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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建立金融业批发市场行为监管体系

金融业批发市场是指以金融机构间交易为主、个人投资者参与较少的市场,如货币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场外衍生品市场等。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以来,我国金融业批发市场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持续增强,双向开放水平不断提升。但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系统性行为监管体系,也存在违规返费、虚假倒量、利益输送、权力寻租等违法违规行为,案件时有发生。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应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现状和特点,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金融批发市场行为监管的实践做法,加快建立健全我国金融业批发市场行为监管体系。

金融业批发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效果明显

在长期实践中,我国金融业批发市场探索出了符合中国国情的道路,发展成为功能齐全、开放包容、富有活力的市场体系,在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持续增强。债券市场方面,截至2020年12月末,我国债券市场总规模达114.32万亿元,居世界第二位,近五年增长超过200%,投资者类型日益丰富,持债结构不断优化,各类创新产品及交易机制也得到广泛应用。2020年,企业债券和政府债券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达到36.7%。股票市场上市公司家数已达4140家,居世界第三位,涵盖了国民经济全部90个行业大类,A股市场成立以来至2020年末,IPO和再融资规模达16.14万亿元。外汇市场不断创新发展,市场主体更加多元化,交易产品不断丰富,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汇率弹性进一步增强,已具备基本完备的产品体系和国际市场主流的交易清算机制。

防范化解风险能力明显提升。目前,我国涵盖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基础设施和中介机构的金融市场监管和风险监测机制已日趋成熟,市场化风险处置方式不断丰富,市场内生应对化解风险能力明显提升。外汇市场方面,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初步建立,应对汇率大幅波动和跨境资本异常流动的能力不断增强。

对外开放水平和国际影响力大幅提升。近年来,中国债券已被纳入彭博、巴克莱等全球主要债券指数,A股已被纳入MSCI、罗素指数等全球主要股票指数,熊猫债发行实现常态化,标普和惠誉公司进入我国债券市场执业。QFII、RQFII、沪深股通、债券通等开放渠道不断拓展,市场规则逐步与国际接轨,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境外投资人参与。截至2020年12月末,境外投资者持有境内债券约3.25万亿元,近三年持债增速年均达到40%;外资持有A股市值2.34万亿元,占流通A股市值的3.68%。为配合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有关部门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稳妥有序扩大资本项目开放,建立了适应实体经济和市场需求的交易机制,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兑换和外汇风险对冲。

金融业批发市场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由于没有系统性地建立起对市场机构的行为监管体系,违规返费、虚假倒量、利益输送、权力寻租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和市场功能的发挥。

扭曲市场价格发现功能

机构之间过度资源互换。一是部分中小银行与资管类机构互持产品,造成同业资金内部循环。部分中小银行存单发行或同业负债吸收困难,而基金公司等资管类机构存在规模排名压力,双方进行产品互持,由银行购买基金份额、基金购买存单或负债,造成同业资金内部循环。二是大型发行人通过打包交易实现资源互换,扭曲发行定价。部分大型银行同时扮演超大型发行人和资金融出方双重角色,且未有效隔离债券融资部门与资金使用部门,出于完成债券发行额度、降低发行成本等目的,往往承诺后续对债券承销商和购买方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专项业务合作等,形成资源互换。部分大型央企为压低发行利率,向承销商和购买方承诺存入大额资金,实现资源互换。

发行违规返费。一是债券承销商违规向投资人返费。对于债券发行人而言,发行利率和承销费均计入财务费用,支出相同情况下如何划分对其无差异。而承销商(主要是银行类机构)出于做大中间业务目的,偏好于低发行利率、高承销费,同时也方便其分销时向投资人部分返费以提高吸引力。二是部分中小银行希望其存单发行利率与比其资质优的银行看齐,通过私下与券商等市场活跃机构签订协议等方式违规返费。三是债券一级发行定价后增加了线下分销交易环节,发行成功后需要分销缴款再上市流通,也为违规返费提供了一定操作空间。发行返费扭曲了市场定价,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易滋生利益输送。近年来,有关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均出台政策,禁止承销商对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券返费,但市场仍较为普遍地存在违规返费现象。

结构化发行。部分债券发行人因发行困难,与资管机构合作,以自有或过桥资金购买资管机构产品,再将资管产品投向自己发行的债券。结构化发行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发行人认购结构化资管产品的劣后级,吸引市场资金认购优先级实现融资;二是发行人认购资管产品的份额,通过将发行后的债券滚动质押回购实现融资。据媒体报道,近期某债券“爆雷”事件中,某证券公司协助发行方及其股东结构化发债,其中结构化产品逾100亿元,主要模式为反复质押放杠杆滚大规模。此外,部分私募机构还与大型券商合作,以其名义包装发行债券。结构化发行使本不具有发债能力的企业以较低成本募集到资金,且债券票面利率无法体现发行人真实信用风险,扭曲了市场定价,直接误导市场其他投资者。

虚假倒量交易

由于交易所、交易中心考核指标“重量轻质”,交易量考核指标权重过大,且监管部门和重要基础设施将部分业务资格与交易量排名挂钩,部分金融机构倒量交易动机强烈。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间互相进行价格相似、数额相当的交易,使得整体市场出现价格波动不大,而交易额放量的特征。倒量交易并非真实的交易量,是一种虚假的流动性,不仅未增加市场深度,反而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倒量交易在现券、回购、拆借、衍生品、贵金属等人民币批发市场和外汇批发市场均有一定体现。以外汇批发市场为例,2019年起外汇管理部门加大了对外汇批发市场的行为监管力度,对虚假交易行为进行了查处和规范,改变了2015年以来外汇批发市场交易量逐年大幅增加的态势(2018年、2017年、2016年其交易量分别较上年增加了4.5万亿美元、3.5万亿美元、3.3万亿美元,三年增幅均在20%以上),2019年当年交易量较2018年几乎没有增加,相当于2019年同比少增了3万亿~5万亿美元,边际改善非常显著,外汇市场运行的质量和效率得到提升。

规避监管违规开展业务

货币经纪公司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业务,并从中收取佣金。在不断撮合交易的过程中,货币经纪公司获取了市场“大数据”并形成一定信息垄断优势,因此监管规则要求其不得从事自营业务。但实践中,部分货币经纪公司与市场机构合谋,通过一级市场委托投标及代持方式自持债券,待上涨后卖出获利,双方进行利润分成,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部分货币经纪公司还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对部分流动性较差的债券进行撮合后赚取交易点差收益,部分收益可能进入个人账户。

利益输送

违规向个人返费。通常流动性低、评级低、价格不透明的产品易出现个人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问题。中低评级发行人因发行困难,多采取返费方式发行,在此过程中机构购买债券,但返费进入相关人员的个人账户。对于流动性较差的信用债,也存在购买方私下收取卖出方一定费用的情形。

非法人产品户违规开展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目前银行间市场非法人产品户数量多且分散,市场准入标准较为松弛,易产生内部交易和利益输送:一是部分非法人产品户与市场主要资金融出方合谋,由资金方持续提供短期拆借资金,帮助非法人产品户“以短养长”获取稳定的期限利差,然后双方将所获利差分成;二是部分基金专户和私募产品管理人,出于平衡收益、刚性兑付等目的,将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如高盈利产品和亏损产品)进行相互交易,实际上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此外,还需警惕此前引爆“丙类户”问题的内幕交易通过非法人产品等方式死灰复燃。

同业乱象滋生贪腐和权力寻租。据财经媒体报道,某省联社利用行政手段集合辖区农合机构资金和委外投资权限,在同业市场违规加杠杆开展债券、股票投资或向问题关联股东“输血”,滋生贪腐和提供寻租空间。某大型银行委外投资业务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在委外投资过程中有贪腐和寻租行为。

部分关键岗位人员利用资金优势、信息优势牟私利。个别大机构交易员,私下在国债期货市场建立相应头寸后,利用其所在机构在国债现货市场的资金优势和头寸优势,通过影响期货市场进行牟利。市场对CPI等宏观数据高度敏感,个别关键岗位人员凭借能够提前获取相关数据的优势进行牟利。市场反映,国债期货市场经常在CPI数据发布前1~2分钟出现显著波动。

几点建议

第一,研究制定监管规则,建立本币批发市场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工作体系。一是弥补监管空白。结合国际经验和我国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实际,研究制定批发市场行为监管指引,尽可能覆盖整个机构间交易市场,包括债券、同业、外汇、大宗商品等市场;健全行为监管规则,严禁倒量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欺诈交易、传播虚假信息、操纵市场等不当交易行为。二是加快建立批发市场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工作体系,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三是加强对货币经纪公司等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四是严格规范发行市场,严格监管债券发行环节,杜绝虚假发行。

第二,完善金融业批发市场自律机制,丰富自律机制管理范畴。一是加强批发市场自律机制顶层设计。参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自律管理措施工作指引》《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自律公约》等外币批发市场行业自律规则,完善本币市场自律机制顶层设计。二是丰富自律机制管理范畴,将市场机构和中介机构内控管理、异常交易、从业人员管理、内部约束激励机制、信息披露等纳入自律机制管理范畴,强化对关键业务、岗位和人员的约束,将自律评价纳入MPA考核。三是利用自律机制加强法制教育,利用市场典型违法犯罪案件开展警示教育。

第三,优化各市场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多维度评价体系。一是优化和完善各交易所、交易中心考核评价体系,弱化交易量指标考核,更加关注交易行为质量。优化各类基础设施机构发布的排名指标体系,大幅弱化交易量指标考核,加强对报价价差、内控机制等质量指标考核,从根源上降低机构虚增交易量的动力。可以研究同行打分制。二是加强对倒量交易的监管力度。定期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对于开展倒量交易的市场成员,依据其交易次数和交易量,予以约谈、扣分、暂停交易、取消做市商资格甚至移交公安司法机关等。

第四,推动各类券种承销、交易线上化,提高发行交易透明度。一是推动各类券种承销、交易线上化。目前金融债、企业债和公司债券承销环节仍是线下操作,可考虑推动尽快实现承销线上化,增强交易透明度。二是规范和统一分销交易。基础设施机构之间相互协调,建立统一电子交易平台,统一分销协议模板,所有分销均在电子平台签署协议和成交,实现债券分销业务的线上化和前后台一体化。

第五,规范债券发行主体行为,严格执行投行承销、发行定价和投资交易业务防火墙制度。一是优化大型银行的债券承销业务的防火墙机制。要求债券发行部门与资金使用部门之间严格执行防火墙机制,实现相对隔离,避免发行人通过投行业务干预债券定价,减少发行人和投资人的利益冲突,杜绝过度资源互换。二是加强对部分超大型央企等财务部门的管理,约束中小发行人资产规模扩张冲动。三是同时加快发展信用衍生品市场,提升信用定价的市场化水平,完善信用定价机制,推动高评级发行主体和中低评级发行主体债券发行的市场化水平提升。四是进一步落实相关各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向投资人额外返还承销相关费用的要求。

第六,加强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防范“丙类户”类内幕交易死灰复燃。监管部门、交易平台和自律组织应不断推动出台市场准入和退出等相关业务规则及监管指引。一是资格准入应更多关注机构内控体系健全程度、人员和系统支持情况等指标,对非法人产品入市设定一定的准入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其退出机制应清晰和及时有效。二是引导市场机构在交易过程中对交易对手真实性、最终受益人情况、授权交易员身份、授权证明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入核实和调查准入,推动形成由微观主体市场选择和相互约束形成的市场分层结构,防范“丙类户”类内幕交易死灰复燃等风险。三是督促市场参与机构不断完善自身内部管理,尤其是加强交易对手准入管理。

第七,稳步推动整改政策实施。金融业批发市场的规范,需统筹考虑对市场可能造成的影响,稳步推动整改政策实施。一是交易量方面,严控倒量交易后,全市场成交量或将与外汇批发市场类似,增幅将出现明显回落,但市场噪音减少,市场深度和价格发现功能将更加强化。二是市场定价方面,部分发行人发行成本或将阶段性小幅上行,但从长期看,一级、二级市场价差将收窄,定价更为合理和市场化。三是机构行为方面,部分中小机构依靠返费等业务模式将得到根本性改变。

(作者孙天琦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原题为《孙天琦:建立金融业批发市场行为监管体系》)

深圳证监局通报剑指私募行业乱象:伪金交所产品承销+债券利益输送,办公场地内开展易经算命等无关业务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穆砚

近日,深圳证监局发布《深圳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通报列举的典型问题中,存在伪金交所产品承销、利用在管私募基金进行利益输送等乱象。甚至有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与4家关联公司混同办公,办公场所未悬挂该管理人招牌或者明显标识,现场存在多名人员从事易经算命、知识付费、修订家谱等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通报称,近年来,深圳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辖区少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在管私募基金进行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还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其资质实施或配合开展违法犯罪活动。发生上述情形的核心原因在于,相关人员合规意识淡漠,将私募基金管理人视同为一般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主动偏离或者放弃主责主业,个别机构甚至沦为犯罪工具。

在通报中,深圳证监局列举了多项典型问题。

第一类问题为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一是销售伪金交所产品。某股权类私募机构因增量业务不足,与某房地产企业签署《承销协议》,向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推介该房企在伪金交所发行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计划,并收取150余万元咨询顾问费。

二是对外提供咨询服务。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为多家债券发行人提供咨询服务,对接金融机构资金,协助促成债券成交,并收取咨询费。某股权类私募机构签署数十份《融资服务合作协议》《融资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帮助标的企业从该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融资,按融资金额一定比例收取融资服务费。

三是对外提供居间服务。某证券类私募机构管理费收入和业绩报酬占公司收入比重极低,主要收入来自实控人通过自媒体销售“投资课程”,以及以关联方或公司名义向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推荐客户获取返佣。

四是销售投资标的公司股权。某股权类私募机构管理了2只基金,其持有的新三板股票因摘牌而无法实现基金退出。为解决基金退出问题,该管理人先以零对价受让标的公司实控人及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再转让给第三方代销机构推介的自然人投资者,所获转让款大部分用于2只基金的分配清算,该管理人获利20余万元。

五是协助非公司员工获取基金从业资格。某股权类私募机构将多名非公司员工添加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远程培训系统,完成考核并配合提交认证资料,协助有关人员违规注册基金从业资格,严重扰乱行业秩序。

六是在办公场地内开展无关活动。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与4家关联公司混同办公,办公场所未悬挂该管理人招牌或者明显标识,现场存在多名人员从事易经算命、知识付费、修订家谱等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第二类问题是利用在管私募基金进行利益输送。

一是运作在管基金为他人指定的债券提供流动性支持。某证券类私募机构投资经理与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商定,由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出资承接后者指定的7只城投债,后者向其支付相应报酬。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与某债券发行人约定,以在管私募基金为该发行人发行的债券提供流动性支持,该管理人则通过关联方收取高额资金成本。

二是向在管基金收取大额“顾问费”。某股权类私募机构违反合同约定,以“融资顾问费”“投资顾问费”之名,自行或者通过关联方向在管基金收取大额资金,且未向投资者披露。

三是向投资标的收取咨询服务费,但未纳入基金财产。某股权类私募机构与关联方签订服务协议,约定为该关联方发行的理财产品提供咨询服务,并按照认购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咨询服务费。该管理人旗下3只基金认购上述理财产品,该管理人收取的咨询服务费未纳入基金财产。

四是运作在管基金与高管自有资金进行“高买低卖”交易。某证券类私募机构募集外部资金成立的私募基金,以显著低于第三方估值的价格,向募集其高管自有资金成立的私募基金卖出持有的债券,短期内又以高于第三方估值的价格买回。

第三类问题是利用管理人资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一是设立大量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公开募集资金。某股权类私募机构体内仅存1只备案基金,但设立数十个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公开募资,不仅募资规模巨大,还向投资者保本保收益,涉及人数众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二是出借、出卖管理人资质,为不法分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便利。辖区多家管理规模较小的私募机构,采用出让实际控制权但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卖壳”方式,完全让渡管理人运营管理权限,个别法定代表人还从受让方处领取“代持费”,上述私募机构最终被犯罪分子用于参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三是实控人控制本公司私募基金账户实施市场操纵。某证券类私募机构实控人及关联方,控制该公司在管私募基金及其他证券账户,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利用私募基金开展场外配资。某证券类私募机构将在管私募基金作为非法配资活动的工具,将私募基金资产及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用于股票期货交易,通过关联方向账户借入方收取“保证金”和“利息”,向基金投资者支付“保证金”和“利息”。

五是参与非法经营活动。某证券类私募机构通过某中介机构开发的具有分仓、下单、结算等功能的分仓软件,在其他私募机构在管私募基金中开设虚拟“子账户”,将虚拟“子账户”中的股票借入用于日内回转交易,或者再出借给下游券源使用方,并与相关方按约定比例分成,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深圳证监局表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等监管要求,辖区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聚焦主责主业,谨慎勤勉履行职责,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更不得利用私募基金开展利益输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一是聚焦主营业务。各私募机构应当持续优化专业投资能力,提升公司财务可持续性和规范化水平,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开展与私募基金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拓展收入来源,有效防范冲突或无关业务风险向公司传导。

二是加强合规内控。各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树牢规范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合规风控水平,健全利益冲突管控机制,加强关联交易和从业人员投资的管控,杜绝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三是严防违法犯罪。各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突破守法诚信底线,利用管理人资质实施非法融券、非法配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通过出借管理人资质或者私募基金账户配合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是保证持续经营能力。各私募机构应加强资金、人员、系统等方面的投入,保证持续符合法规规定的持续经营条件。已无持续展业能力的私募机构,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自主注销,不得参与“买壳”“卖壳”“炒壳”等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活动,严防成为非法金融活动载体的风险。

下一步,深圳证监局将持续加强对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作的监管检查力度,严肃问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导各私募机构聚焦投资主业,完善合规风控机制,不断提升专业化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审读:方良腾

警惕高送转背后的“套路”

高比例的送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简称“高送转”。不同于国外公司重视现金股利,我国的一些上市公司更热衷于送红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且部分公司分派或转增比例非常高。今年以来,在高压监管的态势下,市场对高送转现象的反应已经逐渐趋于理性,但仍有部分公司借此题材进行炒作,其中偏离基本面、与成长性严重不匹配的高送转仍然屡见不鲜。这不仅扭曲了价值投资的理念,也容易滋生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有人说,世界上最常见的路就是“套路”。为了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异常高送转的操作手法,我们对几种高送转可能伴生的违规情形进行了梳理,以帮助投资者认清“套路”,了解炒作风险。

表现一:炮制题材,操纵股价

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对于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进行资本运作有很大的影响。比如,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特定时间段的股票价格将作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重要依据;又比如,大股东拟通过股票质押方式进行融资的,股票价格也对其融资金额有重要影响,所以,为达到股价快速上升的目的,部分上市公司会利用高送转为非公开发行“托价”,或者帮大股东股票质押“托底”,即便推出高送转与公司基本面严重不匹配,也为了迎合资本运作需要而选择利用高送转进行炒作。此类情形下之所以能够操纵股价,还是因为部分投资者没有认清高送转本质,热衷炒作高送转股票。

表现二:内幕交易,暗箱操作

常见的操作手法一般是内幕知情人在上市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买入股票,然后利用高送转题材刺激股价,待公司股价拉高后择机抛售;或者采取上市公司在业绩下滑公开披露前推出高送转“利好”,掩护业绩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出货”。比如已被证监会开出罚单的海润光伏,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东及公司高管作为海润光伏2014年度业绩预亏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高送转题材炒作并借机大举减持。随后不久海润光伏发布预亏8亿元的公告,股价一度暴跌,使得许多不明真相的投资者遭受了损失。

表现三:倾力配合,利益输送

利用高送转配合重要股东减持套现的手法可谓层出不穷,甚至有减持与高送转已经形成了“固定套餐”的说法。有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为了高价减持,有“节奏”地发布高送转等“利好”消息抬高股价。尽管每一次减持前都进行信息披露,但其“利好”消息的释放行为总伴随着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的减持,从中长期来看其动机和操作手法都十分可疑,不排除有利益输送的嫌疑。

表现四:制造低价幻觉,引投资者接盘

上市公司进行高送转,经过除权之后股票价格将调低。这一“降价”效应可能会刺激投资者,尤其是具有低股价偏好的投资者,认为这些股票比较“便宜”、价格下跌空间小、容易涨价,从而更倾向于买入这类股票。有相关数据显示,高送转预案披露后,中小投资者净买入增加,超大户和机构投资者则从预案披露后持续净卖出甚至大幅减仓。这种情形可能是由于中小投资者容易被股票名义价格所影响从而改变其投资决策,而机构投资者一般理性程度相对较高,但也不排除部分机构或超大户利用中小投资者的“名义价格幻觉”采取反向策略获利。最终,在高位买入的中小投资者就被迫成了“接盘侠”。

高送转实质上是股东权益的内部结构调整,即资本公积或者未分配利润重分类为公司股本,对公司的盈利能力没有任何本质影响,对投资者享有的上市公司权益也没有任何影响。投资者应当提高信息甄别能力,增强对高送转的理性理解和认识,尤其要注意送转比例脱离公司基本面和财务状况等反常情况,不要将高送转作为优质股或潜力股的标签。

相信在依法全面从严的高压监管态势下,异常高送转的“套路”最终会原形毕露,让高送转还“套路”于“真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