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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的发展历程

转口贸易由来已久,因其独特的贸易方式,使得转口贸易融资成为众多企业趋之若鹜的理财和避险方式。虽然总体外汇管理思路是朝向“贸易便利化”的方向发展,但转口贸易一直是外汇管理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转口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也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一、管理原则:从“收大于支”原则到“真实性审核”原则。

中国历史上曾经是一个外汇匮乏的国家,当时的各项外汇管理政策总体导向是支持收汇,对于外汇流出的付汇却严格把控。而“转口贸易”这种贸易方式,是以赚取货物买卖之间的价差作为盈利。因此,按照正常的商业逻辑,转口贸易的收汇金额应该大于付汇金额。

根据这种商业逻辑,再加上当时“宽进严出”的外汇管理思路,1998年外汇局颁布的《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汇国函字第199号)中明确规定,转口后收入外汇金额须大于原进口付汇金额,付汇时应审核收帐通知或结汇水单。

这种“收大于支”的管理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企业转口贸易业务的真实性,符合一定的商业逻辑,有效防范企业的逃汇行为,但却导致部分企业钻入“转口贸易收汇金额不受限制”的漏洞非法流入大量外汇资金。

随着中国外汇储备的逐渐充裕,外汇管理总体思路开始从控制外汇流出向限制热钱流入的方向转变。201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57号),开始对企业实行名录管理,着重强调核查进口单位进口付汇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对于核查期内转口贸易收汇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90%或大于110%的,且多付汇或多收汇金额大于等值100万美元的,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此外,《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1号)中规定: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的,企业应当持上述单证向当地外汇局申请;经当地外汇局核准后,银行方可为企业办理相应结汇或划转手续。

从上述文件中可以看出,转口贸易外汇管理的重心已不再是一味强调“收大于支”的原则,而是规定收、付汇金额的比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开始对转口贸易收汇进行控制和监管。

近年来外汇形势的变化以及企业贸易融资方式的多样化,特别是2012年转口贸易呈现暴涨的趋势,更加引起外汇管理部门的关注。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连续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号)、《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44号)和《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汇综发94号)三个文件。其中明确提出“企业的贸易(含转口贸易,下同)收付款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进出口或生产经营交易基础,不得虚构贸易背景利用银行信用办理跨境收支业务”,并要求企业提供交易相关合同与正本货权凭证,以有效甄别虚构贸易背景的融资行为。

由此可见,随着中国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则,对转口贸易的外汇管理不再仅仅流于“收大于支”的形式审核,而是转变为更加强调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核”原则。

二、管理模式:从“统一管理”到“分类管理”。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为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在加强贸易外汇真实性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企业贸易外汇业务区分管理,实行贸易便利化,逐步放开对部分企业的管理,同时加强对一些特殊企业和特殊业务类型的监管。

关于转口贸易相关外汇政策中,最早提出“分类管理”概念的是2006年出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49号),其中规定:外汇局按年度对收汇单位进行考核,实行结汇“关注企业”名单管理;凡“关注企业”名单以内的收汇单位,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结汇的,凭对应的盖有银行业务章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企业留存联)正本、转口贸易合同办理结汇;先收后支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结汇的,在办理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前不得结汇;在完成对外支付后,余额部分凭对应的盖有银行业务章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企业留存联)正本、转口贸易合同办理。

到201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57号),明确提出:外汇局对进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在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和进口单位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进口单位分为“A类”、“B类”和“C类”三类。办理转口贸易时,A类进口单位可按原规定办理付汇业务,B类进口单位需实行事后逐笔报告,C类进口单位实行事前登记。

紧接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1年开始进行货物贸易改革试点,并于2012年全面推广实施,对企业贸易外汇的“分类管理”逐步细化,对转口贸易外汇业务的规定也更加严格。其中规定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向外汇局登记后凭《登记表》办理;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至此,遵循着总体外汇管理策略的调整,转口贸易外汇管理,也从早期的“统一管理、一概而论”,发展到现在的“名录登记、分类管理”。

三、管理手段:从“逐笔核销”到“总量核查”。

如前所述,在中国国内外汇资产相对短缺的情况下,外汇局实行“宽进严出”的外汇管理政策。对于货物贸易,其外汇管理核心是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外汇局通过以总额或逐笔的方式交叉核查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口单位双向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来对进口付汇进行监管。

关于转口贸易项下的付汇核销管理,在1994年外汇局颁布的《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中就有明确规定:转口贸易项下付汇,进口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核销单并交付汇行,货物到达最终口岸后,持收汇行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合同和外经贸部门的批件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

199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对转口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手续进行简化: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凭转口所得的结汇水单直接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2003年出台的《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34号)再次强调:进口单位“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对外付汇后,应当按照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又颁布了《关于规范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76号),对转口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做客进一步规范:转口贸易项下需要用于办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需在外汇收入结汇或入帐时,在收汇凭证上签注“转口贸易收汇”,并加盖银行业务章。

近年来,我国涉外经济快速发展,对外贸易的规模、方式和主体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一一对应、逐笔审核”为基础的进出口核销管理方式也亟待改变。于是2010年,外汇局颁布了《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57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进口核销改革,明确规定转口贸易等项下的收付汇数据纳入非现场总量核查,且当转口贸易收汇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90%或大于110%,且多付汇或多收汇金额大于等值100万美元的,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2011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在试点地区试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于2012年8月在全国范围推广,正式构建以总量筛选、动态监测、分类监管为特点的新型管理模式。其中规定:外汇局对转口贸易等特定业务实施专项监测,并实行转口贸易收支报告制度,即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由此,对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管理,彻底实现由现场逐笔核销到非现场总量核查的转变。

四、数据统计:从“服务贸易”到“货物贸易”。

从上述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转口贸易”从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到分类管理、到名录分级考核,一直都是按照“货物贸易”的管理方式进行;但是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上却将转口贸易纳入“服务贸易”的范畴,这种业务管理和数据统计上的不统一性造成了转口贸易性质的复杂性;而且,对于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的转口贸易(转口货物),现行监管政策对其界定和申报原则尚存在不统一之处,导致转口贸易业务数据统计上的困难。

此外,由于“转口贸易”虽然只有资金的跨境流动,没有货物流与之相匹配,但却是货物所有权确实发生了转移,这种贸易方式的特殊性要求“转口贸易”监管重点应侧重于贸易跨境资金监管。

于是在2014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新版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第六版)。此次修订梳理了货物贸易项目设置的基本脉络,将货物贸易项目分为两大类,即“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和“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根据新版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第六版)关于所有权变动原则要求,将原服务贸易项目下的“转口贸易”(货物在境外买卖,不跨境。包括转口贸易和价差)均列入货物贸易,列示在“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项目名称为“离岸转手买卖”。

纵观转口贸易外汇政策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转口贸易外汇政策总体上遵循着外汇管理思路,但同时又要根据转口贸易自身货物流与资金流的不对等性,以及银行在审核转口贸易真实贸易背景方面信息的不对称性,适时对转口贸易的外汇管理政策做出调整。通过加强对转口贸易资金流的数据监控和分析,以及对转口贸易货权凭证的审核,切实防范虚假贸易,保证转口贸易的合规开展。

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21件外汇违规典型案例

中新网8月16日电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消息,国家外汇管理局今日通报部分外汇违规案例,包括恒丰银行温州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等21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介绍,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资金“脱实向虚”行为,维护健康良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通报部分违规典型案件。

案例1:恒丰银行温州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1月,恒丰银行温州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46.4万元人民币。

案例2: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2月至7月,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售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4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3: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3月至4月,天津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4:汇丰银行北京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

2014年8月至2017年6月,汇丰银行北京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42.22万元人民币。

案例5:招商银行厦门嘉禾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招商银行厦门嘉禾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433.19万元人民币。

案例6: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45.4万元人民币,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7:企业银行(中国)天津西青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企业银行(中国)天津西青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02.2万元人民币。

案例8:建设银行连江支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建设银行连江支行违规为个人分拆办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9:索尔维生物化学(泰兴)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索尔维生物化学(泰兴)有限公司使用作废合同,对外支付预付货款227.68万欧元和5.05万美元,无对应进口货物。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2.39万元人民币。

案例10:烟台平瑞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至9月,烟台平瑞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单和虚假合同、发票,对外付汇1706.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45万元人民币。

案例11:青岛中霖永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8月,青岛中霖永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单,对外付汇9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1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安排30个境内个人,通过个人年度购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188.7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64.42万元人民币。

案例13:常熟市中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常熟市中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融资并结汇4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133万元人民币。

案例14:河南籍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1年4月至2014年9月,郭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0492.92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35万元人民币。

案例15:浙江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赵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800.6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2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广东籍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赵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金额合计221.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9.78万元人民币。

案例17:四川籍杜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6年7月至9月,杜某违反银行卡管理规定,利用境外销售终端(POS机)多次刷人民币卡兑换港币现金,金额合计679.11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1.87万元人民币。

案例18:福建籍王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王某为实现非法获利目的,通过他人账户收款1129.26万元人民币,私自卖出港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7万元人民币。

案例19:四川籍王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4月,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6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产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784.76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江苏籍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2月,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1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184.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61.52万元人民币。

案例21:江苏籍邱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邱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69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349.4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60万元人民币。

转口和出口差异?保税区转口操作?

国际贸易中,转口贸易和出口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许多企业在选择合适的贸易模式时,需要对这两者有清晰的理解。

转口和出口的区别

转口贸易指的是通过第三国(或地区)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转运到另一个国家的贸易方式,其核心在于促进货物的流动,而出口则是直接将货物从生产国发送到最终目的地国。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转口贸易需要经过中转,而出口则是直接交付。

转口业务是什么意思

转口业务是指明确以转口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在这一过程中,货物在转口国并不需要进行加工或改变,其主要目标是完成跨国交易。这种业务可以降低关税,提高物流效率,使得国际贸易更加灵活。

转口和过境贸易如何区分

转口和过境贸易常常被混淆,转口是为了贸易目的进行的,而过境贸易主要是指货物在通过一个国家或地区时,仍然保持其在来源国或目的国的身份。这意味着过境贸易并不会涉及到改变货物的所有权或进行深度加工。

转口和加工贸易

转口贸易与加工贸易之间的差异也很明显。加工贸易是指将进口的原材料在国内加工后再出口的业务。而转口贸易则不涉及加工,单纯是货物在国际上的流转。选择哪种模式对企业的运营模式和税收策略有着重要影响。

转口贸易与出口区别_收汇保证金 暂时进出口_转口业务含义解析

转口货物是什么意思

转口货物是指在转口过程中处于中转状态的商品。这类商品可能在中转国进行暂时存放,最后再发送至最终目的地。了解这些货物的性质和流程,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资源配置与成本管理。

转口贸易与出口区别_收汇保证金 暂时进出口_转口业务含义解析

保税区转口操作

在保税区内进行转口操作具有多重优势。企业可享受关税优惠,降低进口成本;保税区能够提供更为便捷的物流服务,满足快速转运的需求。保税区的管理政策不同,企业在选择适合的保税区进行转口业务时,需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在当今国际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环境中,对于企业而言,合理利用转口贸易等策略将是实现利润最大化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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