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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取消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限制

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7日电 央行、外汇局7日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明确并简化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金融市场。

《规定》提出,落实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要求,对合格投资者跨境资金汇出入和兑换实行登记管理;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允许合格投资者自主选择汇入资金币种和时机;大幅简化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收益汇出手续,取消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和税务备案表等材料要求,改以完税承诺函替代;取消托管人数量限制,允许单家合格投资者委托多家境内托管人,并实施主报告人制度;完善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风险及投资风险管理要求;人民银行、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规定》,央行介绍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何实施主报告人制度;原QFII投资者汇入人民币,或原RQFII投资者汇入外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在新开立资金账户前,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新的产品或业务编码;合格投资者应如何调整其外汇衍生品头寸以确保操作中满足实需交易原则;合格投资者出具完税承诺函汇出累计收益时,应包含哪些要素;托管人在收到完税承诺函为其办理收益汇出时具体如何操作;合格投资者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需履行哪些义务等问题。

央行指出,对于原仅拥有QFII或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默认原QFII托管人或原RQFII主报告人为主报告人,无需重新办理登记。如有调整的,应在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新的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已经同时拥有QFII和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应在新规实施后30个工作日内指定一家托管人为主报告人,并在指定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该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合格投资者应协助新的主报告人做好与其他托管人之间的信息报送等衔接工作。相关登记无需到现场办理,主报告人可选择将登记所需材料邮寄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新规实施后,对于仅拥有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或仅拥有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无需重复申请新的产品或业务编码,托管人可沿用该合格投资者原有的产品或业务编码,按新规要求为其开立相应的账户、办理资金汇兑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对于已同时拥有QFII和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其产品或业务编码的使用沿用原来方式。

合格投资者应在每个自然月初5个工作日内,根据其上月末境内证券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的最新规模,调整其外汇衍生品头寸。合格投资者有义务告知主报告人其在不同交易对手方的外汇衍生品头寸或总头寸,主报告人应监督该合格投资者在境内的整体衍生品头寸满足实需交易原则。

合格投资者使用完税承诺函汇出的收益,须是已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累计盈利。合格投资者可选择在每次汇出收益前,向为其办理汇出业务的一家托管人提供当次拟汇出部分的完税承诺函;亦可选择就一段时期内(以下简称“有效期”)尚可汇出的累计盈利,向该托管人提供一次性的完税承诺函。不论选择哪种承诺方式汇出收益,每份完税承诺函仅可对应一家托管人。

若合格投资者提供一次性完税承诺函,需明确在有效期内拟通过该托管人汇出的累计盈利金额。该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后续盈利资金汇出时,需对每笔汇出金额与承诺函中有效期内对应的累计盈利金额进行比对,保证其所汇出资金不超过完税承诺函所列明的金额。

央行同时提到,简化合格投资者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汇出手续不影响其依法依规纳税的义务。

合格投资者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在外汇衍生品合约到期时,托管人应根据合格投资者指令划转外币或人民币至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并从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接收结转的人民币或外币。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需向外汇局进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的信息报送,相关托管人应协助提供外币账号等信息,合格投资者有义务在选择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后,协调相关机构与托管人共享所需信息以满足监管要求及数据报送需要。(中新经纬APP)

中国银行推出“万千百亿”惠民行动 十重好礼助力“扩内需促消费”

消费,一头连着千行百业,一头连着千家万户,事关国计民生,既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增长的重要引擎,也是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关键要义。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大力提振消费、提高投资效益,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摆在九项重点任务之首。国家接续出台政策,多措并举推动扩内需促消费行稳致远。

中国银行深刻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积极助力扩大内需、提振消费,让老百姓有钱消费、省钱消费、便捷消费、安全消费。2025年,计划投放超万亿贷款、创造千亿财产性收入、投入百亿消费补贴和减费让利、覆盖上亿境内外消费者,推出十重大礼包:围绕“传统消费+新兴消费”双向发力,强化供给扩容,激发居民消费活力;围绕“增收+减费”双轮驱动,强化需求牵引,提升居民消费能力;围绕“反诈+消保”双盾护航,打造身边的“安全卫士”,保障居民消费安全。

【住房消费一重礼】——助力“住有所居”

中国银行积极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力军作用,强化落实一揽子增量政策,助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服务居民刚需和改善性住房信贷需求,持续加大房贷投放力度,按照国家政策提供最优房贷首付比例和利率,降低居民购房融资成本。服务客户购房后装修改造、智能家居等综合消费需求,支持开展“以旧换新”,推出“中银焕新消费贷”“中银家居家电焕新分期”等,家装家居焕新分期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年限长至5年,部分绿色家电和手机数码等分期支付可享受0息优惠利率。

【出行消费二重礼】——助力“行有所依”

中国银行积极响应促进汽车等大宗消费的有关政策要求,整合集团商业银行和综合经营公司一体化服务资源优势,打造涵盖汽车分期、出行保险、高铁出行扫码等在内的立体产品矩阵。推出“中银汽车焕新分期”,与17家新能源汽车厂商深度合作,客户可享受至高5年0息优惠利率。推出中银保险“悠哉畅行”意外险,客户只需支付1.99元,即可获得期限一年、最高保额10万元的出行意外保障,覆盖飞机火车轮船汽车四类出行场景。与国铁集团合作提供“铁路e卡通”服务,高铁出行无需购票、扫码即走,简化进出站流程,服务范围覆盖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地区等重点战略区域90条线路。

【养老消费三重礼】——助力“老有所养”

中国银行积极服务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养老三支柱建设,提升养老金融“民生温度”。手机银行升级“适老版”服务,通过支持大字体、宽行距、有声读等功能,助力老年客户跨越“数字鸿沟”、享受更加舒适便捷的线上服务。个人养老金对接全龄人群养老服务需求,提供“线上+线下”全渠道、24小时全天候服务、超262只全品类产品,满足客户缴存入金、免税凭证打印、养老金投资等需求。社保卡支持“一卡多能”,在天津发行中银·中铁银通第三代社保卡,在传统社保功能基础上,加载提供便捷的高铁出行服务,客户无需提前购票,直接“刷卡过闸”即可乘坐京津城际,为客户卡包有效“减负”。

【校园消费四重礼】——助力“学有所成”

中国银行积极助力建设教育强国,建立从“入学到就业”“学习到生活”的全流程服务体系,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商业助学贷款、长城高校学生卡、无界青春信用卡、智慧校园等服务。连续25年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服务,累计发放贷款逾285亿元,资助200余万名学子完成学业;自2004年起,连续6次独家中标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服务,全面覆盖全国120所部属高校。面向在校学子提供长城高校学生卡服务,在校期间免收借记卡年费、首次开卡工本费、挂失手续费等,同时在中国银行ATM办理存取转业务均享费率优惠;面向本科院校大四及以上毕业生提供无界青春校园版信用卡服务。推出校园“智慧食堂”服务,只需在手机银行上简单操作,即可完成餐费充值、刷脸用餐,无需携带现金或饭卡,便捷校园生活。

【跨境消费五重礼】——助力“客有所享”

中国银行为国际友人打造在华消费“一站式”服务,助力入境“流量”转为消费“增量”,为高水平对外开放贡献金融力量。线上推出“来华通”APP,客户一键下载即可畅享地图导航、多语言翻译、电话卡预约、预约开户、金融服务点查询等全方位服务,便捷体验中国特色的吃、住、行、游,实现“一个APP,来华事事通”。线下在重要口岸打造综合服务中心,在北京首都机场T3航站楼、上海浦东机场T2航站楼、成都天府国际机场1号航站楼等承办境外来宾支付服务中心,工作专班全天值守,为国际游客提供一站式、全方位旅行及支付咨询服务。丰富外汇业务受理渠道,外卡受理、ATM取现、外币兑换在全市场品类最全、覆盖最广。

【新兴消费六重礼】——助力“逛有所获”

中国银行积极服务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推动金融服务和场景深度融合,支持平台经济创新发展。文旅消费方面,联合文旅机构开展福仔云游记活动,上线云游黄山、云游敦煌等活动,以“金融+文旅”模式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助力各地文旅经济发展,借助VR技术把莫高窟壁画“搬”上手机,用户足不出户就可线上游览,参与游戏还有机会兑换数字藏品、景区门票、美食优惠券等特色权益。国潮消费方面,依托手机银行推出同业首家全国老字号线上聚合平台——老字号国潮馆,助力老字号品牌产业升级,3月底焕新升级,客户有机会享受1元国潮好礼包邮带回家。绿色消费方面,在手机银行推出个人碳账户专区,支持客户通过步行运动和快捷支付、中银E贷等线上金融业务累积碳能量值,3月底上线碳能量兑换微信立减金活动。

【普惠消费七重礼】——助力“弱有所扶”

中国银行切实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持续加大对县域农村、新市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客群服务力度,将促消费的金融举措延伸到社会每一个角落,让金融活水润泽广大老百姓的“小生意”“小日子”。升级手机银行“美好乡村版”,与涉农场景对接,依托智慧村务管理服务赋能乡村治理。打造手机银行“新市民”专区,提供基础账户、民生保障等于一体的多样化线上服务,覆盖千万级新市民群体。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索赔第一时间履行赔付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的经营类贷款支持,提供商E贷等线上产品,满足小额灵活融资需求,烟商E贷产品利率最低可至3.05%。与美团合作推出“中行-美团生意卡”,为商户提供多平台经营收款“综合账本”,后续还将推出更加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助力商户日常经营便利、资金保值增值及信贷资金周转。

【财富增值八重礼】——助力“投有所得”

中国银行积极践行共同富裕战略目标要求,通过专业财富管理,助力提升居民财产性收入,使“居民有稳定收入能消费、没有后顾之忧敢消费”。打造“全市场+全集团”全货架,为客户遴选包括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基金、理财、保险、信托在内的优质资产管理类产品,全年计划为客户实现超过1000亿元财产性收入。依托中国银行全球投资策略研究服务网络,定期发布“投策五报”,为客户提供覆盖“日、周、月、季、年”全时间频谱及“股、债、汇、商”全资产类别的投资策略资讯,做好财富管理全旅程陪伴。推出“企业家办公室”服务,提供涵盖财富规划及全球配置、家族治理及传承规划、企业经营及环球投融资、慈善公益及责任投资在内的一站式综合服务,成就企业家个人、家庭、企业和社会责任的长期发展愿景,最大化创造财富价值。

【补贴减费九重礼】——助力“民有所惠”

中国银行积极践行大行担当,在“两新”“国补”等政策基础上,权益回馈再加码、减费让利再加力,切实做到利民惠民,全年预计投放权益和减收费用超过100亿元。“权益礼包”再加码。开展快捷支付立减金、话费充值有礼、数币红包、积分回馈等丰富多元的优惠活动,为客户提供消费实惠。以“国补营销季”为主题,联动银联、电商平台等国补发放承接机构,为客户提供最高超过800元优惠权益。以“环球精彩”为主题,联动银联、Visa、万事达等国际卡组织,叠加境外本地优质商户优惠,开展跨境消费、留学缴费返现等活动。“减费礼包”再加力。四大行中唯一率先全面取消借记卡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持续减免住房贷款提前还款违约金、贷后变更、ATM跨行取现、手机银行跨行转账等手续费,开展公募基金申购费率一折起、结售汇手续费优惠等活动,大大降低金融交易成本。

【消保反诈十重礼】——助力“心有所安”

中国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不断强化反电诈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将“金融为民”理念转化为守护群众“钱袋子”的实际成效,为百姓撑起金融安全“防护网”。积极开展“3·15”“金融教育宣传月”等集中教育宣传工作,打造“中行消保 四季相伴”品牌。创新活动形式,通过主题情景剧、京韵话剧、“村头有戏”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教育宣传活动,走进校园、走进社区、走进商圈、走进农村,打通金融知识普及“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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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进一步助力企业纾解困难,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潜力,更优打造外贸营商环境,更好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

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

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三)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三、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复印件。

(二)纳税人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和申报时,停止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原件,改为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

(三)纳税人办理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时,停止报送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原件。

(五)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贸易手册原件、代理进口协议原件。

(六)纳税人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七)纳税人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停止报送《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对于本条所述停止报送的资料原件,纳税人应当妥善留存备查。

五、拓展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

六、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

(一)简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流程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留存以下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需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发布)和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

(二)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1.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

上述需经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审核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自营出口业务退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含生产企业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代办退税。

上述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包括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涉及的出口退(免)税。

上述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200万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100万元。

2.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已办理退(免)税的业务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因纳税人拒不配合而无法开展实地核查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实地核查不通过处理相关业务,并追回已退(免)税款,对于该纳税人申报的退(免)税业务,不适用“容缺办理”原则。

3.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方法、变更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存在已“容缺办理”但尚未实地核查的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先行开展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通过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经实地核查发现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后,再行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

七、简便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

(一)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

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事项时,仅需填报上述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件和电子件。其中,纳税人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无需再报送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纳税人需要作废上述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

(二)推广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办理

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税务机关受理上述申请后,按照现行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项,并通过网上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纳税人确需税务机关出具纸质文书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出具。

八、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本条所述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本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附件3)中列明的条款相应停止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