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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通报一批银行外汇违规典型案例:最大罚单超4000万,警示银行合规经营

9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了10起银行外汇违规典型案例,涉及10家银行办理的跨境担保、境外直接投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业务。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这10起典型案例均为违规办理资金流出业务案例,违规主体类型涉及广泛,既有政策性银行、国有大行,也有股份制银行、城商行以及外资银行。处罚金额有的高达4000多万元人民币,少的也有四十几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法规,金融机构在办理结售汇及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核实客户背景,了解交易目的和性质,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及时报告问题业务。

外汇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2021年,外汇检查部门依法对银行各类外汇违规行为处罚没款1.78亿元人民币。银行违规行为主要集中体现为,违规办理外汇资金收付和结售汇、违规提供跨境担保等业务。为进一步提高银行外汇业务合规经营水平,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外汇局公开通报一批银行违规典型案例。

例如,其中罚款金额最高的案例——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2017年3月,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该行给予警告,处罚款4266.16万元人民币。

记者发现,违规办理内保外贷的处罚金额往往较高。除了上述案例,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对该行给予警告,处罚款297.48万元人民币。罚款金额在本次通报中位居第二。

此外,违规办理外汇资金收付和结售汇等业务也是银行被罚的重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均有地方分支行吃了罚单。其中,建设银行天津河西支行违规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对外付汇案、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违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付汇案,罚款金额均超百万元人民币。

通报案例中,还有渤海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利润汇出案、华夏银行苏州昆山支行违规办理利润汇出案、内蒙古银行二连浩特分行违规办理预付货款案等。

上述外汇局相关部门负责人称,下一步,外汇局将在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的同时,加强外汇监督与检查,切实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一是密切关注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变化,加大对重点主体、重点渠道、重点业务的非现场监测与检查力度,从严从快查处虚假欺骗性交易;二是对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等外汇违法案件“以案倒查”,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金融机构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跨境通道或服务的行为;三是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指导银行进一步落实外汇便利化政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让更多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真正享受更优质服务。

内部控制案例分析——巨额银行存款不翼而飞的内控教训和启示

一.案例介绍:中国银行河松街支行10亿元存款失踪案

2005年1月4日,东北高速公司在河松街支行对账时,河松街支行出具的该公司截至2004年12月31日电脑打印的银行对账单结果显示,公司两个账户应有的存款余额近3亿元只剩下7万多元,其余存款去向不明。

此外,东北高速子公司———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存于该行的530万元资金也去向不明。与此同时,河松街支行行长高山也神秘“失踪”。东北高速随即向警方报案。

警方后来调查发现,此案10亿元资金涉及东北高速在哈尔滨河松街支行的两个账户中共计存款余额2.9337亿元;东北高速子公司———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存于该行的530万元资金;黑龙江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所存的3亿余元资金;黑龙江社保局1.8亿元资金;同时,东高投资存在大庆市农业银行的履约保证金2427.98万元亦被悉数卷走。

事后查明,该行行长高山以跳票飞单的形式,利用高息获得巨额存款,在休眠期串通世纪绿洲系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李东哲通过地下钱庄将超过10亿元的资金汇往国外,并顺利出境。

二.案件分析

这次中行巨额资金被高山卷走主要利用了银行内部有一种叫“飞单”或“跳票”的融资手段。即用高息揽存的方法,把企业的大额资金套进指定银行,然后通过各种手段把固定期限的存款划转到另一家企业的账户上使用,到期限结算时再把本金连同利息“回笼”,从而完成一次交易。一般贷方只需将钱以“活期”形式存入指定银行,然后自己拿着高息承诺的存款凭据。贷方惟一的“代价”是要签一份书面文件,并加盖法人印鉴和本单位支票专用印鉴,承诺一年的“休眠期”之内不得支取这笔款项。

按照知情人士说法,持有大量资金的企业高管人员将资金存入河松街支行,私下必然有利益交易。客户将存款户开到该支行后,将被许以好处。即一些银行吸引大量资金后会将一部分资金体外循环,派生高利给当事人回扣。

包括东北高速在内的多家企业,将账户开在河松街支行后,运用支票的形式将资金转移到河松街支行的账上,然后通过背书转让或者其他转账方式转至其他账户用作它途;同时,河松街支行向企业出具虚假的存款凭证和对账单,维持资金仍在企业的中行账户上的假象。但正是这一年的“休眠期”使李东哲和高山有了充分的时间去转移这笔资金。从案例发生来看,银行内控至少在以下几方面存在问题:

(1)忽略预警征兆,内控环境存在问题

内部控制环境是其他要素的基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这点在中行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早在2002年,与此案有关联的一家企业高管曾对中行黑龙江省分行领导抱怨:“你们的那个支行行长胆子也太大了,竟敢将我们账上的4000万元给划走了,不信你们就查一查!”中行的工作人员下去一查,着实吓了一跳:确有此事!但此时,中行接到了该企业法人代表的电话:“那是我们自己家的事,你们就没有必要查了!”此事就此搁浅。在已有事先预警的情况,中行黑龙江分行领导却仅因为客户的一个电话就忽略了此风险,至少说明分行领导风险意识薄弱。

(2)行长权力过大,内外人员合谋

本案中,中行河松街支行的存贷款业务完全掌握于行长高山手中。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批权限内的授信。委员会遵循集体审议,多数通过原则,行长不得担任授信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中行河松街支行不仅不存在集体审议贷款的原则,行长更是本人亲自负责贷款业务。实际上,中行河松街支行完全是由高山一手建立起来的。面对支行行长高山和李东哲合谋卷走上亿元的巨额存款,银行内部为什么无人发现,无人监督呢?

中国银行一位人士称,如果没有外部人员与内部人员的勾结,钱无论如何也倒不出去。根据知情人士提供的线索,大约只有1亿多元的资金是通过中国银行系统提走的,其他大部分款项则是通过其他银行消失的。应该有其他涉案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参与串谋。

(3)违规业务存在,银行内控失效

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未能杜绝违规业务的存在,不仅为高山提供了可乘之机,也令违规操作者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根据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百零四条,商业银行严禁设置账外账。“在河松街属于企业账外资金的账户多达上百个。”知情人士说,即使按照每家企业一般存款户6个计算,也有近二十家企业。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这种违规行在帮助高山拉到巨额存款后,也为高山盗走巨额的银行存款提供了便利。

正是利用了这种账外账的机会,高山后来卷走资金成功地躲避了监管。

根据事后的材料来看,黑龙江社保局的1.8亿元资金的存单是假的,说明这是账外账,压根就没存入账户。当然名义上是大额协议存款。一位熟悉银行业务的人士分析,“这笔资金可能早已被转移走。如果那个时候社保局要求取消续存,高山可能带走的只是1.8亿。”,东北高速与辰能公司资金也是类似操作的。

(4)信息未入网,信息系统存在漏洞

许多业内人士表示,中行河松街支行之所以能进行资金的来回调度,与其没有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据了解,河松街支行尽管具备同城结算资格,但始终没有进入同城结算系统。

按照通常的惯例,如果有完整的结算系统,上一级分行可以适时查询下一级分行的资金调度情况。“而且每天还会轧平资金的头寸,一旦发现大额的可疑资金流动,就会进行风险预警。”但中行河松街支行并未首先发现问题,至到东北高速前来查账才意识到资金可能被抽走,“本身就不正常”。

据中行道里支行一位人士称,河松街支行确实没有使用人民银行分配的同城交换号,其所有业务都是透过道里支行的同城结算交换号进行的。由于道里支行根本难以了解客户账户内容,河松街支行实际上规避了外部监管。

这种从根本上避开银行信息系统的问难导致了许多监督等内部控制活动无法展开,为高山从事违法活动提供了一条便利的通道。

三.案例启示

中行此次事件的影响是巨大的。如果我们能从中汲取教训,无论对监管层还是金融业从业者来说,亦是一次机遇——健全完善自身内部控制的机遇。

(1)加强内部控制理念,完善内控环境

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绝大多数人想的都是如何增加收入,节约相关支出。这里节约支出指的都是一些立竿见影的相关费用,如减少人手,加大每人工作力度等。但内部控制作为防范企业风险,减少可能发生巨额亏损的一套机制却被人们普遍地忽视。

在本案例中,高山的上级领导对高山的评价仅限于获取存款的多少,即使高山在采取的违规手法被人发现举报后,领导也置之不理。这种业务导向性的观念态度是极其不利于防范风险的。

正是意识到这点,中行董事会、监事会高度关注此事,总行行长李礼辉亲自率队赶至哈尔滨处理。中行新闻发言人也承认,类似案件爆发次数多,反映了该行的内控和风险管理还比较薄弱。2005年2月,银监会召集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和交通银行五家银行的行长,在北京召开了一次“商业银行违法违规案件通报会”,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以及会议对问题的“定性”,则反映出政府层、监管层已经不把银行内部人员犯案理解为“局部问题”,而是有关银行的“整体问题”。

(2)严格遵守执行相关法规,处罚违规行为,确保内控执行有效性。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介绍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其中之一就是“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将其放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体现了《指引》对该问题的重视。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汇总,有了规章制度,也就有了内部控制。这种把内部控制等同于各项规章制度的认识,并没有真正理解内部控制的内在含义,忽视了内部控制是一种机制,是一种业务运作过程中环环相扣、监督制约的动态控制过程。而只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而忽略内控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导致管理者在大案发生后采取事后补救的办法。

该案中,高山以及中行河松街支行完全没有遵守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甚至连不相容职务的分离都没有做到。在这种情况下,一套再好的制度也将流于形式。此外,还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为完善内部控制提供信息系统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