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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龄宝: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002286证券简称:保龄宝公告编号:2025-012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保龄宝,证券代码:002286)连续3个交易日(2025年4月9日、2025年4月10日、2025年4月11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进行了必要核实,现对有关核实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未发现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近期公共传媒未有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2025年4月9日、2025年4月10日、2025年4月11日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披露了《2024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司不存在应修正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有关公告。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向有关人员的核实函及回函;

特此公告。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1日

爱仕达: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控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爱仕达: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控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1. 海鸥卫浴: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09年6月)1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及强化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健全和完善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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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三条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4. 第二章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第四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所有远期外汇交易行为均以保护公司正常销售利润率为目标,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5. 第五条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银行借款,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量,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6. 第六条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7. 2第七条公司应严格控制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计划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8. 第三章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操作权限第八条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计划需按照所涉及的金额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9. 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远期外汇交易计划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总经理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权限内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审核或由总经理授权他人审核相关协议及文件。

10. 第九条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11.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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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十条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所涉部门的职责如下:(一)公司财务部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二)公司审计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计监督;(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的内部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13. 第四章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第十一条总经理负责组织建立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以行使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审计部经理、营销总监。

14. 第十二条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的职责为:(一)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3(二)负责召开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远期外汇交易计划,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三)负责审核财务部提交的远期外汇交易的具体方案,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批复;(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15. 第十三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一)财务部:是远期外汇交易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16. 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营销中心:负责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预测。

营销中心总监为责任人。

(三)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内部操作执行情况等,并按时向总经理报告远期外汇交易的执行情况。

审计部经理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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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组长是公司外币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主要负责人,由总经理担任。

日常管理小组下设交易员、会计核算员和审计员岗位。

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一)交易员: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根据与银行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等,并根据交易记录完成收付款。

(二)会计核算员:建立远期结售汇台帐,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登记远期结售汇的委托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负责远期结售汇资料管理,包括远期结售汇计划、交易方案、交割协议、结算资料等。

(三)审计员主要的职责包括:(1)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人员是否按相关制度和会议决议执行工作程序;(2)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远期结售汇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3)发现、报告,并按照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第十五条日常管理小组各岗位人员应相互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十六条远期外汇交易操作具体流程:4(一)营销中心按月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预测,填制《月度外币回款预测表》报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

(二)财务部根据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结合营销中心的预测结果,以稳健为原则,根据境内外人民币汇市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的具体报价信息,制订公司远期外汇交易方案,向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三)总经理负责召集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会议,审核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并作出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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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务部根据已批准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外汇交易申请。

(五)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外汇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六)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外汇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并登记《远期结售汇台帐》,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登记远期结售汇的委托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若出现异常,在核查原因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审计部经理。

(七)审计部负责监督远期结售汇交易损益情况,每月或不定期地对远期结售汇交易情况进行审查,核查交易行为是否符合远期结售汇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

(八)财务部应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公司总经理和审计员。

(九)公司审计员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总经理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远期外汇交易允许使用的避险工具包括:普通远期套保交易、区间式远期套保交易、层层动态保护套保交易三种,如使用其他交易方式需经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第十八条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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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必须符合公司内控管理的要求,操作环节5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第二十条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外汇交易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报总经理,由总经理负责召开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会议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二条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2%以上,或亏损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审计部应立即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公司总经理应立即组织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会议商讨应对措施,作出决策。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外汇风险测算体系:(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账实外汇金额、即到账期的回款金额和公司对可能偿付外汇的准备数量;(二)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公司远期结售汇方案测算在汇率出现变动后的盈亏风险,包括:年度保值总量、当期保值仓位、累计/当期保值损益等相关数据。

第七章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第二十四条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以董事会决议公告形式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远期外汇交易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事项至少应当包括:远期外汇交易的目的、外汇业务品种、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远期外汇交易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6(三)保荐机构应就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有);(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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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公司财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亦需要遵守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No185_Z3J4T54K2X1 No186_Z3J4T54K2X2 No187_Z3J4T54K2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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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华通(002602):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世纪华通股权激励回购_世纪华通股票回购_刚刚配股的股票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 公告编号:2026-001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股份的种类: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3、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即不超过人民币25.97元/股(含)。

4、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万元(含)。

5、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6、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7、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回购金额上限60,0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25.97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3,103,581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3135%;若以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30,000.00万元、25.97 / 11,551,791

回购价格上限 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股,约占公司

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156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或回购方案完成时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8、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相关股东实施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现编制《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估值水平等因素,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持股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同时为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拟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

2、公司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5.97元/股,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

在本次回购期间,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用途

拟回购股份数量

拟回购资金总额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不 低 于11,551,791股(含),不超过23,103,581股(含)

不低于人民币 30,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60,000.00万元(含)

0.1567%-0.3135%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并及时披露。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立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间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公司不得回购股份期间的规定发生变化,则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1、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60,000.00万元及回购价格上限25.97元/股计算,预计回购数量约为23,103,581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3135%,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回购前

回购后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573,848,695

7.79%

596,952,276

8.10%

无限售条件股份

6,796,833,627

92.21%

6,773,730,046

91.90%

总股本

7,370,682,322

100.00%

7,370,682,322

100.00%

2、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30,000.00万元及回购价格上限25.97元/股计算,预计回购数量约为11,551,791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567%,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回购前

回购后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573,848,695

7.79%

585,400,486

7.94%

无限售条件股份

6,796,833,627

92.21%

6,785,281,836

92.06%

总股本

7,370,682,322

100.00%

7,370,682,322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或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1、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的影响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4,322,659.2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924,850.58万元,流动资产为1,709,737.66万元,负债为1,329,743.15万元,货币资金为1,019,535.4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60,000.00万元占公司总资产、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39%、2.05%、3.51%。

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2、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本次回购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持股的长效激励与约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对公司长远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3、对本次回购股份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地位的分析

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出现重大变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公司上市条件,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及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若后续其在回购期间提出增减持计划,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增减持行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若后续其在回购期间提出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督促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会于近期收到公司董事长及持股5%以上股东王佶先生出具的《关于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估值水平等因素,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持股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同时为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董事长及持股5%以上股东王佶先生提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票,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提议人王佶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单独或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在公司回购期间亦无增减持计划,若未来前述主体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5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8)。

(十一)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发布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转让,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转让完毕已回购股份,未转让的已回购股份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如后续涉及回购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在回购期内择机实施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办理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补充、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文件;

4、授权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及办理与前述账户相关的其他必要手续;

5、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因素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

6、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股份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的相关公告。

三、其他事项说明

(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二)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将在以下时间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

2、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3、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如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四、回购股份方案的风险提示

(一)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存在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完全实施的风险;

(二)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内,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可能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三)若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的事项发生,可能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四)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未使用部分股份存在注销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