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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通报剑指私募行业乱象:伪金交所产品承销+债券利益输送,办公场地内开展易经算命等无关业务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穆砚

近日,深圳证监局发布《深圳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通报列举的典型问题中,存在伪金交所产品承销、利用在管私募基金进行利益输送等乱象。甚至有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与4家关联公司混同办公,办公场所未悬挂该管理人招牌或者明显标识,现场存在多名人员从事易经算命、知识付费、修订家谱等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通报称,近年来,深圳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辖区少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在管私募基金进行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还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其资质实施或配合开展违法犯罪活动。发生上述情形的核心原因在于,相关人员合规意识淡漠,将私募基金管理人视同为一般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主动偏离或者放弃主责主业,个别机构甚至沦为犯罪工具。

在通报中,深圳证监局列举了多项典型问题。

第一类问题为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一是销售伪金交所产品。某股权类私募机构因增量业务不足,与某房地产企业签署《承销协议》,向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推介该房企在伪金交所发行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计划,并收取150余万元咨询顾问费。

二是对外提供咨询服务。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为多家债券发行人提供咨询服务,对接金融机构资金,协助促成债券成交,并收取咨询费。某股权类私募机构签署数十份《融资服务合作协议》《融资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帮助标的企业从该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融资,按融资金额一定比例收取融资服务费。

三是对外提供居间服务。某证券类私募机构管理费收入和业绩报酬占公司收入比重极低,主要收入来自实控人通过自媒体销售“投资课程”,以及以关联方或公司名义向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推荐客户获取返佣。

四是销售投资标的公司股权。某股权类私募机构管理了2只基金,其持有的新三板股票因摘牌而无法实现基金退出。为解决基金退出问题,该管理人先以零对价受让标的公司实控人及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再转让给第三方代销机构推介的自然人投资者,所获转让款大部分用于2只基金的分配清算,该管理人获利20余万元。

五是协助非公司员工获取基金从业资格。某股权类私募机构将多名非公司员工添加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远程培训系统,完成考核并配合提交认证资料,协助有关人员违规注册基金从业资格,严重扰乱行业秩序。

六是在办公场地内开展无关活动。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与4家关联公司混同办公,办公场所未悬挂该管理人招牌或者明显标识,现场存在多名人员从事易经算命、知识付费、修订家谱等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第二类问题是利用在管私募基金进行利益输送。

一是运作在管基金为他人指定的债券提供流动性支持。某证券类私募机构投资经理与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商定,由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出资承接后者指定的7只城投债,后者向其支付相应报酬。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与某债券发行人约定,以在管私募基金为该发行人发行的债券提供流动性支持,该管理人则通过关联方收取高额资金成本。

二是向在管基金收取大额“顾问费”。某股权类私募机构违反合同约定,以“融资顾问费”“投资顾问费”之名,自行或者通过关联方向在管基金收取大额资金,且未向投资者披露。

三是向投资标的收取咨询服务费,但未纳入基金财产。某股权类私募机构与关联方签订服务协议,约定为该关联方发行的理财产品提供咨询服务,并按照认购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咨询服务费。该管理人旗下3只基金认购上述理财产品,该管理人收取的咨询服务费未纳入基金财产。

四是运作在管基金与高管自有资金进行“高买低卖”交易。某证券类私募机构募集外部资金成立的私募基金,以显著低于第三方估值的价格,向募集其高管自有资金成立的私募基金卖出持有的债券,短期内又以高于第三方估值的价格买回。

第三类问题是利用管理人资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一是设立大量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公开募集资金。某股权类私募机构体内仅存1只备案基金,但设立数十个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公开募资,不仅募资规模巨大,还向投资者保本保收益,涉及人数众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二是出借、出卖管理人资质,为不法分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便利。辖区多家管理规模较小的私募机构,采用出让实际控制权但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卖壳”方式,完全让渡管理人运营管理权限,个别法定代表人还从受让方处领取“代持费”,上述私募机构最终被犯罪分子用于参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三是实控人控制本公司私募基金账户实施市场操纵。某证券类私募机构实控人及关联方,控制该公司在管私募基金及其他证券账户,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利用私募基金开展场外配资。某证券类私募机构将在管私募基金作为非法配资活动的工具,将私募基金资产及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用于股票期货交易,通过关联方向账户借入方收取“保证金”和“利息”,向基金投资者支付“保证金”和“利息”。

五是参与非法经营活动。某证券类私募机构通过某中介机构开发的具有分仓、下单、结算等功能的分仓软件,在其他私募机构在管私募基金中开设虚拟“子账户”,将虚拟“子账户”中的股票借入用于日内回转交易,或者再出借给下游券源使用方,并与相关方按约定比例分成,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深圳证监局表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等监管要求,辖区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聚焦主责主业,谨慎勤勉履行职责,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更不得利用私募基金开展利益输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一是聚焦主营业务。各私募机构应当持续优化专业投资能力,提升公司财务可持续性和规范化水平,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开展与私募基金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拓展收入来源,有效防范冲突或无关业务风险向公司传导。

二是加强合规内控。各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树牢规范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合规风控水平,健全利益冲突管控机制,加强关联交易和从业人员投资的管控,杜绝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三是严防违法犯罪。各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突破守法诚信底线,利用管理人资质实施非法融券、非法配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通过出借管理人资质或者私募基金账户配合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是保证持续经营能力。各私募机构应加强资金、人员、系统等方面的投入,保证持续符合法规规定的持续经营条件。已无持续展业能力的私募机构,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自主注销,不得参与“买壳”“卖壳”“炒壳”等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活动,严防成为非法金融活动载体的风险。

下一步,深圳证监局将持续加强对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作的监管检查力度,严肃问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导各私募机构聚焦投资主业,完善合规风控机制,不断提升专业化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审读:方良腾

深圳证监局通报私募乱象,竟有私募与易经算命人士混同办公

深圳证监局通报私募行业乱象

近日,深圳证监局发布最新一期《深圳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指出,近年来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辖区少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例如销售伪金交所产品、卖课、算命、为券商引流开户获取返佣;债券私募利益输送;在管基金与高管自有资金进行“高买低卖”交易等。

深圳证监局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加强对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作的监管检查力度,严肃问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导各私募机构聚焦投资主业,完善合规风控机制,不断提升专业化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有私募与易经算命人士混同办公

通报显示,深圳证监局发现辖区内有部分私募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业务。

具体来看,有股权类私募机构销售伪金交所产品。据悉该机构因增量业务不足,与某房地产企业签署《承销协议》,向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推介该房企在伪金交所发行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计划,并收取150余万元咨询顾问费。

也有私募机构对外提供咨询服务。比如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为多家债券发行人提供咨询服务,对接金融机构资金,协助促成债券成交,并收取咨询费。某股权类私募机构签署数十份《融资服务合作协议》《融资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帮助标的企业从该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融资,按融资金额一定比例收取融资服务费。

深圳证监局指出,有私募机构对外提供居间服务。通报显示,某证券类私募机构管理费收入和业绩报酬占公司收入比重极低,主要收入来自实控人通过自媒体销售“投资课程”,以及以关联方或公司名义向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推荐客户获取返佣。

另有私募机构销售投资标的公司股权。据悉,某股权类私募机构管理了2只基金,其持有的新三板股票因摘牌而无法实现基金退出。为解决基金退出问题,该管理人先以零对价受让标的公司实控人及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再转让给第三方代销机构推介的自然人投资者,所获转让款大部分用于2只基金的分配清算,该管理人获利20余万元。

此外,还有私募机构在办公场地内开展无关活动。据悉,有证券类私募机构与4家关联公司混同办公,办公场所未悬挂该管理人招牌或者明显标识,现场存在多名人员从事易经算命、知识付费、修订家谱等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利用产品违规利益输送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私募机构利用在管私募基金产品进行利益输送。

例如,深圳证监局指出,辖区内某证券类私募机构投资经理与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商定,由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出资承接后者指定的7只城投债,后者向其支付相应报酬。另有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与某债券发行人约定,以在管私募基金为该发行人发行的债券提供流动性支持,该管理人则通过关联方收取高额资金成本。

不仅如此,还有一些私募机构通过在管基金与高管自有资金进行“高买低卖”的交易。深圳证监局发现,某证券类私募机构募集外部资金成立的私募基金,以显著低于第三方估值的价格,向募集其高管自有资金成立的私募基金卖出持有的债券,短期内又以高于第三方估值的价格买回。

此外,通报内容还显示,有私募机构向在管基金收取大额“顾问费”但未向投资者披露;私募机构收取咨询服务费但却未纳入基金财产等。

利用管理人资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更有私募机构利用管理人资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一是非法募资行为,深圳证监局发现,某股权类私募机构体内仅存1只备案基金,但设立数十个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公开募资,不仅募资规模巨大,还向投资者保本保收益,涉及人数众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二是出借、出卖管理人资质,为不法分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便利。据悉,深圳辖区多家管理规模较小的私募机构,采用出让实际控制权但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卖壳”方式,完全让渡管理人运营管理权限,个别法定代表人还从受让方处领取“代持费”,上述私募机构最终被犯罪分子用于参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三是实控人控制本公司私募基金账户实施市场操纵。

四是利用私募基金开展场外配资。据悉,某证券类私募机构将在管私募基金作为非法配资活动的工具,将私募基金资产及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用于股票期货交易,通过关联方向账户借入方收取“保证金”和“利息”,向基金投资者支付“保证金”和“利息”。

五是有私募机构参与非法经营活动。比如某证券类私募机构通过某中介机构开发的具有分仓、下单、结算等功能的分仓软件,在其他私募机构在管私募基金中开设虚拟“子账户”,将虚拟“子账户”中的股票借入用于日内回转交易,或者再出借给下游券源使用方,并与相关方按约定比例分成,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对于私募基金乱象行为,深圳证监局提出四点监管要求,包括聚焦主营业务,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开展与私募基金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拓展收入来源;加强合规内控,杜绝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严防违法犯罪,不得利用管理人资质实施非法融券、非法配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通过出借管理人资质或者私募基金账户配合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保证持续经营能力,不得参与“买壳”“卖壳”“炒壳”等活动。

深圳证监局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加强对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作的监管检查力度,严肃问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导各私募机构聚焦投资主业,完善合规风控机制,不断提升专业化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出借“通道”设立私募基金?深圳证监局通报多起私募乱象

出借“通道”设立私募基金、出借私募基金证券账户或持仓股票、向外部人员让渡私募基金投资交易权限……近日,深圳证监局发布《深圳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曝光了多起私募乱象。

深圳证监局称,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辖区部分私募机构从事让渡产品投资管理职责的“通道”业务,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未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未恪尽职守,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损害投资者权益,严重影响行业形象。

监管重拳出击私募乱象

根据深圳证监局的通报,部分私募机构以“合作”为名,通过签署投资顾问协议、通道协议或口头约定等方式,允许第三方机构以其名义发行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募投管退环节交由第三方机构负责,由第三方机构具体开展尽职调查、资金募集、投资决策、投后管理、清算分配等事项,私募机构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仅承担基金备案、资料保管、用印用章等事务性管理职责。

另外,深圳证监局发现,部分私募机构投资交易活动完全依赖于投资者的投资指令,未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一些私募机构在管私募基金开展债券交易,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及交易对手均由投资者指定。有的私募机构与某私募基金投资者约定,相关私募基金需认购投资者指定的债券。还有的私募机构在管私募基金在开展投资交易前,需取得投资者出具的书面确认材料,划款指令需由投资者或其委派代表签批后方可进行投资交易。个别私募机构在管私募基金由投资者自行通过投资交易系统录入并下达投资指令。

另外,个别私募机构从业人员向外部人员出借基金持仓股票用于日内回转交易,允许外部人员接入公司投资交易系统、以公司名义下达交易指令,相关人员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被公安机关侦办。有的私募机构将其在管私募基金证券账户提供给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运作,用于开展大宗交易、定向增发等交易。还有个别私募机构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出借部分私募基金证券账户,用于规避监管从事市场操纵等证券违法行为或非法配资活动,对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利用私募基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持放任心态,合规风险突出。

同时,部分私募基金向外部人员让渡私募基金投资交易权限。深圳证监局称,发现个别私募机构由非公司在职员工进行私募基金投资交易活动的用印审批,并由其直接向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部分私募机构在管私募基金交由非公司在职员工进行投资决策、下单交易。还有部分私募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非公司在职员工代表私募基金对外签署投资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实际上向外部人员让渡了投资管理权限。

以及私募机构未独立开展投资决策,部分私募机构在管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称“投委会”),由3名委员组成,投资决策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方可执行,投委会委员均为投资者或其关联方委派代表,或私募机构委派代表仅占1个席位,私募机构实际无法对投资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个别私募机构在管私募基金为双执行事务合伙人结构,私募基金的投资决策和资金划转均由私募机构以外的其他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

“募集、管理、运作”全方位扫描

第一财经发现,年内,深圳证监局已经通报了3期关于私募基金的监管情况,涉及私募基金的募集问题、管理义务、运作问题等。

比如,部分私募机构存在委托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资金募集活动,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非法拆分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受)益权、承诺保本保收益、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未谨慎勤勉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等情形。

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开展投资运作的情形,产品估值、申购赎回及关联交易等展业行为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较为突出,个别机构触犯挪用基金财产的底线要求。

据第一财经不完全统计,截至最新,深圳证监局向1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下发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其中,部分私募机构涉及了上述通报的问题。

比如,深圳前海嘉德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景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珠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独立开展投资决策;深圳瀚墨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向外部人员让渡私募基金部分投资管理权限,未尽谨慎勤勉义务。

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3月底,深圳辖区内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数3032家,较年初的3107家减少75家;已备案私募基金数量19103只,较年初减少487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