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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分析

二、审议程序

2026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本次远期结售汇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本次远期结售汇业务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是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1、汇率波动风险:在外汇汇率波动较大时,公司判断汇率大幅波动方向与远期结售汇业务合约方向不一致时,将造成汇兑损失;若汇率在未来发生波动时,与远期结售汇业务合约偏差较大也将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结售汇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而造成风险。

3、交易违约风险: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对手出现违约,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将造成公司损失。

4、收付款预测风险:公司根据销售订单及采购订单等进行收付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或供应商可能会调整订单,造成公司收付款预测不准,导致交割风险。

四、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为避免汇率大幅波动风险,公司会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内外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经营策略,最大限度的避免汇兑损失。

2、公司制定了《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管理制度》,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降低各种风险。

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有效。

3、为避免内部控制风险,公司计划财务部、法务部、审计部作为相关责任部门均有清晰的管理定位和职责,通过分级管理,形成监督机制,从制度上杜绝单人或单独部门操作的风险,以有效地控制风险的措施提高对风险的应对速度。

4、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仅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并密切关注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保证交易管理工作开展的合法性。

5、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

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

6、公司内控将定期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五、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年度会计报表为准。

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目的是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的不良影响。同时,公司建立了《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业务审批流程。

目前全球经贸关系及经济发展趋势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外汇汇率波动较大,开展此项业务有利于公司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尽可能降低2026年公司因外币汇率变动产生的不利影响。该项业务是为满足公司自身实际业务需要,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3、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管理制度》;

4、以公司名义开立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账户和资金账户情况;

5、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合同或者具体说明材料。

特此公告。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中财网

中小外贸企业国际结算方式选择及问题分析

中小外贸企业国际结算方式选择及问题分析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我国外贸出口企业与世界各国的贸易往来日渐深入,出口结算方式在出口贸易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直接关系着进出口双方的最终利益,因此,为了尽可能地避开风险,优化买卖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选择就成了重中之重。关键词:中小外贸企业;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一、中小外贸企业环境分析(1) 中小外贸企业发展现状1、中小型外贸企业定义即外向型企业,就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主要以出口加工方式为主的经营业态,其产品或服务的客户主要以国外客户为主,同时也兼营少量国内业务。外向型企业主要是以外贸出口、OEM/ODM生产经营方式为主。2、中小外贸企业发展现状到2012年,中国有近500万家中小外贸企业,占有中国对外贸易超过半壁江山的中小外贸企业创造了对外贸易总额60%的份额,在轻工、纺织、玩具、机械、电子零部件等领域的地位尤为突出。但是近几年来西方发达国家对质量安全的标准越来越高;美国次货危机导致美国经济的萎靡,美国和欧盟为解决与中国的贸易逆差而逼迫人民币持续升值;中国生产的产品在国外被大规模招回;美国及欧盟的部分商家开始考虑以越南等东南亚国家的产品替代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在国内,生产成本不断增加;企业结束了政策优惠期。所有这些,再加上中国企业之间以及与其他成本更低的非发达国家之间的激烈竞争,都导致企业的生产成本越来越高,使部分外向型企业受到巨大冲击,企业利润越来越低,市场萎靡不振。(2) 中小外贸企业环境分析1、中小外贸企业内部环境分析主要包括人力、物力、财力、技术、信息、品牌等资源。企业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但由于中小企业的基础薄弱,加上在用人体制上存在的问题,难觅到好人才是不少企业的大难题。有的企业培养起来的外向人才很容易流失,最后只能回到培养自己家族人的老路上来。在物力和财力方面,中小外贸企业因为其本身的特点限制了其发展壮大,外贸业务存在着大量的应收帐款,流动资金是其短板。在技术和信息上面,由于中小外贸企业参与国际贸易与国际接轨,在技术和信息方面能及时更新,与时俱进。但是由于地域限制,国际外贸企业间信息沟通存在的限制,中小外贸企业对对方国家贸易政策,国际贸易市场和汇率变动,国外市场的产品需求和价格等方面的信息搜集上存在很多的问题。在品牌上,中小外贸企业大都模仿大企业的发展方式和产品形式。自身的创新能力以及外贸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企业品牌资源匮乏,在市场定价和谈判地位等方面屈居人下。2、中小外贸企业外部环境分析融资难问题。对中小型外贸企业来说,争取银行的授信额度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由于国家信贷政策调整,迫使银行压缩对企业的贷款,致使中小型企业很难获得银行的贷款。出口退税率下调。2004年以来,中国已经数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尤以2007年的退税政策为甚。大部分化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被取消,或从原来的11%、13%不等统一降低到5%。人民币升值压力。据统计,人民币每升值1%,出口企业的利润下降比例将超过1%。一般而言,生产企业的利润大概在5%左右,而纯贸易型公司的利润也只有2-3%。国际经济环境恶化。2007年的次债危机席卷全球,对我国出口造成了很大影响。这其中对中小外贸企业更是严重的打击。二、主要的结算方式及特点国际结算是指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由于各种经济交往而产生的以一定货币形式表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一定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进行偿付和清偿的行为。其主要的方式有:1、汇款(Remittance)汇款又称为汇付,是指进出口双方交易达成以后,买方主动通过银行将款项交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汇款结算的特点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手续简便,费用低廉,但是资金风险负担不平衡。鉴于汇款结算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只按汇款人要求传递款项,不承担任何担保付款或担保发货的责任,因此,在进出口双方资信良好,相互了解,互相信任的情况下,可考虑使用汇款结算方式。2、托收(Collection)托收是指出口商(委托人)在货物装运后,开立金融票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委托银行(托收行)通过在国外的联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出口企业使用的跟单托收根据交单的条件不同可以分为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简写为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againstAcceptance,简写为D/A)。总的来说,对出口企业而言,选择托收方式能通过控制单据来控制货物,以交付单据来代表交单,而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风险,但是托收结算方式仍然属于商业信用,出口商资金负担较重,特别是如果进口商不付款或不承兑,或承兑后无力支付货款,出口企业损失会很严重。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国际商会在UCP600中,对信用证的定义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简单而言,可以理解为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第三者(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信用证与前面两种结算方式相比,其最大的不同的就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使得我国大部分出口企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优先选用此种结算方式的主要原因之一。出口商凭收到的信用证出运货物后,只要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及相关惯例一致,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责任。国际贸易结算的一般运作往往表现为在贸易单据和资金的收付中通过银行的中介与监督,促使交易双方履约并尽量降低支付交易成本的信用活动,其中,信用是国际贸易结算的核心问题。出于当前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实际上需要出口企业有效的融合银行信用的安全性和商业信用的灵活性,以达到均衡双方的贸易利益的目的。对于我国外贸出口企业来说,综合三种结算方式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如果从收汇安全性高低来看,从高到低依次为:预付货款、信用证,付款交单,承兑交单,货到付款。如果从占用资金方面来看,从高到低依次是:货到付款,承兑交单,付款交单,信用证,预付货款。如果从从手续繁简和银行费用方面,从繁到简、从高到低依次为:信用证,托收,汇付。三、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原则1、根据交易对手信用状况选择支付方式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对交易的顺利进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例如,近年来出现了多起国内多家公司在对印度出口后往往收不到货款的情况,印度进口商到期以各种借口不付款赎单,致使货物运抵印度港口后无人提货,产生大量仓储费、港口费以及罚款等,只能眼看货物因压港时间过长被印度港口拍卖,造成货款两空。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印度进出口商中以小企业居多,如:家族公司、合伙公司等。其中不少是中间商,以收受代理费为主,贸易作法很不规范。例如:凭订单订货,而不是签订销售合同。不愿照章纳税,而是想尽办法偷逃关税。利用各种手段欺骗国外商家等屡见不鲜。出口商要想能够安全地收款,进口商要想安全地收货,都必须调查对方的信用。当对其信用不了解或认为其信用不佳时,尽量选择风险较小的支付方式,如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多种方式并用,如汇款方式加上保函方式等。而当对方信用好,交易风险很小时,即可选择对交易双方都有利的手续少、费用少的方式。2、根据货物的销路情况选择支付方式对出口方来说,所销货物若是畅销货,不仅可以取得好价格,而且可以选择对其有利的支付方式,尤其是资金占用方面对其有利的方式。而在商品滞销时,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就只好让给进口商了。对进口方来说,畅销商品或盈利大的商品的交易,在支付方式选择上可做适当让步。3、根据贸易条件的种类选择支付不同的贸易条件,对支付方式的选择也是有影响的。在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条件下,如EXW、DAF、DDP等,是不宜采用托收方式的,因为在这类交易中,卖方向买方直接交货,若是做托收,卖方没有约束买方付款的货权,这样的托收实质上是一笔货到付款的方式。而对于推定交货(Constructive De.1ivery)条件,如CIF、CFR由于卖方可通过单据控制货权,就可以采用托收方式支付。但在FOB、FRC条件下,虽然买方也是凭单付款,但由于买方安排运输,货物装在买方指定的船上,也不宜使用托收方式。4、根据运输单据的性质选择支付方式货物海运时,出口商发出货物后,可以取得物权凭证海运提单,做托收时,可以控制货物。但货物在空运、铁路运输或邮寄时,出口商得到的运输单据非物权凭证,出口商不能控制货物,因而,不宜使用托收结算。此外,在选择支付方式时,还应考虑销售国家或地区的商业习惯、商品竞争情况、交易数额大小、卖方在销售点是否设有代表机构等因素。四、影响国际结算方式风险的主要因素1、 交易对手的信用因素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是影响结算方式选择使用的决定性因素。在当代国际贸易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银货两讫的结算方式很少使用。由于货币的运动和货物的运动方向往往不一致,因此,买、卖双方之间总存在着授信问题,即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信用。根据信用提供者和信用接受者的身份不同,授信有三种类型:出口商授信。出口商授信指卖方对买方的授信,口卖方出于对买方的信任而先发货、后收款。采用卖方授信,意味着卖方承担了收款风险,买方则比较主动。不过,卖方通常只是在买方资信良好时,才对其授信。赊销(O/A)、承兑交单(D/A)是典型的卖方授信结算。进口商授信。进口商授信指买方对卖方的授信,即买方先支付货款,卖方在收到货款后发货。采用买方授信,意味着买方承担了收货风险,卖方则比较主动。不过,买方也只是在卖方资信良好时,才对其授信。预付货款是典型的买方授信结算。银行授信。银行授信指银行对买、卖双方或一方的授信,通常指银行承诺在一定条件下支付货款。银行授信业务通常是在贸易双方互不了解或互不信任,或买方所在国有严格外汇管制或政局严重不稳时开展,其目的是以银行信用弥补商业信用的不足,促进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2、交易货物因素货物的市场销售情况是影响结算方式选择的另一关键因素。如果合同货物是畅销商品,则卖方处于有利地位,卖方不仅可以提高市场销售价格,还可以选择对其有利的结算方式,如预付货款、信用证、银行保函等方式。如果合同货物是滞销商品,或是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商品,则买方处于有利地位,他不仅可以要求卖方给予价格方面的优惠,还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结算方式,如赊销(O/A)、托收特别是承兑交单(D/A)等方式。此外,价格条件和运输单据的性质不同,也是影响结算方式的重要因素。如前所述,一般只有CIF、CFR等价格条件适合于跟单托收;同时,也只有运输单据具有物权凭证性质并可转让的才适合于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结算。五、结算方式的新选择1、信用证与汇付结合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汇付方式结算。这种结算方式的结合形式常用于允许其交货数量有一定机动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对此,经双方同意,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或在货物发运前预付金额若干成,余额待货到目的地(港)后或经再检验的实际数量用汇付方式支付。使用这种结合形式,必须首先订明采用的是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证支付金额的比例。2、信用证与托收结合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这种做法,对出口人收汇较为安全,对进口人可减少垫金,易为双方接受。但信用证必须订明信用证的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也必须订明“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3、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使用的形式常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大型交通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等货款的结算。这类产品,交易金额大,生产周期大,往往要求买方以汇付方式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货款则由买方按信用证规定或开加保函分期付款或迟期付款。此外,还有汇付与托收结合、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结和等形式。我们在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业务时,究竟选择那一种结合形式,可酌情而定。

阿虎瑞士本土持牌银行指南

要进行外汇投资交易,就必须知道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市场机制和内在特点。下面我们了解一些该市场的特性和内幕。

一、外汇市场特点

外汇市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涵盖的交易品种包括现货外汇交易(又称即期外汇交易)、远期外汇交易、掉期外汇交易、外汇期货交易、外汇期权交易等等,单日交易额平均高达4万亿美元,其中OTC衍生品交易占大部分。

外汇交易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交易所方式,这种方式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如德国、法国、荷兰等国的外汇交易所,以及进行外汇期货交易的芝加哥商品交易所,这些交易所有固定的营业时间和营业场所;另外一种是OTC方式,这种方式是24小时运转,没有具体的交易场所,交易双方靠电话或网络等通讯设备达成交易,所以又称为柜台交易或场外交易。

OTC方式是外汇市场的主要组织形式。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市场,并不具有一个中心交易场所,绝大部分的交易是通过电话或网络进行。这种没有统一场地的外汇交易市场被称之为“有市无场”。全球外汇市场每天4万亿美元的交易额,就是在这种既没有中央清算系统的监督,也没有政府的管制下完成清算和转移的。这种不同于任何其它投资渠道的交易方式,也正是OTC组织形式的独特性和高风险性。

二、ECN和MM模式

早期的OTC交易主要通过电传、电报和电话等通讯方式来实现。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交易开始兴起,并引发了外汇交易机制和外汇交易技术的变革。过去只对银行间交易者开放的实时报价,现在通过网络唾手而得,外汇定价变得更加透明,信息的传达更有效率。同时,电子交易也改变了外汇市场的特性和交易者行为,信息的光速传输使得羊群效应在国际范围内瞬间传递,加剧了外汇市场的日间波动。

电子交易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服务于机构客户 的ECN(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network,电子通讯网络)模式;另一种是服务于零售客户的询价(Dealer)和单一做市商(Market maker)MM模式。我们平常接触到的外汇保证金经纪商通常采用后一种交易方式。

ECN不以点差赢利,靠佣金生存。他们不参与客户的交 易,直接把客户单子拿到国际市场上去交易,只收取传递的费用和服务的费用。客户无论是赚还是亏,和他们都没有关系,他们只给客户提供一个交易的平台。所以 客户无论什么单子,只要当时国际市场上有人肯接,就会立刻成交,不会有人为的干预。ECN的点价不固定,但这是真实的市场价格。当市场成交很清淡的时候, 人们没有多少交易兴趣,那么买家和卖家的报价就会相差很大;而当市场非常活跃的时候,点差往往很小,甚至有负点差的出现,这是大量活跃性交易的结果。

虽然ECN模式较为公平透明,但是这些真正的外汇市场门槛较高,通常只向大交易量和高资产净值的金融机构开放,所以个人投资者主要透过境外外汇经纪商或国内银行进行外汇现货交易。交通银行和中国银行的外汇保证金即期交易出现后,国内投资者又多了一个选择,但都无法直接进入ECN的交易平台,这两家银行本身就是做市商。

询价和单一做市商模式(MM)是一种报价驱动交易制度,是指外汇市场交易的买卖价格由做市商给出,买卖双方的委托不直接配对成 交,而是从做市商手中买进或卖出外汇,做市商则通过不断买卖来维持市场流动性,满足投资者的交易需求,并获得买卖差价。在这里,做市商通常先汇总和过滤银 行或ECN的价格,然后加上自己的利润再报价给客户,因此客户实际上是在与作市商做交易(在ECN上是与匿名的交易者进行交易)。客户看到及交易的并不是国际外汇市场的真实价格,并且交易的执行价格由外汇经纪商决定,所以成交价格常常有利于经纪商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内部对冲

“对冲”的英文单词是“Hedge”,词意中包含了避险、套期保值、相消的含义。对冲交易即同时进行两笔行情相关、方向相反、数量相等、盈亏相抵的交易。对冲交易是金融投资市场中常见的避险方式,在经纪公司和做市场商内部经常用到。

比如,客户的单子进入做市商的系统后,做市商会首先进行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之间的内部对冲,然后将余下的净头寸拿到他们所依附的银行或者ECN上对冲(交易);也可以部分对冲或者干脆不对冲,拿自己公司的钱与客户做对手交易,这就属于“对赌”的范畴。比如,某家外汇经纪商收到客户1000手买入 欧元/美元的指令和800手卖出欧元/美元的指令,那么内部对冲后余下200手欧元/美元的净多头头寸,但是该经纪商愿意承担这部分头寸的市场波动风险, 并没有把这200手欧元/美元净多头头寸放到银行或ECN上做交易,而是自己做了个200手欧元/美元的空头单,这就叫做和客户“对赌”。这样,由于单子全部在内部消化掉了,经纪商就不用向银行或ECN支付点差或佣金。如果欧元/美元上涨,那么200手买单的客户赢利就由经纪商支付;反之,客户输的钱就归经纪商所有。从理论上而言,如果经纪商对风险控制不住,在几次和客户的大型对赌中失败,则有可能破产清算。但在美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硬性规定如何管理对冲风险,而事实上也无法有效控制对冲或对赌的行为,因为任何客户都有权和客户进行交易,而银行也是客户之一,也有权和客户进行同等的交易,以获取稳定点差收益之外的额外投机性收益。

可见,如果客户的单子能及时、完全对冲掉,那么做市商几乎不用承担额外的市场风险,获得的收益比较稳定,所有的点差和佣金都归其所有。但是现实中做市商一般或多或少的会进行对赌,这加大了其本身的风险。这种对冲(对赌)模式的存在,意味着在某些特定时段(比如美国重大数据公布的时候,或者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时候。),投资者可能经常无法连接到经纪商的交易系统上进行有效迅速的交易,因为此时经纪商很难在有限成本区间内及时地把市场风险转嫁出去,所以干脆限制客户下单或者采用一些其它的方式,来阻止客户进行交易。

四、高风险的OTC市场

2004年的中航油事件与2005年的国储铜事件有着相同之处,即投资者都参与了高风险的OTC交易。中航油事件中的陈久霖参与的是场外石油期权交易,国储铜事件中的刘其兵主要使用的是场外铜期权交易。

在OTC市场中,个人客户是与一个对家直接达成交易,是一种点对点的交易方式。就象是投资者随便进入一个商场进行购物一样,是在与任意一个商场进行交易,具体商品价格、数量单位、交易方式、优惠幅度等都是商场说了算;除了商场自身外,没有人知道它在某一时期内的营业额和盈亏状况,也没有人干预它在某一幅度内的自由定价权,不对称、不公平的价格信息始终存在;购买者看到的价格都是商场根据国际市场行情来自行调整的价格,无论是买进价还是卖出价,都是它们标定好了后再给买卖者进行选择,而非是一个买家与另一个买家对撮交易。

与受严格监管的期货交易所的中心式交易不同,这里没有统一的清算机构来支持和监管这种交易。所以,OTC交易中的非市场风险较高,内幕交易普遍且易于被对家操纵。在中航油事件和国储铜事件中,外界都曾怀疑交易对家采用了不道德的手段围猎中国操盘手。由于OTC市场本身的运作特点和各国金融法规的滞后,决定了其受到的监管相当有限;比如内幕交易在证券交易中是属于违法的,但在 OTC 外汇交易中,银行利用大客户的交易信息为自己谋取利益并不视为违法。

五、缺乏监管机制

美国对外汇保证金经纪商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主要原因是相关立法落后。美国期货市场监管机构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以下简称CFTC)依据的法律主要为: Commodity Exchange Act(1936年商品交易法,以下简称CEA)、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Act (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以下简称CFTCA)、 Commodity Futures Modernization Act of 2000(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以下简称CFMA)。

美国赋予CFTC对在交易所和场外交易的期货与商品期权的唯一管辖权,同时 也赋予了它监管市场中介机构的权利,如期货佣金经纪商(简称 FCM)。不过,场外外汇交易并不受CEA监管,除非这些交易涉及未来在商品交易所交割。CFTCA赋予了CFTC对期货合约的专属管辖权,但是有关外汇合约的监管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

由于陈旧的法案早已无法适应当代日新月异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所以克林顿政府在2000年制定了CFMA。 CFMA在很大程度上放松了对OTC衍生品交易的限制,但是CFTC对OTC外汇衍生品的管辖权只是被限定在期货和期权产品上,远期和现货外汇合约并不在CFTC的管辖范围之内。由此可以看出,美国这几部法律当初都是针对期货业的监管而设立的,里面并未考虑到对外汇现货交易的监管,因此在美国外汇经纪商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客户得不到有效保护。

六、潜在的风险

1、资金安全

交 易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资金安全。美国期货协会NFA在针对OTC外汇交易零售客户的官方宣传材料中明确指出:OTC外汇交易没有结算机构的担保,客户用于买卖外汇和约的入金不受任何监管机构保护,且在破产时不被优先考虑;即便客户的资金由经纪商存放在拥有 FDIC 保险的银行帐户中,在经纪商破产的情况下客户的资金也得不到保护。(参见NFA官方网站https://www.nfa.futures.org/NFA-investor-information/publication-library/forex.pdf)

即使像 Refco FX(瑞富)一样在NFA和CFTC进行注册并受其监管的国际性大公司,国内客户的资金也一样得不到保护,甚至连“客户”都算不上。根据美国破产法的规定,股票客户或商品客户拥有清算理赔的优先权,所以当经纪商破产时他们保全全部资金的可能性相当高。但是,由于外汇现货既不属于股票也不属于商品,所以外汇现货客户既不是股票客户也不是商品客户。正是由于法律地位的缺失,使得在Refco FX开户的国内外汇投资者无法在破产清算中享有“客户”待遇,只能以无担保债权人的资格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Refco FX申请破产后,其在国内的客户已得到了部分赔付)。

2、市场风险

外汇市场24小时运转且没有涨跌幅限制,波动剧烈的时候,在一天之内就有可能走完平时几个月才能达到的运动幅度。外汇的走势受众多因素影响,没有人能确切地判断汇率的走势。在持有头寸的时候,任何意外的汇率波动都有可能导致资金的大笔损失甚至完全损失。

3、高杠杆风险

每种投资都包含风险,但由于外汇保证金交易采用了高杠杆模式,放大了损失的额度,所以即便出现与交易者的头寸相反的很小变动,都会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包括所有的开户资金。所以,用于这种投机性外汇交易的资金必须是风险性资金,也就是说,这些资金即便全部损失也不会对交易者的生活和财务造成明显影响。

4、网络交易风险

虽然大部分经纪商有备用的电话交易系统,但外汇保证金交易主要还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由于互联网本身的特性,所以可能出现无法连接到经纪商交易系统的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可能无法下单,或无法止损现有的头寸,这将导致无法预料的亏损出现。经纪商对此是免责的,甚至经纪商的交易系统出现死机他们也不会承担责任。同样,国内银行对于此类风险也是免责的,这在交易开户书的协议条款中写得清清楚楚。这还不包括经纪商或银行在重大数据公布时人为制造的“死机” 现象。

七、常见虚假宣传

1、零佣金,固定点差

外汇保证金经纪商声称不收佣金,但是收取3到5个点的点差,如果按买卖1手合约计算,也就是相当于付出了30美元到50美元的交易成本。所谓“零佣金”只是将佣金变换了一个名字而已,潜在用意是诱导客户频繁交易。

经纪商通常承诺给客户固定的点差,但是这样经纪商就承担了额外的风险,因为ECN上的点差不是固定的,会随着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而发生变化。比如欧元/美元在通常情况下为1个点,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点差可能会放大到5个点,甚至几十个点。正常市场状况下,经纪商以3点的点差出售给客户,然后以1 点的点差成本放到 ECN上去对冲掉客户的头寸,这之间就有2点的利润空间。但当ECN上的点差很高的时候,经纪商如果把客户单子仍然以3点的点差放到ECN上去对冲时,就 会造成亏损的买卖。所以,凡是承诺有固定点差的经纪商,往往是执行不了这个承诺的,而此时表现在交易软件上,就是交易者点击的价格成交不了,点击后不断给出新的报价,或系统无法和市场连接。

2、不滑点和保证执行止损/止赢单

经纪商通常承诺客户所见到的价格是可以立即成交的价格,不存在看到的价格成交不了又换出另一个价格出现的情况,并且保证执行交易者预先设置的止损/止赢单。 但在ECN上是不会有这样的保证的,经纪商承诺不滑点和保证执行止损/止赢单,也就意味着他们在ECN上进行对冲交易时,是要承担了额外风险的。因而当行情波动剧烈时,如果风险超过了经纪商的承受能力,则他们不可能继续保证按原价成交。而点差较小的经纪商,则可能在“滑点”上作文章,即:本来交易者想以某 一个价格成交,但当他点击该价格时,该价格却变动了几个点,迫使他重新选择这个不利的价格成交,而这个价格只是交易系统自行报出来的,交易者一旦选择,就意味着成交的真正点差不是原来协议里承诺的那么低的点差。

3、银行间报价

前面提到过,国际顶尖银行主要在EBS和 Reuters(路透社)上交易,这上面的价格才是真实的外汇市场价格。外汇保证金经纪商通常不够资格在上面交易,他们一般从某家银行或某个数据商拿到价 格数据,过滤加工后再报价给客户,所以客户从经纪商那里看到的报价一般都是延迟的。ECN上的点差是浮动的,欧元/美元的点差通常在1点左右,而经纪商的 点差是固定的,欧元/美元的点差一般是3点,这样的报价显然不可能是银行间的报价。目前,由于成交量太小的原因,国内银行在国际市场上也只是一个经纪商的 角色。

4、隔离账户或客户资金与公司资金完全分离

为保证客户的资金安全,NFA要求期货经纪商(FCM)将客户保证金与自有资金的账户分开(类似于国内证券市场上,个人资金账户被银行单独托管,而券商资金则单令存放。),且FCM应当在隔离账户(Segregated Account)中存入准备金。隔离账户指单独存放客户保证金的专用账户,准备金是FCM的自有资金,数量与客户保证金量成正比。NFA的账户隔离要求是 防止FCM挪用客户保证金的有效手段。在瑞富破产事件中,其子公司Refco LLC的期货客户仍然可以自由提款,这就是隔离帐户的功劳。

但是,NFA只是对从事期货交易的经纪商要求建立隔离帐户,并没有要求从事OTC外汇现货交易的经纪商为客户建立隔离帐户。所以外汇保证金经纪商宣称他们 “为客户提供隔离帐户”只是一种宣传手段,即使经纪商真的将客户保证金单独存管,也可以随时挪用,因为没有任何机构监管这种行为。登陆CFTC官方网站,在美国FCM财务汇总报表中,其中Customers’ Seg Required项是要求的隔离帐户资金数,可以看到前三个外汇经纪商都是零。

5、受FDIC或SIPC保护

某些外汇经纪商宣称在其公司开户的客户资金受到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以下简称FDIC)或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以下简称SIPC)的保护,但事实并非如此。

FDIC的主要职能是存款保险,它为全美9900多家独立注册的银 行和储蓄信贷机构的8种存款账户提供限额10万美元的保险,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而非在外汇经纪商破产的情况下)为储户提供一定额度的补偿;并且FDIC只对支票账户、储蓄账户、存单、退休金账户等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保险,对共同基金投资、股票、债券、国库券等其它投资产品不予保险。SIPC则是对证券投资者进行保护的,OTC外汇现货交易并不在其保护范围之列。所以“受FDIC或SIPC保护”只是一种宣传手段而已,目前美国没有任何投资者保护基金对从事OTC外汇现货交易的投资者提供保护。

综上所述,作为全球最大的金融投资(或投机)市场,外汇交易市场的存在和发展,既有其合理性也有其高风险性,很多地方还有待完善。交易者可以入海淘金,但要避免被鲨鱼吃掉,更要避免被海水淹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