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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做市交易业务管理规则》12月1日起实施 锚定高质量发展主线强化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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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期货做市交易业务自律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于今日正式发布关于实施《期货做市交易业务管理规则》通知,并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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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豆粕期权上市以来,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开始参与期货交易所相关品种合约的做市,在增强市场流动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发展成为期货市场的主要做市商群体。

协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作为交易型业务,做市对展业机构的资金投入、交易能力、技术系统、合规风控具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协会有必要督促公司尽快建立健全做市业务管理体系,完善内部管理机制,防范做市业务风险。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和自律管理实践,在证监会指导下,协会启动了做市业务专项规则的起草工作。“

此次《做市规则》紧扣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旨在引导期货做市机构以提高市场定价效率、促进交易达成为目的,以服务市场功能发挥为导向,坚持全面性与重点性相结合,构建覆盖做市业务全链条的管理体系,突出重要环节和事项管理。

一是加强监管协同。参考交易所做市商管理相关要求,从强化期货做市机构风控合规的角度提出自律要求。协会在证监会指导下,加强与派出机构、交易所等各方协作和信息共享,共同推动做市业务合规稳健发展。

二是增强风险防范能力。系统梳理做市业务交易、风控、内控等环节管理,强化全流程风险防范,包括事前对品种与策略的评估,事中对风险限额的监测监控,以及事后对风险异常情况的处理等。

三是提升合规管理水平。从做市展业条件、对市场影响以及不当获利等方面,明确业务行为底线要求,禁止业务外包、扰乱市场以及开展违法违规活动等。

《做市规则》共六章三十五条,分为总则、交易管理、风险管理、内控管理、自律管理、附则,涵盖做市业务前中后台,贯穿做市业务全过程。

一是明确展业前提和业务范围。期货做市机构在取得交易所认可并签订做市相关协议后,才能开展指定品种的做市业务。

二是细化交易环节管理要求。期货做市机构需要重点加强做市账户、品种与策略评估、报价、对冲、系统、应急等环节的管理,严守业务底线,不得利用做市业务扰乱市场或开展违法违规活动等。

三是建立健全风控内控机制。期货做市机构需要不断提高风险防控能力,设立风险限额管控,加强资金与持仓监控,做好风险应急处理安排;在内控管理方面,期货做市机构应当完善做市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业务决策授权管理,确保业务独立和有效隔离,设置专门部门与人员,加强人员廉洁从业建设。

四是强化自律管理职责。协会从收取业务信息、加强监管协同、开展自律检查等方面,加大对期货做市机构做市业务的自律管理,提高行业做市业务合规化水平。

规则的制定过程本身就是一次集思广益、凝聚共识的过程。

据悉,2024年9月,协会就《做市规则》向证监会系统相关单位、全体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公司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到75条宝贵建议,反馈意见主要集中在做市对冲管理、异常交易监测、人员岗位设置、业务隔离范围等实操性较强的领域。

中国期货协会结合行业展业现状,吸收采纳了47条意见建议。

吸收采纳的意见主要包括:一是考虑到做市交易策略中已涵盖对冲策略,删除按品种制定对冲策略相关要求;二是考虑到交易所已明确豁免做市商的频繁报撤单,删除相关异常交易监测要求;三是明确做市交易岗和风控岗不得互相兼职,不限制风控和技术人员所属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与做市业务相关的工作即可;四是考虑到做市资金占用受交易所政策和做市品种资格影响,在确保资金流动性充足的前提下,删除做市与其他业务在资金方面的隔离要求。

此次还公布部分未采纳的意见彰显了监管的坚守。

一是建议细化在对冲权限、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考虑到各公司在实操中各有不同,根据具体情况把握细节,未予采纳;二是建议将压力测试开展周期由每季度改为每年,考虑到做市交易随市场行情变化大,风险监控和应对及时性要求高,未予采纳;三是建议将资料保存期限由20年缩减至5年,考虑到与现行《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等规则保持一致,未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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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协发布《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规则》

2月21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关于发布实施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规则》 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通知称,为落实《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衍生品业务的自律管理,中期协经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制定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规则》及配套文件《衍生品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参考范本)》,经中期协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管理规则》明确,衍生品交易业务挂钩标的应当具备公允的市场定价、良好的流动性,包括但不限于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股票等,不得超出衍生品行业协会规定的范围;衍生品交易不得挂钩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管产品、衍生品合约及其他非标准化资产等,衍生品行业协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开展权益类非标准化期权交易单笔成交的名义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由于对冲受限等客观原因导致低于100万元的,公司应保留好相应记录依据。交易对手方为依法经过批准或核准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时不受此限制。

交易者参与非标准化期权交易,挂钩非商品类标的的,应当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专业交易者标准,产品参与的,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交易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专业交易者标准;挂钩权益类标的的,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参与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二是产品参与的,产品管理人最近1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具备2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产品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交易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专业交易者标准,且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交易者参与互换交易,挂钩非商品类标的的,应当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专业交易者标准。产品参与非商品类互换交易的,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交易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专业交易者标准。

中期协表示,风险管理公司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经中期协备案开展的场外衍生品业务按照规则执行。对于不符合规则相关规定无法立即整改完成的,设置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满未完成整改的,中期协将视情况依规采取相应纪律处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