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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同时统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境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

二、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是指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现行法规对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存在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的同时,境内机构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收入。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境内机构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境内机构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境内机构外汇收入境内原币划转及其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三、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境内机构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境内机构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机构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入的资金,由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符合规定的人民币收入,账户利息收入,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划往还本付息专用账户,购付汇或直接汇往境外用于回购境外股份或境外上市其他支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为境外机构代扣代缴境内税费,代境内国有股东将国有股减持收入划转社保基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四、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本通知存在冲突。

五、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境内机构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结汇和支付时,均应填写《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见附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境内机构不需要向银行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境内机构申请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支付(包括结汇后不进入结汇待支付账户而是直接办理对外支付、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支付或直接从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办理对外付汇)时,应如实向银行提供与资金用途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4〕18号)的要求,及时报送与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2113)有关的账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4〕18号文件中“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三)对于境内机构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其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境内机构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对于境内机构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项目收入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机构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境内机构,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六、进一步强化外汇局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一)外汇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境内机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使用等业务合规性的指导和核查。核查的方式包括要求相关业务主体提供书面说明和业务材料、约谈负责人、现场查阅或复制业务主体相关资料、通报违规情况等。

(二)对于违反本通知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使用等业务的境内机构和银行,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银行可依法暂停其资本项下结售汇业务办理。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境内机构可依法暂停其办理意愿结汇资格或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且在其提交书面说明函并进行相应整改前,不得为其办理其他资本项下业务或取消业务管控。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5〕36号)等此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四)项分别修改为“(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估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和“(四)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的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附件: 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6月9日

附件1: 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我国外汇市场表现较强韧性

中评社北京10月19日电/据人民网报导,“今年以来,面对各项风险挑战,我国外汇市场总体经受住了考验,表现出较强韧性。特别是下半年以来,随着内外部环境改善,我国外汇市场形势逐步趋稳向好,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企稳回升,外商直接投资有所改善,外资配置人民币资产的积极性提升,企业对外投资活动更加平稳有序。”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18日在2024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表示,展望未来,我国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仍将是发展的主基调。

朱鹤新表示,近期,中央政治局会议对经济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多部门加力推出一系列增量政策。我国外汇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础更加坚实,国际收支结构也将在改革开放中持续优化。经常账户将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中继续发挥基础性作用,跨境资本流动稳健性有望增强,外汇市场韧性将继续提升,外汇储备将继续发挥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稳定的“压舱石”作用。

“当前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环境正发生边际变化,为我们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他说,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推进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健全与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以外汇管理“四个聚焦”助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在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创新方面,朱鹤新介绍,一方面,更加注重系统集成,加力推动银行外汇展业改革提质扩面。另一方面,更加注重突出重点,健全外汇服务实体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

“近年来,我们探索推动商业银行外汇业务流程再造,在防控风险的同时,解放了银行生产力,试点银行为优质客户办理外汇业务的平均时间缩短了50%以上。”他说,下一步按照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要求,将以展业改革为抓手,全面优化事前尽职调查、事中差异化审核、事后监测报告的管理框架,把更多银行纳入政策范围,营造“越诚信越便利”的外汇政策环境。

朱鹤新同时表示,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国家外汇管理局以科创企业、中小微企业为重点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强化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全链条外汇服务。迭代式、集成化升级外汇便利化政策体系,推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跨国公司资金池等政策提质增效,扩大外债登记便利化、“科汇通”等试点,支持贸易新业态健康发展,探索出台更多便利化举措,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进外汇储备多元化运用,坚持商业化原则,统筹支持重大标志性工程和“小而美”民生项目,助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

在着力提升资本项目开放的质量方面,朱鹤新表示,国家外汇管理局着力提升外商直接投资汇兑便利,优化外汇登记、账户、资金使用等管理要求,简化业务流程,缩减管理链条,为外资企业在华展业兴业营造良好环境;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支持壮大耐心资本;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扩大债券市场高水平开放;服务国家战略,实施差异化外债管理;优化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将更多轻资产的初创、小微企业纳入政策范围,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为加强政策评估和市场沟通,朱鹤新介绍,国家外汇管理局坚持以是否符合国家战略定位、是否符合地方发展实际、是否取得惠企利民的改革实效为标尺,对北上广等重点地区、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等重要外汇政策落地情况开展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推动政策优化升级,适时复制推广。同时,加强市场沟通和开门问策,找准改革发力点和突破口,不断增强经营主体改革获得感。

聚焦提升开放监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朱鹤新表示,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宏观方面,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和响应机制,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和预期引导,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微观方面,落实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要求,充分运用监管科技,强化外汇领域监管全覆盖,严厉打击各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

经参:适度松绑股指期货时机正趋成熟 条件已具备

2017年以来,A股市场总体运行平稳,市场波动性明显收窄,估值结构渐趋合理,投资者信心逐渐恢复。从当前情况来看,整个市场已具备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继续适度松绑股指期货的条件。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前8个月,上证综指累计上涨了8.29%,深证成指累计上涨了6.28%,市场主要股指稳中有升。从估值水平来看,截至目前,上交所A股平均市盈率为17.99倍,深交所A股平均市盈率为36.79倍,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平均市盈率分别为42.87倍、51.74倍。整个市场的估值结构较之前有了很大改善,市场整体估值日趋合理。

从市场规则完善的角度来看,过去两年多,在严监管、去杠杆的大环境下,证券市场主要是以强化市场监管和信心重建为主,监管部门先后完善了两融、并购重组、定增、减持、停牌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多方面的监管。总体而言,这些举措起到了清理证券市场生态环境、恢复投资者信心的作用,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理念已经确立并得到强化,一些投资者长期关注的问题也得到了监管约束。

由此判断,当前A股市场正逐渐摆脱2015年异常波动带来的负面影响,逐渐回归到一个正常的市场。这一成果,是在吸取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2016年指数熔断机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实现的,是和坚持强化市场监管、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平衡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努力创造稳定的市场环境分不开的。

当然,资本市场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改革方向不能动摇。从当前市场运行情况来看,市场环境已较为稳定,投资者信心得到恢复,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彻底退出应对市场危机时刻采取的临时性限制措施,继续推进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的条件。

从市场的临时性措施来看,今年2月17日,股指期货交易限制曾适度放松。随着市场进一步稳定,今后一段时间内应考虑逐步实现股指期货交易的完全正常化,令其充分发挥套期保值功能,吸引更多机构资金进入A股市场。

就推进市场化改革而言,当前新股发行的常态化已被市场逐渐接受,市场的融资功能已有所恢复。未来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应是逐渐取消新股发行定价窗口指导,由市场决定新股发行价格和发行节奏,用破发甚至发行失败的市场化机制,来倒逼企业进行审慎定价和选择发行窗口。同时,应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把新股发行常态化和退市常态化结合起来,让市场能够正常地“新陈代谢”。在并购重组方面,也应响应实体经济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进一步推动并购重组的市场化改革,加强对并购重组的信息披露和事中事后监管。

必须强调的是,坚持市场化改革与强化监管并不矛盾。从严监管,是市场健康发展保持稳定的基础。两年多的时间里,我们在定增、减持、信息披露、停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推行了一系列完善监管的举措,并不是应对市场危机的临时性举措,而是针对A股市场一些老问题的清算,这样的监管,只能加强,不能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