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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外管政策解读之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解读.ppt

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解读一、一、此次政策调整的原因此次政策调整的原因 (一)返程投资管理的政策边界需要明确(一)返程投资管理的政策边界需要明确 2005年75号文件的出台,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扶持了境内高新技术产业和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为上述企业通过国际资本市场融通后续经营发展所需资金提供了便利渠道。但从近年来的情况来看,首先,2006年商务部10号令的部分内容与75号文件存在交叉,10号令与75号文的关系需要理顺;2024/5/10 周五2(一)返程投资管理的政策边界需要明确(续)(一)返程投资管理的政策边界需要明确(续)其次,在实践操作中,部分并非严格属于75号文定义的境外投资及返程投资活动也被纳入75号文框架进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75号文的初始设定。因此,有必要通过19号文件,对返程投资政策边界进一步加以明确,消除潜在的法律风险。2024/5/10 周五3(二)返程投资管理的政策口径需要统一(二)返程投资管理的政策口径需要统一 从政策实施的情况来看,由于返程投资管理业务自身的复杂性,以及在75号文发布后,总局一直未对分局进行统一培训,导致各地外汇局在政策理解、执行等方面存在差异,由此导致部分企业和中介机构在各地方外汇局之间寻求政策套利机会,对外汇管理法规的严肃性、外汇局形象产生了一定影响。2024/5/10 周五4(三)(三)已返程投资企业的历史问题需要解决已返程投资企业的历史问题需要解决 对已经发生返程投资的企业,由于现行操作规程没有补登记的内容,造成部分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在分局层面得到解决。通过此次政策调整,明确补登记的操作规程,为部分企业的融资需求提供解决通道,同时,明确补登记“先处罚,后登记”的原则,维护外汇管理法规的严肃性。2024/5/10 周五5二、二、此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此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不同业务所适用的政策法规(一)明确了不同业务所适用的政策法规 对于境内居民个人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资活动,依据75号文件进行管理 对于境内机构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资活动,依据商务部10号令进行管理 对于普通境外投资企业返程投资活动,如不属于75号文及10号令范畴,参照普通FDI及ODI业务进行管理,并进行标识 2024/5/10 周五6(二)实现了业务操作流程和政策口径的统一(二)实现了业务操作流程和政策口径的统一 对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变更、补登记和返程投资的操作规程进行了全面梳理,对审核材料、审核原则、业务操作等内容统一口径,杜绝企业及中介机构的跨区域套利行为。2024/5/10 周五7 (三)确定了简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强化返程投资管(三)确定了简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强化返程投资管理的政策思路理的政策思路 简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及变更操作,通过重大事项备案和定期报备制度,减少日常工作内容;同时,将工作重心转移到返程投资管理,加强对返程投资导致的跨境收支活动的管理和监测。2024/5/10 周五8(四)确定了对返程投资实行分类监管的管理原则(四)确定了对返程投资实行分类监管的管理原则 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实行先登记,后返程的管理原则 普通境外投资企业的返程投资,如果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准,外汇局通过在系统中标识的方式进行管理和统计 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获得的权益,在能够证实其合法性的前提下,外汇局通过在系统中标识的方式进行管理和统计 通过对以上三种业务的分类管理,初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返程投资管理与统计监测体系 2024/5/10 周五9(五)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方式和审核要点(五)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方式和审核要点 对于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确定了“先处罚,后登记”的管理原则,并明确了违规审核要点与罚则 对于非特殊目的公司的登记管理,明确对境外权益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如果境外权益合法性存在问题,应按照“先处罚,后登记”的原则进行处置 2024/5/10 周五10三、三、此次政策调整的最终目标此次政策调整的最终目标 (一)完善政策框架,规范业务操作(一)完善政策框架,规范业务操作 通过分类监管,建立相对完整的返程投资管理框架,明确各项业务的法规依据,规范基层外汇局业务操作。2024/5/10 周五11(二)统一政策口径,消除政策风险(二)统一政策口径,消除政策风险 切实贯彻19号文管理原则,实现各地外汇局在政策理解和执行上的统一,坚决杜绝由于政策执行差异而导致的企业跨地区套利行为。2024/5/10 周五12(三)简化审核流程,减轻工作压力(三)简化审核流程,减轻工作压力 明确管理原则和审核要素,简化审核流程,贯彻投资贸易便利化原则,降低企业审批成本,同时减轻基层外汇局日常工作压力。2024/5/10 周五13(四)转变工作重心,加强统计监测(四)转变工作重心,加强统计监测 一是实现工作重心从特殊目的公司管理向返程投资管理的转变;二是实现从日常审批向事后监测管理的转变,切实贯彻局领导“五个转变”的改革思路。2024/5/10 周五142024/5/10 周五15谢谢大家!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供参考!感谢您的支持,我们努力做得更好!

外汇局:在自贸区开展外汇管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29日电 据外汇局网站29日消息,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管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管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_外汇管理清单管理_外汇管理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中新经纬资料图

《实施方案》明确了开展外汇管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内容。

对外汇管理涉企经营行政许可实行清单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改革进展等,及时按程序报批调整更新外汇管理涉企经营行政许可清单。25号文中的《“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包括两项国家外汇管理局作为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一是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二是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优化外汇管理涉企经营行政许可服务

一是精简银行、农村信用社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业务材料要求。申请人无需再提供上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登记证明。

二是精简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材料要求。申请人无需再提供营业执照;获准全国范围内经营后,拟跨区域新增分支机构的,无需再提供其总部所在地外汇分局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无异议函。

三是精简保险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业务材料要求。申请人无需再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仅需在书面申请中写明相关信息。

四是精简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结售汇业务材料要求。申请人无需再提供监管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管理组织许可或同意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结售汇业务的许可文件或证明文件、无异议材料。

五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支持进行许可事项预审、查询许可进度和许可结果。

完善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及时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共享行政许可办理结果等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互联网+监管”及时向国家“互联网+ 监管”系统共享外汇管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共享。

二是深入推进许可办理标准化。及时更新优化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精简许可材料和办理环节。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内审内控监督。

三是规范强化监管执法。切实落实外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互联网+监管”,推行风险提示等监管措施。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推进外汇市场行业自律。严厉打击外汇管理违法违规行为。(中新经纬APP)

(简体)外汇管理业务审批流程图.doc

资本业务操作流程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发给外汇登记证,如外证号后加“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

获得工商、商务等部门证照一个月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

直接投资设立外资企业外汇登记

企业应于每年4-6月参加外汇年检

获得商务部门并购的批准文件及证书,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证照后一个月内到外汇管局办理

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资企业的外汇登记

应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等手续及境外资金调回后才可办理设立、并购境内企业的外汇登记,办理时提供商务部门批准返程投资的文件及证书等材料

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

2、资本金账户及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

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办理外汇登记的

到外汇指定银行开户并办理结汇手续

账户设定最商限额

提供外汇登记证及申请书开立资本金账户

账户内资金支付完毕后自动关闭

1.企业提供书面、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资名册、购货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工程合同等)、视情况要求的其它材料。

2.单笔结汇超过100万美元或单一企业当日累计结汇超过100万美元,应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传真形式报送《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

3.超过贷方累计发生额、企业经营范围的不予结汇;

4.2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支付,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用途明细清单

5.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要求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银行可凭企业结汇申请和支付命令,将结汇的人民币资金转存该企业人民币账户暂过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最终收款人。

未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

包括四类:投资类

收购类

费用类

保证类

剩余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向企业资本金账户划转或原路退回

账户限额及结汇需外汇局审批

核定期限届满,关闭该账户

注明:1、不允许异地开户,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

2、四类专用账户不适用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

3、除投资类专用账户外,其它三类专用账户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汇入的资金应不低于核定限额的30%,否则开户银行应予以关闭。

3、股权转让结汇及购付汇

由收款人向外汇局申请结汇居民个人出让股权的,即可在户籍所在地,也可在股权资产所在地办理结汇手续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到商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的批复核准等手续

以外国投资者名义开立保证类专用账户,汇入股权转让款

外方收购境内机构及个人股权结汇

股权转让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外方自行或委托股权出让方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作为证明外方股权收购对价已到位的有效文件

境内机构或居民个人收汇,挂银行临时账户,

境内机构及个人向外汇局申请股权转让款的购汇汇出

如原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

境内机构及居民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购付汇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到商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的批复核准等手续,办理股权转让收益的外方的完税等事宜

说明:境内机构及居民个人向外方转股,应收取外方经外汇局核准的人民币,特殊情况境内机构需保留外汇的,上报总局审批。

4、外国投资者境内再投资、增资

审核后出具再投资的核准件,涉及境内外汇划转的,应同时出具核准境内外汇划转的核准件,注明划转金额

1、未分配、未完税利润不得用于外方再投资

2、外方未缴足足资本的,其实现的利润不能用于补缴未缴的注册资本

3、拟再投资的企业需获得商务部门的批准

4、按属地原则申请办理

所得利润再投资、增资

企业凭核准件进行资金划转及验资询证

1、未完税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

2、外国投资者需是拟再投资企业股东且负有出资义务

3、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

4、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商务部门关于股权变更的批准证书等;

5、经外汇局核准的人民币资金再投资,享受与外汇出资同等待遇

6、外国投资者仅就其实际已到位出资、已支付转股对价的范围内享有权益。

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增资

审核后出具再投资的核准件,涉及境内外汇划转的,应同时出具核准境内外汇划转的核准件,注明划转金额

企业凭核准件进行资金划转及验资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