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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政策问答

问题一:请问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如何实施?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是指在前期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地区范围和业务范围。与前期试点方式相同,此次扩大试点政策,将由各试点分局根据所在地实际需求制定试点方案,并对外公布试点的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可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试点备案,并开展相关试点业务。

问题二:请问《通知》第五条中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把握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这一要求?

答:支付机构或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为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按照以下原则把握:一是通过支付机构或银行自身电子化业务系统监测跨境电商企业在本机构年度内办理的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情况,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不要求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二是外汇局将按月向支付机构和银行通知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支付机构和银行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核对,并提示从事货物贸易跨境电商的企业客户在公布名单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未来,支付机构和银行可通过接口等方式与外汇局联网,实现非名录企业名单通过系统自动传输。

问题三:请问《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实现网上办理,具体是指哪些业务报告?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对于“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业务”、“转口贸易收支业务”、“差额业务”和“其他特殊交易业务”,符合报告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自2020年1月1日起,无论企业业务发生之日与实际报告日之间间隔是否超过30天,上述业务报告均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实现网上办理。上述业务报告的法定报告时限仍按照38号文执行,如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报告预计的付款信息。

问题四:请问《通知》第九条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后,A类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是否仍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答:《通知》第九条已明确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此条适用于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的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银行需按现行法规规定对上述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

问题五:请问企业分支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提交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相关材料)中是否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答:企业分支机构根据《通知》第十条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相关材料中可以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也可以是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负责人签字。

延期付汇是什么意思?延期付汇登记规定及申报流程

延期付汇是什么意思?延期付汇,有的地方也叫做延期付款,简单说,就是进口货物在报关进口日期后规定期限内未付清货款,需要延迟支付。 下面按我们来看看延期付汇登记规定有哪些,如何申报?

延期付汇是什么意思?延期付汇登记规定及申报流程

延期付汇登记规定及申报流程

以前是按报关单上的进口日期90天付款,超过90天付款就属于延期付款。现在的监控系统里进口三十天内未付款就算延期付款。

延期付汇情况说明函的格式为:

XXX外管局:

我公司因XXX需要,进口XXX(货名,数量),合同号XXXX,由于XXXX原因 (合同约定、资金不足、贸易纠纷等等原因),该笔款项将延期至X年X月X日支付,特出说明。

(公司签章、日期)

同时要填写一式4联的专用表格

企业延期付款登记与对外付汇操作指南:

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注册填报基本信息,待基本信息导入系统后,即可登陆系统。

首次登陆系统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初始密码(系统将初始密码统一设定为:12345678)进入系统,建议通过系统中“密码功能”修改初始密码。

企业可向外汇局提出核准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

(三)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在核查系统中的可购付汇余额;

(四)该笔延期付款贸易信贷系统提款登记查询打印联。

外汇局核准同意后,应在系统中将该笔延期付款显示为黑色,企业方可对该笔延期付款进行对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