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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将不得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业务而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出口企业将不得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业务而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规定:“二、为维护我国正常外贸经营秩序,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机制的平稳运行,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出口企业凡从事本通知第二条所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政策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会计实操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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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市监管风起!一次查处5家机构,债券违规代持为何被监管猛打?

记者 张晓迪

隐秘的债市代持再次浮出水面。5月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在其官网通告了多家机构的债券代持交易等违规行为

根据公告,这些机构为大连银行、郑州银行、江西银行、青岛银行、粤财信托,以及一名私募基金投资经理刁剑飞。

交易商协会称,通过深入调查发现,大连银行等多家机构存在债券代持交易等违规行为。其中,大连银行通过做市业务方式,每日滚动开展买卖方向相反、清算速度不同的现券交易,代持利率债活跃券,且规模较大;郑州银行、江西银行和青岛银行,内控执行不严或流于形式,未有效评估交易合理性,作为中间方以现券买卖或做市等方式参与债券代持交易链条,交易笔数和金额较大;粤财信托未严格履行产品管理人职责,相关信托计划为代持债券损益兑现提供便利;某基金相关从业人员(即刁剑飞)私下参与安排代持交易。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显示,刁剑飞目前执业机构为上海瑞坤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此前其曾先后执业于交银施罗德基金、富国基金及金元安顺基金。

交易商协会表示,经过审议决定,对上述机构及个人予以相应自律处分。

在债券交易中,债券代持并不是一种罕见现象,目前也尚未有法律条文明令禁止债券代持行为。那么,为何债券代持如此受到监管的重视?这是因为债券代持存在许多灰色地带,隐藏着极大的风险。

一位机构固收交易人士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债券代持”并不是一个标准的金融术语,而是一项由市场自发形成,目前处于灰色地带的业务。

实际上,债券代持就是场外非标准化的买断式回购,是指两个交易对手,一方将自己买来的债券,转让给另一方代持,并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一定的价格回购。如果一方把债券长期委托另一方代持,不断滚动续作,期限长达数月甚至数年,业内称为“养券”;如果短期倒手,就叫“过券”。

该人士进一步称,债券代持过程涉及两份协议,一份是明面的债券卖出协议,而另外一份则是债券卖出时附带的买回协议。后一份协议是抽屉协议,一般不公开。

一位银行人士告诉记者,债券代持业务之所以受债市业内机构的欢迎,是因为“债券代持”能满足金融机构短期融资、增加杠杆、避税等需求,乃至帮助机构在考核时灵活调整业绩,冲击排名或掩盖亏损。如果没有代持,不能做杠杆融资,债券收益率做不上去,整个市场就不会这么活跃。在债券牛市的情况下,债券的实际持有方就会按照约定回购被代持的债券,获得收益,代持方也可以获得代持费用,双方实现“共赢”。

但由于债券代持的回购交易没有集中交易平台,没有法律条文的约束,而那些口头协议或抽屉协议往往流于形式。

当遇到债市暴跌时,就会出现,实际持有机构没有钱买回代持的债券,而代持方在市场上也无法卖掉债券的极端情况。此外,如果代持方手上代持债券较多,代持方又以债券为底层资产而发行了资管产品流入普通投资人,那么这就进一步加剧了市场风险。

最为典型案例是2016年底的国海证券代持违约事件触发的非银机构的信任危机。彼时,国海证券是债券实际持有方,涉及的28家金融机构交易对手是代持方,当时由于部分机构因债市暴跌产生浮亏不愿交割,最终产生技术性违约。

随后监管方面展开债市监管风暴,对代持市场进行了一系列整治,包括机构自身排查、压缩代持业务等。2018年1月,“一行三会”出台了规范代持漏洞的重磅文件——《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 302号)》(以下简称:“302号文”),该文件将债券代持这一传统业务正式纳入监管,被业内认为是近年约束债市利益输送的重要规则。

该文件要点包括,任何债券回购交易需要签订回购主协议,远期交易需要签订衍生品主协议;严禁抽屉协议或变相组合交易规避内控和监管;除债券发行分销期间的代申购、代缴款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债券代持都被划入买断式回购里面等。

此次交易商协会对上述机构公开进行处分,被市场人士认为是对债券代持整治的又一次出击。

交易商协会表示,做市商作为银行间市场基石机构,承担着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价格发现的重要作用,应切实提升做市交易能力,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合规稳健展业,“真做市、做真市”。同时,资管产品是银行间市场债券投资交易的重要参与者,产品管理人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要求,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监督,规范开展各类业务,有效防范违规交易发生。

交易商协会称,下一步,将继续加强银行间市场交易自律管理,制定完善相关自律规则,加大违规交易查处力度,不断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秩序。

期货强平是什么意思

期货跟股票基金都属于投资理财产品,但是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比如在股票或者基金市场上,强平是没有的,这是因为强平是期货市场独有的术语与操作,很多人初次接触期货,只知道有强平这个概念,但是不懂具体是什么样的含义。

期货三板强平是什么意思?

期货三板强平指的是期货持仓连续经历三个涨停板或跌停板,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强行平仓。强制平仓的意思是强行平仓,指仓位持有者以外的第三人,通常是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强行了结仓位持有者的仓位,又称被斩仓或被砍仓。

期货强平可以是空头也可以是多头,比如空头在连续三个涨停板之后可以挂在涨停板价格平仓,如当日不成交,只要在第三个涨停板挂有平仓买单。多头在连续三个跌停板之后可以挂跌停板价格平仓,如当日不成交,只要在第三个涨停板挂有平仓卖单。

期货强平的原因:

【1】客户未及时追加交易保证金,强平点保证金与持仓保证金的比例关系是随交易所保证金比例而变化的。

【2】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倍数的会被交易所强行平仓。

【3】因违规行为被强行平仓,主要包括:违反头寸限制超仓;违反大户报告制度未作报告,或报告不实;为市场禁入者进行期货业务;经纪公司从事自营业务;联手操纵市场;以及其他须强行平仓的违规行为。

【4】因政策或交易规则临时变化而强行平仓,交易规则也经常因政策或监管部门的临时规定而修改,或临时不能正常执行。

在达到强平的条件之后,若是客户没有自行平仓,那么交易所就会强行平仓,被强平后剩余资金是总资金减去你的亏损,一般还剩一部分,所以在期货盈利的状态下主要不要被强平了,因为强平比自己平仓的话,得到的资金少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