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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开放中推进外汇管理事业创新发展

1979年3月13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拉开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序幕。40年来,外汇管理部门始终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大局,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在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高效集约配置外汇资源的同时,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冲击。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外汇管理部门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服务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成功抵御跨境资本流动高强度风险冲击,与新时代全面开放新格局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在实践中日趋完善。

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和开放型经济发展趋势,外汇领域改革开放在复杂条件下取得历史性成就

改革开放40年是人民币可兑换程度显著提高的40年。随着我国逐步成为世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第二大外来直接投资国和第三大对外直接投资国,开放型经济发展对人民币可兑换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1996年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义务,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新世纪以来,稳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直接投资实现基本可兑换,外债从事前审批转向宏观审慎管理,跨境证券投资渠道不断拓展,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类标准评估,我国资本项目已具有较高可兑换程度。

改革开放40年是市场在外汇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加强的40年。40年来,人民币汇率制度经历了从官定汇率到市场决定、从固定汇率到有管理浮动汇率的重大演变。改革开放之初实行外汇留成制度,1980年以后逐步形成官方汇率和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制度。顺应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1994年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2005年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近年来,我国参与主体多元化、交易产品不断丰富、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的外汇市场持续创新发展,人民币汇率弹性不断增强,其外汇市场“自动稳定器”功能得以更好发挥,外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提高。

改革开放40年是外汇储备在大规模经营和服务国家战略方面积累丰富经验的40年。1981年起,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外汇储备管理制度。新世纪以来,随着涉外经济发展,我国逐渐摆脱外汇资源短缺状态,外汇储备规模2006年以来稳居世界第一。一方面,面对国际金融市场大幅波动和大规模经营挑战,外汇储备加强中长期战略摆布,审慎优化货币和资产结构,保障安全性、流动性和保值增值,基本形成适应大规模外汇储备和我国国情的经营管理模式。截至2018年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3.07万亿美元,较1978年末增长1.84万倍。另一方面,外汇储备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拓展多元化运用。2003年成立中央汇金公司,创造性支持金融机构改革。2011年成立储备委贷办,不断拓展外汇储备多元化运用,坚持市场化原则,为服务“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40年是成功应对金融危机风险冲击的40年。外汇管理部门始终坚持底线思维,在复杂的历史条件下有效维护外汇市场稳定,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采取多项措施,避免外部风险传染。2015年底至2017年初,受国内外多重因素影响,我国外汇市场几度出现较严重的“跨境资本大规模流出—外汇储备持续下降—人民币贬值压力增大”负向螺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外汇管理部门积极采取一系列稳定外汇市场的综合性措施,避免了可能发生的高强度外汇市场冲击。2018年以来,经济运行稳中有变,外部环境发生明显变化,外汇市场出现边际变化。外汇管理部门深入总结近年来成功应对外汇市场高强度风险冲击的实战经验,坚持底线思维,多措并举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在复杂严峻的形势下有力维护了外汇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在开放的环境中适应开放,与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政策框架基本形成。以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统领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改革。“放管服”改革成效明显,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同时带动管理重心从重审批转向重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依法行政顶层设计,适时修订完善《外汇管理条例》。推进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近年来先后实施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企业单笔业务办理时间下降70%以上。提升跨境投融资自由化便利化,贯彻事前准入+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大幅节约市场主体“脚底”成本。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开展外汇管理改革先行先试,打造外汇管理改革开放新高地和试验田。

具有中国特色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初步形成。宏观审慎从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大局出发,以防控大规模、不稳定跨境资本流动冲击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为总体目标,主要针对外汇市场顺周期波动,采取必要的逆周期管理工具,调控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强化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监测监管。微观监管保持政策和执法标准跨周期稳定性、一致性和可预期性,坚持功能监管,加强行为监管,分类管理、合理引导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打击跨境套利、地下钱庄、非法网络炒汇等违法违规活动,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

开放条件下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框架经受住了经济周期考验。我国开放型经济体金融宏观调控框架,经受住了从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双顺差”,到美国量化宽松,再到美国复苏加息的完整周期考验。在这一框架下,外汇储备按照国务院、人民银行、外汇局三级授权管理,成为货币政策有效兼顾对内对外两组目标两组工具的重要载体和政策纽带,在我国成功抵御历次严重外部冲击中发挥了重要的“护城河”作用。

新时代明确新目标,新时代开启新征程。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的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继续打好三大攻坚战,进一步增强做好外汇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作者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 人民日报 》( 2019年03月11日 17 版)

“拿5万块钱好不好?”中国建设银行延寿支行涉嫌违规操作,花5万块钱想私了?

国外打工攒下1100万日元

只结汇了300万 剩下的不翼而飞

向秀苹在建设银行打出了银行卡的流水单,发现卡里的钱被结汇了。所谓结汇,就是要想把国外的钱拿到国内来花,需要在国内银行结算成人民币。而结汇之后,就可以把外币换成人民币取出来了。为了将在国外辛苦挣来的钱结汇到国内来,向秀苹办了一张建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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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张建行卡的流水单上,可以看到,2015年12月30日和2016年2月15日,共有1100万日元打到了向秀苹国内的银行卡上。2016年2月25日,这个卡结汇了300万日元;之后陆陆续续,又分四天结汇了260万日元。在2016年8月3日到8月29日之间,现金支取(即支取日元)了340万日元。又在2017年1月17日、3月31日和4月23日将剩下的200万日元结汇完。之后银行卡里的数字变成了4,是利息结算的钱。这样,向秀苹银行卡里的1100万日元,结汇了760万日元,现金支取了340万日元,就都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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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秀苹护照上的出入境记录

向秀苹说,只有2016年2月25日结汇的300万日币是她本人去银行办理的,其他都不是本人操作。她没委托过任何人办理这些业务,她的护照上出入境记录也能证明,办理这些业务期间,她不在国内。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银行办理结汇业务需要本人亲自办理,如需要委托直系亲属代办的,要分别提供委托人的有效证件、授权书、直系亲属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证件、授权书外,还要提供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而支取外币现金,当天数额不超过一万美元的,可以由他人提供双方有效证件、银行卡和密码代支取。

从单日现金支取的金额来看,有三天是100万日元、一天是40万日元,换算成美元后,都没有超过1万美元。也就是只要有向秀苹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知道密码就能支取。但是结汇业务没有相关委托书等证明材料是无法办理的,那么结汇的钱是怎么没的呢?

前夫违规取走钱

声称不知道钱的去处

向秀苹说,这些钱是被他的前夫取走了。

延寿县居民 向秀苹:

我后来找过他(前夫),三番五次找过他。他承认这些钱全都让他取走了,都让他花了。

向秀苹说,她和前夫朱某早在几年前就已经离婚,办理结汇这些业务的时候,两个人只是朋友关系。2015年12月,因为着急存外汇,向秀苹又回不了国,就联系了前夫朱某,希望对方能帮忙,把那张建设银行的卡办下来。

延寿县居民 向秀苹:

离了婚之后我们也没有什么矛盾,我家里父母也年迈,和有办事能力的亲属关系又不是太近。所以当时我让他(前夫)拿着我的身份证,去银行办的这张卡。因为他在银行有认识人,所以我想能比较好办一些。

向秀苹让前夫朱某去自己老家拿了身份证,虽然也觉得这么做有些不妥,但她还是抱着侥幸让前夫朱某帮她走了捷径。

延寿县居民 向秀苹:

我知道这张卡,我本人不在是办不出来的。所以是我违规在先,但是我没想到他能违规结汇,给我造成这么大的损失。

向秀苹说,她本人去银行办理结汇那次,是前夫朱某和她一起去的。因为还想跟前夫在一起,办完就又把身份证和银行卡放在前夫那儿了。

延寿县居民 向秀苹:

两个人还想在一起,他可能也是怕我走吧。他说“这钱你不在我也取不出来,那卡就暂时先放我这儿吧。”所以当时我也就没想太多。

事到如今,向秀苹也是非常后悔,但是事情是否如向秀苹说的那样呢?找到他的前夫,答案或许能揭晓。通过向秀苹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联系上她的前夫朱某。对于向秀苹说建行卡里的钱是被朱某结汇的说法,朱某这样回答。

向秀苹的前夫 朱某:

口头授权了,就这一句话,有啥事你找银行。

按照朱某的意思,结汇确实没有委托书,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没有说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口头授权完成结汇。那这笔钱,朱某是怎么结汇的,又用在了什么地方呢?

向秀苹的前夫 朱某:

我不知道,我啥都不知道。

朱某说,之所以能凭着向秀苹的口头授权就完成一次次结汇业务,都是银行的操作。对于银行是如何违规操作的,朱某避而不答,只说自己不知情也不知道钱的去处,但他表示愿意赔偿向秀苹的损失。

银行涉嫌违规操作

想花五万块钱私了

本人不在场,又没有任何委托书、授权书的情况下,银行卡里的外币到底能不能结汇?记者来到流水单上显示的操作单位——建行延寿支行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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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本人不来,能结汇吗?

中国建设银行延寿支行 工作人员:

现在是不行,按照正常要求是不行。

按照正常要求是不行,但这位工作人员的意思是以前可以。

中国建设银行延寿支行 工作人员:

以前可以,我记得。

记者:

以前什么时候可以?

中国建设银行延寿支行 工作人员:

那具体我忘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2007年汇发的,向秀苹的外币被结汇是发生在2016年到2017年之间,这个期间是要根据规定办理的。而关于不是本人,又没有委托书等相关材料情况下,能否完成结汇,建行延寿支行耿振韬行长这样回答。

记者:

是需要本人过来结汇,还是说不是本人也可以?

中国建设银行延寿支行 行长 耿振韬:

我告诉你有办法,他们手里都有办法。

记者想要了解是什么办法,以及向秀苹卡里的外币是谁结汇的,又是谁取了现金?中国建设银行延寿支行耿振韬行长这样回答。

中国建设银行延寿支行 行长 耿振韬:

你跑这来问我干啥呀?

记者:

那您作为行长,您了不了解这个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延寿支行 行长 耿振韬:

我什么都了解。

记者:

那本人不在,可以结汇吗?

中国建设银行延寿支行 行长 耿振韬:

我不给你答复,你怎么还问这个呢?你问一宿你也问不出来,我不会给你答复的。

虽然耿振韬行长没办法解释,向秀苹本人不在又没委托他人办理结汇业务的情况下,被办理了结汇业务是否合乎工作流程。但他却说愿意拿钱给向秀苹点儿补偿,把这事私了,让向秀苹别再追究。

中国建设银行延寿支行 行长 耿振韬:

直接做主吧,我真没那些时间,年底了。

向秀苹的表哥 戈峰:

行,那你就说说。

中国建设银行延寿支行 行长 耿振韬:

拿5万块钱好不好。

如果说银行没有违规的地方,为啥要给5万块钱?如果说银行有违规的地方,造成当事人几十万的损失,又岂能是5万块钱就能解决的了?而如果说向秀苹的前夫没违规结汇这笔钱,为啥他也要给向秀苹凑钱呢?

其实说到底,在这件事里,涉事三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向秀苹找他前夫朱某办理银行卡违规在先,朱某又通过银行违规办理了结汇业务,银行又违规给朱某办理了这项业务。一系列的人和事,可以说是密不可分的。如果说大家都能知法守法、依法办事,或许就可以避免事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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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外汇罪构成要件

骗购外汇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了防止外汇资金自由输出输入,平衡国际收支,增强本币信誉,稳定汇率,而对外汇买卖、国际结算以及外汇汇率实行的政策措施。在我国,一般不称外汇管制而称外汇管理。

我国自1994年起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同时实行放松经常项目和严格资本项目”一松一紧”的外汇管理制度。外汇储备是国家经济实力的象征之一,也是国家对外贸易发展的后劲所在。实施外汇管理,有利于国家外汇资金的集中使用,保护我国贸易的发展;有利于防止资本逃避,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有利于增强人民币信誉,加强我国的经济地位;有利于稳定国内物价,促进经济平衡、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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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对象是外汇。外汇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收付、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它具有动态和静态双重含义。通常情况下所指的外汇,是从静态角度来考虑的。(注:参见曹*明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09页。)对静态意义之外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为”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机构、外汇平准基金组织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国库券、长短期政府债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1997年修正的《外汇管理条例》第3条列举了外汇的表现形式: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汇资产。我们认为,骗购外汇罪的对象从理论上而言当包括静态意义外汇之全部外延,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外国货币、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等易于转手倒卖的外汇。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骗购外汇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对象是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收付、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华律网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