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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汇率分析手册

对大多数人而言,人民币汇率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

熟悉在于,每个人都多少知道一些,对它的影响因素和未来走势说出个一二,比如美国加息,美元升值,人民币会贬值;中国经济强势,汇率也会比较强势等。

陌生在于,人民币汇率市场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市场,央行采取的干预政策到底会怎么影响外汇市场,我们经常讨论的进出口、贸易摩擦和汇率之间又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

这篇文章,我们将从微观的人民币汇率市场说起,然后逐步深入到宏观基本面,将两者做一个尝试性的链接,并对未来人民币的走势做简单的判断。

从微观到宏观

人民币外汇市场有两个,一个是大陆境内的在岸市场,一个是位于香港、新加坡、台湾、伦敦等地的离岸市场。

由于香港的离岸人民币存款与日均交易量均高于其他地区与国家,因此一般我们说离岸市场时,都指香港市场。

香港离岸市场在2010年以前,因为缺乏足够的离岸人民币存款,供给不足,因此主要以无本金远期交割交易(NDF)为主,即远期合约到期后,直接做轧差,进行现金交割,不涉及真实的人民币与外币的交换。

2010年以后,随着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推行与企业个人境外人民币账户的开通,离岸人民币资金来源逐渐丰富,可交割本金的远期交易、即期交易等交易形式开始出现,并形成即期汇率、远期汇率等价格。

与我们接下来马上要说到的在岸市场不同,由于不存在中间价和波动区间限制、不过多受央行管控,离岸市场的汇率对消息与经济基本面等影响汇率走势的因素反应更为灵敏,幅度也更大。

同时,由于跨境资本流动仍受限制,两个市场在资本账户方面存在割裂,因此离岸汇率与在岸汇率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值。

但这种差值又不可能过度扩大,因为如果裂口过大,有着明显的套利空间,企业会利用不存在障碍的跨境贸易结算来套利,从而驱动裂口缩窄。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离岸市场与在岸市场存在着密切的联动关系。

如果央行在离岸市场上进行干预操作,比如前段时间宣布与香港金管局合签署央票合作协议,央行可在离岸市场上发行央票回收流动性,便可能会在量价上对离岸空头构成制约与震慑,从而间接影响在岸汇率。

在岸市场与离岸市场_外汇的敞口头寸包括的情况_人民币汇率市场

在岸市场,它比离岸市场更为复杂,可进一步细分为零售市场和批发市场(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

零售市场的结构比较简单,只有银行、居民、个人三类参与者,但非常重要,因为它与国际收支及更大体量的批发市场联系非常紧密。

举个例子。假如说某一个生产袜子的企业,向美国出口了100双袜子,得到了3000美元的外汇收入,那它之后需要找银行,把美元换成人民币。

因为它对内支付上游原材料款项、发放工人工资、缴税等一切活动都要用人民币来结算。(站在银行的角度,我们把这种行为称为结汇)

相反,如果这是一个进口企业,那它可能需要去银行用人民币购买美元来支付购买进口袜子的价款。(站在银行角度,我们把这种行为称为售汇)

类似的,我们还可以举出个人出国旅游留学、企业走出国门投资要向银行购买外币,外商进入中国直接投资要用人民币等例子。

这些例子都是居民、企业与外部形成的国际收支活动,都会涉及人民币与外币的兑换,涉及结售汇。

由于汇率会大幅波动,对银行经营构成风险隐患,因此一般来说,当银行在零售市场进行结售汇活动时,也会在批发市场上做同样方向的操作平盘来规避汇率风险。

比如还是出口袜子的企业,银行拿到3000美元后,可能会选择在批发市场上卖出,以保证自身头寸敞口风险为零,从而也就使外汇市场上的美元供给增多,人民币汇率强势。

为了后面方便叙述,我们把这种从零售市场传导至批发市场上的外汇买卖盘称为代客盘。

这种代客盘的存在事实上证明了,微观的外汇市场是如何与宏观相联系的,由对外贸易和资本流动组成的国际收支又是如何影响人民币汇率。

特别注意,我们这里说的是一个理想化的状态。即在零售市场上所有的结售汇需求都是有真实基础,企业个人都会倾囊而出,不会有所保留,也不会主动选择结售汇时机。

在2012年以前的强制结售汇时期,这种理想化状态可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因为一方面当时居民、个人除非得到国家允许,否则必须要强制性结汇,不能自由选择时间与结汇规模;另一方面央行长期作为批发市场上最大的买方,汇率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常是单向的升值,择时的意义不大。

但是,在2012年后,央行宣布强制结售汇制度退出历史舞台,企业和个人开始可以自由持有外汇,同时央行开始不断改革汇率制度,加大汇率双向波动范围,并逐渐退出汇率市场的常态干预,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的特征开始明显。

居民和企业为代表的零售端也开始逐渐有投资投机需求,结售汇择时的选择才具有了意义。这时,国际收支通过零售市场对汇率的影响力度与时机开始具有不确定性,影响因素也更为复杂。

至于批发市场,其主要参与方包括我们前面说的与零售市场相关的代客盘、以银行为代表的自营盘、部分能够直连外汇交易市场的企业、以及具有政策属性加身的央行。

这几类市场参与者(除央行外),通常而言有套保、投资、投机三种需求,属于市场上最能感知市场情绪、也最为专业的投资群体,对人民币汇率变化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汇率的变化

从第一部分的介绍来看,影响外汇市场供需并决定人民币汇率的主要有国际收支、投资者情绪与预期、央行政策三个因素。

国际收支比较容易理解,它直接决定了零售市场和批发市场上代客盘的规模;

而投资者情绪和对未来汇率的预期,在上文中体现的相对隐蔽。具体来说,它会影响企业、金融机构自营等投机投资盘的头寸方向与结售汇时机。

比如,如果企业预期未来人民币会大幅贬值,那么它可能就会推迟结汇,等待更好的汇率价格,投资投机盘则会利用各种交易品种做空人民币。

至于央行政策,它要么是直接影响供需,比如在即期市场上动用外汇储备,买入人民币,抛出美元以降低贬值压力;

要么是通过一些机制、制度上的设计或窗口指导来影响其他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比如逆周期因子的提出。

接下来,对这三类因素,我们分别来做进一步的阐述,主要解决两个问题:1)有哪些指标可以用来表征这些因素的强弱;2)为什么可以用这些指标。

(一)怎么看市场的情绪预期

市场情绪和预期有两个比较典型的指标可以作为参考:1)表明实际资本流动与企业持币意愿选择的结售汇数据;2)1年期无本金交割远期汇率(NDF)背后隐含的贬值预期。

1、结售汇数据

这个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每个月都会定期披露,里面包括结售汇总额、自身结售汇、代客结售汇、远期结售汇等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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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有价值、能够确切反应企业、个人对人民币贬值预期情况的只有两个:1)远期结售汇当月签约规模;2)即期结售汇当月发生额。

远期结售汇当月签约规模反映预期的逻辑:如果企业、个人认为未来人民币会大幅贬值,那么它们就会在当月和银行签订远期售汇合约,以锁定未来更低的购汇价格。

比如说,进口袜子的企业,假设在3个月后需要向美国袜子公司支付3000美元,现在汇率是6.2,企业预期未来会变成6.5,那么它会选择现在和银行签一份3月期的远期售汇合约,约定3个月后企业可以按6.2的汇率来购买美元来支付价款。

如果预期兑现,那么企业就可以节省财务成本(6.5-6.2)*3000=900元人民币。

反之如果企业、个人认为人民币会大幅升值,那它们就会选择在当月和银行签订远期结汇合同,来锁定更有利的结汇价格。

即期结售汇当月发生额虽然与衍生品无关,但同样可以作为一个辅助的判断指标,因为企业和个人明白自身预期存在错误的可能,所以不会孤注一掷,将所有的头寸都用远期合约锁定,还是会留存部分头寸在即期市场上结售汇。

比如上个例子里,3个月后,如果人民币汇率没有贬值变成6.5,反而升值到了6,那么这个时候如果还按远期售汇合约约定的6.2来购买3000美元,付出的成本无疑是要比当期直接在市场上按6来购买美元来的高的。

不过,这个指标的具体规模,外汇管理局并不会直接公布。外汇管理局只公布即期结售汇规模,这个规模里既包括了我们需要的当月企业直接在即期市场上结售汇的规模(即当月即期结售汇发生额),也包括了过去发生的远期衍生品合约到期后的履约规模,比如3个月前的购汇合约在这个月到期了,需要交割本金。

所以,我们需要先算出当月远期结售汇履约额(计算公式如下),然后再用即期结售汇规模减去当月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才可得到当月即期结售汇发生额。

在岸市场与离岸市场_人民币汇率市场_外汇的敞口头寸包括的情况

从图4来看,我们利用上述逻辑得到的远期净结汇(远期结汇-远期售汇)和即期净结汇(即期结汇发生额-即期售汇发生额),在今年5月份后开始转负并一直持续至今。

这说明由于人民币出乎意料的快贬,企业与个人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贬值预期,但与811汇改和2016年年初时的负值规模相比,仍然相差较远,且已经有修复的迹象,所以不必过于担忧。

外汇的敞口头寸包括的情况_人民币汇率市场_在岸市场与离岸市场

2、1年期NDF隐含的贬值预期

这个指标两种构造方法。一种是(1年期NDF汇率-离岸即期汇率),得到的是绝对数值,另一种是(1年期NDF汇率-离岸即期汇率)/离岸即期汇率,得到的是百分比。

目前来说,比较常见的是第二种。

指标构建的逻辑是什么?我们举个例子来帮助理解。

假设现在市场即期汇率是6.3,某机构对外卖出了一份1年期、合同规模为100万美元的远期售汇合约,约定汇率是6.5。一年到期后,市场汇率变成了6.7。

如果这笔远期购汇合约是需要交割本金的远期交易(DF),那么到期后,该机构就需要拿出100万美元给对手方。如果说这个机构现在以6.7的价格在市场上买入100万美元交割给对手方,那么显然机构是亏损的。

所以一般情况下,对于要交割本金的DF远期交易,机构会做风险对冲,即在出售远期售汇的同时,在即期市场上花630万人民币买入100万美元,来为一年后的交割做准备。

在这一年时间里,机构可以将100万美元存入银行或者借给其他机构,收取利息,有一定的收益。但同时,这100万美元也占用了机构630万人民币的头寸,存在机会成本。

也就是说,为了对冲风险,机构需要付出成本(630万人民币的机会成本-100万美元的利息收益),我们简称为利息成本。

所以,在不考虑其他费用的情况下,该机构实际支出(630万人民币+利息成本),实际收入是一年到期后,对手方按约定汇率支付的人民币。

使收支相等,我们就能得到使金融机构完全没有风险的远期汇率。

不过,这种汇率并不能表明市场对汇率的未来预期,因为这种情况下,机构没有外汇头寸,不存在外汇风险,自然也就不存在他们对未来汇率方向的判断。

只有当机构持有外汇头寸,有着外汇敞口,存在外汇风险,他们所报出的远期汇率价格才隐含着对未来汇率的预期。

一般来说,我们会采用无需本金交割的远期市场汇率(NDF汇率)来作为这种汇率的替代。

因为NDF市场是离岸市场,其中有较多高风险偏好、会利用外汇衍生品盈利的对冲基金等机构。

DF市场背后由于夹杂了较多具有真实结汇售汇需求的实盘,多被厌恶风险做对冲的银行主导,所以并不是一个好的指标。

根据上述逻辑,我们做出了图5。在图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差值形式还是比值形式,在这一轮人民币快贬周期里,1年期NDF汇率隐含的贬值预期都相对较低,不存在很强的贬值预期。这与我们在结售汇数据里的判断是一致的。

人民币汇率市场_在岸市场与离岸市场_外汇的敞口头寸包括的情况

(二)怎么理解央行的政策工具

按照本章开篇的分类,央行的政策工具和其影响市场的机制可以归纳为如下两大类。

第一类,直接作为外汇市场参与者影响人民币或美元的供需。

可以是直接动用外汇储备在即期市场上买入人民币,释放出美元,从而压制人民币贬值压力。

但这种简单操作会使外储在当期下滑,一方面给外部释放出明显的干预信号,缺乏隐蔽性;另一方面难持续,尤其是在如今人民币国际化程度仍然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国仍有必要保持相对较高外储的背景下。

因此有些时候,央行会采用隐蔽性更强的掉期操作。

什么叫掉期操作呢?也就是央行现在在外汇市场上用人民币购入美元,然后在未来一段时间后,假设是1年,卖出美元。

在这个过程中,央行得到了美元头寸,能在暂时不动用外储的条件下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

除这两种外,最近还出现了一种新工具——离岸央票。央行通过发行离岸央票,可以暂时性的收紧离岸人民币池子的水位,提高人民币空头做空人民币的难度和成本,属于影响供给的手段。

第二类,机制制度与窗口指导,影响其他市场参与者的行为。

就目前来说,中间价定价机制、外汇衍生品交易成本、窗口指导这几种是使用较多的。

1、中间价定价机制与逆周期因子

汇率的中间价这个概念,其实类似于股票市场上的收盘价,确定了市场汇率波动的上限和下限。通过多次的市场化改革,现在美元对人民币汇率的双向波动范围已经扩展到了2%的水平。

不过,和股票收盘价是市场竞价形成不同,中间价是外汇批发市场上的做市商根据央行给出的计算公式计算进行对外报价,在剔除最高价和最低价后做加权平均所得到的。

在2016年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央行详细的解释了现在中间价定价的模型,原文如下:

“做市商在进行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时,需要考虑‘收盘汇率’和‘一篮子货币汇率变化’两个组成部分。

其中,‘收盘汇率’是指上日 16 时 30 分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人民币对美元收盘汇率,主要反映外汇市场供求状况。

‘一篮子货币汇率变化’是指为保持人民币对一篮子货币汇率基本稳定所要求的人民币对美元双边汇率的调整幅度,主要是为了保持当日人民币汇率指数与上一日人民币汇率指数相对稳定。

从这个原文里,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央行事实上更加重视一篮子货币汇率的稳定,毕竟这是反映对外贸易条件的综合指标;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得到中间价的定价公式:

T日美元兑人民币中间价=(T-1)日收盘价+维系一篮子货币汇率稳定所需的变动项

这里面,收盘价比较明确,最关键的是后者,即什么叫“维系一篮子货币汇率稳定所需的变动项(下文简称变动项)”?

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明白两点:

一是什么叫稳定?从我们所查阅的资料来看,官方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大部分研究人员在研究时,都将其简单化的理解为一篮子货币汇率不变。

二是一篮子货币汇率如何衡量?按照央行的说法,有三个供报价行参考的篮子货币,一个是CFETS指数(各货币中间价的加权),因为该篮子里各货币的权重和中国对外贸易规模占比相似,因此市场最为重视;一个是SDR,由于只有四种货币,参考意义较小;还有一个是BIS,同SDR参考意义不大。

根据这两点及定价公式,我们可以进一步得到以下公式:

一篮子货币汇率=非美货币兑人民币汇率+美元权重*美元兑人民币中间价

=非美货币兑人民币汇率+美元权重*(T-1)日收盘价+美元权重*变动项

从这个公式,我们容易可以理解,在人民币对美元贬值(收盘价数值变高)的情况下,

1)如果人民币对非美货币升值且正好抵消了贬值幅度,一篮子货币汇率稳定,那么变动项为零。

2)如果人民币对非美货币升值且高于贬值幅度,一篮子货币有升值压力,那么后面变动项为正,中间价的数值会更高,从而牵引人民币对美元进一步贬值。

3)如果人民币对其他货币贬值且与人民币对美元贬值共振,一篮子货币有较大的贬值压力,那么后面变动项为负,中间价的数值会相对变低,从而改善人民币对美元的贬值压力。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定价机制可以保障一篮子货币的稳定。

但有些时候,可能出于交易惯性、或由于汇率的顺经济周期性等因素,一篮子货币可能会跳脱出央行的合意区间,这时需要一个额外的调整项来保证一篮子货币汇率的稳定,也就是逆周期因子。

T日美元兑人民币中间价=(T-1)日收盘价+维系一篮子货币汇率稳定所需的变动项+逆周期因子

在这个逻辑下,我们可以很容易的理解为什么央行在今年8月份要重新启用逆周期因子:因为6月中旬后,CFETS人民币汇率指数开始断崖式下滑,在7月底已经跌到了92的历史低位。

至于逆周期因子重启的影响,它其实并不会直接影响美元兑人民币的即期汇率,它作用机制,

一是通过影响中间价,改变中间价的中枢位置来牵引汇率,这种作用效果不大,因为逆周期因子的存在是为了让CFETS指数处于合意的位置,有可能是正向作用,也有可能是反向;

二是影响外汇市场参与者的预期,打击空头势力。

2、外汇衍生品交易成本

这一点最为典型的是调整远期售汇业务的外汇风险准备金率。

我们上文说过,当市场有较强的贬值预期时,企业会有较强的远期购汇动力,从而使银行的远期售汇合约签约规模持续增长。

由于银行是典型的风险厌恶者,为了规避汇率风险,他们会在即期市场上买入相应的外汇以供合约到期后的交割,从而使得即期市场上外汇买盘增多,人民币抛盘增多,人民币即期汇率贬值。

为了打击这种贬值预期,稳定汇率,央行会对银行的远期售汇业务征收一定的风险准备金,目前比较常见的比例是20%,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计提外汇风险准备金=上月银行远期售汇签约额*20%。

假设某个月一个银行签订了1个亿的远期售汇,下个月就要上缴2000万美元的无息外汇风险准备金。

对银行来说,这笔资金无论是从外部拆借,还是自有资金,都要面临机会成本的损失,因为如果不拿来上缴,它们可以用作其它有收入的用途。

这部分成本,最终会转移给签署远期购汇合约的企业客户,因此企业客户利用远期合约来做空人民币的动力也就会下降。

3、窗口指导与外汇管制

这是一种行政干预色彩和隐蔽性都很强的工具手段,我们很难从汇率走势或某些数据上进行辨别。

此外,也有部分研究把加强资本管制、避免资本大量流出作为央行干预汇率的政策工具之一。

(三)进一步理解国际收支对汇率的影响

从中长期的角度来说,国际收支对汇率有着基础性与决定性的作用,情绪与预期、汇率政策这两个因素都是在这一点的基础上形成的。

从图6中,我们可以看到在2005年汇改后,国际收支一直处于顺差的状态,美元兑人民币的即期汇率也一直处于升值的趋势中;

但在2014-2016年,随着国际收支开始出现逆差,人民币开始贬值;2017年后,随着收支总差额开始转正,即期汇率又开始了升值趋势。

可以说,国际收支差额对汇率的中长期走势有着很好的解释力。

外汇的敞口头寸包括的情况_人民币汇率市场_在岸市场与离岸市场

进一步来说,国际收支包括经常账户与资本与金融账户两类。

其中经常账户中的进出口项目分别指代了国内的宏观经济和海外经济好坏状况,资本与金融账户项目和国内外利差有密切关系,其背后事实上也是反映国内与海外经济好坏状况。

所以要看汇率的中长期走势,其实也就是看国内宏观与全球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这如果要说起来,是一个非常大的话题,我们就不再做过多展开。

最后,特别需要注意,虽然中国当前仍然没有放松资本管制,但利差驱动的套利力量不可忽视。

2014-2016年汇率的贬值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当时的中国经济开始显现疲态,实体的投资回报率开始下滑,而美国国内开始复苏企稳,美联储开始收紧流动性,美债利率和美元指数开始上涨。

2014年前在宽松流动性下以极低利率借贷美元进入中国投资做无风险套利的投资者开始陆陆续续退出中国,资本大幅外流,进一步加剧了人民币的贬值压力。

从图7来看,2014-2016年,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之和是正值,对国际收支是正向贡献,而包括证券投资、直接投资及其他投资等项目,代表着民间部门跨境资本流动的非储备性质金融账户是明显的负增长,进一步细究,其他投资项是主要推手。

这说明在当时的经济与金融活动中,隐藏了很多不被当局所知的渠道在做跨境的套利往来,跨境资本流动很难被完全管制住。

在岸市场与离岸市场_外汇的敞口头寸包括的情况_人民币汇率市场

在岸市场与离岸市场_人民币汇率市场_外汇的敞口头寸包括的情况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国务院批准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

第三条 境内机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调回境内。

第四条 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

第五条 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对外收支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六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

(一)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四)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十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第七条 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按照规定办理结汇:

(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三)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四)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上述各项外汇的净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八条 捐赠、资助及援助合同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外汇,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保留。

第九条 下列范围的外汇,可以保留: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二)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的外汇。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第十一条 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结汇,结汇人应当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和外汇来源证明,外汇指定银行予以结汇登记后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七、八、九、十条允许开立外汇帐户的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外汇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三条 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提供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二)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三)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若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当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

(四)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

上述(一)至(四)项下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当提供填好的登记表格。

(五)进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进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六)出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持出口合同或者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七)进口项下的尾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

(八)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持进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或者收费单据及进口或者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

(九)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持(一)至(八)项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十)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者协议;

(十一)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明;

(十二)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持合同。

第十四条 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用户提供的支付清单先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兑付,事后核查:

(一)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照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二)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三)民航、海运、铁道等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四)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下列对外支付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四)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

(二)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六)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佣金;

(三)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

(四)偿还外债利息;

(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

第十六条 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利息,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人的付息通知单,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七条 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持合同、境外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二)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函件;

(三)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者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预算经费,持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经费预算书;

(四)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机构支付境外的考试费,持对外合同和国外考试机构的帐单或者结算通知书;

(五)在境外办理商标、版权注册、申请专利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所需费用,持合同和发票;

(六)因公出国费用,持国家授权部门出国任务批件。

上述(一)至(六)项以外的非经营性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以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九条 居民个人的因私用汇,按照《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和《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居民个人移居出境后,下列合法人民币收益,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人民币存款利息,持人民币存款利息清单;

(二)房产出租收入的租金,持房产租赁合同和房产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

(三)其他资产的收益,持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收益清单。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的汇出,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持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应当以外币支付的股息,依法纳税后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三条 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汇出境外时,持证明材料和收费清单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四条 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从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需汇出境外时,持工商登记证或者本人身份证明和出售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五条 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可以凭本人护照、原兑换水单(有效期为6个月)兑回外汇,携出境外。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二十六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应当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二十七条 境内机构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

(一)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二)境外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

除出口押汇外的国内外汇贷款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结汇。

第二十八条 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除本规定第十条限定的数额外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二十九条 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的还本通知单,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三十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偿还外债本金,持《外债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还本通知单;

(二)对外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外汇局核发的《外汇担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

(三)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持董事会决议,经外汇局核准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投资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持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第四章 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第三十三条 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根据规定的外汇帐户收支范围及本规定第二、三章相应的规定进行审核,办理支付。

第三十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汇和付汇后,应当在相应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上签章后留存备查。

第三十五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和规定的买卖差价幅度,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结汇和售汇业务。

第三十六条 从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购汇支付,应当在有关结算方式或者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对外付款;除用于还本付息的外汇和信用证/保函保证金外,不得提前购汇。

第三十七条 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者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外汇指定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买卖及其他保值业务。

第三十八条 易货贸易项下进口,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购汇或者从外汇帐户支付。

第三十九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结汇、售汇及付汇情况报表。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建立结售汇内部监管制度,遇有结售汇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局报告。

第四十条 境内机构应当在其注册地选择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付汇业务。境内机构在异地和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应当向外汇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经批准可以在注册地选择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第四十一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有结汇、购汇、付汇业务的境内机构,应当无条件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并出示、提供有关材料。对违反本规定的,外汇局可对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外汇局可对其处于暂停结售汇业务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1994年3月26日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外汇管理概况

一、外汇管理概况

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机关,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外汇管理局的基本职能包括:(一)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落实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的政策措施,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二)参与起草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三)负责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和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关工作;(四)负责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监督管理的责任,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五)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并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完善管理工作,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六)负责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七)承担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和其他外汇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八)拟订外汇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与相关管理部门实施监管信息共享;(九)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十)承办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宜。其中,外汇储备管理是我国外汇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外汇储备经营始终坚持“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进行审慎、规范、积极的投资运作。按照上述原则,外汇储备管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多元化货币、资产配置。目前,我国外汇储备资产中包括美元、欧元、日元等多种货币,投资于各主要发达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的政府类、机构类、公司类等多种金融产品。多元化投资组合中,不同货币、不同资产类别之间此消彼长、互补平衡的效果明显。

二、外汇管理目标

外汇资源短缺曾长期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与之相适应,外汇管理的主要目标即是保障国家对这种稀缺资源的计划和支配,在管理理念和制度安排上奉行“宽进严出”原则。告别外汇短缺时代后,我国外汇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主要目标转变为通过对外汇资金流入和流出的均衡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服务经济发展。

(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国际收支平衡也称外部平衡,其基本含义是国际收入等于国际支出。如国际支出大于收入,即为逆差;收入大于支出,即为顺差。一国的国际收支状况不论是从一个时期来看还是从某一时刻来看,总是处于不平衡状态,不平衡是经常的、绝对的,平衡则是偶然的、相对的。

国际收支持续不平衡会对一国经济会产生不利影响。持续的、大规模的逆差会导致外汇储备大量流失,本币汇率下跌,国际资本大量外逃,引发货币危机。持续逆差还会导致获取外汇的能力减弱,影响经济发展所需生产资料的进口,抑制国民经济增长,影响充分就业。持续的、大规模的顺差给货币供给量带来压力,管理不善可能为通货膨胀和资产泡沫制造温床。较大顺差是汇率升值预期的重要原因之一,套利资金可能大量流入,使国际收支顺差进一步扩大。大进往往孕育着大出,将来形势稍有波动,可能出现资金的集中流出。顺差也意味着没有充分合理地利用经济资源,大量资金没有用于国内投资和消费,而用于出口部门,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和动态调整。

外汇管理是调节国际收支平衡的重要措施。面对国际收支较大规模的不平衡,外汇管理可以通过严格审核国际收支交易真实性来防范虚假外汇资金流出流入,可以通过调整外债、证券投资等资本项目收结汇、购付汇等政策,以及建立健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监管体系,防控异常资金流入和流出,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应当说明的是,国际收支平衡状况是国民经济,特别是对外经济整体运行的结果,要保持国际收支相对平衡,优化经济结构是根本。

(二)维护金融安全

开放程度越高,一国维护金融安全的责任和压力就越大。跨境资本异常流动是一国金融安全的重大隐患。外汇管理可以通过如下方式,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维护金融安全。

首先,外汇管理如同“筛子”。通过各种制度安排,筛出那些没有真实交易背景以及尚未放开的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异常流入流出。1999年初,我国正式实施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制度,要求所有进口项下对外付汇均必须有真实交易背景,基本堵住了货到付款项下假报关单进口骗汇的漏洞。近些年,外汇管理部门还加大了资本流入管理,如2008年实施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等制度,防控出口多收汇,发挥了外汇管理筛出异常资金流入的功能。

其二,外汇管理如同“防火墙”。外汇管理可在境内和境外资本之间筑起流出入和汇兑转换的“防火墙”,有助于为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及各项改革顺利推进创造条件。国际经验也表明,小型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频频发生的金融危机,在不同程度上都与本国资本项目的无序开放有关。防范和化解全球化风险,需适应经济发展阶段和金融监管水平,发挥外汇管理隔离风险的“防火墙”作用。

其三,外汇管理如同“蓄水池”。外汇管理可以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情况,收紧或放宽对境内机构和居民保留或自由支配外汇的比例或额度,间接调控外汇资源在国家和民间的持有比例。例如,当面临资本外逃或大规模资本流出时,外汇管理可以要求境内机构和个人及时调回境外外汇,抑制资本外流,做大国家外汇储备资金池,威慑或防卫投机性资本攻击。

(三)服务经济发展

服务经济发展始终是外汇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外汇管理部门适应对外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改进进出口核销手段,在满足监管需求的前提下,最大可能地便利企业经营,支持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不断简化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外汇管理手续,推动国内企业充分地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高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例如,2008年9月国际金融危机集中爆发以来,外汇管理部门落实国家支持经济增长的总体部署,多次放宽贸易信贷比例,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手段,企业收付汇和结售汇的便利性得到显著改善。

三、外汇管理近况

近年来,外汇管理部门坚持解放思想,以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为抓手,不断深化改革,推进简政放权,积极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服务实体经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着力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一是取消强制结售汇制度。2008年,修订后的《外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自行保留或卖给银行。2011年起,企业出口收入可以存放境外,无须调回境内。二是全面推进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改革取消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核销,大幅减少货物贸易行政审批项目,便利银行和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业务。三是推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简化单证审核、放宽境外存放,便利银行和企业办理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四是调增外债和对外担保指标,优先用于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将中资企业“外保内贷”政策试点推广至全国,开展小额外保内贷业务试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五是制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积极探索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下一步外汇管理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坚持服务对外开放,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一是大幅简化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投资便利化,基本实现直接投资可兑换。深化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取消购汇限制,允许前期费用提前汇出,满足“走出去”企业用汇需求。二是推进证券投资有序开放。大力简化境外上市外汇管理,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与有关部门共同推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推动证券市场开放和健康发展。三是改进外债和对外担保管理。允许中资企业可控地借用短期外债,简化对外担保管理,放宽个人对外担保,缓解民间资本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四是稳步推进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使用试点。试点范围包括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为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探索外汇监管经验。

坚持依法行政,行政审批简化和法规清理工作取得新成效。一是大幅削减行政审批项目。2002年以来,行政审批项目减少超过70%,外汇管理法规文件大幅减少,法规清理取得显著成效。对于少数重点风险领域仍然保留的行政管理,以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为重点,明确业务办理依据、权限、过程和结果。二是推进监管方式从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转变。实行分类管理,关注重点企业和银行。三是完善统计与管理的制度基础,完善符合国际标准并支持金融创新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

坚持市场化导向,市场在外汇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增强。一是丰富市场主体和品种。简化市场准入,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进入外汇市场。先后推出人民币对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交易,银行对客户的挂牌货币超过20种,基本涵盖了我国跨境收支的结算货币,满足市场主体避险需求。二是完善外汇市场交易机制,改进外汇市场做市商管理,推出外汇交易集中清算,降低市场运行风险。三是对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实行正负区间管理,取消头寸下限管理,提高银行风险管理的灵活性和主动性。

(二)创新管理方式和手段,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范能力稳步提升

加强监测分析为防风险奠定重要基础。密切跟踪形势变化,建立跨境资金监测分析月报制度,加强对宏观趋势的分析判断,每月进行动态微调和修正,提高监测分析的全面性和精准度。

制定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为防风险提供制度保障。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先后制定了外汇收支应急预案和应对大规模跨境资金流入的政策预案,采取以宏观审慎政策工具运用和市场化调节为主的政策手段,综合运用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货物贸易分类管理、外汇检查和预期引导等工具,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风险应急管理措施经过了实践检验。

改进外汇检查工作为防风险提供有效手段。建立和推广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提升外汇检查手段,改变过去大范围拉网式排查的工作模式,大大提高打击“热钱”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改进检查方式,抓大放小,集中力量查办重大违规案件,有针对性地打击重点主体、重点渠道“热钱”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