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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波动加大,谁在欢喜谁在忧?

新华社北京1月20日电 题:汇率波动加大,谁在欢喜谁在忧?

新华社记者姜琳、于佳欣、有之炘

随着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小幅趋稳,个人购汇热情明显下降。国家外汇管理局最新数据显示,今年1月份以来个人日均购汇环比和同比均有所回落。汇率波动加大背景下,企业则努力为资产保值增值“想法子”,有的企业“吃果子”,“坐收”数千万汇兑收益,也有的“挨板子”。

“稳”:百姓购汇理财趋缓

每年年初是五万美元个人购汇额度重启之时,计划出国留学、旅游的市民通常会在此时换汇以备使用,一些想买外币理财的投资者也会集中购汇。不过近期美元大幅贬值,使得今年的情形有些“不一样”。

“年初到现在,居民购汇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一家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外汇交易主管告诉记者,美元走弱加剧了大家的观望心态,个人投资者都在调整自己的“钱袋子”。同时银行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加强了用汇真实背景审核,部分虚假换汇打了“退堂鼓”。

上海市民李女士因孩子在美国留学,近日用手机网银换了五万美元。“现在只是要先填一份《个人购汇申请书》,但换汇与过去一样,不存在障碍。”李女士说,五万美元不够用也不需要找亲友帮忙。只要能提供学费证明、生活费用证明等真实材料,想换多少外汇都可以。

记者注意到,《个人购汇申请书》要求写明预计用汇时间。按照规定,如果到期不用或者没有出境记录,居民应及时到银行结汇,否则就是违规。

“个人购汇下降说明大家对这一政策的理解比较准确,情绪也保持了基本稳定。”外汇局新闻发言人王春英说,对于虚假申报、骗汇、欺诈、洗钱、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的个人,将列入“关注名单”,不仅购汇受到限制或者被禁止购汇,还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喜”:出口企业收入增加

“人民币适当贬值对出口企业是好事,我们合同都是按美元计价,这等于挣的钱多了。”赛轮金宇集团财务中心资金管理部部长邓颖告诉记者,比如前一阵人民币快速走低,一笔1000万美元的出口轮胎订单结汇时就增加了102万元收入。

过去几年,受人民币持续升值影响,国内以出口为导向的诸多外贸企业承受重压。特别是纺织、服装、家具、玩具、造船等制造行业的国际竞争力被大幅削弱,市场份额不断下滑,日子难过。

招商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谢亚轩表示,尽管人民币汇改的初衷不是刺激出口,但人民币对美元走低客观上会增加其汇兑收益,有助于提振部分外向型行业。有测算显示,人民币每贬值1%,纺织服装行业销售利润率可上升2%至6%。

回顾过去一年,人民币对美元即期汇率从去年1月4日6.50左右,到12月最低触及6.9666,最大7.2%的贬值幅度,足以让许多出口企业“笑开颜”。

近日首批公布2016年业绩的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净利润增长12.6%,其中,仅汇兑收益就高达7777万元。华西股份19日发布最新业绩,预计2016年利润暴增5.9至6.2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受人民币汇率贬值的影响,汇兑收益好于预期。”

“忙”:企业加大自身外汇管理

与个人购汇降温相对应的,是近期企业近期到银行结汇的升温。

一位手握上亿美元的外贸企业财务总监告诉记者,近日他到银行结了一大笔外汇,原因是“眼看着人民币对美元反弹,怕美元走得更低,见好就收”。而在之前的半个月里,他一直在推迟结汇时间,同时竭力偿还外币债务。

事实上,“何时结汇”只是汇率波动带来的问题之一,大部分企业由于贸易的双向性、资金和债务的多元化,都得在财务安排上忙碌不已。尤其是因人民币走低而频频“吃亏”的企业。

对航空、房地产行业以及涉及较多海外施工项目的工程企业而言,由于持有大量美元债务,人民币对美元走低,相当于要偿还的钱增加。

业内人士表示,为了减少汇兑损失,许多企业从2016年开始大幅增强了对汇率的重视程度,一些上市公司甚至将外汇管理上升到董事会层面,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力争在汇率波动中少“吃亏”。

从近日发布的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看,虽然特定行业还是因汇率变化受损,但与2015年相比,企业普遍“赔的少了”。宝钢股份、中金岭南等均表示通过对美元负债的有效管理,实现了全年汇兑损失较同期大幅减少。

“对企业来说,最关键是不要对赌汇率走势。随着1月人民币对美元的大幅反弹,一些企业可能正在品尝苦果。”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研究员韩会师说,任何汇率都有波动周期,见好就收的人虽挣不了大钱,但在行情变化中坚持得更长久。

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惩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公务员以及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国有外经贸企业,是指国有外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的国有生产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三条 有本规定所列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骗购外汇行为之一,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伪造、变造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二)使用、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三)重复使用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四)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

(五)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但是合法的易货贸易除外;

(二)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而由对方给付外汇的;

(三)明知用于非法套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套汇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撤职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

(四)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五)明知用于逃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

(六)以其他方式逃汇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营利为目的,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数额不满5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人民币的,给予撤职处分;数额在5万美元以上不满1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3万元人民币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国有外经贸企业在代理进口业务中,因过失导致他人骗购外汇或者非法套汇,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办理结汇、售汇、付汇和开户业务中,因过失导致他人骗购外汇、非法套汇或者逃汇,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规定所列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国家公务员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便利,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为其提供服务,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造成他人骗购外汇、非法套汇或者逃汇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国家公务员,玩忽职守,造成他人骗购外汇、非法套汇或者逃汇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包庇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或者有其他妨碍外汇管理执法监督、检查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前两款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主动交代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并退出外汇和违法所得,或者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弄虚作假,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自营进出口的国有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施行后、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处理的,适用本规定。

结汇和购汇额度是分别5万元吗?为什么?

在中国外汇管理政策中,个人年度结汇购汇额度备受关注。那么,结汇和购汇额度是否都是5万元呢?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这一问题。

一、结汇和购汇额度是分别5万元吗?

是的,根据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规定,个人年度结汇和购汇额度均为5万美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结汇和购汇的额度是分别计算的,即个人每年可以结汇5万美元,同时也可以购汇5万美元。

二、为什么?

1. 外汇管理政策背景

我国实行外汇管理政策,旨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防范金融风险。设定个人年度结汇和购汇额度,有利于国家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合理调控,确保外汇市场稳定。

1.1 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限制个人结汇和购汇额度,有助于防止大规模资金外流,降低国际收支失衡风险。在一定额度内,个人可以自由结汇和购汇,满足日常生活、投资、教育等需求,同时避免对国家外汇储备造成过大压力。

1.2 防范金融风险

设定结汇和购汇额度,有助于防范跨境资金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过度依赖外汇市场,可能导致金融市场波动加剧,影响经济稳定。通过限制个人结汇和购汇额度,国家可以更好地监控和管理跨境资金流动。

2. 个人需求与国家利益的平衡

设定5万美元的结汇和购汇额度,充分考虑了个人需求与国家利益的平衡。这一额度既能满足大部分个人正常的用汇需求,又能防止资金大规模外流。

2.1 满足个人用汇需求

5万美元的额度,对于大多数个人来说,已足够满足日常生活、投资、教育等用汇需求。例如,出国留学、旅游、就医等,这一额度基本可以覆盖相关费用。

2.2 防止资金外流

若结汇和购汇额度过高,可能导致资金大规模外流,影响国家经济安全。5万美元的额度,既能保障个人用汇需求,又能有效防止资金外流。

3. 适应国际形势变化

近年来,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剧,我国外汇管理政策也需要适时调整。设定5万美元的结汇和购汇额度,有助于我国应对国际形势变化,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我国个人年度结汇和购汇额度均为5万美元,这一政策既考虑了个人需求,又兼顾了国家利益。在当前国际形势下,这一政策有助于我国外汇市场的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