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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监管局

深圳证监局前身是“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成立于1993年4月,隶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1999年6月,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改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更名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深圳证管办)。2000年9月,中国证监会深圳稽查局成立,与深圳证管办合署办公。2004年3月1日,深圳证管办更名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简称深圳证监局。

本局职责:

作为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深圳证监局担负着深圳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的重要使命,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内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债券发行人、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风险防范与处置;查处辖区内违法违规案件;对拟上市公司进行辅导验收;开展辖区内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工作;与地方政府协作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以及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人员情况:

深圳证监局干部平均年龄37岁,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占比75%。人员专业主要为财经、会计、法律和计算机,其中33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34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5人同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及注册会计师资格;6人具有海外留学经历。

处室职责:

根据监管职能要求,深圳证监局内设16个处室,分别是:办公室(党务工作办公室)、纪检办公室、信息调研处、公司监管一处、公司监管二处、公司监管三处、会计监管处、机构监管一处(前海监管办公室)、机构监管二处、期货监管处、私募基金监管处、综合业务监管处、投资者保护工作处、稽查一处、稽查二处、法律事务处。主要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党务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局的综合行政事务、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许可受理及监督、保密、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安保、内部制度建设及管理、党务、人事、劳资、外事、培训等工作。

(二)纪检办公室:负责涉及全局干部职工的信访、违纪案件的调查工作;协助开展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信息调研处:负责全局新闻工作,牵头组织落实辖区舆论引导责任制;统筹协调辖区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创新业务研究工作;负责牵头开展辖区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调查工作;负责辖区拟上市公司辅导验收、日常监管、现场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

(四)公司监管一处:负责辖区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日常监管、现场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牵头指导、监督辖区上市公司协会的业务活动。

(五)公司监管二处:负责辖区上交所科创板和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现场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

(六)公司监管三处:负责辖区非上市公众公司和北交所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现场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负责辖区北交所拟上市企业辅导监管工作。

(七)会计监管处: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辖区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进行日常监管、现场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与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开展涉及辖区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协作;负责辖区公司债券发行人和资信评级机构的日常监管、现场检查、投诉处理和风险处置等工作;负责辖区ABS发行人、REITs监管相关工作。

(八)机构监管一处(前海监管办公室):负责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异地证券公司在深分支机构、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证券公司类基金托管机构等相关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现场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负责深圳前海区域资本市场创新发展与服务支持;指导、监督辖区证券业协会的业务活动。

(九)机构监管二处:负责辖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异地公募基金公司在深分支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银行类基金托管机构等相关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现场检查、投诉处理;指导、监督辖区基金同业公会的业务活动。

(十)期货监管处:负责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异地期货经营机构在深分支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日常监管、现场检查、投诉处理;牵头辖区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指导、监督辖区期货业协会的业务活动。

(十一)私募基金监管处:负责辖区私募基金机构的日常监管、现场检查、投诉处理和风险处置;牵头全局风险工作小组日常工作;对地方政府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指导、监督辖区私募基金协会的业务活动。

(十二)综合业务监管处:牵头辖区科技监管相关工作;负责全局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以及计算机网络设备管理维护等工作;负责辖区证券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的监管、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负责辖区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相关工作。

(十三)投资者保护工作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辖区投资者保护和投资者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涉及辖区市场主体投诉的核查处理工作;推动辖区纠纷调解工作。指导、监督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的业务活动。

(十四)稽查一处:负责本局自立和中国证监会交办案件的立案、报备、调查、复核等工作;承担证监会交办的案件调查工作;负责与公安、检察院等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十五)稽查二处:负责本局自立和中国证监会交办案件的立案、报备、调查、复核等工作;承担证监会交办的案件调查工作;组织辖区证券期货行业反洗钱工作;负责与公安、检察院等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十六)法律事务处:负责辖区证券期货市场法制工作、行政诉讼、复议等法律工作;负责我局自办案件的审理、处罚、执行等工作;负责对律师事务所在辖区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管、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负责与法院的协调工作。

历史沿革:

1993年3月5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发1号文决定成立深圳市证券管理委员会,下设证券管理办公室,为市属局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于1993年4月1日正式挂牌办公。1997年7月10日,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和深圳市期货管理办公室正式合并,合并后的证券管理办公室设立期货处,履行深圳期货市场监管职能。1998年9月,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对深圳辖区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职能划转至深圳证管办。1998年,根据国务院《批转证监会证券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9号)和中央编办《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职能配置及人员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1号),中国证监会设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作为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下辖海口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1999年7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正式挂牌。2000年9月6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成立中国证监会大区稽查局的通知》,成立中国证监会深圳稽查局,与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一套机构、两块牌子。2004年3月1日,根据《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批复》(中央编办复字11号)和《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更名的通知》(证监发17号),深圳证管办正式更名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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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通报剑指私募行业乱象:伪金交所产品承销+债券利益输送,办公场地内开展易经算命等无关业务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穆砚

近日,深圳证监局发布《深圳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通报列举的典型问题中,存在伪金交所产品承销、利用在管私募基金进行利益输送等乱象。甚至有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与4家关联公司混同办公,办公场所未悬挂该管理人招牌或者明显标识,现场存在多名人员从事易经算命、知识付费、修订家谱等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通报称,近年来,深圳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辖区少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在管私募基金进行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还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其资质实施或配合开展违法犯罪活动。发生上述情形的核心原因在于,相关人员合规意识淡漠,将私募基金管理人视同为一般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主动偏离或者放弃主责主业,个别机构甚至沦为犯罪工具。

在通报中,深圳证监局列举了多项典型问题。

第一类问题为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一是销售伪金交所产品。某股权类私募机构因增量业务不足,与某房地产企业签署《承销协议》,向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推介该房企在伪金交所发行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计划,并收取150余万元咨询顾问费。

二是对外提供咨询服务。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为多家债券发行人提供咨询服务,对接金融机构资金,协助促成债券成交,并收取咨询费。某股权类私募机构签署数十份《融资服务合作协议》《融资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帮助标的企业从该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融资,按融资金额一定比例收取融资服务费。

三是对外提供居间服务。某证券类私募机构管理费收入和业绩报酬占公司收入比重极低,主要收入来自实控人通过自媒体销售“投资课程”,以及以关联方或公司名义向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推荐客户获取返佣。

四是销售投资标的公司股权。某股权类私募机构管理了2只基金,其持有的新三板股票因摘牌而无法实现基金退出。为解决基金退出问题,该管理人先以零对价受让标的公司实控人及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再转让给第三方代销机构推介的自然人投资者,所获转让款大部分用于2只基金的分配清算,该管理人获利20余万元。

五是协助非公司员工获取基金从业资格。某股权类私募机构将多名非公司员工添加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远程培训系统,完成考核并配合提交认证资料,协助有关人员违规注册基金从业资格,严重扰乱行业秩序。

六是在办公场地内开展无关活动。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与4家关联公司混同办公,办公场所未悬挂该管理人招牌或者明显标识,现场存在多名人员从事易经算命、知识付费、修订家谱等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第二类问题是利用在管私募基金进行利益输送。

一是运作在管基金为他人指定的债券提供流动性支持。某证券类私募机构投资经理与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商定,由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出资承接后者指定的7只城投债,后者向其支付相应报酬。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与某债券发行人约定,以在管私募基金为该发行人发行的债券提供流动性支持,该管理人则通过关联方收取高额资金成本。

二是向在管基金收取大额“顾问费”。某股权类私募机构违反合同约定,以“融资顾问费”“投资顾问费”之名,自行或者通过关联方向在管基金收取大额资金,且未向投资者披露。

三是向投资标的收取咨询服务费,但未纳入基金财产。某股权类私募机构与关联方签订服务协议,约定为该关联方发行的理财产品提供咨询服务,并按照认购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咨询服务费。该管理人旗下3只基金认购上述理财产品,该管理人收取的咨询服务费未纳入基金财产。

四是运作在管基金与高管自有资金进行“高买低卖”交易。某证券类私募机构募集外部资金成立的私募基金,以显著低于第三方估值的价格,向募集其高管自有资金成立的私募基金卖出持有的债券,短期内又以高于第三方估值的价格买回。

第三类问题是利用管理人资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一是设立大量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公开募集资金。某股权类私募机构体内仅存1只备案基金,但设立数十个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公开募资,不仅募资规模巨大,还向投资者保本保收益,涉及人数众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二是出借、出卖管理人资质,为不法分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便利。辖区多家管理规模较小的私募机构,采用出让实际控制权但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卖壳”方式,完全让渡管理人运营管理权限,个别法定代表人还从受让方处领取“代持费”,上述私募机构最终被犯罪分子用于参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三是实控人控制本公司私募基金账户实施市场操纵。某证券类私募机构实控人及关联方,控制该公司在管私募基金及其他证券账户,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利用私募基金开展场外配资。某证券类私募机构将在管私募基金作为非法配资活动的工具,将私募基金资产及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用于股票期货交易,通过关联方向账户借入方收取“保证金”和“利息”,向基金投资者支付“保证金”和“利息”。

五是参与非法经营活动。某证券类私募机构通过某中介机构开发的具有分仓、下单、结算等功能的分仓软件,在其他私募机构在管私募基金中开设虚拟“子账户”,将虚拟“子账户”中的股票借入用于日内回转交易,或者再出借给下游券源使用方,并与相关方按约定比例分成,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深圳证监局表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等监管要求,辖区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聚焦主责主业,谨慎勤勉履行职责,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更不得利用私募基金开展利益输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一是聚焦主营业务。各私募机构应当持续优化专业投资能力,提升公司财务可持续性和规范化水平,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开展与私募基金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拓展收入来源,有效防范冲突或无关业务风险向公司传导。

二是加强合规内控。各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树牢规范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合规风控水平,健全利益冲突管控机制,加强关联交易和从业人员投资的管控,杜绝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三是严防违法犯罪。各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突破守法诚信底线,利用管理人资质实施非法融券、非法配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通过出借管理人资质或者私募基金账户配合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是保证持续经营能力。各私募机构应加强资金、人员、系统等方面的投入,保证持续符合法规规定的持续经营条件。已无持续展业能力的私募机构,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自主注销,不得参与“买壳”“卖壳”“炒壳”等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活动,严防成为非法金融活动载体的风险。

下一步,深圳证监局将持续加强对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作的监管检查力度,严肃问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导各私募机构聚焦投资主业,完善合规风控机制,不断提升专业化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审读:方良腾

深圳证监局通报私募乱象,竟有私募与易经算命人士混同办公

深圳证监局通报私募行业乱象

近日,深圳证监局发布最新一期《深圳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指出,近年来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辖区少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例如销售伪金交所产品、卖课、算命、为券商引流开户获取返佣;债券私募利益输送;在管基金与高管自有资金进行“高买低卖”交易等。

深圳证监局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加强对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作的监管检查力度,严肃问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导各私募机构聚焦投资主业,完善合规风控机制,不断提升专业化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有私募与易经算命人士混同办公

通报显示,深圳证监局发现辖区内有部分私募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业务。

具体来看,有股权类私募机构销售伪金交所产品。据悉该机构因增量业务不足,与某房地产企业签署《承销协议》,向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推介该房企在伪金交所发行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计划,并收取150余万元咨询顾问费。

也有私募机构对外提供咨询服务。比如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为多家债券发行人提供咨询服务,对接金融机构资金,协助促成债券成交,并收取咨询费。某股权类私募机构签署数十份《融资服务合作协议》《融资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帮助标的企业从该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融资,按融资金额一定比例收取融资服务费。

深圳证监局指出,有私募机构对外提供居间服务。通报显示,某证券类私募机构管理费收入和业绩报酬占公司收入比重极低,主要收入来自实控人通过自媒体销售“投资课程”,以及以关联方或公司名义向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推荐客户获取返佣。

另有私募机构销售投资标的公司股权。据悉,某股权类私募机构管理了2只基金,其持有的新三板股票因摘牌而无法实现基金退出。为解决基金退出问题,该管理人先以零对价受让标的公司实控人及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再转让给第三方代销机构推介的自然人投资者,所获转让款大部分用于2只基金的分配清算,该管理人获利20余万元。

此外,还有私募机构在办公场地内开展无关活动。据悉,有证券类私募机构与4家关联公司混同办公,办公场所未悬挂该管理人招牌或者明显标识,现场存在多名人员从事易经算命、知识付费、修订家谱等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利用产品违规利益输送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私募机构利用在管私募基金产品进行利益输送。

例如,深圳证监局指出,辖区内某证券类私募机构投资经理与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商定,由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出资承接后者指定的7只城投债,后者向其支付相应报酬。另有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与某债券发行人约定,以在管私募基金为该发行人发行的债券提供流动性支持,该管理人则通过关联方收取高额资金成本。

不仅如此,还有一些私募机构通过在管基金与高管自有资金进行“高买低卖”的交易。深圳证监局发现,某证券类私募机构募集外部资金成立的私募基金,以显著低于第三方估值的价格,向募集其高管自有资金成立的私募基金卖出持有的债券,短期内又以高于第三方估值的价格买回。

此外,通报内容还显示,有私募机构向在管基金收取大额“顾问费”但未向投资者披露;私募机构收取咨询服务费但却未纳入基金财产等。

利用管理人资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更有私募机构利用管理人资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一是非法募资行为,深圳证监局发现,某股权类私募机构体内仅存1只备案基金,但设立数十个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公开募资,不仅募资规模巨大,还向投资者保本保收益,涉及人数众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二是出借、出卖管理人资质,为不法分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便利。据悉,深圳辖区多家管理规模较小的私募机构,采用出让实际控制权但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卖壳”方式,完全让渡管理人运营管理权限,个别法定代表人还从受让方处领取“代持费”,上述私募机构最终被犯罪分子用于参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三是实控人控制本公司私募基金账户实施市场操纵。

四是利用私募基金开展场外配资。据悉,某证券类私募机构将在管私募基金作为非法配资活动的工具,将私募基金资产及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用于股票期货交易,通过关联方向账户借入方收取“保证金”和“利息”,向基金投资者支付“保证金”和“利息”。

五是有私募机构参与非法经营活动。比如某证券类私募机构通过某中介机构开发的具有分仓、下单、结算等功能的分仓软件,在其他私募机构在管私募基金中开设虚拟“子账户”,将虚拟“子账户”中的股票借入用于日内回转交易,或者再出借给下游券源使用方,并与相关方按约定比例分成,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对于私募基金乱象行为,深圳证监局提出四点监管要求,包括聚焦主营业务,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开展与私募基金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拓展收入来源;加强合规内控,杜绝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严防违法犯罪,不得利用管理人资质实施非法融券、非法配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通过出借管理人资质或者私募基金账户配合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保证持续经营能力,不得参与“买壳”“卖壳”“炒壳”等活动。

深圳证监局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加强对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作的监管检查力度,严肃问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导各私募机构聚焦投资主业,完善合规风控机制,不断提升专业化和规范化运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