个人购汇额度变化

招商银行手机银行《个人购汇申请书》,要求写明个人购汇用途。

购汇等待时间无明显增加

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并不意味着需要等到申请书被审批后再购汇。

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等银行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说,申请书主要用于备案。一般情况下,用户在填完上述申请书后可以立即拿到外汇,不需要等到审核通过,所以购汇等待时间没有明显增加。

尽管如此,如果出现虚假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有所加大。根据《个人购汇申请书》,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关注名单”个人列入名单当年及之后两年不享有个人便利化额度,同时依法移送反洗钱调查。

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完善_个人购汇额度变化_中行网银结汇申报

招商银行手机银行《个人购汇申请书》,提及惩处措施。

境外留学和旅游不受影响

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完善后,是否会影响境外留学和旅游?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没有影响”。

该负责人表示,出境留学,便利化额度内购汇,按规定进行完整、真实的信息申报;超过便利化额度的,提供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费证明或生活费用证明就可以购汇;出境旅游,可以在便利化额度内按需购汇,也可在境外使用银行卡消费,用汇不受影响。

购汇不得用于境外购房及证券投资

值得注意的是,购买外汇不能用于境外买房和证券投资。

《个人购汇申请书》规定了境内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的6项“禁令”,其中第5项规定,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上述规定并非新政。“当前我国资本账户尚未实现完全可兑换,资本项下个人对外投资只能通过规定的渠道,如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实现,”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

上述负责人指出,除规定的渠道外,居民个人购汇只限用于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包括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公务及商务出国、探亲、境外就医、货物贸易、购买非投资类保险以及咨询服务等。

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完善_中行网银结汇申报_个人购汇额度变化

招商银行手机银行《个人购汇申请书》,申请书中提及六条“禁令”。

购买外币理财需谨慎

不能进行境外购房及投资,有人选择配置外币资产或购买外币理财,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人民币利率水平仍显著高于其他主要货币,境内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收益率相对较高,产品种类非常丰富,也是投资者更为熟悉的市场,能够满足市场主体多元化的资产配置需求。

该负责人强调,市场主体要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克服从众心理,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谨慎理性投资。(完)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外汇领域高水平开放都做了什么?国家外汇管理局权威解读

近年来我国外汇领域高水平开放都做了什么?国家外汇管理局15日发布专栏文章进行了权威解读。

专栏文章指出,近年来,国家外汇局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稳步推进外汇领域高水平开放,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渐进式资本项目开放道路,不断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目前,已有超过90%的资本项目实现不同程度的开放,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取得积极进展。

跨境直接投资开放水平持续提高

专栏文章指出,国家外汇局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外资来华展业兴业。全面实现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简化直接投资外汇账户管理,取消外汇资本金、保证金、资产变现账户等开户数量限制,放宽资本项目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前期费用额度和有效期等限制。推动存量权益登记制度改革,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持续推进“多报合一”改革,便利外商投资企业数据申报。在深圳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开展“科汇通”试点,有效满足科研机构引入跨境资金相关外汇政策诉求,助力深港两地科技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和科技产业协作。

国家外汇局优化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对境外直接投资实施分类管理,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走出去”。会同人民银行将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3上调至0.5,更好满足企业“走出去”资金需求。同时,积极支持对外投资相关法律服务建设,会同司法部出台与律师“走出去”相配套的外汇举措,便利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国家外汇局稳慎推动跨境股权投资试点,更好支持跨境投资创新发展。在部分区域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外汇管理试点,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开展跨境产业、实业投资,有序推动区域金融改革开放。

跨境证券投资渠道不断拓展

专栏文章指出,国家外汇局稳步扩大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已涵盖股票、债券、商品期货等领域,沪深港通、债券通、互换通、“跨境理财通”试点、基金互认等投资渠道不断拓展,基本形成以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互联互通机制和境外投资者直接入市为主的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模式,一级市场开放水平日益提高,多数二级市场开放渠道已不存在汇兑限制。

国家外汇局加大境内股票及债券市场发行端的外汇政策供给。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逐步统一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熊猫债相关资金管理规则,简化入市流程,优化账户和汇兑管理,增强境内债券市场对境外机构的吸引力。配套完善红筹企业境内上市后回购、股东减持等业务的外汇管理政策,满足红筹企业回归境内上市后交易需求。

国家外汇局持续提升跨境证券投资便利化水平。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资金汇出比例、本金锁定期、投资额度等要求,扩大QFII投资范围,拓宽QFII/RQFII通过境内外汇市场进行外汇风险管理渠道。会同相关部门统一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涉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和汇兑等管理规则。优化完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额度管理,规则化发放QDII额度,截至2023年10月末,已向186家机构累计发放1655.19亿美元额度。

跨境融资和资金支付使用更加自主便利

专栏文章指出,国家外汇局推进外债登记管理改革。取消外债账户开户数量限制,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开立多个账户。简化外债登记手续,在全国推广实施企业网上办理外债登记,降低企业“脚底成本”。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等4个省(市)部分区域,试点由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办理相关外汇业务。

国家外汇局便利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跨境融资。在北京、上海、江苏、湖北、海南等多地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不受净资产规模较小的限制,并结合试点情况不断拓展试点范围和主体。试点政策有效缓解了“轻资产、高成长”科创企业的融资需求,覆盖了全国约80%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惠及28万家企业。

国家外汇局持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实施本外币合一政策,大幅简化跨国公司相关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管理。有序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归集比例,促进跨国公司发展总部经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截至2023年10月末,全国共有近千家跨国公司开通跨境资金池业务,涉及1.7万家境内外成员企业。

国家外汇局推进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事后由银行进行随机抽查,大大缩减了企业办理业务的流程和时间。截至2023年10月末,全国共办理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超125万笔,超2000亿美元。

下一步将继续稳步扩大外汇领域制度型开放

专栏文章指出,国家外汇局以支持科技创新和中小微企业为重点,持续推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加快出台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一揽子政策举措,全面推广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在全国推广银行办理本外币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政策。

国家外汇局着力提升资本项目开放的质量。推进境外上市、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等法规修订,稳慎推进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吸引更多外资金融机构和长期资本来华展业兴业。研究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探索支持跨国公司财资中心建设。支持上海、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区域开放创新。

国家外汇局强化开放监管能力建设。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将风险防控与推进改革、扩大开放一体谋划、一体推进。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提升监管科技水平,优化系统监测指标,提高系统监测预警效率。加强协同监管,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

国家外汇局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持续加强跨境资本流动总量和结构变化的监测分析,加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监测预警,丰富政策工具箱,切实防范风险跨市场、跨境传递共振,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