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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券商佣金率下滑趋缓 经纪收入占比重回第一

随着32家A股上市券商2018年半年报全部披露完毕。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经纪业务在今年上半年超越自营业务,重新夺回券商第一大收入来源。

有分析指出,券商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受成交量下滑和佣金率下降的双重影响,但同比下滑幅度较小,是因为佣金率下行趋势放缓。目前,在成交地量的背景下,券商经纪业务已经接近盈亏平衡点,行业整体佣金率继续下行的可能性已经不大,“佣金战”已经接近尾声,券商经纪业务正加快向财富管理转型。

上市券商经纪业务

收入占比上升至29%

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32家A股上市券商今年上半年合计实现营收1219.45亿元,同比减少7.95%;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共340.27亿元,同比下滑23%。各主要业务线条中,除资管业务因各家券商统计口径有差别,无法汇总统计外,经纪业务、投行业务、自营业务和信用业务营收同比下滑幅度分别为4.54%、21.85%、17.15%和30%。

可见,32家A股上市券商的各主要业务线条中,经纪业务整体在今年上半年同比下滑幅度最小。因此,经纪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也由去年同期的27%上升至今年上半年的29%,超越自营业务,重新夺回券商第一大收入来源的位置。

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32家A股券商今年上半年的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为313.85亿元,而上年同期为328.78亿元,同比下滑4.54%。其中,太平洋证券、兴业证券、长江证券、东方证券、中信证券、第一创业、招商证券7家券商经纪业务收入实现同比上升,其余25家券商则同比下滑。

具体来看,太平洋证券、兴业证券和长江证券今年上半年经纪业务收入同比增幅均超过10%。其中,太平洋证券尽管今年上半年亏损,但亏损幅度较去年同期有所收窄,这也离不开各项业务对收入的贡献,尤其是经纪业务的贡献。太平洋证券在2018年半年报中指出,公司经纪业务中综合性业务拓展初现成效,今年上半年收入较上年同期上升。

兴业证券今年上半年经纪业务逆势增长,报告期内经纪业务净收入为7.71亿元,同比增长12.39%,股基市场份额1.64%,同比增加16.63%,产品销售收入同比增加84.04%。而长江证券今年上半年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的增长主要因为经纪业务交易量市场份额及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同比增长。

长江证券表示,在市场行情震荡、佣金率持续下行背景下,公司经纪业务积极向财富管理方向转型,经纪业务收入、分仓市占率等同比均实现增长。2018年上半年公司股基交易量市场份额为1.93%,同比上升4.03%。

行业平均佣金率

下滑幅度已大幅收窄

川财证券研报指出,券商经纪业务收入下滑一方面受市场成交情况影响,另一方面受佣金费率变化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上半年上证综指累计跌13.9%,中小板指累计跌幅为14.26%,创业板指累计跌幅为8.33%,全市场股票基金日均交易金额4679亿元,与去年上半年基本持平。可见,今年上半年券商经纪业务收入同比下滑主要受佣金率持续下滑影响。但从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同比下滑幅度来看,今年上半年佣金率下行趋势已经放缓。

安信证券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赵湘怀在近日的研报中指出,2018年上半年券商经纪业务佣金率较2017年微降,约为万分之三点一左右,降幅较往年已经明显趋缓。而国信证券的统计数据是,今年上半年券商行业平均佣金率为万分之三点二,同比下滑8%,下滑幅度大幅减少。

而据广发证券此前统计,自2009年到2017年,券商平均佣金费率从千分之一点三下降至万分之三点四,券商佣金收入占比从79%下降至30%。可见,即使安信证券和国信证券研报统计略有差异,但今年上半年券商整体佣金率降幅较往年已经明显趋缓。

根据以往的券商研报,行业内关于券商经纪业务盈亏点有过很多版本的测算,测算主要依据是租金、员工薪水、IT设备等营业成本,而影响盈亏的因素包括佣金率、交易额。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在成交地量的背景下,券商经纪业务已经接近盈亏平衡点,行业整体佣金率继续下行的可能性已经不大,“佣金战”已经接近尾声,券商经纪业务正加快向财富管理转型。

28家上市券商“发红包”:拟中期分红188亿元,10家分红比例超25%,兴业证券、中泰证券暂缺席

尽管从分红总额来看,中小券商与头部券商存在较为明显差距,但在分红力度(现金分红比例)上,部分中小券商的表现却并不“小气”。数据显示,有10家券商的现金分红比例超过25%,除中信证券、中信建投等头部机构外,东吴证券、红塔证券、山西证券、东兴证券、南京证券、财达证券等亦跻身其中。

东吴证券以35.5%的现金分红比例位居榜首,成为28家券商中分红力度最大的机构。回溯分红历史,数据显示,自2011年上市以来,东吴证券已累计实施16次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总额达86.84亿元(含税),长期分红轨迹清晰且稳定。仅2024年公司便实现现金分红15.50亿元,分红比例达65.52%,分红力度位居行业前列。

红塔证券、山西证券分红比例也较高,分别为35.16%、34.25%,此外,中信证券的分红比例也突破30%,达到31.33%。

分红阵营迎6张“新面孔”,兴业证券、中泰证券缺席中期分红

整体来看,2025年上市券商中期分红力度较2024年有明显提升,呈现“分红机构数量增加、分红总额扩大”的双增长态势。

数据显示,2024年上市券商中期分红总额约130亿元,今年同期为187.97亿元,同比增幅达39.8%,股东回报力度增强。

横向对比每股派息细节,在2024年与2025年连续参与中期分红的券商中,有11家2025年每股派息(税前)金额高于去年,另有11家与去年持平。超半数券商实现分红力度“稳中有升”,反映出行业盈利兑现能力与股东回报意愿的稳定性。

值得关注的是,同去年相比,2025年中期分红阵营中新增6家“新面孔”,分别是山西证券、南京证券、国元证券、财达证券、华西证券、华安证券。不过需注意的是,山西证券、南京证券、国元证券虽未在2024年推出中期分红方案,但去年均通过派发季度特别分红的方式回报股东。此次加入中期分红阵营,进一步丰富了股东回报的时间维度与方式选择。

此外,在2024年参与中期分红的券商阵营中,兴业证券、中泰证券两家机构截至目前暂未披露2025年中期分红计划,暂时“缺席”2025年中期分红队伍。

从业绩来看,两家券商上半年均实现营收、净利双增,却选择了不与投资者分享公司发展的红利,或与公司对自身业绩稳定性的考量、阶段性资金安排需求相关。

其中,兴业证券上半年营业收入为54.04亿元,同比增长28.8%,归母净利润为13.30亿元,同比增长41.24%;中泰证券上半年营业收入为52.57亿元,同比增长3.11%,归母净利润为7.11亿元,同比增长77.26%。

  中泰证券半年报截图

中泰证券半年报截图

另需关注的是,在半年报披露期内,部分券商同步推进股东回报机制优化,也有券商针对此前披露的回报规划披露具体落实进展。

其中,东吴证券、方正证券明确上调年度分红计划标准,进一步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承诺。东吴证券在《“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落实情况半年度报告》中对原有分红比例进行升级,将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从原规划的30%提升至50%,提高现金分红力度。

  东吴证券公告截图

东吴证券公告截图

方正证券则在《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中提出,当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事项时,未来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将不低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45%,通过明确量化比例,为股东回报提供更稳定的预期。

中泰证券股东明细_中小券商现金分红比例_头部券商分红力度对比

被谴责及罚款2700万!监管踢爆招商证券香港三大罪状

该来的总是会来!继招商证券(香港)前负责人吴亦农被暂停牌照18个月后,招商证券(香港)也收到了属于自己的罚单!

27日,香港证监会对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2,700万港元。

香港证监会做出此处罚的原因是,招商证券(香港)在担任中国金属再生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金属)上市申请的联席保荐人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责任。

招商证券香港罚款_招商证券 香港 全能版_香港证监会处罚中资券商

今年,3月14日,香港证监会已经对中国金属的另一位保荐人——瑞银集团(UBS)旗下瑞士联合银行集团(UBS AG)及瑞银证券香港公司(统称为UBS)作出谴责,并处以3.75亿港元罚款。

2019年三家中资券商领罚单

总金额超5000万

这已经不是香港证监会第一次对中资券商开出罚单。

据不完全统计,香港证监会自2019年开年以来,已经对3家中资券商开出了总计5220万港元的罚单。

除此之外,还有13家中资券商因为合规等问题,收到香港证监会不同程度的警告。

不过与外资投行相比,中资券商收到的罚单只能算是小巫见大巫。

2019年3月14日,香港证监会曾经一口气公布了4张罚单,共计7.87亿港元。

Merrill Lynch Far East Limited(Merrill Lynch)因保荐人缺失遭罚款1.28亿港元;

摩根士丹利亚洲因保荐人缺失遭罚款2.24亿港元;

渣打证券因保荐人缺失遭罚款5970万港元;

UBS因保荐人缺失遭罚款3.75亿港元。

招商证券(香港)为何被罚?

香港证监会公告称,在中国金属的上市过程中,招商证券(香港)及UBS没有履行保荐人应尽的尽职审查的责任。

罪状一:对已撤销注册的客户的尽职审查不足

在中国金属于2008年6月2日首次提交上市申请前,UBS发现中国金属其中一名最大的内地客户A公司虽然已于2007年3月被撤销注册,但却继续与中国金属或其附属公司签订销售合约。

尽管在尽职审查中出现了以下预警迹象,但UBS却接受了中国金属的解释,即B公司与A公司由同一实益拥有人拥有,而B公司自A公司被撤销注册后一直以A公司的名义与中国金属签订合约,故B公司最终在提交予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的文件以及中国金属日期为2009年6月10日的招股章程内均被描述为中国金属的其中一名最大客户。

而事实上,根据中国内地法律,已撤销注册的公司无权签订任何业务合约,因此A公司在撤销注册后所签订的合约可被视为无效且不可强制执行;

即使A公司与B公司互有关联,A公司在撤销注册后亦不应进行任何业务运作。

资料显示,中国金属的内地律师于2008年4月底已告知UBS,他们并未发现任何法律依据,以支持B公司为中国金属其中一名最大客户的说法;同时,中国金属向UBS提供的文件(包括销售合约、收款凭证及主要客户名单)显示,当时从中国金属或其附属公司采购废金属的实体是A公司。

香港证监会认为,虽然招商证券(香港)是在2008年11月才成为中国金属的联席保荐人,并且在2008年11月之前并无参与就此问题所进行的尽职审查,但招商证券(香港)负有进行尽职审查的独立责任,以便能彻底掌握和了解中国金属的情况。假如招商证券(香港)以专业的怀疑态度审阅UBS及其他专业人士提供的尽职审查文件,便会发现在哪个或哪些公司在关键时间与中国金属签订了合约一事上,存在相互矛盾的问题。

但是有关证据显示招商证券(香港)并无采取任何步骤,以就此问题进行跟进尽职审查。

罪状二:对第三方付款的尽职审查不足

2008年9月,当UBS仍为中国金属的独家保荐人时,中国金属的申报会计师向中国金属发送了(并抄送予UBS)若干资料,内容是关于其中六名客户曾透过本票及/或第三方付款人安排的汇款支付款项。

在其中一个个案中,一名透过第三方向中国金属付款的客户,亦同时代表另外三名中国金属客户支付款项。没有证据显示,UBS曾就这些客户之间的关系和他们订立的付款安排的理由,向中国金属或任何客户作出跟进。

UBS依赖其中国内地律师查究该六名客户中的一名客户与中国金属之间的付款安排。该名中国内地律师建议UBS索取与该等交易有关的各份文件,包括该客户向其第三方付款人付款的纪录及显示相关货物进口/出口的海关文件,以核实相关交易是否属实和有否办妥海关程序。

然而,UBS没有索取所要求的文件,反而指示该名律师在假设相关交易属实的情况下提供法律意见。

罪状三:对中国金属的供应商及客户的尽职审查不足

UBS曾与中国金属所有供应商进行电话访谈,而在第二次提交中国金属的上市申请前,招商证券(香港)亦与两名供应商进行了电话访谈,但没有证据显示它们曾核实受访供应商代表的电话号码及/或身分。

UBS及招商证券(香港)曾以面对面的形式与部分中国金属客户进行访谈,其余则透过电话进行。证监会的调查发现:

(i) 有关访谈纪录一概没有显示此类面对面访谈在何处进行,以及UBS及/或招商证券(香港)有否采取任何步骤,核实进行访谈的处所是否相关客户的处所;

(ii) 同时亦没有证据显示,UBS及/或招商证券(香港)有采取任何步骤,核实任何受访客户代表的身分,以使它们信纳受访者具有适当的权限接受访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