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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章制度,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中没有“外币兑换”业务内容的储蓄网点,其开办外币兑换业务须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报批。

附:       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

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促进我行个人外汇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界定》及《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批准的建设银行基层网点和外币兑换分支机构可为自然人办理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应其要求,可在原兑入金额及有效期内予以兑回外币。

??第二章 业务规定及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条 凡我行挂牌的可自由兑换外币现钞及按规定可以支取的现汇,均可应持兑人要求予以兑换人民币。

??第四条 兑入外币现钞时,经办人需认真进行币别流通情况及真伪情况的鉴别。如经鉴定确认是伪造的外币,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没收,并向客户出具“没收假钞证明书”。

已经停止流通的各种旧版外钞,如仍具有法定价值、可无限期向发行银行兑换的,在征得持币人同意后,可为其办理托收。

??第五条 办理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时,经办人员应计算客户应得人民币金额。现钞兑换人民币金额=外币现钞金额×当日现钞买入价;现汇兑换人民币金额=外币现汇金额×当日现汇买入价。经办人员填写“外汇兑换水单”一式三联(见附件),并请客户在水单签字栏签字,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后交客户留存:第二联作贷方记账凭证;第三联作借方记账凭证。

1.现钞兑换人民币时,以兑换水单第二联作“外汇兑换”科目贷方记账凭证,以第三联作“外汇买卖”科目借方记账凭证。客户以现钞储蓄存款兑换的,以客户填制的取款凭证作“外汇活期储蓄存款”或“外汇定期储蓄存款”科目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或:外汇活期储蓄存款――现钞户           外币

或:外汇定期储蓄存款――现钞户           外币

贷:外汇兑换――本外币兑换户           外币

借:外汇买卖――本外币兑换户            人民币

贷:现金――业务现金户              人民币

2.现汇兑换人民币时,以客户填制的取款凭证作“其他应付款”科目或“外汇活期储蓄存款”、或“外汇定期储蓄存款”科目记账凭证,其他处理同1。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现汇户            外币

或:外汇活期储蓄存款――现汇户           外币

或:外汇定期储蓄存款――现汇户           外币

贷:外汇兑换――本外币兑换户           外币

借:外汇买卖――本外币兑换户            人民币

贷:现金――业务现金户              人民币

??第六条 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应持币人要求,可在查验本人护照和原“外汇兑换水单”(有效期为6个月)之后,在有效期内办理退汇。退汇时,既可在原兑换网点办理,也可在其他有兑换业务的网点办理,即实行全国建行“外币兑换通退”。所退外币可为原兑入币种也可为我行挂牌的其他可自由兑换外币币种,兑入的人民币金额必须小于或等于原兑出金额。“外汇兑换水单”超过有效期的不予退汇。

如持币人符合退汇条件,并要求将未用完的人民币兑成外汇后汇出境外,则经办网点可将其人民币折成外汇,并按境外汇款有关规定办理汇款。

??第七条 客户要求办理兑出外币现钞业务时,经办人应认真审核客户护照是否真实、“外汇兑换水单”是否在有效期内及兑换金额是否符合规定。审核无误后,计算客户应得外币金额,客户应得外币现钞金额=人民币金额÷当日现钞卖出价;客户应得外币现汇金额=人民币金额÷当日现汇卖出价。经办人员填写“外汇兑换水单”一式三联,在摘要栏内注明“退汇”,请客户在水单签字栏签字,并收回原水单,作兑出外币传票的附件。

客户要求办理退汇并汇出境外时,经办人应审核客户是否符合退汇条件,无误后先办理退汇手续,计算可汇出金额,填写“外汇兑换水单”,在摘要栏内注明“退汇并汇出境外”;同时,请客户填写汇款申请书,并按境外汇款有关规定办理汇款手续。

1.人民币兑换外币现钞时,以兑换水单第二联作“外汇买卖”科目贷方记账凭证,以第三联作“外汇兑换”科目借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本外币兑换户           人民币

借:外汇兑换――本外币兑换户            外币

贷: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2.人民币兑换外币现汇汇出境外时,根据客户申请,填制有关划款凭证,作“汇出境外汇款”科目或“内部往来”科目记账凭证,其他处理同1。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本外币兑换户           人民币

借:外汇兑换――本外币兑换户            外币

贷:汇出境外汇款――汇款户            外币

或:内部往来――××往来户            外币

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现金户               人民币或外币

贷:手续费收入――××户             人民币或外币

??第八条 “外汇兑换水单”为重要空白凭证,各一级分行应严格按照总行规定的统一格式、按大区在总行指定的厂家印制。“外汇兑换水单”按每份一元假定价格,在“605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核算。

??第九条 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时,执行业务发生当日我行公布的外汇牌价。

??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条 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由各级行零售业务部门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零售业务部门应加强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将其列入日常业务检查范围,并建立相关的统计报告制度;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私下与客户进行外币兑换,严格控制业务风险。

??第十二条 零售业务部门应会同行内有关部门对经办人员进行外币鉴别及相关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 涉外宾馆、酒店、港口及大型综合性商场等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来往较多、有外币兑换需求的单位,经一级分行授权、二级分行审批,基层行可与其签订代理兑换业务协议,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或代其收缴兑换款项,协议内容须包括代理兑换币种、使用的外汇牌价、备付金、代理费等。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中国建设银行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开始实施。

关于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15〕4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有效发挥期权产品的市场功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自2015年5月4日起调整上证50ETF期权的持仓限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是期权经营机构进行投资者(含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期权经营机构自营业务,下同)持仓限额管理的依据。

二、本所以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为单位,对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规定如下:

(一)新开立合约账户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20张,总持仓限额为5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100张。

(二)合约账户开立满1个月且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张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1000张。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适当缩短其合约账户开立时限要求。

(三)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客户,可以由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确定其权利仓持仓限额。

(四)总持仓限额和单日买入开仓限额根据权利仓持仓限额相应进行调整,总持仓限额为权利仓持仓限额的2倍,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权利仓持仓限额的10倍。

三、期权经营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客户的期权交易情况、额度使用情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按照以下情形确定客户实际可以获得的权利仓持仓限额:

(一)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500张且在期权经营机构托管的自有资产余额超过100万的客户,可以提高其权利仓持仓限额至不超过2000张;

(二)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0张且在期权经营机构托管的自有资产余额超过500万的客户,可以提高其权利仓持仓限额至不超过5000张。

本通知所称自有资产余额,指投资者托管在该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四、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满足一定条件的个人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可以结合其期权交易情况、额度使用情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按照以下情形确定其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以下简称“买入金额”)限额:

(一)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将其买入金额限额提高至不超过该客户托管在该期权经营机构的自有资产余额的20%;

(二)对于权利仓持仓限额已达到2000张的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将其买入金额限额提高至不超过该客户托管在该期权经营机构的自有资产余额的30%。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投资者的买入金额限额,由期权经营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确定。

五、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做市商因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开展经纪业务以及做市业务等需要提高持仓限额且符合本所规定条件的,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的规定,通过期权经营机构向本所提交提高持仓限额的申请材料。本所已于2015年4月1日起开始受理提高持仓限额的申请。

投资者应妥善使用其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因仓位调整等原因导致的非用于套期保值的持仓头寸不得超过其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40%。

六、本所于2015年5月4日起对所有合约账户按照权利仓持仓5000张、总持仓10000张和单日买入开仓50000张进行前端控制。对于根据本通知第五条申请提高持仓限额的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做市商,本所将根据该投资者实际持仓限额标准进行前端控制。

七、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做好客户各项持仓限额管理工作,尽快将持仓限额调整的信息通知到相关客户,并根据本通知的规定,按照每个客户的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以及买入金额限额对其合约账户的交易及持仓头寸进行前端控制。

八、本通知自2015年5月4日起实施。本所于2015年3月3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3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