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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天马A: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8月)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4年8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为规范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期权、结构性远期等。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第二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第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第六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应分析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并报董事会审议。公司应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并报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内,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总体方案和额度后实施;如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总体方案和额度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执行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负责人需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

第十条 相关责任部门:

(一)财经管理中心: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

(二)采购中心及销售相关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

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信息披露工作。

(四)纪检部/内控审计部: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经管理中心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采购中心根据采购订单进行外币付款预测,销售相关部门根据销售订单进行外币收款预测,将相关基础业务信息报送财经管理中心汇总后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三)财经管理中心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经审批后实施。

(四)财经管理中心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结合基础业务信息,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等业务相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六)财经管理中心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经办人员应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的总经理或总会计师。

(七)财经管理中心应建立外汇衍生品交易台账,对每笔交易的委托日期、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进行登记,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定期向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的总经理或总会计师报告情况。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第十三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经管理中心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十四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经管理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的总经理或总会计师,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的总经理或总会计师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第十五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经管理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并向董事会汇报。

第七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东箭科技: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

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

币和其他掉期业务、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下属子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

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

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

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

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

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

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财务总监、审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负责外汇衍

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责任人;

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

强对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

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门负责审查金融衍

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

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审计部门负责人为监督

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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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一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十一条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

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

管理,并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况及盈亏情况。审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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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

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报董事长同意后实施。对于超过董事会

审批权限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出具专项分析报告,经董事

会、股东会逐步审议通过后实施。

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会计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

告董事长。

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

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报告。

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

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拟开展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

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衍生品合

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

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

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

措。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

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

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

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

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

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

况等。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

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

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

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

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

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

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报告。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资料,包括

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

业务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

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亦

需要遵守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

行。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禾股份: 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8月)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

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公司及全资、控股子

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

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

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

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

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

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

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

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

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控

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外汇

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并应加强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

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

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

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

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亏情况。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金额、交割方式及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方案,经财务总监、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条规定

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经营副总裁报告相关情况。

关情况告知证券与法务部。

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

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经中心应根据在公司董事

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

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经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

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时,财经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立即

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

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审议通过后均需按法律法规及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

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

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

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

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

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

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

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经中心负责保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资料,包括开户文

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资

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和修订。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