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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16〕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通知

汇发〔2016〕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推进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现就有关促进外汇管理便利化和完善真实性审核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上年度结售汇业务量等值200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50亿美元;等值200亿至2000亿美元之间的,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20亿美元,非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10亿美元;等值10亿美元至200亿美元之间的,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5亿美元,非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3亿美元;等值1亿美元至10亿美元之间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2亿美元;等值1亿美元以下以及新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0.5亿美元。调整后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自动生效。

二、丰富远期结汇交割方式。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远期结汇业务,在坚持实需原则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自主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远期结汇差额结算的货币和参考价遵照执行期权业务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三、简化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四、统一中、外资企业外债结汇管理政策,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

五、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银行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时,应逐笔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六、规范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及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财务报表。每笔利润汇出后,银行应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该笔利润实际汇出金额及汇出日期。

七、规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可对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资金单向流动较大的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见附件),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企业未及时说明情况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并做出合理解释的,外汇局可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将其列为B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管。此类企业列入B类后,符合相关指标连续3个月正常等条件的,外汇局可将其恢复为A类。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等以往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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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汇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 进一步促进, 贸易, 投资, 便利化, 真实性, 审核, 通知

(已修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同时统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境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

二、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是指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现行法规对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存在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的同时,境内机构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收入。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境内机构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境内机构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境内机构外汇收入境内原币划转及其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三、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境内机构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境内机构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机构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入的资金,由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符合规定的人民币收入,账户利息收入,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划往还本付息专用账户,购付汇或直接汇往境外用于回购境外股份或境外上市其他支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为境外机构代扣代缴境内税费,代境内国有股东将国有股减持收入划转社保基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四、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本通知存在冲突。

五、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境内机构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结汇和支付时,均应填写《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见附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境内机构不需要向银行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境内机构申请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支付(包括结汇后不进入结汇待支付账户而是直接办理对外支付、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支付或直接从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办理对外付汇)时,应如实向银行提供与资金用途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4〕18号)的要求,及时报送与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2113)有关的账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4〕18号文件中“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三)对于境内机构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其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境内机构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对于境内机构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项目收入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机构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境内机构,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六、进一步强化外汇局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一)外汇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境内机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使用等业务合规性的指导和核查。核查的方式包括要求相关业务主体提供书面说明和业务材料、约谈负责人、现场查阅或复制业务主体相关资料、通报违规情况等。

(二)对于违反本通知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使用等业务的境内机构和银行,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银行可依法暂停其资本项下结售汇业务办理。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境内机构可依法暂停其办理意愿结汇资格或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且在其提交书面说明函并进行相应整改前,不得为其办理其他资本项下业务或取消业务管控。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5〕36号)等此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四)项分别修改为“(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估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和“(四)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的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附件: 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6月9日

附件1: 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关于发布《2026年度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币种节假日表》的通知

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5〕7号),以及各外币所属国或地区的节假日安排,现发布《2026年度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币种节假日表》(见附件)。

对已达成的历史交易,若起息日等相关日期落在新公布的节假日,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历史交易起息日等相关日期遇节假日统一调整的通知》(中汇交发〔2025〕20号)统一调整。

若涉及各货币所属国或地区在2026年临时调整节假日,将另行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7日

2026年度银行间外汇市场

交易币种节假日表

2026年度

人民币(CNY)

1月1日、1月2日、2月16日、2月17日、2月18日、2月19日、2月20日、2月23日、4月6日、5月1日、5月4日、5月5日、6月19日、9月25日、10月1日、10月2日、10月5日、10月6日、10月7日

美元(USD)

1月1日、1月19日、2月16日、5月25日、6月19日、9月7日、10月12日、11月11日、11月26日、12月25日

欧元(EUR)

1月1日、4月3日、4月6日、5月1日、12月25日

日元(JPY)

1月1日、1月2日、1月12日、2月11日、2月23日、3月20日、4月29日、5月4日、5月5日、5月6日、7月20日、8月11日、9月21日、9月22日、9月23日、10月12日、11月3日、11月23日、12月31日

港元(HKD)

1月1日、2月17日、2月18日、2月19日、4月3日、4月6日、4月7日、5月1日、5月25日、6月19日、7月1日、10月1日、10月19日、12月25日

英镑(GBP)

1月1日、4月3日、4月6日、5月4日、5月25日、8月31日、12月25日、12月28日

澳元(AUD)

1月1日、1月26日、4月3日、4月6日、6月8日、8月3日、10月5日、12月25日、12月28日

新西兰元(NZD)

1月1日、1月2日、2月6日、4月3日、4月6日、4月27日、6月1日、7月10日、10月26日、12月25日、12月28日

新加坡元(SGD)

1月1日、2月17日、2月18日、4月3日、5月1日、5月27日、6月1日、8月10日、11月9日、12月25日

瑞士法郎(CHF)

1月1日、1月2日、4月3日、4月6日、5月1日、5月14日、5月25日、12月25日

加元(CAD)

1月1日、2月16日、4月3日、5月18日、7月1日、8月3日、9月7日、9月30日、10月12日、11月11日、12月25日、12月28日

澳门元(MOP)

1月1日、2月17日、2月18日、2月19日、4月3日、4月6日、4月7日、5月1日、5月25日、6月19日、9月28日、10月1日、10月19日、11月2日、12月8日、12月21日、12月24日、12月25日

马来西亚林吉特(MYR)

1月1日、2月2日、2月17日、2月18日、3月23日、5月1日、5月27日、6月1日、6月2日、6月17日、8月25日、8月31日、9月16日、11月9日、12月25日

俄罗斯卢布(RUB)

1月1日、1月2日、1月5日、1月6日、1月7日、1月8日、1月9日、2月23日、3月9日、5月1日、5月11日、6月12日、11月4日、12月31日

南非兰特(ZAR)

1月1日、4月3日、4月6日、4月27日、5月1日、6月16日、8月10日、9月24日、12月16日、12月25日

韩元(KRW)

1月1日、2月16日、2月17日、2月18日、3月2日、5月1日、5月5日、5月25日、6月3日、8月17日、9月24日、9月25日、10月5日、10月9日、12月25日

阿联酋迪拉姆(AED)

1月1日、3月20日、5月26日、5月27日、5月28日、5月29日、6月16日、8月25日、12月2日、12月3日

沙特里亚尔(SAR)

2月22日、3月17日、3月18日、3月19日、3月22日、3月23日、5月24日、5月25日、5月26日、5月27日、5月28日、9月23日

匈牙利福林(HUF)

1月1日、1月2日、4月3日、4月6日、5月1日、5月25日、8月20日、8月21日、10月23日、12月24日、12月25日

波兰兹罗提(PLN)

1月1日、1月6日、4月6日、5月1日、6月4日、11月11日、12月24日、12月25日

丹麦克朗(DKK)

1月1日、4月2日、4月3日、4月6日、5月14日、5月15日、5月25日、6月5日、12月24日、12月25日、12月31日

瑞典克朗(SEK)

1月1日、1月6日、4月3日、4月6日、5月1日、5月14日、6月19日、12月24日、12月25日、12月31日

挪威克朗(NOK)

1月1日、4月2日、4月3日、4月6日、5月1日、5月14日、5月25日、12月24日、12月25日

土耳其里拉(TRY)

1月1日、3月20日、4月23日、5月1日、5月19日、5月27日、5月28日、5月29日、7月15日、10月29日

墨西哥比索(MXN)

1月1日、2月2日、3月16日、4月2日、4月3日、5月1日、9月16日、11月2日、11月16日、12月25日

泰铢(THB)

1月1日、1月2日、3月3日、4月6日、4月13日、4月14日、4月15日、5月1日、5月4日、6月1日、6月3日、7月28日、7月29日、8月12日、10月13日、10月23日、12月7日、12月10日、12月31日

坚戈(KZT)

1月1日、1月2日、1月7日、3月9日、3月23日、3月24日、3月25日、5月1日、5月7日、5月11日、7月6日、8月31日、10月26日、12月16日

蒙古图格里克(MNT)

1月1日、2月18日、2月19日、2月20日、6月1日、7月10日、7月13日、7月14日、7月15日、11月10日、11月26日、12月29日

柬埔寨瑞尔(KHR)

1月1日、1月7日、4月14日、4月15日、4月16日、5月1日、5月5日、5月14日、6月18日、9月24日、10月12日、10月15日、10月29日、11月9日、11月23日、11月24日、11月25日、12月29日

1月1日、1月16日、2月16日、2月17日、3月18日、3月19日、3月20日、3月23日、3月24日、4月3日、5月1日、5月14日、5月15日、5月27日、5月28日、6月1日、6月16日、8月17日、8月25日、12月24日、12月25日

注:本节假日表不包含周末。沙特里亚尔(SAR)的周末为周五、周六,其余货币周末为周六、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