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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证券“海选”四位高管;浙商证券等新设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额20亿元 | 券商基金早参

|2025年9月23日 星期二|

NO.1 红塔证券“海选”四位高管

又见证券公司公开选聘高管!9月22日,红塔证券在公司官方平台发布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公开选聘的公告,释放出多个管理岗位。选聘信息显示,根据发展需要,红塔证券现面向公司内外部开展公开选聘,计划选聘高级管理人员4名。从岗位看,此次选聘涉及副总裁、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三个职位。首先,红塔证券对这三个岗位提出了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年龄50周岁以下等。今年以来,包括东兴证券、国盛证券、诚通证券等券商均曾公开招聘管理层,市场化选聘人才渐成潮流。

点评:红塔证券公开选聘四位高管,折射券商行业市场化人才竞争加剧。此举将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决策效率,为股价注入新动能。证券行业高管市场化选聘已成趋势,推动行业整体人才结构升级。券商板块或将迎来新一轮管理创新浪潮,增强市场活力,为资本市场改革提供新动力。

NO.2 浙商证券等新设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额20亿元

天眼查信息显示,近日,浙商智合(天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出资额20亿元,经营范围含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股权穿透信息显示,该企业由浙江天台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证券全资子公司浙江浙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

点评:浙商证券新设20亿元股权投资基金,彰显券商加速布局私募股权领域。此举将提升浙商证券盈利多元化,增强其在投资管理市场竞争力。对证券行业而言,或推动更多机构跟进股权投资业务,促进行业转型。资本市场层面,新增长期资金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市场注入活力,优化资源配置效率。

NO.3 基金经理“新老交替”频繁,多位基金经理“清仓式”卸任

每日经济新闻9月22日消息,日前,多家基金公司公告旗下基金经理离任在管产品的消息,包括浙商基金胡羿、创金合信基金胡尧盛、摩根基金雷杨娟。他们当中,有的人偏好债券投资,有的人偏好量化投资,有的人是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从业绩来看,部分医药、港股基金年内业绩欠佳,而这些行业却是年内热门的投资方向。据记者了解,相关基金经理大概率将离职。从接任的基金经理来看,其投资年限普遍较短,许多人都不足一年。

点评:基金经理频繁”清仓式”卸任反映行业人才流动加速,新任基金经理经验不足或影响基金稳定性。业绩欠佳的医药、港股基金管理人变动,可能加剧相关板块波动。基金行业人才结构变化将重塑市场投资风格,投资者需关注基金公司投研团队稳定性及新任管理者投资理念,以应对市场潜在风格转换。

NO.4 股票私募仓位升至78%,百亿私募加仓力度最大

股票私募仓位指数单周大幅上涨2.96%。据私募排排网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9月12日(因信息披露合规等原因,私募净值及仓位测算数据相对滞后),股票私募仓位指数达到78.04%,相较于前一周的75.08%,单周大幅上涨2.96%,且当前仓位指数已与年内最高位持平,整体配置积极性明显提升。

点评:私募仓位提升至78%,与年内高位持平,显示专业投资者对市场信心增强。百亿私募加仓力度最大,表明大型机构对后市预期积极。此举或带动市场风险偏好提升,对权重股形成支撑,同时提振整体市场情绪,有望吸引更多增量资金入场,推动市场交投活跃度改善。

深圳证监局通报剑指私募行业乱象:伪金交所产品承销+债券利益输送,办公场地内开展易经算命等无关业务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穆砚

近日,深圳证监局发布《深圳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通报列举的典型问题中,存在伪金交所产品承销、利用在管私募基金进行利益输送等乱象。甚至有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与4家关联公司混同办公,办公场所未悬挂该管理人招牌或者明显标识,现场存在多名人员从事易经算命、知识付费、修订家谱等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通报称,近年来,深圳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辖区少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在管私募基金进行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还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其资质实施或配合开展违法犯罪活动。发生上述情形的核心原因在于,相关人员合规意识淡漠,将私募基金管理人视同为一般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主动偏离或者放弃主责主业,个别机构甚至沦为犯罪工具。

在通报中,深圳证监局列举了多项典型问题。

第一类问题为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一是销售伪金交所产品。某股权类私募机构因增量业务不足,与某房地产企业签署《承销协议》,向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推介该房企在伪金交所发行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计划,并收取150余万元咨询顾问费。

二是对外提供咨询服务。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为多家债券发行人提供咨询服务,对接金融机构资金,协助促成债券成交,并收取咨询费。某股权类私募机构签署数十份《融资服务合作协议》《融资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帮助标的企业从该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融资,按融资金额一定比例收取融资服务费。

三是对外提供居间服务。某证券类私募机构管理费收入和业绩报酬占公司收入比重极低,主要收入来自实控人通过自媒体销售“投资课程”,以及以关联方或公司名义向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推荐客户获取返佣。

四是销售投资标的公司股权。某股权类私募机构管理了2只基金,其持有的新三板股票因摘牌而无法实现基金退出。为解决基金退出问题,该管理人先以零对价受让标的公司实控人及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再转让给第三方代销机构推介的自然人投资者,所获转让款大部分用于2只基金的分配清算,该管理人获利20余万元。

五是协助非公司员工获取基金从业资格。某股权类私募机构将多名非公司员工添加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远程培训系统,完成考核并配合提交认证资料,协助有关人员违规注册基金从业资格,严重扰乱行业秩序。

六是在办公场地内开展无关活动。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与4家关联公司混同办公,办公场所未悬挂该管理人招牌或者明显标识,现场存在多名人员从事易经算命、知识付费、修订家谱等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第二类问题是利用在管私募基金进行利益输送。

一是运作在管基金为他人指定的债券提供流动性支持。某证券类私募机构投资经理与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商定,由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出资承接后者指定的7只城投债,后者向其支付相应报酬。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与某债券发行人约定,以在管私募基金为该发行人发行的债券提供流动性支持,该管理人则通过关联方收取高额资金成本。

二是向在管基金收取大额“顾问费”。某股权类私募机构违反合同约定,以“融资顾问费”“投资顾问费”之名,自行或者通过关联方向在管基金收取大额资金,且未向投资者披露。

三是向投资标的收取咨询服务费,但未纳入基金财产。某股权类私募机构与关联方签订服务协议,约定为该关联方发行的理财产品提供咨询服务,并按照认购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咨询服务费。该管理人旗下3只基金认购上述理财产品,该管理人收取的咨询服务费未纳入基金财产。

四是运作在管基金与高管自有资金进行“高买低卖”交易。某证券类私募机构募集外部资金成立的私募基金,以显著低于第三方估值的价格,向募集其高管自有资金成立的私募基金卖出持有的债券,短期内又以高于第三方估值的价格买回。

第三类问题是利用管理人资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一是设立大量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公开募集资金。某股权类私募机构体内仅存1只备案基金,但设立数十个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公开募资,不仅募资规模巨大,还向投资者保本保收益,涉及人数众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二是出借、出卖管理人资质,为不法分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便利。辖区多家管理规模较小的私募机构,采用出让实际控制权但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卖壳”方式,完全让渡管理人运营管理权限,个别法定代表人还从受让方处领取“代持费”,上述私募机构最终被犯罪分子用于参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三是实控人控制本公司私募基金账户实施市场操纵。某证券类私募机构实控人及关联方,控制该公司在管私募基金及其他证券账户,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利用私募基金开展场外配资。某证券类私募机构将在管私募基金作为非法配资活动的工具,将私募基金资产及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用于股票期货交易,通过关联方向账户借入方收取“保证金”和“利息”,向基金投资者支付“保证金”和“利息”。

五是参与非法经营活动。某证券类私募机构通过某中介机构开发的具有分仓、下单、结算等功能的分仓软件,在其他私募机构在管私募基金中开设虚拟“子账户”,将虚拟“子账户”中的股票借入用于日内回转交易,或者再出借给下游券源使用方,并与相关方按约定比例分成,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深圳证监局表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等监管要求,辖区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聚焦主责主业,谨慎勤勉履行职责,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更不得利用私募基金开展利益输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一是聚焦主营业务。各私募机构应当持续优化专业投资能力,提升公司财务可持续性和规范化水平,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开展与私募基金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拓展收入来源,有效防范冲突或无关业务风险向公司传导。

二是加强合规内控。各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树牢规范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合规风控水平,健全利益冲突管控机制,加强关联交易和从业人员投资的管控,杜绝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三是严防违法犯罪。各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突破守法诚信底线,利用管理人资质实施非法融券、非法配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通过出借管理人资质或者私募基金账户配合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是保证持续经营能力。各私募机构应加强资金、人员、系统等方面的投入,保证持续符合法规规定的持续经营条件。已无持续展业能力的私募机构,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自主注销,不得参与“买壳”“卖壳”“炒壳”等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活动,严防成为非法金融活动载体的风险。

下一步,深圳证监局将持续加强对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作的监管检查力度,严肃问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导各私募机构聚焦投资主业,完善合规风控机制,不断提升专业化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审读:方良腾

深圳证监局通报私募乱象,竟有私募与易经算命人士混同办公

深圳证监局通报私募行业乱象

近日,深圳证监局发布最新一期《深圳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指出,近年来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辖区少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例如销售伪金交所产品、卖课、算命、为券商引流开户获取返佣;债券私募利益输送;在管基金与高管自有资金进行“高买低卖”交易等。

深圳证监局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加强对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作的监管检查力度,严肃问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导各私募机构聚焦投资主业,完善合规风控机制,不断提升专业化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有私募与易经算命人士混同办公

通报显示,深圳证监局发现辖区内有部分私募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业务。

具体来看,有股权类私募机构销售伪金交所产品。据悉该机构因增量业务不足,与某房地产企业签署《承销协议》,向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推介该房企在伪金交所发行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计划,并收取150余万元咨询顾问费。

也有私募机构对外提供咨询服务。比如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为多家债券发行人提供咨询服务,对接金融机构资金,协助促成债券成交,并收取咨询费。某股权类私募机构签署数十份《融资服务合作协议》《融资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帮助标的企业从该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融资,按融资金额一定比例收取融资服务费。

深圳证监局指出,有私募机构对外提供居间服务。通报显示,某证券类私募机构管理费收入和业绩报酬占公司收入比重极低,主要收入来自实控人通过自媒体销售“投资课程”,以及以关联方或公司名义向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推荐客户获取返佣。

另有私募机构销售投资标的公司股权。据悉,某股权类私募机构管理了2只基金,其持有的新三板股票因摘牌而无法实现基金退出。为解决基金退出问题,该管理人先以零对价受让标的公司实控人及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再转让给第三方代销机构推介的自然人投资者,所获转让款大部分用于2只基金的分配清算,该管理人获利20余万元。

此外,还有私募机构在办公场地内开展无关活动。据悉,有证券类私募机构与4家关联公司混同办公,办公场所未悬挂该管理人招牌或者明显标识,现场存在多名人员从事易经算命、知识付费、修订家谱等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利用产品违规利益输送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私募机构利用在管私募基金产品进行利益输送。

例如,深圳证监局指出,辖区内某证券类私募机构投资经理与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商定,由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出资承接后者指定的7只城投债,后者向其支付相应报酬。另有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与某债券发行人约定,以在管私募基金为该发行人发行的债券提供流动性支持,该管理人则通过关联方收取高额资金成本。

不仅如此,还有一些私募机构通过在管基金与高管自有资金进行“高买低卖”的交易。深圳证监局发现,某证券类私募机构募集外部资金成立的私募基金,以显著低于第三方估值的价格,向募集其高管自有资金成立的私募基金卖出持有的债券,短期内又以高于第三方估值的价格买回。

此外,通报内容还显示,有私募机构向在管基金收取大额“顾问费”但未向投资者披露;私募机构收取咨询服务费但却未纳入基金财产等。

利用管理人资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更有私募机构利用管理人资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一是非法募资行为,深圳证监局发现,某股权类私募机构体内仅存1只备案基金,但设立数十个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公开募资,不仅募资规模巨大,还向投资者保本保收益,涉及人数众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二是出借、出卖管理人资质,为不法分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便利。据悉,深圳辖区多家管理规模较小的私募机构,采用出让实际控制权但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卖壳”方式,完全让渡管理人运营管理权限,个别法定代表人还从受让方处领取“代持费”,上述私募机构最终被犯罪分子用于参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三是实控人控制本公司私募基金账户实施市场操纵。

四是利用私募基金开展场外配资。据悉,某证券类私募机构将在管私募基金作为非法配资活动的工具,将私募基金资产及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用于股票期货交易,通过关联方向账户借入方收取“保证金”和“利息”,向基金投资者支付“保证金”和“利息”。

五是有私募机构参与非法经营活动。比如某证券类私募机构通过某中介机构开发的具有分仓、下单、结算等功能的分仓软件,在其他私募机构在管私募基金中开设虚拟“子账户”,将虚拟“子账户”中的股票借入用于日内回转交易,或者再出借给下游券源使用方,并与相关方按约定比例分成,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对于私募基金乱象行为,深圳证监局提出四点监管要求,包括聚焦主营业务,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开展与私募基金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拓展收入来源;加强合规内控,杜绝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严防违法犯罪,不得利用管理人资质实施非法融券、非法配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通过出借管理人资质或者私募基金账户配合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保证持续经营能力,不得参与“买壳”“卖壳”“炒壳”等活动。

深圳证监局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加强对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作的监管检查力度,严肃问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导各私募机构聚焦投资主业,完善合规风控机制,不断提升专业化和规范化运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