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利益输送

深圳证监局通报剑指私募行业乱象:伪金交所产品承销+债券利益输送,办公场地内开展易经算命等无关业务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穆砚

近日,深圳证监局发布《深圳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通报列举的典型问题中,存在伪金交所产品承销、利用在管私募基金进行利益输送等乱象。甚至有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与4家关联公司混同办公,办公场所未悬挂该管理人招牌或者明显标识,现场存在多名人员从事易经算命、知识付费、修订家谱等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通报称,近年来,深圳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辖区少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在管私募基金进行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还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其资质实施或配合开展违法犯罪活动。发生上述情形的核心原因在于,相关人员合规意识淡漠,将私募基金管理人视同为一般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主动偏离或者放弃主责主业,个别机构甚至沦为犯罪工具。

在通报中,深圳证监局列举了多项典型问题。

第一类问题为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一是销售伪金交所产品。某股权类私募机构因增量业务不足,与某房地产企业签署《承销协议》,向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推介该房企在伪金交所发行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计划,并收取150余万元咨询顾问费。

二是对外提供咨询服务。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为多家债券发行人提供咨询服务,对接金融机构资金,协助促成债券成交,并收取咨询费。某股权类私募机构签署数十份《融资服务合作协议》《融资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帮助标的企业从该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融资,按融资金额一定比例收取融资服务费。

三是对外提供居间服务。某证券类私募机构管理费收入和业绩报酬占公司收入比重极低,主要收入来自实控人通过自媒体销售“投资课程”,以及以关联方或公司名义向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推荐客户获取返佣。

四是销售投资标的公司股权。某股权类私募机构管理了2只基金,其持有的新三板股票因摘牌而无法实现基金退出。为解决基金退出问题,该管理人先以零对价受让标的公司实控人及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再转让给第三方代销机构推介的自然人投资者,所获转让款大部分用于2只基金的分配清算,该管理人获利20余万元。

五是协助非公司员工获取基金从业资格。某股权类私募机构将多名非公司员工添加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远程培训系统,完成考核并配合提交认证资料,协助有关人员违规注册基金从业资格,严重扰乱行业秩序。

六是在办公场地内开展无关活动。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与4家关联公司混同办公,办公场所未悬挂该管理人招牌或者明显标识,现场存在多名人员从事易经算命、知识付费、修订家谱等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第二类问题是利用在管私募基金进行利益输送。

一是运作在管基金为他人指定的债券提供流动性支持。某证券类私募机构投资经理与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商定,由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出资承接后者指定的7只城投债,后者向其支付相应报酬。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与某债券发行人约定,以在管私募基金为该发行人发行的债券提供流动性支持,该管理人则通过关联方收取高额资金成本。

二是向在管基金收取大额“顾问费”。某股权类私募机构违反合同约定,以“融资顾问费”“投资顾问费”之名,自行或者通过关联方向在管基金收取大额资金,且未向投资者披露。

三是向投资标的收取咨询服务费,但未纳入基金财产。某股权类私募机构与关联方签订服务协议,约定为该关联方发行的理财产品提供咨询服务,并按照认购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咨询服务费。该管理人旗下3只基金认购上述理财产品,该管理人收取的咨询服务费未纳入基金财产。

四是运作在管基金与高管自有资金进行“高买低卖”交易。某证券类私募机构募集外部资金成立的私募基金,以显著低于第三方估值的价格,向募集其高管自有资金成立的私募基金卖出持有的债券,短期内又以高于第三方估值的价格买回。

第三类问题是利用管理人资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一是设立大量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公开募集资金。某股权类私募机构体内仅存1只备案基金,但设立数十个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公开募资,不仅募资规模巨大,还向投资者保本保收益,涉及人数众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二是出借、出卖管理人资质,为不法分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便利。辖区多家管理规模较小的私募机构,采用出让实际控制权但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卖壳”方式,完全让渡管理人运营管理权限,个别法定代表人还从受让方处领取“代持费”,上述私募机构最终被犯罪分子用于参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三是实控人控制本公司私募基金账户实施市场操纵。某证券类私募机构实控人及关联方,控制该公司在管私募基金及其他证券账户,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利用私募基金开展场外配资。某证券类私募机构将在管私募基金作为非法配资活动的工具,将私募基金资产及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用于股票期货交易,通过关联方向账户借入方收取“保证金”和“利息”,向基金投资者支付“保证金”和“利息”。

五是参与非法经营活动。某证券类私募机构通过某中介机构开发的具有分仓、下单、结算等功能的分仓软件,在其他私募机构在管私募基金中开设虚拟“子账户”,将虚拟“子账户”中的股票借入用于日内回转交易,或者再出借给下游券源使用方,并与相关方按约定比例分成,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深圳证监局表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等监管要求,辖区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聚焦主责主业,谨慎勤勉履行职责,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更不得利用私募基金开展利益输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一是聚焦主营业务。各私募机构应当持续优化专业投资能力,提升公司财务可持续性和规范化水平,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开展与私募基金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拓展收入来源,有效防范冲突或无关业务风险向公司传导。

二是加强合规内控。各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树牢规范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合规风控水平,健全利益冲突管控机制,加强关联交易和从业人员投资的管控,杜绝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三是严防违法犯罪。各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突破守法诚信底线,利用管理人资质实施非法融券、非法配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通过出借管理人资质或者私募基金账户配合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是保证持续经营能力。各私募机构应加强资金、人员、系统等方面的投入,保证持续符合法规规定的持续经营条件。已无持续展业能力的私募机构,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自主注销,不得参与“买壳”“卖壳”“炒壳”等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活动,严防成为非法金融活动载体的风险。

下一步,深圳证监局将持续加强对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作的监管检查力度,严肃问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导各私募机构聚焦投资主业,完善合规风控机制,不断提升专业化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审读:方良腾

警惕高送转背后的“套路”

高比例的送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简称“高送转”。不同于国外公司重视现金股利,我国的一些上市公司更热衷于送红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且部分公司分派或转增比例非常高。今年以来,在高压监管的态势下,市场对高送转现象的反应已经逐渐趋于理性,但仍有部分公司借此题材进行炒作,其中偏离基本面、与成长性严重不匹配的高送转仍然屡见不鲜。这不仅扭曲了价值投资的理念,也容易滋生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有人说,世界上最常见的路就是“套路”。为了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异常高送转的操作手法,我们对几种高送转可能伴生的违规情形进行了梳理,以帮助投资者认清“套路”,了解炒作风险。

表现一:炮制题材,操纵股价

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对于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进行资本运作有很大的影响。比如,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特定时间段的股票价格将作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重要依据;又比如,大股东拟通过股票质押方式进行融资的,股票价格也对其融资金额有重要影响,所以,为达到股价快速上升的目的,部分上市公司会利用高送转为非公开发行“托价”,或者帮大股东股票质押“托底”,即便推出高送转与公司基本面严重不匹配,也为了迎合资本运作需要而选择利用高送转进行炒作。此类情形下之所以能够操纵股价,还是因为部分投资者没有认清高送转本质,热衷炒作高送转股票。

表现二:内幕交易,暗箱操作

常见的操作手法一般是内幕知情人在上市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买入股票,然后利用高送转题材刺激股价,待公司股价拉高后择机抛售;或者采取上市公司在业绩下滑公开披露前推出高送转“利好”,掩护业绩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出货”。比如已被证监会开出罚单的海润光伏,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东及公司高管作为海润光伏2014年度业绩预亏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高送转题材炒作并借机大举减持。随后不久海润光伏发布预亏8亿元的公告,股价一度暴跌,使得许多不明真相的投资者遭受了损失。

表现三:倾力配合,利益输送

利用高送转配合重要股东减持套现的手法可谓层出不穷,甚至有减持与高送转已经形成了“固定套餐”的说法。有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为了高价减持,有“节奏”地发布高送转等“利好”消息抬高股价。尽管每一次减持前都进行信息披露,但其“利好”消息的释放行为总伴随着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的减持,从中长期来看其动机和操作手法都十分可疑,不排除有利益输送的嫌疑。

表现四:制造低价幻觉,引投资者接盘

上市公司进行高送转,经过除权之后股票价格将调低。这一“降价”效应可能会刺激投资者,尤其是具有低股价偏好的投资者,认为这些股票比较“便宜”、价格下跌空间小、容易涨价,从而更倾向于买入这类股票。有相关数据显示,高送转预案披露后,中小投资者净买入增加,超大户和机构投资者则从预案披露后持续净卖出甚至大幅减仓。这种情形可能是由于中小投资者容易被股票名义价格所影响从而改变其投资决策,而机构投资者一般理性程度相对较高,但也不排除部分机构或超大户利用中小投资者的“名义价格幻觉”采取反向策略获利。最终,在高位买入的中小投资者就被迫成了“接盘侠”。

高送转实质上是股东权益的内部结构调整,即资本公积或者未分配利润重分类为公司股本,对公司的盈利能力没有任何本质影响,对投资者享有的上市公司权益也没有任何影响。投资者应当提高信息甄别能力,增强对高送转的理性理解和认识,尤其要注意送转比例脱离公司基本面和财务状况等反常情况,不要将高送转作为优质股或潜力股的标签。

相信在依法全面从严的高压监管态势下,异常高送转的“套路”最终会原形毕露,让高送转还“套路”于“真诚”。

债市打黑余震!6名从业者获刑,陨落的“债券之王”也是这套路

01

6名交易员非法获利近亿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两则刑事判决书。两起案件都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将原本属于金融机构的利益输送给“丙类账户”,并由个人私分。

金融机构职务侵占罪_债券市场丙类户利益输送_债市风暴案件

第一个案件的四名被告人是原海通证券(600837,股吧)固定收益部交易员杨洋、原人保资产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谢东辉、原交通银行(601328,股吧)金融市场部高级交易员冯坚和原工商银行(601398,股吧)金融市场部承销发行处处长王华。

在2007年到2008年之间,杨洋、谢东辉、冯坚、王华四人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将属于金融机构的利益输送给“丙类户”唐纺公司、泰慧公司后,由个人私分。经小债计算,四人职务侵占数额共计8024.46万元。

最终,法院认为,杨洋、谢东辉、冯坚、王华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五年六个月、五年和二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共85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而当日披露的另一个案件也是同样的手法。

债市风暴案件_债券市场丙类户利益输送_金融机构职务侵占罪

2008年至2010年间,原中航证券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员张蕾、原榆次农商行债券交易员王晓勇(后分别担任财通证券固收部投资经理张蕾、山西阳曲农商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将1398.06万元的利益输送至“丙类户”唐纺公司、泰慧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张蕾与王晓勇均构成犯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三年。

上述两起案件涉及职务侵占数额近亿元,那么,他们是如何利用“丙类户”进行利益输送的呢?

02

“丙类户”,曾经的债市“黑洞”

在这条利益输送链中,“丙类户”是其中的核心节点。

据小债了解,银行间债券市场账户当时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账户主要为商业银行、乙类账户主要为券商、基金、保险等非银金融机构,丙类账户是由一般公司(非金融机构法人)开设的账户。

“丙类户”最常见的操作手法是由金融机构中的债券交易者把某只债券低价卖出,直接或间接让自己控制的“丙类户”公司买入,然后“丙类户”再按市场价格把低价买入的债券卖出去,从中赚取利差。

由于市面上“丙类户”众多、监管很难穿透、其背后的利益链又较为复杂,一度成为利益输送、中饱私囊、藏污纳垢的所在。从已曝光的债市利益输送案件来看,不论是债券市场的一级市场、一级半市场,还是二级市场都存在利益输送的可能性。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均有“丙类户”唐纺公司、泰慧公司的身影。判决书显示,2007年下半年,梁某与赖某预谋,由赖某成立“丙类户”公司,梁某介绍债券市场交易员,利用交易员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的职务便利,与赖某控制的“丙类户”合作进行债券交易,共同谋取利益。

此后,梁某与杨洋预谋,利用杨洋担任海通证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梁某将属于金融机构的利益输送给赖某、王某控制的两家“丙类户”公司,由个人私分。

自此,这条利用“丙类户”参与利益输出并非法套利的链条便建立起来,成为相关人员在债券市场大发横财的“黑洞”。

2013年,债券市场曾爆发了一场影响深远的债市“打黑”风暴,多位业内大佬落马,多条利益链条陆续浮出水面。“丙类户”作为“债市风暴”的重点领域,此后被监管部门逐步清理。直到2014年11月,“丙类户”才得以通过北金所等平台重返银行间市场。

03

昔日“债券之王”陨落之地

据小债了解,在“丙类户”这个债市“黑洞”中,昔日中信中信证券(600030,股吧)股东收益部董事总经理杨辉,同样栽倒于此。

公开资料显示,杨辉2002年4月加入中信证券,在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部担任董事总经理时,中信证券2011年和2012年固定收益业务债券做市交易量均为同业第一,在当时被称为“债市之王”。

金融机构职务侵占罪_债券市场丙类户利益输送_债市风暴案件

相关判决书显示,杨辉的“丙类户”利益输送链条在2009年年初开始部署。当时,杨辉与时任辽宁农信社资金营运中心副总经理的曲志伟通过工作关系结识后,在杨辉提议下,两人最终私下商定成立一家“丙类户”公司,利用该“丙类户”公司与辽宁农信社开展债券代持业务赚取利润,并约定获利均分。

2009年11月,杨辉授意其妻,利用他人身份证注册成立北京大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大德公司”),并与哈尔滨银行签订《债券结算代理协议》,取得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丙类户”资格。

金融机构职务侵占罪_债市风暴案件_债券市场丙类户利益输送

2009年末,曲志伟利用其负责债券业务的职务便利,使辽宁农信社与大德公司签订了《债券买卖协议》,挪用辽宁农信社的资金为大德公司使用。

辽宁农信社按照杨辉的指令从一、二级债券市场购买指定的债券,再反复通过当天卖出,当天买入的方式,低卖高买,把利润差额留在大德公司的结算代理行,然后由代理行转入大德公司账户。

通过上述模式,曲志伟等人先后“挪用”辽宁农信社资金约人民币8.2亿元,使大德公司获利共计达2976万余元,被杨辉、曲志伟二人均分。

如今,距离2013年开始的“债市风暴”已过去7年,余波仍在市场激荡,随时警醒着债券市场的从业人员。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下方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