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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及税务处理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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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非上市公司尤其是一些科技创新型公司,对公司技术骨干等高管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存在一定必要性,股权激励可以使公司稳定经营发展,但在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时候如果没有谨慎处理好会计和税务问题也会造成公司的一定损失,并为后续上市融资等计划留下合规隐患,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将对股权激励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进行相关分析。

2018年9月6日,中国证监会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修法建议,就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在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中对股份回购的规定作出修改,其中包括增加对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回购情形。员工持股计划是上市公司作为一种激励员工的手段,使得员工不仅可以领取工资报酬还可以分享公司经营收益,为员工增加收入来源,也可以激励员工更好的为公司服务。不仅上市公司需要对员工进行激励,现在越来越多的非上市公司同样需要对员工或高管进行股权激励,这已经成为了现代企业重要的激励方式,得到了资本市场、经营层和股东的一致认同。在股权激励激励过程当中,不同的股权激励类型对会计和税务问题也会有不同的处理情形,这样使得会计和税务问题也显得尤为重要。

股权激励类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及《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政策答记者问》(以下简称“《101号文问答》”)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分为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根据《101号文》可知,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问题

(一) 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下简称“《准则11号》”)第2条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中,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通常的目的是为获取员工服务而向员工授予公司股票(权)的情形,属于《准则11号》规定的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的股份支付行为,适用股份支付准则。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作为激励计划,作为不同性质的“权益工具”,对公司的当期利润损益会产生影响和财务处理也有所相同。

(二) 股权奖励

《准则11号》第5条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根据该条规定,公司实施股权奖励计划,实施日即将激励对象取得公司授予股权的对价和授予日股权的公允价格之差额,直接应计入公司当期的管理成本费用,冲减当期利润。

(三) 限制性股票

《准则11号》第6条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该条规定,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日(授予日)公司将不确认当期损益,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每年的12月31日),公司应将授予日公司赋予职工股权的授予价格和股权公允价格的差额成本,按照最佳估计为基础,分摊到各期成本或费用科目,以合理反映当期股权激励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计入限售期各期成本或费用的股份支付成本,不会随着公司公允估值变动而变动,而是锁定在授予日每股授予价格和股权公允价格的差额成本,并和限售期限、解锁可能性等密切相关。

(四) 股票(权)期权

类似于限制性股票,期权计划也遵循《准则11号》第6条规定。在实施期权计划时,实施日(授予日)公司同样不确认当期损益,但应确定授予日“期权权益工具”的公允价格,并按照最佳估计为基础,分摊到各期成本或费用科目。

(五) 股权激励情况下股权公允价值

最近期限无外部融资的情况下,可采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估值方法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可以使用的估值方法包括现金流折现法、相对价值法以及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也可聘请估值机构出具估值报告。

最近期限有外部投资者的情况下,可参考公司向外部投资者最近一次融资完成后的投后估值。最近期限一般指3个月,或最多6个月。

综上所述,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时候,授予股权的对价和授予日股权的公允价格之差额计入公司管理成本,冲减公司利润。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权)期权在股权计划实施日(授予日)公司将不确认当期损益,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每年的12月31日),公司应将授予日公司赋予职工股权的授予价格和股权公允价格的差额成本,按照最佳估计为基础,合理分摊到各期成本或费用科目,以合理反映当期股权激励成本。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股票(权)期权时,应综合考虑授予日时点和解锁(行权)期限,尽可能在估值尚低时实施长期激励计划,并尽可能争取和投资者签署《业绩对赌协议》等文件中,将因股权激励产生股份支付的非经常性损益剔出业绩和利润考核目标中,以减少股权激励造成的影响。

对于立即可以行权的股权激励计划,则在实施日(授予日)即将激励对象取得公司授予股权的对价和授予日股权的公允价格之差额,直接应计入公司当期的管理成本费用,冲减当期利润。股权激励将一次性将差额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对当期损益影响较大,但对以后年度的业绩和利润无影响。

股权激励税务处理问题

(一) 一般规则

一般规则下股权激励涉及两个征税环节,即在“获得股权”和“股权转让”时分别计征。

1. 纳税时点及税率

根据《101号文》及《101号文问答》,纳税义务产生的时点对于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方式,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即产生纳税义务,按照股票(股权)实际购买价格与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一个纳税时点是在个人转让上述股票(股权)时,对转让收入高于取得股票(股权)时公平市场价格的增值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税。

2. 计税基础

“获得股权”这个时点的计税基础是股票(股权)实际购买价格与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股权转让”这个时点的计税基础是转让收入高于取得股票(股权)时公平市场价格的增值部分。

3. 公平市场价格的确定

根据《关于的解读》对非上市公司而言,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二) 优惠政策规则

根据《101号文》,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综上所述,股权激励计划一般来说分为两个纳税时点一个是“获得股权”另一个是“股权转让”,对于满足优惠政策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将上述两个时点合为一个纳税时点,即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纳税,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符合优惠政策的股权激励计划,在“获得股权”时按照股票(股权)实际购买价格与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股权转让”时按照转让收入高于取得股票(股权)时公平市场价格的增值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税。

综上所述,不同的激励方式会产生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且非上市公司选择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也有所不同,从而导致其纳税时点也不尽相同。因此,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认为,非上市公司在选择股权激励方式的同时,除考虑激励计划结构设计等必要事项外,还应该对股权激励话的会计处理和税务问题给予一定的重视,若未对股权激励了计划的会计处理和税务问题给予一定重视,致使其存在不合规的情形,有可能为公司未来上市融资造成一定阻碍。

特别声明

股权激励和股票期权激励的区别是什么意思

股权激励与股票期权激励的区别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股权激励和股票期权激励是两种常见的激励手段。

期权+股权+区别_股权激励与股票期权激励区别_如何选择适合企业的激励方式

股权激励是指公司通过授予员工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使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之一,从而分享公司的成长收益。这种激励方式直接将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发展挂钩。

公式上,假设某员工获得 ( n ) 股公司股票,每股价格为 ( P ),则其持有的总价值为 ( n times P )。这种方式可以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另一方面,股票期权激励则是指公司给予员工在未来某个时间段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例如,如果某员工被授予了1000股的期权,行权价为每股50元,则当股价上涨到60元时,员工可以选择行使期权,以50元的价格购买股票,然后在市场上以60元卖出,获得差价收益。

常见问题如何选择适合企业的激励方式?

答:企业在选择激励方式时需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行业特点以及员工的需求。对于现金流充裕且希望快速提升员工积极性的企业,股权激励可能更为合适;而对于处于快速增长期、股价有较大上升空间的企业,股票期权激励则更具吸引力。

这两种激励方式对企业财务报表有何影响?

答:股权激励通常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股本结构,增加流通股数,而股票期权激励则会在行权时产生相应的现金流入。从财务角度看,股权激励可能会稀释每股收益(EPS),计算公式为 ( EPS = frac{净利润}{总股数} )。而股票期权激励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未来的行权阶段。

不同行业的企业如何优化激励机制?

答:制造业企业可以通过设定明确的生产目标和利润指标来设计激励方案,确保员工的努力方向与公司战略一致。科技型企业则可以利用股票期权激励吸引高端人才,因为这类企业往往具有较高的增长潜力和不确定性。服务行业则应注重客户满意度和员工服务质量的提升,结合短期奖励与长期激励,形成综合的激励体系。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6年9月20日 财税〔2016〕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三)本通知所称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四)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一)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二)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款的计算,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股权奖励应纳税款的计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四、相关政策

(一)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三)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四)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适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配套管理措施

(一)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三)工商部门应将企业股权变更信息及时与税务部门共享,暂不具备联网实时共享信息条件的,工商部门应在股权变更登记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与税务部门共享。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016年1月1日至8月31日之间发生的尚未纳税的股权奖励事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可按本通知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证监会、工商总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