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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开市在即!投资者请注意这些“动作”都是违规行为|投教

11月15日,首批81家公司将在北京证券交易所集体上市。11日,北交所还发布通知称,将于11月13日开展开市通关测试。

会有哪些风险?投资者可提前关注,防止“踩坑”。近日,在证监会的指导下,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相关风险提示案例,在北交所开市之前为广大投资者提示风险。

收盘集合竞价和盘中对倒交易

皆为违规行为

案情:

某账户与其涉嫌关联的另一账户,在交易某精选层股票时,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大量互为对手方交易,累计对倒14.67万股、116.36万元,占当日该股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量的93.4%。另外,两涉嫌关联账户多日在该只股票及另一只精选层股票交易时存在对倒交易。鉴于上述情况,对相关账户采取了监管措施。

某账户与其涉嫌关联的另一账户,在交易某精选层股票期间,在1个交易日内,大量互为对手方交易,累计对倒18.12万股、107.76万元,占当日该股成交股数的21.7%,导致该股成交量明显放大。鉴于相关账户交易数量、金额及对股价、交易量的影响等因素,对其采取了相应监管措施。

专家分析

相关账户的交易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规则》关于“单个证券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的规定。

财富君评

证券市场投资者交易应具有真实性,真实的成交需求是其他投资者做出交易决策的重要参考。投资者通过对倒交易,扭曲了市场定价和交易需求,误导了其他投资者,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类行为是全国股转公司重点监控的交易违规行为,一旦发生将被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投资者应当予以重视。

虚假申报不可取

案情:

某账户在交易某精选层股票时,于连续竞价阶段09:56:52至10:08:55期间,在最优5档内申报买入19笔,合计申报69.99万股、2235.6万元,占市场同方向最优5档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并全部撤销。从申报行为来看,该账户多次、大量以低于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并在短时间内快速撤单;从申报价格来看,该账户的多次申报价格均为全市场投资者都能看到的5档以内的价格。此外,该账户还与其涉嫌关联的其他账户存在反向卖出行为。综合该账户申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撤单比例、账户组内其他账户反向交易行为,对该账户采取了相应监管措施。

专家分析

该账户的交易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规则》关于“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的规定。

财富君评

证券市场投资者交易需求应具有真实性,真实的交易需求产生的成交量是其他投资者做出交易决策的重要参考。投资者虚假申报行为形成了不真实的交易需求,误导了其他不特定投资者,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类行为是全国股转公司重点监控的交易违规行为,一旦发生将被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投资者应当予以重视。

还有哪些风险需要关注?

北交所开市在即,投资者除了了解基本的准入门槛和交易规则外,还有一些潜在的市场风险需要了解。中国财富综合了业内人士、资深投资者观点为大家整理。

1.首先企业成长性、盈利能力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需关注业绩波动相关风险。

北交所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企业多处于成长期,规模可能偏小,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且由于允许未盈利企业上市,因此可能存在企业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况。

2.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北交所上市企业,投资者需关注难估值的风险。

北交所上市企业多聚焦行业细分领域,业绩受外部环境影响大,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3.北交所股票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情形,投资者需关注退市相关风险。

因触及交易类情形被终止上市的北交所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财务类、规范类及重大违法类情形被终止上市的,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且首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北交所退市制度看齐沪深交易所,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北交所退市制度及相关规定,密切关注北交所股票退市相关风险。

4.北交所股票涨跌幅放宽,投资者需关注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

北交所股票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风险。

期货业迎一大波罚单

日前,中国期货业协会(下称“中期协”)陆续发布了6份对于期货从业人员或子公司人员的纪律惩戒决定,涉及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为配资活动提供便利”等,其中情节严重者被给予“撤销期货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期货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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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期货原从业人员王婧

被撤销从业资格、3年内拒绝受理从业资格

《关于对王婧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显示,王婧作为期货从业人员期间,存在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于2023年6月8日被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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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中期协认为:王婧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守协会的自律规则和执业行为规范,严格合规执业。王婧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触碰了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底线,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相关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给予王婧“撤销期货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期货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安粮期货原从业人员束柬

被撤销从业资格、1年内拒绝受理从业资格

《关于对束柬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显示,束柬因在安粮期货任职期间为配资活动提供便利,属于《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禁止的行为,于2023年4月26日被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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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中期协认为:束柬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忠实于交易者的利益,小心谨慎地为交易者提供专业、合规、适当的服务,其为配资活动提供便利的行为,触碰了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底线,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相关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给予束柬“撤销期货从业资格并在1年内拒绝受理其期货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记者注:《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规定,会员单位不得从事或以任何形式参与配资业务。一旦发现会员单位参与,期货业协会应按照自律监管规则对违规会员进行惩戒。

国元期货原从业人员侯伯双

被暂停期货从业资格6个月

《关于对侯伯双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显示,侯伯双因在国元期货任职期间,以他人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于2023年6月5日被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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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中期协认为:侯伯双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守协会的自律规则和执业行为规范,严格合规执业。侯伯双以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触碰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底线,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相关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给予侯伯双“暂停期货从业资格6个月”的纪律惩戒。

记者注:《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期货从业人员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国金期货原从业人员王传海被公开谴责

《关于对王传海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显示,经查明,王传海在国金期货从业期间,于2018年9月至今在某公司任监事,2018年10月至2022年8月该公司与国金期货存在居间合作关系,在此期间王传海分别从国金期货、该公司获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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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协认为,王传海作为国金期货从业人员,未经国金期货同意,兼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的职务,并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对于王传海不知情、未履职的申辩理由,协会不予采纳。王传海在执业过程中,合规意识淡薄,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和审理情况,依据相关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给予王传海“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记者注:《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获取不正当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退还;除所在机构同意外,从业人员不得兼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的职务。

广州金控期货原从业人员周芹昌被训诫

《关于对周芹昌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显示,周芹昌因在广州金控期货福州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私自向客户推介购买私募基金,并签署协议承诺保本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于2023年4月28日被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中期协认为:周芹昌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专业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交易者提供服务,其在广州金控期货任职期间,私下向客户推介购买私募基金并签署协议承诺保本的行为,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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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相关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给予周芹昌“训诫”的纪律惩戒。

记者注:《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银河德睿原工作人员刘旭被训诫

《关于对刘旭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显示,经查明,刘旭在银河德睿工作期间,将个人资金通过其配偶转账给许某,再由许某转给商某进行期货交易。刘旭在商某期货交易过程中提供了建议和指导的积极作用。2021年12月,商某将刘旭投入的本金及盈利分红转账至刘旭配偶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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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协认为:刘旭在商某进行期货交易时,通过配偶进行出资、探讨策略、提供指导建议并获得盈利分红的行为,已实质上构成了从事期货交易。关于刘旭是否直接操作商某期货账户、期货交易是否由刘旭发起、是否主动拉拢客户参与其发起的期货交易的申辩意见不影响对其违规行为的定性。对于刘旭的申辩意见,协会不予采纳。刘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协会《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和审理情况,依据相关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给予刘旭“训诫”的纪律惩戒。

记者注:《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四十四条规定,风险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本人及其配偶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公司及其期货公司发现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应及时调查处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连开六份罚单,涉及海证期货、国元期货等6家期货公司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翁榕涛 实习生 邹柳文 广州报道

近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下称“中期协”)陆续发布了6份对于期货从业人员或子公司人员的纪律惩戒决定,分别涉及海证期货原从业人员王婧、安粮期货原从业人员束柬、国元期货原从业人员侯伯双、国金期货原从业人员王传海、广州金控期货原从业人员周芹昌、银河德睿原工作人员刘旭。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梳理发现,主要涉及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为配资活动提供便利”、“兼任利益冲突其他组织职务并获取不正当利益”、“私下向客户推介购买私募基金并签署协议承诺保本”等,其中情节严重者被给予了“撤销期货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期货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海证期货、安粮期货员工被撤销从业资格

中期协《关于对王婧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显示,海证期货原员工王婧作为期货从业人员期间,存在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同时,中期协根据上述的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认为王婧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守协会的自律规则和执业行为规范,严格合规执业。关于处分决定,中期协根据其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与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期协经审议决定,给予王婧“撤销期货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期货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中期协《关于对束柬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显示,安粮期货原员工束柬因在安粮期货任职期间为配资活动提供便利,属于《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证监办发(2011)49号)禁止的行为。

同时,中期协根据上述决定书的事实,认为束柬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忠实于交易者的利益,小心谨慎地为交易者提供专业、合规、适当的服务,其为配资活动提供便利的行为,触碰了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底线,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处分决定,中期协根据其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与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六项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期协经审议决定,给予束柬“撤销期货从业资格并在1年内拒绝受理其期货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以他人名义从事交易,有员工被暂停资格6个月

中期协《关于对侯伯双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显示,侯伯双在国元期货任职期间,以他人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

同时,中期协根据上述决定书的事实,认为侯伯双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守协会的自律规则和执业行为规范,严格合规执业。而侯伯双以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触碰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底线,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处分决定,中期协根据其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与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期协经审议决定,给予侯伯双“暂停期货从业资格6个月”的纪律惩戒。

中期协《关于对王传海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显示,经查明,王传海在国金期货从业期间,于2018年9月至今在某公司任监事,2018年10月至2022年8月该公司与国金期货存在居间合作关系,在此期间王传海分别从国金期货、该公司获取报酬。王传海作为国金期货从业人员未经国金期货同意,兼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的职务,并获取了不正当利益。该行为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同时,尽管王传海提出申辩意见,认为其身份证是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该公司负责人用于公司注册并未在该公司实际履行监事职责,他还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按照国金期货要求退还了相应款项,希望协会从轻、减轻处罚。

但是,中期协认为对于王传海不知情、未履职的申辩理由,协会不予采纳。因此,鉴于以上基本事实和审理情况,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与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中期协经审议决定,给予王传海“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承诺保本、间接从事期货交易,相关员工被训诫

中期协《关于对周芹昌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显示,周芹昌因在广州金控期货福州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私自向客户推介购买私募基金,并签署协议承诺保本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同时,中期协根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认为,周芹昌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专业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交易者提供服务,其在广州金控期货任职期间,私下向客户推介购买私募基金并签署协议承诺保本的行为,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七条的规定。关于处分决定,中期协根据其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与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九项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期协通过审议决定,周芹昌“训诫”的纪律惩戒。

中期协《关于对刘旭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显示,经查明,刘旭在银河德睿工作期间,将个人资金通过其配偶转账给许某,再由许某转给商某进行期货交易。刘旭在商某期货交易过程中提供了建议和指导的积极作用。2021年12月,商某将刘旭投入的本金及盈利分红转账至刘旭配偶的银行账户。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同时,尽管刘旭提出申辩意见,首先承认其通过配偶向许某转账,许某又转给商某进行期货交易,但未直接操作商某期货账户。其次承认其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与商某探讨策略、提供建议,并向许某表示希望尽可能让商某采纳其提供的稳健的投资策略,以保证其的本金安全。

最后,刘旭表示,自己是为了维护与客户许某的关系,才应许许某之邀与商某合作,认为自己并非主动拉拢客户参与其发起的期货交易。

对此,中期协表示刘旭在商某进行期货交易时,通过配偶进行出资、探讨策略、提供指导建议并获得盈利分红的行为,已实质上构成了从事期货交易。对于他所述的其他行为并不影响该处罚判断。因此,鉴于以上基本事实和审理情况,中期协依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五十四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五条规定,中期协经审议决定,给予刘旭“训诫”的纪律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