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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取消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限制

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7日电 央行、外汇局7日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明确并简化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金融市场。

《规定》提出,落实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要求,对合格投资者跨境资金汇出入和兑换实行登记管理;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允许合格投资者自主选择汇入资金币种和时机;大幅简化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收益汇出手续,取消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和税务备案表等材料要求,改以完税承诺函替代;取消托管人数量限制,允许单家合格投资者委托多家境内托管人,并实施主报告人制度;完善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风险及投资风险管理要求;人民银行、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规定》,央行介绍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何实施主报告人制度;原QFII投资者汇入人民币,或原RQFII投资者汇入外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在新开立资金账户前,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新的产品或业务编码;合格投资者应如何调整其外汇衍生品头寸以确保操作中满足实需交易原则;合格投资者出具完税承诺函汇出累计收益时,应包含哪些要素;托管人在收到完税承诺函为其办理收益汇出时具体如何操作;合格投资者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需履行哪些义务等问题。

央行指出,对于原仅拥有QFII或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默认原QFII托管人或原RQFII主报告人为主报告人,无需重新办理登记。如有调整的,应在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新的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已经同时拥有QFII和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应在新规实施后30个工作日内指定一家托管人为主报告人,并在指定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该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合格投资者应协助新的主报告人做好与其他托管人之间的信息报送等衔接工作。相关登记无需到现场办理,主报告人可选择将登记所需材料邮寄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新规实施后,对于仅拥有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或仅拥有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无需重复申请新的产品或业务编码,托管人可沿用该合格投资者原有的产品或业务编码,按新规要求为其开立相应的账户、办理资金汇兑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对于已同时拥有QFII和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其产品或业务编码的使用沿用原来方式。

合格投资者应在每个自然月初5个工作日内,根据其上月末境内证券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的最新规模,调整其外汇衍生品头寸。合格投资者有义务告知主报告人其在不同交易对手方的外汇衍生品头寸或总头寸,主报告人应监督该合格投资者在境内的整体衍生品头寸满足实需交易原则。

合格投资者使用完税承诺函汇出的收益,须是已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累计盈利。合格投资者可选择在每次汇出收益前,向为其办理汇出业务的一家托管人提供当次拟汇出部分的完税承诺函;亦可选择就一段时期内(以下简称“有效期”)尚可汇出的累计盈利,向该托管人提供一次性的完税承诺函。不论选择哪种承诺方式汇出收益,每份完税承诺函仅可对应一家托管人。

若合格投资者提供一次性完税承诺函,需明确在有效期内拟通过该托管人汇出的累计盈利金额。该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后续盈利资金汇出时,需对每笔汇出金额与承诺函中有效期内对应的累计盈利金额进行比对,保证其所汇出资金不超过完税承诺函所列明的金额。

央行同时提到,简化合格投资者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汇出手续不影响其依法依规纳税的义务。

合格投资者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在外汇衍生品合约到期时,托管人应根据合格投资者指令划转外币或人民币至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并从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接收结转的人民币或外币。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需向外汇局进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的信息报送,相关托管人应协助提供外币账号等信息,合格投资者有义务在选择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后,协调相关机构与托管人共享所需信息以满足监管要求及数据报送需要。(中新经纬APP)

证监会集中公布37件全国两会提案建议答复,透露这十大看点

去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对资本市场的关切,证监会集中披露了相关回复。

2月18日晚间,证监会官网集中公布了37条对2021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建议提案的答复。其中,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相关建议的答复有23条,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相关提案的答复有14条。

内容方面,证监会本次集中披露的回复内容,涉及完善证券从业人员股票交易监管制度、注册制改革、上市公司监管、区域股权市场等资本市场下一步发展的热点问题。

那么,证监会对相关工作的开展下一步有何安排,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梳理了十大看点。

看点一:将深入研究证券从业人员股票买卖有关规定,加强精细化管理

证监会表示,为保证市场的公平性,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损害投资者利益,自1998年《证券法》出台就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持有、买卖股票。虽然新《证券法》在修订过程中,曾取消了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条款,但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市场公平性,保障普通投资者合法权益,立法机关最终仍保留了相关条款。

证监会同时指出,考虑到证券公司属于市场化主体,且许多公司已经是上市公司,有采用市场化管理模式的诉求,客观上需要通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吸引人才。因此,《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作了豁免安排,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深入研究证券从业人员股票买卖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精细化管理,强化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和外部约束机制,在逐步夯实”合规、诚信、专业、稳健”行业文化的基础上研究推进有关工作。

同时,证监会强调,将进一步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等,不断深化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坚持”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

看点二:注册制下三方面加强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监管

本次集中披露的回复中,涉及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共有3项,分别为《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制度的提案》、《关于发挥证券服务机构专业力量,全面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提案》、《关于废除新股配售完善注册制配套制度的提案》。

证监会表示,近年来,推动形成了从科创板到创业板、再到全市场的”三步走”注册制改革布局,一揽子推进板块改革、基础制度改革和证监会自身改革,开启了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新局面。

证监会指出,注册制改革特别强调信息披露监管,通过多措并举,目前全面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体系,切实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在突出重要性原则、强调企业特色信息披露等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促进企业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证监会强调,在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接下来将着重开展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完善上市公司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工作机制,突出问题导向、风险导向,进一步提高问题发现能力,提升监管质效。

二是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按照新《证券法》要求,完善信息披露原则规定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事项,进一步强调董监高等相关主体责任,着重解决信息披露监管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三是加快修订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准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研究新增环境问题行政处罚情况、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方面披露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看点三:推动我国交易所债券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

证监会表示,扩大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有利于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也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近年来,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稳妥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持续完善债券市场各项制度安排。

其中,证监会指出,为扩大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正积极研究扩展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渠道,丰富投资者结构,拓宽多元化资金来源。

2020年9月,证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外汇局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拟允许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同时,证监会也在积极探索研究境外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市场与境外市场之间的互联互通机制进行债券投资。

看点四:将把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作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内容

证监会表示,2020年12月31日,指导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了退市新规及过渡期安排。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坚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敬畏市场、尊重规律,加强与注册制改革的协同,吸收科创板、创业板退市改革试点经验,推动股价、市值等交易类指标发挥更大作用;侧重考量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推动”空壳企业”及时出清;明确、细化具体标准,增强规范运作类、重大违法类退市标准的可操作性。

证监会指出,2020年是执行退市新规及过渡期安排的首个会计年度。通过严格退市监管,压实中介机构职责,退市新规效果初现。下一步,将把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作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内容,坚定方向,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并结合实践动态评估。

其中,包括拓宽多元退出渠道、强化退市监管力度,加快制定相关投资者保护制度,强化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退市、监管执法等全流程全链条监督问责等。

看点五:赞同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责任人必须严厉追究刑事与民事责任

证监会强调,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是证券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财务造假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必须坚决依法从严打击,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证监会旗帜鲜明的表态,赞同提出的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责任人必须严厉追究刑事与民事责任的提案。

证监会表示,一直以来,对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查处。下一步,将坚决贯彻中办、国办发布的《意见》,全面落实“零容忍”的工作方针,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职责,重拳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恶性违法行为,坚决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责任。

证监会同时指出,将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完善证券期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进一步增强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会同高法院研究制定办理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定罪量刑标准,依法严惩财务造假犯罪。

看点六:积极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互联互通

证监会表示,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扩大支持科技创新的包容度和覆盖面、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登记托管是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权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和交易等业务的基础,是市场的重要职能之一。

证监会指出,正积极落实相关文件要求,协调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不断探索股权登记信息对接机制的实现形式,但目前尚未有实质性进展。下一步,将继续积极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对接机制,加强互联互通。

看点七:全面落实“零容忍”执法理念,切实发挥好中介机构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

证监会指出,目前,已通过多种途径加强IPO环节中对中介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的监管。不过,对限制中介机构权利、建立补偿机制尚需与《民法典》精神及相关规则进一步适应,应主要依靠企业与中介机构协商解决。

证监会指出,下一步,将全面落实“零容忍”的执法理念,进一步加强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归位尽责,切实发挥好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看点八:依法依规监管互联网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

证监会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网络平台企业的规范发展,对加强平台企业金融监管、规范平台经济竞争秩序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证监会表示,将严格落实有关指示精神,依法依规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ABS)业务进行监管。互联网金融平台在交易所发行ABS产品,需严格遵循我会关于ABS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等业务规则,并需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小贷公司杠杆率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强调,目前,交易所市场消费金融ABS产品运行正常,未发生风险。

看点九: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证监会表示,智能电动汽车是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人民银行、证监会高度重视金融支持智能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工作。一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另一方面,为新能源汽车领域提供信贷政策支持。

证监会指出,下一步,人民银行、证监会将结合各自职能,完善新能源汽车金融服务体系,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满足新能源汽车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看点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在A股上市

证监会在答复《关于试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质企业在我国A股上市的提案》中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在A股上市融资。目前,外资企业在境内上市并无特殊条件限制。同时,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红筹企业境内发行试点。

证监会指出,下一步,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在A股上市,促进资本市场制度型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

Web3律师:香港外汇基金涉足加密投资!监管新动向引市场关注

作为亚洲Web3.0的政策高地,港府对加密资产发展持有积极态度。早在2022年10月,港府便发表《有关虚拟资产在港发展的政策宣言》,财库局局长许正宇指明:“分布式分类帐技术(DLT)和Web 3.0有潜力成为金融和商业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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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在全球加密货币政策持续发展之际,香港立法会议员吴杰庄围绕香港数字资产政策向香港政府提问,重点涉及财政储备、外汇基金及加密资产监管框架等方面内容。本次的立法会问询更有助于我们了解香港官方对加密资产的最新态度。未来,香港将进一步推动Web3行业发展,持续完善加密政策监管框架,具体如下:

比特币被誉为“数字黄金”

早在今年六月,工银国际的一份研究报告中表示,比特币通过其数学共识机制成功保持了与黄金类似的稀缺性,而以太坊则因其独特的技术被誉为“数字石油”。吴庄杰在本次问询中,也将比特币誉为“数字黄金”——比特币的优势不必赘述,本月突破10万美元的单价,同样展现了目前市场对比特币独特价值的充分认可。无论如何,世界货币的发展,将“向数字化前行”。比如跨境支付、央行数字货币等。

港府承认外汇基金投资加密资产

议员提问,港府是否考虑将数字资产及加密货币纳入财政储备,并考虑动用外汇基金持续购买并长期持有。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库局”)副局长陈浩濂给出了肯定的回答,尽管加密资产并非外汇基金投资的目标资产,但在外部投资经理的操作中,“不排除有个别涉及加密资产的投资”。

港府承认,外汇基金会包含加密资产投资,尽管“相关占比十分小”,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11月29日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10月31日,外汇基金总资产为40,150亿港元,作为外汇储备常年处于世界前十的中国香港,即便加密资产投资的占比足够小,在一个庞大的基数面前,也会是一个相当惊人的数字。

港府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管框架

加密资产监管主体,香港早有布局。财政司司长于2023年便建立了促进Web3发展专责小组,就业界可持续及负责任的发展向港府提出建议;就具体监管政策和措施而言,由财库局负责相关政策制定工作,并统筹各相关部门及金融监管机构。

目前,港府已通过修订《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引入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本月,财库局在今年就规管法币稳定币发行人制度咨询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并将在本月内向立法会提交相关条例草案。此外,VA场外交易以及托管服务的监管与发牌制度,也都提上了日程。

曼昆律师总结

正如财库局副局长陈浩濂所言,香港是亚洲领先的国际金融中心,在加密资产的监管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力。作为全球加密资产领域的重要参与者,香港正通过完善的监管框架、政策创新以及国际合作,不断强化其在世界Web3行业发展中的地位。对于Web3创业者,尤其是大陆背景的从业者来说,香港不仅提供了一个背靠大陆的Web3发展沃土,更提供了一个面向全球市场的重要跳板。

我们期待香港证监会在2025年进一步明确其加密资产监管政策,这将有助于提高加密货币监管的确定性,鼓励更多Web3从业者前往香港展业,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全球加密资产的枢纽地位。曼昆律师也致力于为Web3从业者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协助客户利用政策红利,把握市场机遇,在全球范围内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