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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连开六份罚单,涉及海证期货、国元期货等6家期货公司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翁榕涛 实习生 邹柳文 广州报道

近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下称“中期协”)陆续发布了6份对于期货从业人员或子公司人员的纪律惩戒决定,分别涉及海证期货原从业人员王婧、安粮期货原从业人员束柬、国元期货原从业人员侯伯双、国金期货原从业人员王传海、广州金控期货原从业人员周芹昌、银河德睿原工作人员刘旭。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梳理发现,主要涉及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为配资活动提供便利”、“兼任利益冲突其他组织职务并获取不正当利益”、“私下向客户推介购买私募基金并签署协议承诺保本”等,其中情节严重者被给予了“撤销期货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期货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海证期货、安粮期货员工被撤销从业资格

中期协《关于对王婧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显示,海证期货原员工王婧作为期货从业人员期间,存在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同时,中期协根据上述的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认为王婧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守协会的自律规则和执业行为规范,严格合规执业。关于处分决定,中期协根据其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与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期协经审议决定,给予王婧“撤销期货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期货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中期协《关于对束柬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显示,安粮期货原员工束柬因在安粮期货任职期间为配资活动提供便利,属于《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证监办发(2011)49号)禁止的行为。

同时,中期协根据上述决定书的事实,认为束柬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忠实于交易者的利益,小心谨慎地为交易者提供专业、合规、适当的服务,其为配资活动提供便利的行为,触碰了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底线,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处分决定,中期协根据其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与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六项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期协经审议决定,给予束柬“撤销期货从业资格并在1年内拒绝受理其期货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以他人名义从事交易,有员工被暂停资格6个月

中期协《关于对侯伯双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显示,侯伯双在国元期货任职期间,以他人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

同时,中期协根据上述决定书的事实,认为侯伯双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守协会的自律规则和执业行为规范,严格合规执业。而侯伯双以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触碰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底线,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处分决定,中期协根据其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与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期协经审议决定,给予侯伯双“暂停期货从业资格6个月”的纪律惩戒。

中期协《关于对王传海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显示,经查明,王传海在国金期货从业期间,于2018年9月至今在某公司任监事,2018年10月至2022年8月该公司与国金期货存在居间合作关系,在此期间王传海分别从国金期货、该公司获取报酬。王传海作为国金期货从业人员未经国金期货同意,兼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的职务,并获取了不正当利益。该行为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同时,尽管王传海提出申辩意见,认为其身份证是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该公司负责人用于公司注册并未在该公司实际履行监事职责,他还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按照国金期货要求退还了相应款项,希望协会从轻、减轻处罚。

但是,中期协认为对于王传海不知情、未履职的申辩理由,协会不予采纳。因此,鉴于以上基本事实和审理情况,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与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中期协经审议决定,给予王传海“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承诺保本、间接从事期货交易,相关员工被训诫

中期协《关于对周芹昌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显示,周芹昌因在广州金控期货福州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私自向客户推介购买私募基金,并签署协议承诺保本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同时,中期协根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认为,周芹昌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专业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交易者提供服务,其在广州金控期货任职期间,私下向客户推介购买私募基金并签署协议承诺保本的行为,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七条的规定。关于处分决定,中期协根据其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与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九项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期协通过审议决定,周芹昌“训诫”的纪律惩戒。

中期协《关于对刘旭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显示,经查明,刘旭在银河德睿工作期间,将个人资金通过其配偶转账给许某,再由许某转给商某进行期货交易。刘旭在商某期货交易过程中提供了建议和指导的积极作用。2021年12月,商某将刘旭投入的本金及盈利分红转账至刘旭配偶的银行账户。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同时,尽管刘旭提出申辩意见,首先承认其通过配偶向许某转账,许某又转给商某进行期货交易,但未直接操作商某期货账户。其次承认其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与商某探讨策略、提供建议,并向许某表示希望尽可能让商某采纳其提供的稳健的投资策略,以保证其的本金安全。

最后,刘旭表示,自己是为了维护与客户许某的关系,才应许许某之邀与商某合作,认为自己并非主动拉拢客户参与其发起的期货交易。

对此,中期协表示刘旭在商某进行期货交易时,通过配偶进行出资、探讨策略、提供指导建议并获得盈利分红的行为,已实质上构成了从事期货交易。对于他所述的其他行为并不影响该处罚判断。因此,鉴于以上基本事实和审理情况,中期协依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五十四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五条规定,中期协经审议决定,给予刘旭“训诫”的纪律惩戒。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期货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的通知

期货公司会员:

《期货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已经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原则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公司遵照《指引》要求,建立常态化的压力测试机制,建立健全压力测试制度体系和组织体系等,以保障压力测试工作的有效展开。

二、请各公司按照《指引》要求,根据市场变化、业务规模、风险状况和监管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压力测试。每年至少应开展一次年度综合压力测试,并按要求报送压力测试报告,具体测试要求将另行通知。

联系人:符文翔 电话:010-88086242

邮箱:member@cfachina.org

特此通知。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期货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加强系统性风险防范,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压力测试是期货公司采用定量分析为主的方法,分析测算假定的、极端但可能发生的压力情景下期货公司净资本和流动性等风险监管指标、财务指标、业务指标等的变化情况,评估期货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压力测试机制,根据市场变化、业务规模、风险状况和监管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压力测试应当全面覆盖公司及子公司各个业务领域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各类风险间的相关性。

第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包括决策机制、流程和方法、报告程序、结果应用、检查评估等内容在内的压力测试相关制度体系。

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压力测试组织体系,应指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压力测试的组织工作,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压力测试的实施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和参与压力测试工作,为开展压力测试提供便利。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定期对压力测试工作机制进行检查和评估,包括压力测试保障措施是否健全、流程和方法是否完备、情景假设是否合理、数据质量及数量模型是否可靠有效、测试结果是否得到有效应用和应对措施是否有效可行等。

第二章 压力测试基本要求  第七条 期货公司压力测试以定量分析为主,应当构建科学合理的数量模型,以确定和检验压力测试情景参数、风险因子相关性以及具体传导过程。数量模型的建立和修订,应当根据公司决策机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此外,为提高数量模型的有效性,期货公司可运用综合专家经验和判断的定性方法作为补充。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审慎合理地选择压力测试的风险因子、数量模型、情景假设,以利于科学分析各类风险的特征及其对期货公司的影响。

第九条 期货公司开展压力测试,应制定与风险偏好、业务规模、风险复杂程度和净资本要求相适应的压力测试方案,或根据监管机构特定要求制定相应的测试方案。

第十条 压力测试方案应包括测试目标、情景设定、风险因子、测试对象、测试方法、测试区间、报告路线等内容。期货公司应在测试方案的框架下开展压力测试。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开展压力测试,应紧密结合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编制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的流程和方法,压力测试结果应能够反映公司风险状况,并可根据测试结果采取有效的措施。

第三章 压力测试方法和流程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压力测试应遵循以下流程:选择对象、制定方案;确定方法、设置情景;确定风险因子、收集数据;实施测试、分析结果;制定和执行应对措施等。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压力测试包括综合压力测试和专项压力测试。综合压力测试是指期货公司对其净资本和流动性等风险监管指标和财务指标进行测算,进而对期货公司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做出评估的过程;专项压力测试是期货公司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针对某一预期重大事项或某一突发风险事件的特定风险进行评估和测算的过程。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压力测试可采用敏感性分析和情景分析等方法。敏感性分析是指单个重要风险因子或少数几项关系密切的因子在假设变动情况时对期货公司风险暴露和承受风险能力的影响。情景分析是指多个风险因子同时发生变化时对期货公司风险暴露和承受风险能力的影响。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在设置压力情景时,可采取历史情景法、假设情景法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法。历史情景法是指模拟历史上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压力情景,假设情景法是指基于经验判断或数量模型模拟未来可能发生的极端情况。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的情景假设一般包括轻度、中度和重度三种程度。假设的风险因素一般包括:期货市场往不利方向变动、股票市场或利率波动、债券违约、期货成交金额下降等。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在遇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开展专项或综合压力测试:

(一)可能严重影响净资本、流动性或其他风险监管指标的情形:重大对外投资或收购、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资本性支出、负债集中到期或大额赎回、利润分配、分类监管评级负向调整等。

(二)开展重大创新业务、确定自有资金投资规模限额、确定经营计划和业务规模等。

(三)预期或已经出现重大内部风险状况:资产管理或自有资金投资大幅亏损、经纪业务风险客户骤增或大面积穿仓、政府部门行政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流动性急剧降低等。

(四)预期或已经出现重大外部风险和政策变化事件:期货市场、证券市场大幅波动,佣金率大幅下滑,交易量极度萎缩,突发极端行情等重大风险事件,或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

(五)其他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压力情景。

期货公司应根据公司实际对上述情形中的“重大”的标准进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实施压力测试后应当形成压力情景下的风险监管指标、财务指标等测试结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分析,评估风险承受能力。

期货公司也可进一步运用反向压力测试方法对导致测试结果超限、预警或重大不利变动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并研究应对措施。

第四章 压力测试的报告与应用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就压力测试情况形成压力测试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压力测试方案、测试结论、风险问题、相关应对措施等。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压力测试,期货公司应当在每年4 月30 日前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报送年度综合压力测试报告。此外,期货公司还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不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并按要求报送压力测试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对压力测试结果给予高度关注,并将压力测试结果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压力测试结果显示可能存在导致净资本和流动性等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监管标准的重大风险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期货公司承受能力的,期货公司应当采取调整业务或补充资本等有效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违反本指引的,中国期货业协会将依据自律规则规定采取纪律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7.11.13,截至2026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1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做市交易业务管理规则》12月1日起实施 锚定高质量发展主线强化风险防控

期货交易席位_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做市交易业务管理规则_期货做市交易业务管理规则实施细则

为落实《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期货做市交易业务自律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于今日正式发布关于实施《期货做市交易业务管理规则》通知,并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

期货做市交易业务管理规则实施细则_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做市交易业务管理规则_期货交易席位

自2017年豆粕期权上市以来,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开始参与期货交易所相关品种合约的做市,在增强市场流动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发展成为期货市场的主要做市商群体。

协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作为交易型业务,做市对展业机构的资金投入、交易能力、技术系统、合规风控具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协会有必要督促公司尽快建立健全做市业务管理体系,完善内部管理机制,防范做市业务风险。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和自律管理实践,在证监会指导下,协会启动了做市业务专项规则的起草工作。“

此次《做市规则》紧扣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旨在引导期货做市机构以提高市场定价效率、促进交易达成为目的,以服务市场功能发挥为导向,坚持全面性与重点性相结合,构建覆盖做市业务全链条的管理体系,突出重要环节和事项管理。

一是加强监管协同。参考交易所做市商管理相关要求,从强化期货做市机构风控合规的角度提出自律要求。协会在证监会指导下,加强与派出机构、交易所等各方协作和信息共享,共同推动做市业务合规稳健发展。

二是增强风险防范能力。系统梳理做市业务交易、风控、内控等环节管理,强化全流程风险防范,包括事前对品种与策略的评估,事中对风险限额的监测监控,以及事后对风险异常情况的处理等。

三是提升合规管理水平。从做市展业条件、对市场影响以及不当获利等方面,明确业务行为底线要求,禁止业务外包、扰乱市场以及开展违法违规活动等。

《做市规则》共六章三十五条,分为总则、交易管理、风险管理、内控管理、自律管理、附则,涵盖做市业务前中后台,贯穿做市业务全过程。

一是明确展业前提和业务范围。期货做市机构在取得交易所认可并签订做市相关协议后,才能开展指定品种的做市业务。

二是细化交易环节管理要求。期货做市机构需要重点加强做市账户、品种与策略评估、报价、对冲、系统、应急等环节的管理,严守业务底线,不得利用做市业务扰乱市场或开展违法违规活动等。

三是建立健全风控内控机制。期货做市机构需要不断提高风险防控能力,设立风险限额管控,加强资金与持仓监控,做好风险应急处理安排;在内控管理方面,期货做市机构应当完善做市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业务决策授权管理,确保业务独立和有效隔离,设置专门部门与人员,加强人员廉洁从业建设。

四是强化自律管理职责。协会从收取业务信息、加强监管协同、开展自律检查等方面,加大对期货做市机构做市业务的自律管理,提高行业做市业务合规化水平。

规则的制定过程本身就是一次集思广益、凝聚共识的过程。

据悉,2024年9月,协会就《做市规则》向证监会系统相关单位、全体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公司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到75条宝贵建议,反馈意见主要集中在做市对冲管理、异常交易监测、人员岗位设置、业务隔离范围等实操性较强的领域。

中国期货协会结合行业展业现状,吸收采纳了47条意见建议。

吸收采纳的意见主要包括:一是考虑到做市交易策略中已涵盖对冲策略,删除按品种制定对冲策略相关要求;二是考虑到交易所已明确豁免做市商的频繁报撤单,删除相关异常交易监测要求;三是明确做市交易岗和风控岗不得互相兼职,不限制风控和技术人员所属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与做市业务相关的工作即可;四是考虑到做市资金占用受交易所政策和做市品种资格影响,在确保资金流动性充足的前提下,删除做市与其他业务在资金方面的隔离要求。

此次还公布部分未采纳的意见彰显了监管的坚守。

一是建议细化在对冲权限、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考虑到各公司在实操中各有不同,根据具体情况把握细节,未予采纳;二是建议将压力测试开展周期由每季度改为每年,考虑到做市交易随市场行情变化大,风险监控和应对及时性要求高,未予采纳;三是建议将资料保存期限由20年缩减至5年,考虑到与现行《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等规则保持一致,未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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