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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及税务处理问题分析

期权+股权+区别_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务处理_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处理

摘 要

非上市公司尤其是一些科技创新型公司,对公司技术骨干等高管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存在一定必要性,股权激励可以使公司稳定经营发展,但在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时候如果没有谨慎处理好会计和税务问题也会造成公司的一定损失,并为后续上市融资等计划留下合规隐患,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将对股权激励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进行相关分析。

2018年9月6日,中国证监会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修法建议,就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在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中对股份回购的规定作出修改,其中包括增加对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回购情形。员工持股计划是上市公司作为一种激励员工的手段,使得员工不仅可以领取工资报酬还可以分享公司经营收益,为员工增加收入来源,也可以激励员工更好的为公司服务。不仅上市公司需要对员工进行激励,现在越来越多的非上市公司同样需要对员工或高管进行股权激励,这已经成为了现代企业重要的激励方式,得到了资本市场、经营层和股东的一致认同。在股权激励激励过程当中,不同的股权激励类型对会计和税务问题也会有不同的处理情形,这样使得会计和税务问题也显得尤为重要。

股权激励类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及《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政策答记者问》(以下简称“《101号文问答》”)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分为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根据《101号文》可知,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问题

(一) 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下简称“《准则11号》”)第2条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中,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通常的目的是为获取员工服务而向员工授予公司股票(权)的情形,属于《准则11号》规定的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的股份支付行为,适用股份支付准则。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作为激励计划,作为不同性质的“权益工具”,对公司的当期利润损益会产生影响和财务处理也有所相同。

(二) 股权奖励

《准则11号》第5条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根据该条规定,公司实施股权奖励计划,实施日即将激励对象取得公司授予股权的对价和授予日股权的公允价格之差额,直接应计入公司当期的管理成本费用,冲减当期利润。

(三) 限制性股票

《准则11号》第6条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该条规定,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日(授予日)公司将不确认当期损益,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每年的12月31日),公司应将授予日公司赋予职工股权的授予价格和股权公允价格的差额成本,按照最佳估计为基础,分摊到各期成本或费用科目,以合理反映当期股权激励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计入限售期各期成本或费用的股份支付成本,不会随着公司公允估值变动而变动,而是锁定在授予日每股授予价格和股权公允价格的差额成本,并和限售期限、解锁可能性等密切相关。

(四) 股票(权)期权

类似于限制性股票,期权计划也遵循《准则11号》第6条规定。在实施期权计划时,实施日(授予日)公司同样不确认当期损益,但应确定授予日“期权权益工具”的公允价格,并按照最佳估计为基础,分摊到各期成本或费用科目。

(五) 股权激励情况下股权公允价值

最近期限无外部融资的情况下,可采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估值方法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可以使用的估值方法包括现金流折现法、相对价值法以及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也可聘请估值机构出具估值报告。

最近期限有外部投资者的情况下,可参考公司向外部投资者最近一次融资完成后的投后估值。最近期限一般指3个月,或最多6个月。

综上所述,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时候,授予股权的对价和授予日股权的公允价格之差额计入公司管理成本,冲减公司利润。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权)期权在股权计划实施日(授予日)公司将不确认当期损益,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每年的12月31日),公司应将授予日公司赋予职工股权的授予价格和股权公允价格的差额成本,按照最佳估计为基础,合理分摊到各期成本或费用科目,以合理反映当期股权激励成本。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股票(权)期权时,应综合考虑授予日时点和解锁(行权)期限,尽可能在估值尚低时实施长期激励计划,并尽可能争取和投资者签署《业绩对赌协议》等文件中,将因股权激励产生股份支付的非经常性损益剔出业绩和利润考核目标中,以减少股权激励造成的影响。

对于立即可以行权的股权激励计划,则在实施日(授予日)即将激励对象取得公司授予股权的对价和授予日股权的公允价格之差额,直接应计入公司当期的管理成本费用,冲减当期利润。股权激励将一次性将差额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对当期损益影响较大,但对以后年度的业绩和利润无影响。

股权激励税务处理问题

(一) 一般规则

一般规则下股权激励涉及两个征税环节,即在“获得股权”和“股权转让”时分别计征。

1. 纳税时点及税率

根据《101号文》及《101号文问答》,纳税义务产生的时点对于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方式,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即产生纳税义务,按照股票(股权)实际购买价格与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一个纳税时点是在个人转让上述股票(股权)时,对转让收入高于取得股票(股权)时公平市场价格的增值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税。

2. 计税基础

“获得股权”这个时点的计税基础是股票(股权)实际购买价格与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股权转让”这个时点的计税基础是转让收入高于取得股票(股权)时公平市场价格的增值部分。

3. 公平市场价格的确定

根据《关于的解读》对非上市公司而言,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二) 优惠政策规则

根据《101号文》,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综上所述,股权激励计划一般来说分为两个纳税时点一个是“获得股权”另一个是“股权转让”,对于满足优惠政策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将上述两个时点合为一个纳税时点,即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纳税,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符合优惠政策的股权激励计划,在“获得股权”时按照股票(股权)实际购买价格与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股权转让”时按照转让收入高于取得股票(股权)时公平市场价格的增值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税。

综上所述,不同的激励方式会产生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且非上市公司选择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也有所不同,从而导致其纳税时点也不尽相同。因此,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认为,非上市公司在选择股权激励方式的同时,除考虑激励计划结构设计等必要事项外,还应该对股权激励话的会计处理和税务问题给予一定的重视,若未对股权激励了计划的会计处理和税务问题给予一定重视,致使其存在不合规的情形,有可能为公司未来上市融资造成一定阻碍。

特别声明

公司“期权激励”没效果?可能是激励工具选错了

谈到激励工具,就不得不强调工具的适用场景。

由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涉及境内/境外、上市/非上市等不同属性,不同企业所对应的股权激励政策也不尽相同,因此所适用的股权激励工具也有区别。

常规股权激励工具可分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RS)、限制性股票单位(RSU)、虚拟增值权等等。

本期文章将就股票期权工具的适用场景展开深度解析,拆解哪些企业的股权激励更适合期权,期权在何种情况下能发挥出更好的激励效应。

如果你对股权激励存在疑问,可以识别文末二维码添加顾问微信或者点击阅读原文,免费获取股权激励咨询方案。

01

期权工具更适用于非上市公司

何为股票期权?

期权的本质是一项合约,股票期权是赋予被激励人在未来以约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原理就是赚取差价,授予价格越低、与预期的未来股票价值差距越大,激励效果也就越明显。

股票期权的激励原理也决定了其更加适用于成长性更强的非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可以自主定价,可以以较低的购买价授予给员工,提高激励效应。

尤其更适用于早期创业企业,该类型企业的股权价值相对偏低,期权授予价也自然处于低位。随着企业后期的快速发展,股票期权所对应的价值会快速提升,员工的收益也会比较可观。

例如某创业公司以1元/股的价格给员工授予了10万份股票期权,未来该员工只需要使用10万元就能获得10万股股份。如果多年后公司股票涨到了100元/股,那该员工大概就获得了千万级别的收益。

而且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期权激励工具还兼具灵活属性。

期权在兑现前不做工商登记(包括境内/境外),有利于公司长期考察激励对象。因为期权只是一种权利,员工获得期权并不代表就成为了公司的股东,只有对期权发起行权后才会享受股东地位。

在实际情况下,公司可以把控员工行权的节奏,例如可以要求员工在上市前不能行权,或者离职后期权必须回收等等。如此之下,公司的股东名册就不会过于复杂,股权结构不会因频繁的期权行权而频繁变动,也会尽量的减少劳动纠纷。

另外期权在行权之前不需要员工支付行权费用与税费,在现金压力方面比较友好。因为这些方面的便利,期权成为70%早期创业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选择。

02

大型公司、上市公司使用期权应酌情而定

上文提到期权主要适用于高成长性的非上市公司。但是对于超大型企业、上市公司,期权激励工具的使用则需谨慎对待。

股票期权的激励性来源于行权价与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差价,如果这二者之间相差太小,则激励效应会大打折扣。

对于A股上市公司来说,进行股票期权激励的授予价一般不得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也不得低于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也就是说,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授予价一般是按照现有市场价格授予,没有折扣。如果公司未来的股票没有大幅上涨,那激励性也就无从谈起。

对于赴海外上市的中概股公司同样如此,例如港交所规定股票期权授予价不得低于授予日收盘价与前5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激励效应同样依赖未来股价的涨幅,具有不确定性。

该状况下对于已经处于平稳发展期的大型非上市公司也类似。很多发展到中后期阶段的非上市公司,其股权公允价值已经相对较高。如果使用股票期权进行员工激励,必须要大幅折价授予才可能保持激励性,但相关的审计方面可能也会受到影响。

所以对于大型企业、上市公司来说,使用股票期权进行员工激励,需要公司本身具备一定的成长性才可能产生激励效应。公司自身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来权衡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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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向上,原名为老虎ESOP,成立于2018年,是老虎国际旗下企业服务品牌,为客户提供从0-1的股权激励全流程落地服务,依托行业领先的数字化技术应用,一心向上通过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及相关服务,以及在线签署、ESOP、Captable、SBC等产品矩阵串联企业全生命周期股权管理,遵循“咨询+SaaS”的服务模式,赋能企业股权管理效能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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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路径选择指引(2020版)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路径选择指引(2020版)

齐精智律师

企业通过附带条件的形式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优秀员工部分股东权益,从而将这些员工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使其具备主人翁意识,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的一种长效激励机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励员工的方法之一。齐精智律师提示股权激励有利于促进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充分有效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帮助企业实现稳定发展的长期目标。本律师推荐虚拟股权激励作为非上市中小企业的股权激励方式,企业工商登记股权不分配给员工公司保持控制、员工不是企业工商登记股东、员工购买虚拟股权企业可以低成本融资、员工以虚拟股权获得企业投资分红、员工离职时企业回购虚拟股权。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股权激励的对象选择。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

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01号:

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

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2、激励对象为公司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员。

企业希望所有人努力,但每个人的努力而创造价值是不

一样的,从时间的角度来看,有创造当下价值和未来价值之分。股权激励是要激励那些对公司未来价值创造的人,且谁未来价值创造越大就越激烈谁。企业设计股权激励方案,一定要避免大锅饭,不要有“惠及天下”的冲动。

二、公司选择股权、期权激励还是虚拟股权激励。

公司选择选择股权、期权激励最终会导致受激励员工成

为工商登记的股东。而公司选择虚拟股权激励受激励员工不会成为公司工商登记意义上的股东,或者说接受虚拟股权激励的员工根本就不是股东不拥有股权,仅获得一种收益。

1、公司选择选择股权、期权激励。

股权、期权激励包括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股票(权)期权指买方在交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规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协议价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相关股票的权利。是对员工进行激励的众多方法之一,属于长期激励的范畴。

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股权奖励是企业拿出部分股权用来激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优秀员工的一种方法。

2、公司选择虚拟股权激励。

虚拟股权激励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成立于1987年的全球领先的信息与通信技术解决方案供应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便是通过此种模式激励自己高管与员工的。

虚拟股票激励模式的优点主是以下三点:一是虚拟股票激励实质上是一种享有企业分红权的凭证,除此之外,不再享有其他权利,因此,虚拟股票的发放不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与总资本。二是虚拟股票具有内在的激励作用。虚拟股票的持有人通过自身的努力使企业利润不断提升,进而可以获得更多的分红收益,公司的业绩越好,其收益越多。三是虚拟股票激励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因为获得分红收益的前提是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并且收益是在未来实现的。

3、被激励者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不拥有股权,仅获得一种收益相关司法判决。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xx诉上海xx信企业信用征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2012)徐民五(民)初字第255号

”中认为:“由此可见,被告对原告等员工实行虚拟股权激励模式,原告等被激励者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不拥有股权,仅获得一种收益,被激励者离开企业后将自动丧失获得收益的权利,劳动关系是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而劳动关系中的薪酬是一个组合概念,通常是由基本工资、奖金、福利计划和股权激励组成。虚拟股权赋予员工的分红权应属于公司薪酬体系的组成部分,故此类股权激励制度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引起的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三、激励对象为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可适用优惠税收政策

1、激励对象为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可适用优惠税收政策。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据财税101号的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可适用“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

激励对象为公司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员,无法适用上述纳税递延的优惠政策,有可能适用“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

三、被激励员工是否需要出资购买?

1、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必

须是由员工按照约定购买。虚拟股权激励华为采取时是由员工购买。

2、股权奖励是公司奖励给员工的股权,不需要员工购买。

五、股权激励可以合法实现融资功能。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飞速引发了全球性的经济危机,给世界各国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损失。面对本次经济危机的冲击和经济形势的恶化,华为推出新一轮的股权激励计划。2008年12月,华为推出“配股”公告,此次配股的股票价格为每股4.04元,年利率逾6%,涉及范围几乎包括了所有在华为工作时间一年以上的员工。由于这次配股属于“饱和配股”,即不同工作级别匹配不同的持股量,比如级别为13级的员工,持股上限为2万股,14级为5万股。

大部分在华为部的老员工,由于持股已达到其级别持股量的上限,并没有参与这次配股。之前有业内人士估计,华为的内部股在2006年时约有20亿股。按照上述规模预计,此次的配股规模在16亿股,因此是对华为内部员工持股结构的一次大规模改造。

另外,如果员工没有足够的资金实力直接用现金向公司购买股票,华为以公司名义向银行提供担保,帮助员工购买公司股份。在经济危机时期,很多企业的人才流失并非是裁员,而是当员工预期企业未来的业绩不好时,主动选择离职,以便有更多的机会寻找更好的工作。

华为在面临此次危机时,通过股权激励使得更多的员工获得了股权,可以参与公司分红,将员工个人财富的增值与其与企业长期利益绑定,增加了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减少了人才流失。同时增加了公司的资本比例,缓冲了公司在经济危机冲击下现金流紧张的局面。华为一举两得,渡过了此次经济难关。

六、股权激励与虚拟股权激励法律载体选择。

1、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一般情况下由员工直接最终持有公司的股权或股票。但在实践中不排除被激励员工持有员工持股平台的股权,再由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权。

2015年11月份,乐视全体员工收到了一封名为《全员激励计划正式启动》的邮件。邮件内容称,乐视控股(全球)将拿出原始总股本的50%作为股权激励总量给予员工,且原则上不需要出资购买。当时有乐视高管对外透露,根据公司的规划,乐视控股(全球)预计在2022年实现IPO,并估算届时市值达到1.7万亿元。当时有业内人士初步计算,一旦乐视控股上市,乐视员工将可能获得8500亿元的财富。   今年年初,孙宏斌向正面临巨大资金缺口的贾跃亭伸出“橄榄枝”,融创中国以150亿元成为乐视上市体系中乐视网的第二大股东,同时成为乐视致新和乐视影业的重要股东。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笔交易中,融创中国分别受让乐视网及鑫乐资产所持有的乐视致新2923万元(占乐视致新总注册资本10.3964%)和4417万元(占乐视致新总注册资本15.7102%)注册资本,受让价格分别为23亿元和26亿元。

而鑫乐资产实际上为乐视系员工的股权平台。一位乐视系公司的员工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贾跃亭此次出售给孙宏斌的鑫乐资产所持有的乐视致新的股权,实际上是乐视员工持有的乐视致新的股权,虽然贾跃亭是鑫乐资产的大股东,其可以出售该笔资产,但其在进行此笔交易时却违背了对员工们的承诺。”

2、虚拟股权激励使用合同模式。

每年,表现优异的华为员工会被主管叫到办公室里去,

他们通常会得到一份合同,告知他们今年能够认购多少数量公司股票。

这份合同不能被带出办公室,签字完成之后,必须交回公司保管,没有副本,也不会有持股凭证,但员工通过一个内部账号,可以查询自己的持股数量。同时,这些员工不会在工商登记上出现,其股权全部由华为工会代持。从本质上来说,这只是华为单方认可的员工股权,不是法律上员工具有所有权的股权,而是华为和员工通过契约方式约定的一种虚拟股权。

虚拟受限股(下称虚拟股),是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授予员工的一种特殊股票。拥有虚拟股的员工,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分红,以及虚拟股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增值部分,但没有所有权、表决权,也不能转让和出售。在员工离开企业时,股票只能由华为控股工会回购。

综上,齐精智律师推荐虚拟股权激励作为非上市中小企业的股权激励方式,企业工商登记股权不分配给员工公司保持控制、员工不是企业工商登记股东、员工购买虚拟股权企业可以低成本融资、员工以虚拟股权获得企业投资分红、员工离职时企业回购虚拟股权。

齐精智律师,金融、借贷、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微信号qijingzhi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