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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14个!这些期货和期权成为境内特定品种,将引入境外交易者

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提速。

1月23日晚,证监会发布公告称,根据《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16号)的有关规定,新增确定14个期货期权品种为境内特定品种。

接下来,证监会将督促相关期货交易场所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平稳有序落地上述品种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交易。

具体看来,此次获批境内特定品种的有上海期货交易所(下称上期所)的镍期货、镍期权;郑州商品交易所(下称郑商所)的对二甲苯期货、瓶片期货、短纤期货、精对苯二甲酸期权、对二甲苯期权、瓶片期权、短纤期权;广州期货交易所(下称广期所)碳酸锂期货、碳酸锂期权;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0号胶期权、低硫燃料油期权、国际铜期权。

上期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镍期货作为上期所首个特定品种,自2015年上市以来,镍期货市场功能有效发挥,期现价格联动紧密。此外,自2019年以来,上期能源以特定品种方式陆续上市了20号胶、低硫燃料油和国际铜期货合约,直接向境外投资者开放。

郑商所方面,聚焦聚酯期货板块,此前已逐步推进相关品种开放试点,其中PTA期货作为国内首个化工期货品种和全球首创品种,自2018年引入境外交易者以来,市场运行平稳,功能作用持续发挥。

上期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交易所正稳步有序推进镍期货和期权,以及20号胶、低硫燃料油、国际铜期权品种对外开放的各项准备工作。

郑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聚酯板块国际化平稳落地、稳健运行。

近年来,国内期货市场持续稳步推进国际化进程。各家期货交易所通过优化业务规则、持续丰富国际化产品供给,积极吸引境内外各类参与主体,深化双向开放。

据第一财经记者梳理统计,目前,国内四家商品期货交易所已上市期货和期权品种分别共计83个、62个。其中,上期所(含上期能源)已上市铜、铝、原油等25个期货品种;黄金、白银、螺纹钢、纸浆等18个期权品种;郑商所已上市27个期货、20个期权品种;大商所已上市26个期货和19个期权品种;以及广期所已上市5个期货、5个期权品种。

在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方面,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2025年底,合格境外投资者可参与的境内期货和期权品种总数至少104个,可交易品种基本覆盖能源、化工、农产品等多个关键领域。

行业人士称,随着越来越多的品种纳入外资交易范围,将进一步增强外资参与中国期货市场的便利度,更加充分地分享中国创新发展机遇。

五矿期货国际业务部负责人王娟告诉记者,随着制度型开放的稳步推进,境外投资者参与程度不断提高,持仓占比持续增长,期货市场功能将得到进一步有效发挥。

银行间市场对外开放再进一步

继4月末批准大量境外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市之后,中国银行间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放力度进一步加大。7月14日,央行发布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上述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向央行完成备案后,可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以及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交易。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

业内专家表示,以前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境内银行间市场时,需要向央行递交申请,央行进行资格核准和额度管理。此次央行将此类申请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额度管理也同时取消。这一举措旨在让境外主权机构增加以人民币计价的外汇储备资产,同时发展国内债券市场,进而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在备案制下,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能够更加便利地参与国内的银行间债市以及其他交易,且自主决定投资规模,投资品种也较以往扩大这将进一步助推资本市场的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有专家表示。

2010年8月16日,央行发布《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允许相关境外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试点,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就此起步。包括世界银行旗下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国际开发协会(IDA)、国际金融公司(IFC)等重量级投资者陆续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此后,随着我国债券市场规模和品种纵深发展,银行间市场的吸引力不断增强,对境外机构的准入条件也日益放宽。2014年3月14日,戴姆勒股份公司人民币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开启了境外非金融企业在我国发行债券的开端,标志着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迈出重要一步。

今年以来,银行间市场对外开放稳步推进。4月30日,央行批准有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人民币清算资格的32家外资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6月3日,央行宣布允许获准进入银行间市场的清算行和参加行开展债券回购交易,正回购的融资余额不得高于所持债券余额的100%,且回购资金可调出境外使用。“庞大的境外人民币资金池,使得对人民币计价的资产和流动性需求与日俱增。回购交易放开有利于扩大境外机构的债券投资和流动性管理需求,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从跨境结算(货币的交易功能)转向境外持有(货币的储值功能)。”上述业内专家表示。

据统计,截至2015年5月末,共有236家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机构、主权财富基金、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行、境外保险机构、RQFII和QFII等在内的境外机构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余额为6346.1亿元。

“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发展迅猛,创新品种和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银行间市场的投资吸引力与日俱增,进入中国银行间市场是很多境外机构的诉求,因为最好的债券品种和投资品种都在这个市场。”一位外资银行人士表示,相比于普遍的低利率、零利率甚至负利率,人民币仍属于世界主要货币中的高息货币,这对于境外固定利率产品投资者尤其是央行、养老金、保险公司等长期机构投资者具有较大吸引力。

来自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最新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银行间市场成交总量折合人民币270.2万亿元,同比增长71.8%,环比增长32.3%。截至上半年末,银行间市场本币市场成员共8675家,较上年末增加1306家;外汇市场会员488家,较上年末增加23家。银行间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推进,市场主体进一步丰富,市场开放程度加快,包括允许私募基金进入银行间市场,推出标准化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C-Swap),在外汇交易系统推出外币拆借交易、外汇期权交易确认业务等举措,推动银行间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在业内看来,扩大国内债券市场开放对于人民币国际化至关重要。以人民币投资、且境外机构能够自主决定投资规模,这会增加境外机构使用人民币的积极性,进而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境外机构投资者中有很大比例是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这一政策有助于推动境外央行增加人民币作为外汇储备货币的币种,从更长远的角度讲,有助于推动人民币纳入SDR(特别提款权)的进程。”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此前曾表示,债券市场的开放,将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人民币国际化的步伐,人民币国际化能走多远、顺利与否都与之相关,债券市场的开放本身就是资本金融账户极其重要的构成要素。

中金公司认为,央行加大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力度,不仅是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一步,对活跃债市也十分有利。长期来看,更多成熟的、活跃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银行间市场,对于市场长期利率定价的市场化以及稳定性有所帮助,同时提升银行间债市的深度。“境外机构投资扩容在边际上能改善银行间债市的配债需求,目标品种会以利率债为主。”民生证券报告认为,未来,央行有可能对QFII、RQFII等在内的境外机构进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并扩大其投资品种和投资范围,对境外清算行和参加行取消投资额度限制,并扩展其交易品种。

根据通知,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应作为长期投资者,基于资产保值增值的合理需要开展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双方对等性原则和宏观审慎要求对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同时,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或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和结算。委托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和结算的,应当签署结算代理协议并根据相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在业内专家看来,梳理央行今年以来密集出台的一系列推动银行间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可以发现,伴随着我国银行间市场规模快速扩大,市场持续跨越式发展,在央行强化市场机制与体制建设、大力推动债券直接融资市场品种创新、推动各类投资者入市、丰富市场投资主体和产品的同时,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明显加速,而一个开放有序、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国际化的债券市场,也有助于推动人民币的国际化。

健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人就《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答记者问

健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人就《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答记者问

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1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安审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为了解《安审办法》出台有关情况,针对各界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安审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对外开放是我国基本国策。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持续推动扩大对外开放,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大幅减少外资准入限制,2017—2020年连续四年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全国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版负面清单限制措施分别缩减至33条和30条,制造业、能源资源、基础设施、农业、金融等领域对外资实现重大开放,我国成为全球最受欢迎的外商投资目的地之一。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跨境投资造成巨大冲击,在此严峻形势下,我国利用外资仍稳中有增,是全球极少数吸收外资保持增长的主要经济体之一。

在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同时,国家也在稳步推进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改革。2019年出台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确立了我国新时期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在法律法规层面正式确立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还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作出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商协会等有关方面十分关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如何落地实施,期待出台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具体规定,以便依法依规开展投资决策。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是国际通行的外资管理制度,在平衡经济利益和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陆续推出或完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美国出台《外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欧盟出台《外国直接投资框架条例》,澳大利亚出台《外商投资改革法》,德国、日本分别修订《对外贸易和支付法》《外汇与外贸法》,英国正在制定《国家安全和投资法》。

在此背景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总结2011年以来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实践的基础上,报请国务院批准,制定出台《安审办法》。

问:制定《安审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越开放越要重视安全,越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着力增强自身竞争能力、开放监管能力、风险防控能力,炼就金刚不坏之身。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部署,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健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把安全发展贯穿国家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健全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制度。

在制定《安审办法》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新发展理念,健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助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一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开放和安全并重,把握好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和维护国家安全的关系,建立与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推动扩大开放与风险防控协同共进,有效管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坚决筑牢国家安全屏障、防范化解国家安全风险,同时增强针对性,避免安全审查泛化。

二是总结审查实践,填补监管空白。我国自2011年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并于2015年起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实施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措施。《安审办法》总结近十年来的工作实践,特别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益做法,对审查机构、审查范围等进行适当调整,将金融等敏感领域一并纳入审查范围。

三是立足我国国情,适当借鉴国际经验。基于我国国家安全新形势新特点,参考近年来主要国家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变化,吸收借鉴有益的制度成果,形成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安全审查制度。

四是尽可能简便,避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按照必要、合理的原则,设定审查程序和时限。同时,安全审查分三个阶段进行,根据申报项目风险情况,分层次、递进式推进审查,进入第二和第三阶段的项目梯次减少,审查意见和决定将及时反馈给投资者。

问:《安审办法》如何贯彻开放和安全并重?

答:改革开放40多年来,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深度融入我国经济,为经济社会繁荣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展望未来,我国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我国扩大开放的方向不会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不会变,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的态度不会变。

出台《安审办法》,实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不是搞保护主义、更不是开放倒退,主要目的是适应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需要,健全对外开放安全保障体系,在积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同时,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没有安全保障的对外开放不可持续,只有把防控安全风险的篱笆扎得更密更牢,才能为新一轮对外开放奠定坚实基础,才能更好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在《安审办法》实施过程中,我们将坚持在开放中谋发展、保安全,精准审查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避免安全审查泛化。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方面落实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规定,在实施好《安审办法》同时,积极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健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继续有序扩大对外开放,出台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继续鼓励外商投资先进制造、现代服务、节能环保等领域,打造高标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问:《安审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安审办法》共23条,主要对以下内容作出规定:

一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构。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承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日常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第4号公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接收。

二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范围。对下列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开展安全审查: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如外国投资者不清楚其投资是否在安全审查范围内,可就具体项目情况咨询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联系方式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第4号公告。

三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申报机制。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内相关当事人应在实施投资前主动申报属于审查范围的投资。对于应报未报的外商投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有权要求限期申报。有关机关、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等也可向工作机制办公室提出审查建议。

四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程序和时限。安全审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初步审查,在收到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安全审查。第二阶段是一般审查,在启动审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审查的决定,或按程序进入下一阶段审查。第三阶段是为期60个工作日的特别审查,这一阶段不是每个项目的必经程序,只有未通过一般审查的项目才会进入特别审查;特殊情况下可能延长特别审查时限;特别审查结束后将出具审查决定。审查期间,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五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决定执行。对于通过安全审查的,可实施投资;对于附条件通过审查的,应当按照附加条件实施投资;对于禁止投资的,不得实施投资。

六是违规惩戒。对于拒不申报、弄虚作假、不执行附加条件等违规行为,可责令当事人限期处分股权或者资产,亦可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问:证券领域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规定什么时候出台?

答:《安审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国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购买境内企业股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其适用本办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制定。相关工作正在推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