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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 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 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担保当事各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六条 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

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七条 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二章 内保外贷

第八条 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第九条 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

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第十一条 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第十二条 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第十三条 内保外贷项下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债务人清偿担保项下债务或发生担保履约后,担保人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如发生内保外贷履约,担保人为银行的,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

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因担保人履约而对境内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人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

第十五条 内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可作为担保人并参照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第三章 外保内贷

第十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一)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

(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三)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四)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

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第十八条 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 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

境内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应真实、完整地向债权人提供其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

第二十条 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

第四章 物权担保的外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汇局不对担保当事各方设定担保物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担保当事各方应自行确认担保合同内容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因提供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而产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项,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汇管理规定的,应当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担保人与债权人分属境内、境外,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收益来源地)与担保人、债权人的任意一方分属境内、境外时,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债权人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一)当担保人、债权人注册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收益来源地)至少有两项分属境内外时,担保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或债权人申请汇出或收取担保财产处置收益时,可直接向境内银行提出申请;在银行审核担保履约真实性、合规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担保人或债权人可以办理相关购汇、结汇和跨境收支。

(三)相关担保财产所有权在担保人、债权人之间发生转让,按规定需要办理跨境投资外汇登记的,当事人应办理相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担保人为第三方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构成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的,应当按照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相关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并遵守相关规定。

经外汇局登记的物权担保因任何原因而未合法设立,担保人应到外汇局注销相关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除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在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

境内机构办理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担保项下对外债权债务需要事前审批或核准,或因担保履约发生对外债权债务变动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境内债务人对外支付担保费,可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第二十七条 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购付汇或收结汇业务时,境内银行应当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担保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外汇局对跨境担保合同的核准、登记或备案情况以及本规定明确的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不构成跨境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三十条 外汇局定期分析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整体情况,密切关注跨境担保对国际收支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外汇局对境内机构跨境担保业务进行核查和检查,担保当事各方、境内银行应按照外汇局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未按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跨境担保业务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出于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目的,对跨境担保管理方式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资金有去无回?跨境炒股这些坑不得不防

中新经纬2月18日电 (高铂宁 薛宇飞)近年来,内地投资者对全球资产配置需求大增,跨境互联网券商业务一度颇为火热。而今,随着监管多次发文指其业务在信息安全、证券牌照和资金跨境等方面存在合规性问题,跨境券商在境内拓客情况已经明显降温,但是,前期通过跨境券商投资的部分用户仍在处理“出金困难”等问题。

“入金容易出金难”?

境外银行卡是投资者通过跨境券商稳定投资国际市场的必要工具。近日,中新经纬在富途证券开户后,告知客户经理自己还没有相应的境外银行卡。富途证券客户经理则回复称,“我们通过客户了解到一些市场上银行卡办理的信息,具体需要辛苦您以银行为准”,随后通过在线文档发来了香港南洋商业银行的开户方法。

使用过跨境券商服务的投资者米燕对中新经纬表示,在她2021年1月开户时,富途证券的客户经理也用类似的话术向她推荐了将美国前30大上市银行华美银行发行的Velo卡作为境外卡,但并未提示该银行可能出现的锁卡风险,她于2021年8月发现华美银行Velo卡被锁定,也就无法出金。“港股和美股我都有投资,锁卡涉及的金额折合港币共计5万多。暂时不打算动这部分资金了,也不入金了。”

浏览相关的投资者社群,可以看到,有不少使用跨境券商的境内投资者都遭遇了类似的问题。另一位出金有颇多周折的投资者时简也对中新经纬表示,自己有类似经历,最终通过境外朋友才辗转从华美银行转出资金。“我是2021年5月进行开户的。当时华美银行是富途推荐的,后来发现无法出金后,我通过我境外的朋友,将资金先从华美银行卡转到我朋友卡上,再由朋友汇人民币给我。”时简还称,如果自己没有可信的境外朋友,出金确实很困难,此次经历令她感觉跨境券商服务存在风险,今后不打算继续使用了。

中新经纬也注意到,在老虎国际官方网站上有一题为“境外卡在手,出入金无忧”的页面,可用于递交申办境外银行卡的申请,其中银行列表包括星展银行、华美银行、SIB标准国际银行等。而在页面下方,也注有一则免责声明:“此指引旨在帮助用户了解办卡相关流程,因相关银行、外管局政策调整或其他因素影响,老虎国际无法确保此指引内容的准确性、有效性及实时性,亦无法承担用户由于此指引遭致的任何损失。”

实际上,自2017年起,中国境内居民购汇时均需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明确购汇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等。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夏海龙律师对中新经纬指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或者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所以严格来说,只要境内个人购汇参与境外投资的行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就是不合规的。”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投资者虚构购汇理由从而跨境炒股的行为屡见不鲜,已经是市场公开的秘密。

中新经纬在与跨境券商客户经理和其他客服人员沟通时也发现,与港美股投资者普遍的不合规换汇同时存在的是,目前多家跨境券商的客户经理在介绍入金流程时均很注意不与“换汇”一事牵扯关系,言语间用词严谨,或是为了避免被定性成“引导用户换汇炒股”。

据中新经纬了解,上述可开境外卡的银行中,中资港卡的开卡门槛普遍较高,且耗时较长,无形中挡住了一批潜在投资者。

以中国民生银行的民生香港卡为例,开卡的存入资金门槛为30万人民币以上资产(不限于存定期、理财、基金、保险等),此外还需要身份证、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和地址证明,才能在内地分行指定网点办理内地见证开户。

相比之下,几款门槛较低、开通程序便捷的境外卡则成为了港美股投资者使用的“网红卡”。以华美银行Velo卡为例,其首次入金金额不低于2500美元即可,还能实现线上远程开户。在中新经纬与跨境券商用户交流的过程中,有多位受访者表示自己在选择境外开户银行时听从了来自券商客户经理处的信息。也就是说,跨境券商并不直接给用户提供换汇或资金出境的解决方案,但会提供境外银行开户方法指引。

中新经纬使用华美银行APP“Velo by East West Bank”时发现,如今在新用户注册过程中,该银行对境外证券投资所带来的销户风险有所提示,要求中国大陆境内客户遵守外汇管理政策,保证购汇和汇款业务的真实性及合规性,并明确提到“华美银行有权对违反相关外汇管理政策的行为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退回汇款、销户等”。中新经纬拨打华美银行客服热线询问相关事宜,对方表示关于被锁卡与销户的具体原因,均属于银行内部政策,无法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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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的汇率制度和外汇制度

一、汇率制度

墨西哥实行独立浮动(Independently floating)的汇率制度。墨西哥比索的汇率由外汇市场自由决定。

二、汇率管理

墨西哥外汇委员会(the Exchange Commission)建立起了以规则为基础的机制,以降低国际储备的增长率。2004年3月12日,墨西哥银行宣布,在该体制下,墨西哥银行按照如下程序每天在外汇市场直接出售美元:墨西哥银行每季度宣布将在随后四个季度(以前仅宣布下个季度)中每天在外汇市场出售的美元数量。即将销售的美元数量将相当于前一季度国际储备净积累的50%,每个季度拍卖四分之一(之前没有类似的分配),同一时期通过拍卖机构(the auction mechanism)累积销售的美元数量不包括在内。基于美元总量,墨西哥银行遵循预先确定的程序每天拍卖固定数量的美元(每天销售的美元数系根据当季工作天数确定)。

三、外汇制度

(一)经常项目

墨西哥对于进口、出口所涉及的外汇收支没有管制,对于无形交易和经常转移(current transfers)所涉及的外汇收支没有管制。

(二)资本项目

1.墨西哥对资本交易(capital transactions)有管制。

2.有关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的管制

非居民在本地购买持有人有权分享权益的(participatingnature)股票和其他证券,受有关流入直接投资法律的限制。经墨西哥银行授权,可成立投资信托,信托发行普通参股凭证(ordinaryparticipation certificates),外国投资者可购买这类对持有者而言只有经济权而无投票权的凭证(墨西哥的银行作为托管人对信托持有股票的公司有投票权)。非居民在墨西哥发行或销售证券须经有关当局批准。

对于银行、证券公司和证券专家(securities specialists)在境外购买外国金融中介的股票有限制。在外国市场上出售的本国证券必须在国家证券登记处(the National Registry of Securities, NRS)登记。

对于非居民在当地购买集合投资证券(collective investment securities),不论持有者的国籍或居住地,每个共同基金的董事会必须对于个人持有的份额上限做出规定。

3.对衍生品和其他工具的管制

非居民在当地购买金融衍生品受到限制;在当地销售或发行金融衍生品时,须经墨西哥银行、墨西哥证券交易所(the Mexican StockExchange, MSE)、国家银行和证券委员会(the National Banking and Securities Commission, CNBV)的授权、同意,还要按规定在国家证券登记处和墨西哥证券交易所登记。

对于墨西哥金融机构到境外发行或购买金融衍生品要受到交易种类及相关交易数量的限制。

4.对信贷操作的管制

当居民向非居民贷款时,对于银行可借给单个借款人的借款数量,以及银行的外汇敞口(the open foreign exchange positions)有限制;当居民向非居民借款时,对于墨西哥的银行(Mexican banks)接受的外币信贷以及外汇敞口有限制。

5.直接投资管制

外国投资者根据规定可拥有墨西哥公司股本(capital stock)100%的所有权。法律规定了仅允许政府和墨西哥投资者进行的经济活动,并列出了外国投资不能超过总投资的一定份额的不同经济活动。

6.对不动产交易的控制

墨西哥对于非居民在当地购买不动产有限制。

7.有关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的规定条款

假如担保者的长期债务评级在不低于AA级(标准普尔评级),或不低于Aa3(穆迪投资服务评级),从国外机构获得无条件担保(unconditioned warranty)的银行可以免除有关外币债务的限制,以及有关外汇交易投资的限制。须经墨西哥银行批准,才能由其他机构进行债务评级。

允许从国外借款,但要受有关商业银行外币债务规定的约束,以及对外汇敞口的限制。

关于向非居民的贷款,不管借款者的居住地,对银行贷款的数量有限制;关于在当地的外汇贷款,不论借款者的国籍或居住地,对银行可以借款的数量和净外汇敞口有限制。

对于银行到国外投资,对于银行可交易的类型及相关交易数量有控制;非居民购买墨西哥的银行有较严格的限制,但此限制不适用于根据国际贸易条约设立的外资离岸银行机构。

8.有关机构投资者的规定

保险公司可以投资于其他保险、再保险或担保公司的股权。然而,他们的储备金(reserve)投资只能根据有墨西哥银行发布的规则进行。

共同基金必须将至少96%的总资产投资于特别指定的“投资资产”(assets for investment),以及由国家银行和证券委员会批准的资产。

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投资于政府发行的工具以及由国际评级机构评级的工具。另外,当得到国家退休储蓄委员会(the National Commission for Retirement Savings)授权时,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将至多20%资产投资于非居民发行的证券。

可变收入共同基金(variable-income mutual funds)和债务工具互助共同基金(debt instrument mutual funds)必须根据国家银行和证券委员会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