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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天马A: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8月)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4年8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为规范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期权、结构性远期等。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第二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第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第六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应分析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并报董事会审议。公司应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并报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内,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总体方案和额度后实施;如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总体方案和额度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执行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负责人需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

第十条 相关责任部门:

(一)财经管理中心: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

(二)采购中心及销售相关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

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信息披露工作。

(四)纪检部/内控审计部: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经管理中心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采购中心根据采购订单进行外币付款预测,销售相关部门根据销售订单进行外币收款预测,将相关基础业务信息报送财经管理中心汇总后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三)财经管理中心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经审批后实施。

(四)财经管理中心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结合基础业务信息,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等业务相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六)财经管理中心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经办人员应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的总经理或总会计师。

(七)财经管理中心应建立外汇衍生品交易台账,对每笔交易的委托日期、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进行登记,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定期向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的总经理或总会计师报告情况。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第十三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经管理中心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十四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经管理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的总经理或总会计师,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的总经理或总会计师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第十五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经管理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并向董事会汇报。

第七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东箭科技: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

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

币和其他掉期业务、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下属子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

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

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

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

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

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

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财务总监、审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负责外汇衍

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责任人;

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

强对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

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门负责审查金融衍

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

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审计部门负责人为监督

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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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一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十一条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

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

管理,并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况及盈亏情况。审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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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

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报董事长同意后实施。对于超过董事会

审批权限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出具专项分析报告,经董事

会、股东会逐步审议通过后实施。

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会计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

告董事长。

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

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报告。

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

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拟开展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

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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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衍生品合

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

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

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

措。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

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

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

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

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

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

况等。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

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

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

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

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

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

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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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资料,包括

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

业务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

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亦

需要遵守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

行。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盈电子: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外汇利率波动给公司

经营造成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

要,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

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

但不限于:外汇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

期权、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

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

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

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

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授权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

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

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

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议。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

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未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内权力机关审议批准及授权,其他任何部

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总经

理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财务总监负责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可行性分析报告、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财务

总监为责任人。

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查结

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求,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趋势的研究分析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收入的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

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并提交审批。

选定可交易的金融机构、拟定交易安排并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外汇套期保值的业

务申请书。

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金融机构应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

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检查与原申请书是否一致,若出现异常,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财务总监;

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动损益(期货期权浮动盈亏)、投资损益(期货期权平仓盈亏)上报财务总监;

情况告知证券投资部,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证券投资部进行备案;

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稽查交易是否根据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及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保密原则,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

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

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

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

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

录和传递。

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

结算。

第二十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场进行预判,对业务操作进行检视,主

动规避风险。在汇率发生巨大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

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管理层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必要时向

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的,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

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

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

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

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

计任一时点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衍生品合

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

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

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

划举措。

第二十四条    公司已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

值变动加总,导致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

露。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

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

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

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中心负责存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