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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线上办理渠道和流程

为提升外汇管理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行政许可办理服务,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积极践行“金融为民”理念,梳理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线上办理渠道和流程,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减轻经营主体往返外汇局的“脚底成本”。

二、“网上办”

1.是什么。

经营主体通过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访问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在线实时查询资本项目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报材料等信息;对拟申请的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申请材料提出预审;提交行政许可业务申请;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等。

2.办什么。

可实现“网上办”的资本项目行政许可项目清单

序号

行政许可业务项目名称

办事指南、申请材料查询和下载

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经营主体可在(http://www.safe.gov.cn/guangdong/2021/1028/2143.html)查阅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办事指南;在(http://www.safe.gov.cn/guangdong/2019/0321/1350.html)下载相关业务申请书和申请表格。

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新办、变更、注销登记

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新办、变更登记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新办、变更、注销登记

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新办、变更、注销登记

3.怎么办。

(1)注册登录(登录网址:http:/zwfw.gov.cn/asone;或扫描二维码,先完成法人注册(政务服务业务)后登录)。

(2)业务办理(填写相关信息并在对应材料栏上传已扫描成图片或PDF格式的电子版申请材料)。

(3)业务跟进(实时跟进查看行政许可业务办理状态,查看此前已办结及评价的行政许可事项)。

(4)业务评价(对已办结的事项进行评价)。

经营主体可在“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常用下载”栏目查阅具体系统操作指南。

三、其他线上办理途径

对于不便于“网上办”或暂未实现“网上办”的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经营主体还可以选择“邮寄办”“传真办”或“电子邮箱办”等方式远程办理。经营主体可拨打所在地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经工作人员指导后选择合适方式办理事项。

广州地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远程办理途径:

邮寄办: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递交申请材料。

邮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邮编:510120)。

传真办:将申请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传真至外汇局,外汇局将在收到传真材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受理情况(传真号码附后表)。

电子邮箱办:将申请材料正本扫描件(PDF格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送至外汇局邮箱(gdzbxmgl@163.com)。

通过远程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外汇局将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传真方式将业务受理回执以及业务办理结果发送至申请人,如有需要也可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免费送达。外汇局将视申请材料完整情况通知有关经营主体携带原件到外汇局完成现场核验。

广州地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咨询电话

业务类型

咨询电话

传真电话

直接投资业务

020-81883195

020-81886740

移民、继承财产转移业务

外债、跨境担保、

境外放款业务

020-81882947

资本市场业务

020-81322918

020-8188862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规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以下简称境外股份),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许可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

(三)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

(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境内公司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公司。境内公司凭此登记凭证办理境外上市开户及相关业务。

四、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见附件2);

(二)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

(三)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股东。境内股东凭此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开户及相关业务。

五、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当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针对其首发(或增发)、回购业务,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账户类型、收支范围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

六、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在其境外上市专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人民币账户,以下简称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境外上市专户资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调回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及以人民币形式汇出的用于回购境外股份的资金和调回回购剩余资金(账户收支范围见附件3)。

七、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针对其增持、减持或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等业务,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账户类型、收支范围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

八、境内公司及其境内股东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相应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外专户”)。境外专户的收支范围应当符合附件3的相关要求。

九、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可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以下简称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

境内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汇入其境内外债专户并按外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发行其他形式证券所募集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汇入其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

十、境内公司回购其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公司需使用并汇出境内资金的,应凭在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回购相关信息(含变更)后取得的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回购相关信息未登记的,需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取得相应业务登记凭证)及回购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性材料,到开户银行通过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办理相关资金汇划手续。

回购结束后,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应汇回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

十一、境内公司根据需要,可持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向开户银行申请将境外上市专户资金境内划转或支付,或结汇划往待支付账户。

十二、境内公司申请将待支付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或支付的,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境外上市公开披露文件中有关资金用途与调回及结汇资金用途是否一致的证明材料,资金用途与公开披露文件中有关资金用途不一致或公开披露文件未予明确的,应提供关于变更或明确对应资金用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其中,境内公司回购境外股份调回的剩余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划转或支付。

开户银行应在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或待支付账户资金用途进行严格审核后,为境内公司办理有关账户资金划转及支付手续。

十三、境内股东依据有关规定增持境内公司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股东需使用并汇出境内资金的,应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及增持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性材料,到开户银行通过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办理资金汇兑手续。

增持结束后,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增持的资金如有剩余,应汇回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境内股东可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境内划转或结汇手续。

十四、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内公司境外股份或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等原因所得的资本项下收入,可留存境外或调回汇入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调回境内的,境内股东可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境内划转或结汇手续。

十五、境内公司若发生如下变更情形,应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及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变更。需经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变更事项,另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一)境外上市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股东信息等发生变更;

(二)增发(含超额配售)股份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资本变动;

(三)回购境外股份;

(四)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需提供外债登记变更或注销凭证);

(五)境内股东增持、减持、转让、受让境外股份计划实施完毕使得境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六)原登记的境外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发生变更;

(七)其他登记有关内容的变更。

十六、境内公司的国有股东按照《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2号)有关规定需将减持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应当由该境内公司代为办理,并通过该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及待支付账户办理相应的资金汇兑与划转。

境内公司应持国有股东需上缴社保基金的减持收入情况说明(包括减持应得资金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资金数额等)、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其境外上市专户及待支付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将国有股东减持收入直接划转(或结汇至待支付账户后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

十七、境内公司向境外的监管部门、交易所、承销机构、律师、会计师等境外机构支付与其境外上市相关的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中扣减,确需从境内汇出(含购汇汇出)的,应持下列材料向银行申请办理:

(一)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二)能够说明汇出(含购汇汇出)境外金额及对应事项的境外上市费用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有关境外机构应向境内税务部门完税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或个人税款等相关税务证明。

十八、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应在退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主管部门相关批复复印件、退市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及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相关账户和资金处理情况说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注销。所在地外汇局同时收回该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十九、境内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开户银行,应在境内公司及境内股东相关境内账户开立、变更或关闭后,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18号)要求报送账户信息。

二十、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二十一、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银行等违反本通知的,外汇局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应条款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二、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相关事宜应按照本通知办理,对银行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三、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境外上市登记的境内公司,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已开立相关账户,资金尚未全部调回及结汇,或发生配股、增发等涉及资金跨境及结购汇行为的,应凭业务登记凭证在开户银行开立相应的待支付账户,按本通知办理后续业务。

(二)未开立相关账户的,按本通知办理。

二十四、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五、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5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境外上市登记表

2.境外持股登记表

3.境外上市相关账户管理一览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      年      12      月      26      日

附件1: 境外上市登记表

附件2: 境外持股登记表

附件3: 境外上市相关账户管理一览表

已收到外汇,但未出口怎么办

已收到外汇但未出口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核查收款与合同情况

首先,核查所收到的外汇是否与之前签订的出口合同相符,确认是否为错误支付或其他非正常收款。

如确认收款与合同不符,应立即与付款方联系,了解付款原因,并协商解决办法。

二、处理未出口货物

若因故未能按时出口,应尽快与买方沟通,了解是否可以延期发货,或者协商其他解决方案。

若买方不同意延期发货,或者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交货期限,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并尽快处理货物,以减少损失。

三、税务与外汇管理合规性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应依法申报纳税。若已收到外汇但未出口,可能涉及税务问题,应咨询专业税务人员,确保合规处理。

同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企业需按照实际贸易背景进行外汇收支申报。对于已收外汇但未出口的情况,应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并说明情况。

四、风险防范与未来规划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同签订、货物生产、发货、收款等环节的紧密衔接,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对于未来的出口业务,应提前做好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制定合理的出口计划和风险应对措施。

综上所述,已收到外汇但未出口的情况下,企业应核查收款与合同情况,与买方沟通协商,确保税务与外汇管理合规性,并加强风险防范与未来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