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内部控制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股票及股票型基金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股票及股票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怎么操作_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 股票及股票型基金_保险机构股票投资风险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保险资金运用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安全与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股票,是指保险机构投资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股票型基金是指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基金。

第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至少关注涉及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的下列风险:

(一)投资范围和投资产品的合规风险;

(二)股票及股票型基金的市场风险;

(三)投资决策风险;

(四)交易执行及投后管理风险;

(五)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风险。

第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明确的决策与授权机制、严谨高效的业务操作流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风险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投资决策、交易执行、投资后管理、信息披露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要求。

第五条 保险机构开展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投资业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接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

保险机构涉及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投资决策、研究、交易、清算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

第二节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权益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建立资产托管、集中交易和防火墙机制,严格分离投资前、中、后台岗位责任,确保股票投资业务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投资指令下达与交易执行;

(二)投资前台与中台风控、组合管理以及后台清算、核算。

第七条保险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具有权益投资经验的人员开展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业务,并配备投资分析、权益投资研究方面人员。从事权益投资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权益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以及覆盖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指令下达、合同签署、交易执行、业务资料保管、投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及操作细则,明确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职责要求、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保险机构应定期检查和评估权益投资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节 投资研究与决策控制

第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成立股票投资研究部门,及时、准确、全面地向股票投资部门提供宏观情势判断、行业配置策略、行业及上市公司最新信息,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专业的股票投资研究分析平台,充分利用外部研究成果,制定涵盖宏观研究和行业研究的制度和模型。建立禁选池、备选池和核心池等证券池,实时跟踪并分析市场变化,维护证券池的相关信息,确保证券池管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保险机构应根据委托方的投资指引确定股票投资计划,并按照内部程序进行书面审批和授权。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开展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包括新股战略配售、非公开增发、战略股票配售等投资前,应当对拟投资的权益资产的基本面情况、行业情况、公司情况、财务状况等方面开展投资研究,并形成正式的投资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权益投资的市场风险管理,运用在险价值(VAR)等量化分析手段,分析权益投资的价值波动及风险暴露,并定期开展压力测试与情景分析,根据测试结果对偿付能力、资产负债管理影响适度调整投资策略。

保险机构应当针对权益投资设置行业和个别证券的集中度指标,按照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要求,密切监控相关风险敞口,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其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本覆盖能力之内。保险机构应当规范参与股票申购、增发、配售等行为,防止出现集中风险及锁定期限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第十四条 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决议应按照公司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进行审议,决策人员应充分了解投资研究报告及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权益投资决议应符合监管机构规定及公司投资指引,有效评估及控制相关风险,确保投资决策过程的专业性及审慎性。

第四节 投资执行控制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对投资指令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的执行,应当建立全面的集中交易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严格隔离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

(二)交易指令的接收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权益投资的交易权限;

(三)设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门禁管理,未经批准其他人不得随意进入。安装集中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对交易室固定电话、网络通信等实施交易时间内监控,交易机设置交易密码并定期更换,以隔离投资决策与执行;

(四)对交易员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密切监控交易过程中询价等关键环节,交易员不得将与投资相关资料带出交易室。

第十六条 投资指令应当通过公司内部统一的投资交易管理系统下达,且经过系统风险控制规则的检查和指令复核操作。对需要采用人工方面下达的指令,复核人应确保按照相关检查要求和公司内部的规则对指令进行复核,并保留书面的复核记录,超额度投资指令应获取相应额度授权人的审批和授权。

保险机构应明确放弃配售等交易的审批授权机制。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受托资金,包括账户设置、研究支持、资源分配、人员管理、系统设置等方面,确保各类账户或者投资组合享有研究信息、投资建议和交易执行等公平机会。在交易系统中应启用公平交易模块,获取公平交易模块参数设置情况。在交易层级,对不同投资账户的同类投资指令,以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比例分配为公平交易执行原则。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账户或者组合性质,配备独立的权益投资经理,严防账户之间的高位托盘、反向操作等利益输送。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各类通讯工具的管理,对交易期间投资管理人员和交易人员的移动通讯工具集中保管,MSN、QQ、微信等各类即时通讯工具和电子邮件应实施全程监控并留痕,上述通讯资料和数据应当保存五年以上。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管理人员进行股票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将上述制度和股票投资有关人员的信息和变动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股票投资相关人员及直系亲属的股票账户备案制度,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在投资过程中使用的相应投资合同应当由投资部门制作并经过复核,确保投资业务信息与投资决议一致;需经过法律及风险部门复核,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并制度化合同范本的修改和审批流程。

股票及股票型基金的投资合同、新股配售承销合同等文件的制作需经相关部门复核,确保投资业务信息与投资决议一致,合同条款合法合规,并按照监管要求进行报告。

第十九条 相关岗位人员应负责办理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相关合同及协议的签订和单证用印手续,严格遵守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当及时整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交易单据,并按公司制度规定及时进行归档,以便完整保存投资指令、新股申购资料、投资签报、询价单、银行划款指令及其他交易文档。对于申购数量与交易结果不一致的情况,相关岗位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与内外部沟通,避免对后续交易产生影响。

第五节 投资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持续跟踪持仓股票行情及上市公司行为数据,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导致股价变动的重大事件的,研究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针对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建立包括交易限额、风险限额、止损限额等在内的限额管理体系,制定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将交易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监测和防控机制,对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和操纵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发现投资同一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较高、交易价格异常、反向交易频繁或交易数量较大等情形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披露和报告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明确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后管理岗位职责,跟踪并收集公司行为数据,及时调整交易系统中除权除息日、红利发放日、新股招股公告日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明确各种与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业务相关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二十六条 按照监管机构对于股票及股票型基金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监管机构提交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现行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依照本指引执行。

内部控制案例分析——巨额银行存款不翼而飞的内控教训和启示

一.案例介绍:中国银行河松街支行10亿元存款失踪案

2005年1月4日,东北高速公司在河松街支行对账时,河松街支行出具的该公司截至2004年12月31日电脑打印的银行对账单结果显示,公司两个账户应有的存款余额近3亿元只剩下7万多元,其余存款去向不明。

此外,东北高速子公司———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存于该行的530万元资金也去向不明。与此同时,河松街支行行长高山也神秘“失踪”。东北高速随即向警方报案。

警方后来调查发现,此案10亿元资金涉及东北高速在哈尔滨河松街支行的两个账户中共计存款余额2.9337亿元;东北高速子公司———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存于该行的530万元资金;黑龙江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所存的3亿余元资金;黑龙江社保局1.8亿元资金;同时,东高投资存在大庆市农业银行的履约保证金2427.98万元亦被悉数卷走。

事后查明,该行行长高山以跳票飞单的形式,利用高息获得巨额存款,在休眠期串通世纪绿洲系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李东哲通过地下钱庄将超过10亿元的资金汇往国外,并顺利出境。

二.案件分析

这次中行巨额资金被高山卷走主要利用了银行内部有一种叫“飞单”或“跳票”的融资手段。即用高息揽存的方法,把企业的大额资金套进指定银行,然后通过各种手段把固定期限的存款划转到另一家企业的账户上使用,到期限结算时再把本金连同利息“回笼”,从而完成一次交易。一般贷方只需将钱以“活期”形式存入指定银行,然后自己拿着高息承诺的存款凭据。贷方惟一的“代价”是要签一份书面文件,并加盖法人印鉴和本单位支票专用印鉴,承诺一年的“休眠期”之内不得支取这笔款项。

按照知情人士说法,持有大量资金的企业高管人员将资金存入河松街支行,私下必然有利益交易。客户将存款户开到该支行后,将被许以好处。即一些银行吸引大量资金后会将一部分资金体外循环,派生高利给当事人回扣。

包括东北高速在内的多家企业,将账户开在河松街支行后,运用支票的形式将资金转移到河松街支行的账上,然后通过背书转让或者其他转账方式转至其他账户用作它途;同时,河松街支行向企业出具虚假的存款凭证和对账单,维持资金仍在企业的中行账户上的假象。但正是这一年的“休眠期”使李东哲和高山有了充分的时间去转移这笔资金。从案例发生来看,银行内控至少在以下几方面存在问题:

(1)忽略预警征兆,内控环境存在问题

内部控制环境是其他要素的基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这点在中行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早在2002年,与此案有关联的一家企业高管曾对中行黑龙江省分行领导抱怨:“你们的那个支行行长胆子也太大了,竟敢将我们账上的4000万元给划走了,不信你们就查一查!”中行的工作人员下去一查,着实吓了一跳:确有此事!但此时,中行接到了该企业法人代表的电话:“那是我们自己家的事,你们就没有必要查了!”此事就此搁浅。在已有事先预警的情况,中行黑龙江分行领导却仅因为客户的一个电话就忽略了此风险,至少说明分行领导风险意识薄弱。

(2)行长权力过大,内外人员合谋

本案中,中行河松街支行的存贷款业务完全掌握于行长高山手中。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批权限内的授信。委员会遵循集体审议,多数通过原则,行长不得担任授信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中行河松街支行不仅不存在集体审议贷款的原则,行长更是本人亲自负责贷款业务。实际上,中行河松街支行完全是由高山一手建立起来的。面对支行行长高山和李东哲合谋卷走上亿元的巨额存款,银行内部为什么无人发现,无人监督呢?

中国银行一位人士称,如果没有外部人员与内部人员的勾结,钱无论如何也倒不出去。根据知情人士提供的线索,大约只有1亿多元的资金是通过中国银行系统提走的,其他大部分款项则是通过其他银行消失的。应该有其他涉案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参与串谋。

(3)违规业务存在,银行内控失效

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未能杜绝违规业务的存在,不仅为高山提供了可乘之机,也令违规操作者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根据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百零四条,商业银行严禁设置账外账。“在河松街属于企业账外资金的账户多达上百个。”知情人士说,即使按照每家企业一般存款户6个计算,也有近二十家企业。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这种违规行在帮助高山拉到巨额存款后,也为高山盗走巨额的银行存款提供了便利。

正是利用了这种账外账的机会,高山后来卷走资金成功地躲避了监管。

根据事后的材料来看,黑龙江社保局的1.8亿元资金的存单是假的,说明这是账外账,压根就没存入账户。当然名义上是大额协议存款。一位熟悉银行业务的人士分析,“这笔资金可能早已被转移走。如果那个时候社保局要求取消续存,高山可能带走的只是1.8亿。”,东北高速与辰能公司资金也是类似操作的。

(4)信息未入网,信息系统存在漏洞

许多业内人士表示,中行河松街支行之所以能进行资金的来回调度,与其没有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据了解,河松街支行尽管具备同城结算资格,但始终没有进入同城结算系统。

按照通常的惯例,如果有完整的结算系统,上一级分行可以适时查询下一级分行的资金调度情况。“而且每天还会轧平资金的头寸,一旦发现大额的可疑资金流动,就会进行风险预警。”但中行河松街支行并未首先发现问题,至到东北高速前来查账才意识到资金可能被抽走,“本身就不正常”。

据中行道里支行一位人士称,河松街支行确实没有使用人民银行分配的同城交换号,其所有业务都是透过道里支行的同城结算交换号进行的。由于道里支行根本难以了解客户账户内容,河松街支行实际上规避了外部监管。

这种从根本上避开银行信息系统的问难导致了许多监督等内部控制活动无法展开,为高山从事违法活动提供了一条便利的通道。

三.案例启示

中行此次事件的影响是巨大的。如果我们能从中汲取教训,无论对监管层还是金融业从业者来说,亦是一次机遇——健全完善自身内部控制的机遇。

(1)加强内部控制理念,完善内控环境

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绝大多数人想的都是如何增加收入,节约相关支出。这里节约支出指的都是一些立竿见影的相关费用,如减少人手,加大每人工作力度等。但内部控制作为防范企业风险,减少可能发生巨额亏损的一套机制却被人们普遍地忽视。

在本案例中,高山的上级领导对高山的评价仅限于获取存款的多少,即使高山在采取的违规手法被人发现举报后,领导也置之不理。这种业务导向性的观念态度是极其不利于防范风险的。

正是意识到这点,中行董事会、监事会高度关注此事,总行行长李礼辉亲自率队赶至哈尔滨处理。中行新闻发言人也承认,类似案件爆发次数多,反映了该行的内控和风险管理还比较薄弱。2005年2月,银监会召集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和交通银行五家银行的行长,在北京召开了一次“商业银行违法违规案件通报会”,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以及会议对问题的“定性”,则反映出政府层、监管层已经不把银行内部人员犯案理解为“局部问题”,而是有关银行的“整体问题”。

(2)严格遵守执行相关法规,处罚违规行为,确保内控执行有效性。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介绍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其中之一就是“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将其放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体现了《指引》对该问题的重视。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汇总,有了规章制度,也就有了内部控制。这种把内部控制等同于各项规章制度的认识,并没有真正理解内部控制的内在含义,忽视了内部控制是一种机制,是一种业务运作过程中环环相扣、监督制约的动态控制过程。而只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而忽略内控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导致管理者在大案发生后采取事后补救的办法。

该案中,高山以及中行河松街支行完全没有遵守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甚至连不相容职务的分离都没有做到。在这种情况下,一套再好的制度也将流于形式。此外,还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为完善内部控制提供信息系统支撑。

深天马A: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8月)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4年8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为规范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期权、结构性远期等。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第二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第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第六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应分析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并报董事会审议。公司应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并报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内,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总体方案和额度后实施;如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总体方案和额度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执行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负责人需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

第十条 相关责任部门:

(一)财经管理中心: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

(二)采购中心及销售相关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

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信息披露工作。

(四)纪检部/内控审计部: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经管理中心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采购中心根据采购订单进行外币付款预测,销售相关部门根据销售订单进行外币收款预测,将相关基础业务信息报送财经管理中心汇总后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三)财经管理中心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经审批后实施。

(四)财经管理中心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结合基础业务信息,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等业务相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六)财经管理中心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经办人员应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的总经理或总会计师。

(七)财经管理中心应建立外汇衍生品交易台账,对每笔交易的委托日期、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进行登记,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定期向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的总经理或总会计师报告情况。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第十三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经管理中心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十四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经管理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的总经理或总会计师,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的总经理或总会计师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第十五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经管理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并向董事会汇报。

第七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