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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6】4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落实建设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所涉及的外汇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商品房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2、境内分支、代表机构获准设立的批准文件和有效登记证明;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4、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需自用原则的书面承诺。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不得结汇购买境内商品房。

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2、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

3、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

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外个人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

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购买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2、《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

四、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因故不能完成商品房交易的,需将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原结汇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可将人民币购房款及利息购汇划回境外机构或个人外汇账户:

1、申请书(包括没有完成商品房交易的原因说明);

2、原结汇凭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或境外个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证明文件;

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或境外个人取消购买商品房的相关证明。

五、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转让所购境内商品房取得的人民币资金,经商品房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审核确认以下文件后,方可购汇汇出:

(一)购汇申请书;

(二)商品房转让合同;

(三)房屋权属转让的完税证明文件。

六、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缴付的,或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七、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未能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的,外汇局不予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条款的,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或登记变更。

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九、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严格审核和办理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买卖境内商品房的外汇收支和汇兑业务。

外汇指定银行应按月汇总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情况按照附表一格式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十、外汇局应加强对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买卖商品房外汇收支以及汇兑的统计监测和监督管理,并加强与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每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月有关统计数据按照附表二的格式汇总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如发现异常、违规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报告。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同时,要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外资交易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机制。

十一、外汇指定银行、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外汇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和惩戒机制,严肃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纪行为。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生效前,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让商品房涉及的汇兑事宜仍按原规定办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中心支局和外资银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房地产主管部门;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机构。

单位外汇活期存款

产品定义

单位外汇活期存款是指我行吸收境内外依法设立的单位、驻华机构外汇资金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我行开立单位外汇存款账户的业务,可为客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功能和特色

方便客户外汇支付与结算;不仅能够保证客户外汇资金的安全,而且能够获得一定的利息收入。

办理流程

(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单位可以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经有权管理

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2、境内单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需提供申报材料:

(1)开户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结汇水单等)。

(4)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驻华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

(2)工商登记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无误后,向境内单位核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向驻华机构开出《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备案表》。

3、中资境内单位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到我行办理开户手续,开户后10天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第四联送开户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并申领《外汇账户使用证》。

外商投资企业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我行办理开户手续。

驻华机构凭《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备案表》到我行办理开户手续。

4、境内单位原则上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同一银行开立相同性质、不同币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需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核准。

在已经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符合开户条件的境内单位可根据需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开立多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开户个数、开户银行方面不受限制。

(二)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B 股交易账户除外)

1、境内单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需提供申报材料:

(1)开户报告。

(2)开立贷款专户和还贷专户,持借款合同正本、外债登记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开立发行外币股票专户,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等资料;开立资产变现专户,持有权批准机构的文件、协议、资金使用计划等。

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开户报告。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其他材料。

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请开立临时专户,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开户报告。

(2)汇款凭证或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无误后,开出“开户通知书”。

2、单位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到我行办理开户手续。

2024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据国家外汇局网站,2024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1月4日至5日在京召开。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23年外汇管理工作,分析当前金融外汇形势,研究部署2024年重点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作工作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总经济师出席会议。主题教育中央第十八巡回指导组副组长周小莹到会指导。

会议指出,2023年,外汇管理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助力经济回升向好,有效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各方面工作取得新进展。全年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外汇市场在错综复杂形势下保持基本稳定。一是党的领导进一步强化。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从严从实抓好中央巡视整改,提升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二是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不断提升。加强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供给,在全国实施一揽子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促进科创企业发展,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引进来”。优化外汇服务,便利个人外汇业务办理,为杭州亚运会、成都大运会提供优质外汇保障服务,推动银行持续提升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丰富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深化外汇市场建设,优化企业汇率避险服务。支持区域开放创新,在横琴粤澳、前海深港、雄安新区等重点区域先行先试外汇管理创新政策,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三是外汇监管更加精准有效。加强宏观审慎管理,逆周期调节外汇市场供求。强化重点业务、重点主体监管,加大联合监管力度。有序推进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强化科技赋能提升监管成效。严厉打击地下钱庄、跨境赌博、出口骗税等外汇违法违规活动。四是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不断完善,全年外汇储备规模稳定在3.1万亿美元以上。

会议强调,2024年,外汇管理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稳步推进外汇领域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加强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以外汇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

会议部署了2024年外汇管理重点工作。一是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外汇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抓好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持续深化中央巡视整改,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强化干部队伍的纯洁性、专业性和战斗力。二是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以支持科技创新和中小微企业为重点,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扩大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覆盖面,推动贸易新业态规范创新发展。完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着力提升资本项目开放的质量。建设开放多元、功能健全、竞争有序的外汇市场,持续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支持海南自贸港、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建设,支持高水平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三是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和预期引导,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和响应机制,坚决对顺周期、单边行为进行纠偏,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维护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四是强化外汇领域监管全覆盖。依法全面监管外汇业务,加强常态化监管,运用科技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完善“实质真实、方式多元、尽职免责、安全高效”的跨境交易管理机制,稳妥推进银行外汇展业改革,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五是完善中国特色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六是夯实外汇管理基础工作。加强外汇管理法治建设,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收支统计体系,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全面优化外汇局业务流程,探索构建“智慧外管”,开展外汇重点课题研究。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部门、各省级分局、各所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有关同志应邀出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