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信息披露

证监会集中公布37件全国两会提案建议答复,透露这十大看点

去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对资本市场的关切,证监会集中披露了相关回复。

2月18日晚间,证监会官网集中公布了37条对2021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建议提案的答复。其中,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相关建议的答复有23条,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相关提案的答复有14条。

内容方面,证监会本次集中披露的回复内容,涉及完善证券从业人员股票交易监管制度、注册制改革、上市公司监管、区域股权市场等资本市场下一步发展的热点问题。

那么,证监会对相关工作的开展下一步有何安排,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梳理了十大看点。

看点一:将深入研究证券从业人员股票买卖有关规定,加强精细化管理

证监会表示,为保证市场的公平性,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损害投资者利益,自1998年《证券法》出台就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持有、买卖股票。虽然新《证券法》在修订过程中,曾取消了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条款,但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市场公平性,保障普通投资者合法权益,立法机关最终仍保留了相关条款。

证监会同时指出,考虑到证券公司属于市场化主体,且许多公司已经是上市公司,有采用市场化管理模式的诉求,客观上需要通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吸引人才。因此,《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作了豁免安排,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深入研究证券从业人员股票买卖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精细化管理,强化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和外部约束机制,在逐步夯实”合规、诚信、专业、稳健”行业文化的基础上研究推进有关工作。

同时,证监会强调,将进一步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等,不断深化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坚持”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

看点二:注册制下三方面加强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监管

本次集中披露的回复中,涉及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共有3项,分别为《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制度的提案》、《关于发挥证券服务机构专业力量,全面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提案》、《关于废除新股配售完善注册制配套制度的提案》。

证监会表示,近年来,推动形成了从科创板到创业板、再到全市场的”三步走”注册制改革布局,一揽子推进板块改革、基础制度改革和证监会自身改革,开启了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新局面。

证监会指出,注册制改革特别强调信息披露监管,通过多措并举,目前全面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体系,切实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在突出重要性原则、强调企业特色信息披露等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促进企业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证监会强调,在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接下来将着重开展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完善上市公司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工作机制,突出问题导向、风险导向,进一步提高问题发现能力,提升监管质效。

二是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按照新《证券法》要求,完善信息披露原则规定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事项,进一步强调董监高等相关主体责任,着重解决信息披露监管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三是加快修订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准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研究新增环境问题行政处罚情况、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方面披露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看点三:推动我国交易所债券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

证监会表示,扩大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有利于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也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近年来,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稳妥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持续完善债券市场各项制度安排。

其中,证监会指出,为扩大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正积极研究扩展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渠道,丰富投资者结构,拓宽多元化资金来源。

2020年9月,证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外汇局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拟允许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同时,证监会也在积极探索研究境外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市场与境外市场之间的互联互通机制进行债券投资。

看点四:将把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作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内容

证监会表示,2020年12月31日,指导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了退市新规及过渡期安排。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坚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敬畏市场、尊重规律,加强与注册制改革的协同,吸收科创板、创业板退市改革试点经验,推动股价、市值等交易类指标发挥更大作用;侧重考量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推动”空壳企业”及时出清;明确、细化具体标准,增强规范运作类、重大违法类退市标准的可操作性。

证监会指出,2020年是执行退市新规及过渡期安排的首个会计年度。通过严格退市监管,压实中介机构职责,退市新规效果初现。下一步,将把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作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内容,坚定方向,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并结合实践动态评估。

其中,包括拓宽多元退出渠道、强化退市监管力度,加快制定相关投资者保护制度,强化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退市、监管执法等全流程全链条监督问责等。

看点五:赞同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责任人必须严厉追究刑事与民事责任

证监会强调,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是证券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财务造假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必须坚决依法从严打击,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证监会旗帜鲜明的表态,赞同提出的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责任人必须严厉追究刑事与民事责任的提案。

证监会表示,一直以来,对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查处。下一步,将坚决贯彻中办、国办发布的《意见》,全面落实“零容忍”的工作方针,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职责,重拳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恶性违法行为,坚决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责任。

证监会同时指出,将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完善证券期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进一步增强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会同高法院研究制定办理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定罪量刑标准,依法严惩财务造假犯罪。

看点六:积极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互联互通

证监会表示,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扩大支持科技创新的包容度和覆盖面、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登记托管是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权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和交易等业务的基础,是市场的重要职能之一。

证监会指出,正积极落实相关文件要求,协调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不断探索股权登记信息对接机制的实现形式,但目前尚未有实质性进展。下一步,将继续积极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对接机制,加强互联互通。

看点七:全面落实“零容忍”执法理念,切实发挥好中介机构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

证监会指出,目前,已通过多种途径加强IPO环节中对中介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的监管。不过,对限制中介机构权利、建立补偿机制尚需与《民法典》精神及相关规则进一步适应,应主要依靠企业与中介机构协商解决。

证监会指出,下一步,将全面落实“零容忍”的执法理念,进一步加强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归位尽责,切实发挥好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看点八:依法依规监管互联网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

证监会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网络平台企业的规范发展,对加强平台企业金融监管、规范平台经济竞争秩序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证监会表示,将严格落实有关指示精神,依法依规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ABS)业务进行监管。互联网金融平台在交易所发行ABS产品,需严格遵循我会关于ABS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等业务规则,并需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小贷公司杠杆率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强调,目前,交易所市场消费金融ABS产品运行正常,未发生风险。

看点九: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证监会表示,智能电动汽车是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人民银行、证监会高度重视金融支持智能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工作。一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另一方面,为新能源汽车领域提供信贷政策支持。

证监会指出,下一步,人民银行、证监会将结合各自职能,完善新能源汽车金融服务体系,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满足新能源汽车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看点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在A股上市

证监会在答复《关于试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质企业在我国A股上市的提案》中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在A股上市融资。目前,外资企业在境内上市并无特殊条件限制。同时,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红筹企业境内发行试点。

证监会指出,下一步,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在A股上市,促进资本市场制度型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

深天马A: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8月)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4年8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为规范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期权、结构性远期等。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第二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第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第六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应分析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并报董事会审议。公司应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并报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内,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总体方案和额度后实施;如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总体方案和额度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执行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负责人需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

第十条 相关责任部门:

(一)财经管理中心: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

(二)采购中心及销售相关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

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信息披露工作。

(四)纪检部/内控审计部: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经管理中心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采购中心根据采购订单进行外币付款预测,销售相关部门根据销售订单进行外币收款预测,将相关基础业务信息报送财经管理中心汇总后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三)财经管理中心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经审批后实施。

(四)财经管理中心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结合基础业务信息,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等业务相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六)财经管理中心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经办人员应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的总经理或总会计师。

(七)财经管理中心应建立外汇衍生品交易台账,对每笔交易的委托日期、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进行登记,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定期向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的总经理或总会计师报告情况。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第十三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经管理中心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十四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经管理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的总经理或总会计师,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的总经理或总会计师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第十五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经管理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并向董事会汇报。

第七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东箭科技: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

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

币和其他掉期业务、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下属子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

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

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

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

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

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

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财务总监、审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负责外汇衍

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责任人;

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

强对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

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门负责审查金融衍

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

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审计部门负责人为监督

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一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十一条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

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

管理,并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况及盈亏情况。审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

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报董事长同意后实施。对于超过董事会

审批权限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出具专项分析报告,经董事

会、股东会逐步审议通过后实施。

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会计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

告董事长。

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

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报告。

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

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拟开展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

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衍生品合

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

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

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

措。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

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

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

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

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

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

况等。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

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

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

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

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

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

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报告。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资料,包括

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

业务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

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亦

需要遵守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

行。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