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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资本项目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数字化水平,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相关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RMB@pbc.gov.cn或zibensi@mail.safe.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发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三、将意见传真至:010-66016463或010-6840220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1日。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6月16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合规高效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提升银行数字化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可按照规定通过线上审核电子单证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以下称经营主体)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以下称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本通知所称电子单证,是指经营主体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银行认可且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行政许可文书、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和纸质凭证的电子扫描件等。本通知所称相关资本项目业务,是指银行在线下有权限直接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

二、银行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一)建立完备的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种类、业务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事中事后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措施等。

(二)具备传输、存储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相关技术能够保证传输、存储电子单证的合法性、完整性、安全性。

(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银行应统筹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风险,根据各地区业务风险、内部合规和风险控制等具体情况,组织授权境内分支行依法依规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三、银行应考虑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业务的合规和信用状况,原则上不得为以下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一)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以下(不含A类)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

(二)列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管控名单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的经营主体。

(三)近一年有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境内机构,自成立之日起至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日有外汇行政处罚记录)的经营主体。

四、经营主体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应当向银行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银行认可且可以留存的真实、完整、清晰的电子单证。

经营主体不得篡改或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

五、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应当采取同线下方式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相当的尽职审查措施,严格遵守展业原则、相关资本项目业务审核原则和档案管理要求等,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应要求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经营主体提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且与原始交易单证一致的电子单证。

(二)银行应按规定对经营主体提交的电子单证是否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进行合理审核;对于经营主体提交的电子单证无法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合理的,应要求其转为线下办理,并提交原始交易单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技术识别等手段,避免不应重复使用的同一电子单证以及与其相应的纸质凭证被重复使用或篡改。

(四)银行发现有伪造、变造或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的,应自发现之日起,停止为该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六、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时,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跨境收支、账户、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

涉及跨境收支信息报送,应在“交易附言”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账户开销户信息报送,应在“备注”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境内划转信息报送,应在“交易附言”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结汇信息报送,应在“结汇详细用途”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购汇信息报送,应在“填报人”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资本项目业务登记,应在各类协议登记“备注”栏标注“CADS”字样。

银行办理涉及人民币跨境收付的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时,还应根据《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数据。

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对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开展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银行和经营主体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管理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八、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境内分行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0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完成首笔银企外汇交易服务平台业务

近日,在国家外汇便利化政策精神指引下,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市中心支局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指导支持,江苏无锡农商银行依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企外汇交易服务平台,成功为F地毯有限公司办理外汇掉期业务,实现全国农商系统首笔汇率衍生品线上化直连交易。

F地毯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三十余年发展历程的专业地毯生产小微企业,专注于高、中档方块拼装地毯和人造草坪地毯的研发与生产,产品远销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满足生产经营需求,该公司过往外汇收汇后均采用即期结汇方式,将收汇资金及时结汇后投入生产运营。

近年来,伴随F公司业务规模拓展及产业链延伸,其新增进口原材料采购业务需通过外汇市场进行购汇操作。由于结售汇业务办理存在时间差,且国际外汇市场汇率波动具有显著不确定性,F公司因此面临汇率风险敞口,可能产生汇兑损益波动。

在获悉F公司面临的困境后,无锡农商银行迅速采取措施,为其量身定制美元/人民币外汇掉期方案,通过近端结汇及时补充现金流,远端购汇锁定成本规避风险。在此基础上,该行依托外汇交易中心银企交易平台衍生品交易全流程线上化管理功能,提供实时锁定掉期价格的服务支持,有效提升企业询价透明度与交易时效性,通过“一键询价+实时成交”的数字化操作模式,帮助该公司抓住有利锁汇时机,有效对冲出口收汇与原材料采购付款环节间的汇率波动敞口,构建起坚实的汇率风险管理屏障,并显著优化企业避险服务体验,为制造业企业破解跨境资金链难题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范式。钱铮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