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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华通(002602):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世纪华通股权激励回购_世纪华通股票回购_刚刚配股的股票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 公告编号:2026-001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股份的种类: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3、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即不超过人民币25.97元/股(含)。

4、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万元(含)。

5、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6、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7、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回购金额上限60,0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25.97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3,103,581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3135%;若以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30,000.00万元、25.97 / 11,551,791

回购价格上限 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股,约占公司

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156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或回购方案完成时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8、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相关股东实施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现编制《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估值水平等因素,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持股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同时为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拟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

2、公司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5.97元/股,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

在本次回购期间,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用途

拟回购股份数量

拟回购资金总额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不 低 于11,551,791股(含),不超过23,103,581股(含)

不低于人民币 30,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60,000.00万元(含)

0.1567%-0.3135%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并及时披露。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立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间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公司不得回购股份期间的规定发生变化,则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1、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60,000.00万元及回购价格上限25.97元/股计算,预计回购数量约为23,103,581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3135%,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回购前

回购后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573,848,695

7.79%

596,952,276

8.10%

无限售条件股份

6,796,833,627

92.21%

6,773,730,046

91.90%

总股本

7,370,682,322

100.00%

7,370,682,322

100.00%

2、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30,000.00万元及回购价格上限25.97元/股计算,预计回购数量约为11,551,791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567%,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回购前

回购后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573,848,695

7.79%

585,400,486

7.94%

无限售条件股份

6,796,833,627

92.21%

6,785,281,836

92.06%

总股本

7,370,682,322

100.00%

7,370,682,322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或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1、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的影响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4,322,659.2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924,850.58万元,流动资产为1,709,737.66万元,负债为1,329,743.15万元,货币资金为1,019,535.4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60,000.00万元占公司总资产、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39%、2.05%、3.51%。

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2、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本次回购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持股的长效激励与约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对公司长远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3、对本次回购股份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地位的分析

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出现重大变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公司上市条件,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及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若后续其在回购期间提出增减持计划,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增减持行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若后续其在回购期间提出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督促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会于近期收到公司董事长及持股5%以上股东王佶先生出具的《关于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估值水平等因素,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持股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同时为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董事长及持股5%以上股东王佶先生提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票,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提议人王佶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单独或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在公司回购期间亦无增减持计划,若未来前述主体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5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8)。

(十一)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发布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转让,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转让完毕已回购股份,未转让的已回购股份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如后续涉及回购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在回购期内择机实施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办理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补充、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文件;

4、授权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及办理与前述账户相关的其他必要手续;

5、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因素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

6、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股份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的相关公告。

三、其他事项说明

(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二)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将在以下时间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

2、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3、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如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四、回购股份方案的风险提示

(一)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存在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完全实施的风险;

(二)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内,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可能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三)若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的事项发生,可能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四)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未使用部分股份存在注销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中财网

公司“期权激励”没效果?可能是激励工具选错了

谈到激励工具,就不得不强调工具的适用场景。

由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涉及境内/境外、上市/非上市等不同属性,不同企业所对应的股权激励政策也不尽相同,因此所适用的股权激励工具也有区别。

常规股权激励工具可分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RS)、限制性股票单位(RSU)、虚拟增值权等等。

本期文章将就股票期权工具的适用场景展开深度解析,拆解哪些企业的股权激励更适合期权,期权在何种情况下能发挥出更好的激励效应。

如果你对股权激励存在疑问,可以识别文末二维码添加顾问微信或者点击阅读原文,免费获取股权激励咨询方案。

01

期权工具更适用于非上市公司

何为股票期权?

期权的本质是一项合约,股票期权是赋予被激励人在未来以约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原理就是赚取差价,授予价格越低、与预期的未来股票价值差距越大,激励效果也就越明显。

股票期权的激励原理也决定了其更加适用于成长性更强的非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可以自主定价,可以以较低的购买价授予给员工,提高激励效应。

尤其更适用于早期创业企业,该类型企业的股权价值相对偏低,期权授予价也自然处于低位。随着企业后期的快速发展,股票期权所对应的价值会快速提升,员工的收益也会比较可观。

例如某创业公司以1元/股的价格给员工授予了10万份股票期权,未来该员工只需要使用10万元就能获得10万股股份。如果多年后公司股票涨到了100元/股,那该员工大概就获得了千万级别的收益。

而且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期权激励工具还兼具灵活属性。

期权在兑现前不做工商登记(包括境内/境外),有利于公司长期考察激励对象。因为期权只是一种权利,员工获得期权并不代表就成为了公司的股东,只有对期权发起行权后才会享受股东地位。

在实际情况下,公司可以把控员工行权的节奏,例如可以要求员工在上市前不能行权,或者离职后期权必须回收等等。如此之下,公司的股东名册就不会过于复杂,股权结构不会因频繁的期权行权而频繁变动,也会尽量的减少劳动纠纷。

另外期权在行权之前不需要员工支付行权费用与税费,在现金压力方面比较友好。因为这些方面的便利,期权成为70%早期创业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选择。

02

大型公司、上市公司使用期权应酌情而定

上文提到期权主要适用于高成长性的非上市公司。但是对于超大型企业、上市公司,期权激励工具的使用则需谨慎对待。

股票期权的激励性来源于行权价与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差价,如果这二者之间相差太小,则激励效应会大打折扣。

对于A股上市公司来说,进行股票期权激励的授予价一般不得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也不得低于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也就是说,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授予价一般是按照现有市场价格授予,没有折扣。如果公司未来的股票没有大幅上涨,那激励性也就无从谈起。

对于赴海外上市的中概股公司同样如此,例如港交所规定股票期权授予价不得低于授予日收盘价与前5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激励效应同样依赖未来股价的涨幅,具有不确定性。

该状况下对于已经处于平稳发展期的大型非上市公司也类似。很多发展到中后期阶段的非上市公司,其股权公允价值已经相对较高。如果使用股票期权进行员工激励,必须要大幅折价授予才可能保持激励性,但相关的审计方面可能也会受到影响。

所以对于大型企业、上市公司来说,使用股票期权进行员工激励,需要公司本身具备一定的成长性才可能产生激励效应。公司自身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来权衡选择。

一心向上ES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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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激励是利空还是利好_非上市期权激励_期权激励的股票从哪里来

一心向上,原名为老虎ESOP,成立于2018年,是老虎国际旗下企业服务品牌,为客户提供从0-1的股权激励全流程落地服务,依托行业领先的数字化技术应用,一心向上通过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及相关服务,以及在线签署、ESOP、Captable、SBC等产品矩阵串联企业全生命周期股权管理,遵循“咨询+SaaS”的服务模式,赋能企业股权管理效能提升。

作为国内发展迅速的“全场景专业服务+数字化”股权激励厂商之一,一心向上于2022年11月获得了小米、创新工场、中关村科学城公司以及老虎国际创始人及CEO巫天华等多位股东投资的数千万元人民币天使轮融资。

截至目前,一心向上累计服务包括小米、金山云、知乎、九号公司、奇安信、康龙化成、周黑鸭、元气森林等超400家美/港/A股上市及快速成长、拟IPO的企业,业务覆盖互联网、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网络安全、连锁零售等30多个行业,服务遍布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北京、上海、杭州、深圳均设有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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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路径选择指引(2020版)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路径选择指引(2020版)

齐精智律师

企业通过附带条件的形式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优秀员工部分股东权益,从而将这些员工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使其具备主人翁意识,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的一种长效激励机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励员工的方法之一。齐精智律师提示股权激励有利于促进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充分有效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帮助企业实现稳定发展的长期目标。本律师推荐虚拟股权激励作为非上市中小企业的股权激励方式,企业工商登记股权不分配给员工公司保持控制、员工不是企业工商登记股东、员工购买虚拟股权企业可以低成本融资、员工以虚拟股权获得企业投资分红、员工离职时企业回购虚拟股权。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股权激励的对象选择。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

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01号:

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

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2、激励对象为公司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员。

企业希望所有人努力,但每个人的努力而创造价值是不

一样的,从时间的角度来看,有创造当下价值和未来价值之分。股权激励是要激励那些对公司未来价值创造的人,且谁未来价值创造越大就越激烈谁。企业设计股权激励方案,一定要避免大锅饭,不要有“惠及天下”的冲动。

二、公司选择股权、期权激励还是虚拟股权激励。

公司选择选择股权、期权激励最终会导致受激励员工成

为工商登记的股东。而公司选择虚拟股权激励受激励员工不会成为公司工商登记意义上的股东,或者说接受虚拟股权激励的员工根本就不是股东不拥有股权,仅获得一种收益。

1、公司选择选择股权、期权激励。

股权、期权激励包括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股票(权)期权指买方在交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规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协议价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相关股票的权利。是对员工进行激励的众多方法之一,属于长期激励的范畴。

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股权奖励是企业拿出部分股权用来激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优秀员工的一种方法。

2、公司选择虚拟股权激励。

虚拟股权激励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成立于1987年的全球领先的信息与通信技术解决方案供应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便是通过此种模式激励自己高管与员工的。

虚拟股票激励模式的优点主是以下三点:一是虚拟股票激励实质上是一种享有企业分红权的凭证,除此之外,不再享有其他权利,因此,虚拟股票的发放不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与总资本。二是虚拟股票具有内在的激励作用。虚拟股票的持有人通过自身的努力使企业利润不断提升,进而可以获得更多的分红收益,公司的业绩越好,其收益越多。三是虚拟股票激励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因为获得分红收益的前提是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并且收益是在未来实现的。

3、被激励者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不拥有股权,仅获得一种收益相关司法判决。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xx诉上海xx信企业信用征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2012)徐民五(民)初字第255号

”中认为:“由此可见,被告对原告等员工实行虚拟股权激励模式,原告等被激励者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不拥有股权,仅获得一种收益,被激励者离开企业后将自动丧失获得收益的权利,劳动关系是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而劳动关系中的薪酬是一个组合概念,通常是由基本工资、奖金、福利计划和股权激励组成。虚拟股权赋予员工的分红权应属于公司薪酬体系的组成部分,故此类股权激励制度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引起的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三、激励对象为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可适用优惠税收政策

1、激励对象为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可适用优惠税收政策。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据财税101号的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可适用“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

激励对象为公司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员,无法适用上述纳税递延的优惠政策,有可能适用“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

三、被激励员工是否需要出资购买?

1、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必

须是由员工按照约定购买。虚拟股权激励华为采取时是由员工购买。

2、股权奖励是公司奖励给员工的股权,不需要员工购买。

五、股权激励可以合法实现融资功能。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飞速引发了全球性的经济危机,给世界各国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损失。面对本次经济危机的冲击和经济形势的恶化,华为推出新一轮的股权激励计划。2008年12月,华为推出“配股”公告,此次配股的股票价格为每股4.04元,年利率逾6%,涉及范围几乎包括了所有在华为工作时间一年以上的员工。由于这次配股属于“饱和配股”,即不同工作级别匹配不同的持股量,比如级别为13级的员工,持股上限为2万股,14级为5万股。

大部分在华为部的老员工,由于持股已达到其级别持股量的上限,并没有参与这次配股。之前有业内人士估计,华为的内部股在2006年时约有20亿股。按照上述规模预计,此次的配股规模在16亿股,因此是对华为内部员工持股结构的一次大规模改造。

另外,如果员工没有足够的资金实力直接用现金向公司购买股票,华为以公司名义向银行提供担保,帮助员工购买公司股份。在经济危机时期,很多企业的人才流失并非是裁员,而是当员工预期企业未来的业绩不好时,主动选择离职,以便有更多的机会寻找更好的工作。

华为在面临此次危机时,通过股权激励使得更多的员工获得了股权,可以参与公司分红,将员工个人财富的增值与其与企业长期利益绑定,增加了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减少了人才流失。同时增加了公司的资本比例,缓冲了公司在经济危机冲击下现金流紧张的局面。华为一举两得,渡过了此次经济难关。

六、股权激励与虚拟股权激励法律载体选择。

1、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一般情况下由员工直接最终持有公司的股权或股票。但在实践中不排除被激励员工持有员工持股平台的股权,再由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权。

2015年11月份,乐视全体员工收到了一封名为《全员激励计划正式启动》的邮件。邮件内容称,乐视控股(全球)将拿出原始总股本的50%作为股权激励总量给予员工,且原则上不需要出资购买。当时有乐视高管对外透露,根据公司的规划,乐视控股(全球)预计在2022年实现IPO,并估算届时市值达到1.7万亿元。当时有业内人士初步计算,一旦乐视控股上市,乐视员工将可能获得8500亿元的财富。   今年年初,孙宏斌向正面临巨大资金缺口的贾跃亭伸出“橄榄枝”,融创中国以150亿元成为乐视上市体系中乐视网的第二大股东,同时成为乐视致新和乐视影业的重要股东。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笔交易中,融创中国分别受让乐视网及鑫乐资产所持有的乐视致新2923万元(占乐视致新总注册资本10.3964%)和4417万元(占乐视致新总注册资本15.7102%)注册资本,受让价格分别为23亿元和26亿元。

而鑫乐资产实际上为乐视系员工的股权平台。一位乐视系公司的员工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贾跃亭此次出售给孙宏斌的鑫乐资产所持有的乐视致新的股权,实际上是乐视员工持有的乐视致新的股权,虽然贾跃亭是鑫乐资产的大股东,其可以出售该笔资产,但其在进行此笔交易时却违背了对员工们的承诺。”

2、虚拟股权激励使用合同模式。

每年,表现优异的华为员工会被主管叫到办公室里去,

他们通常会得到一份合同,告知他们今年能够认购多少数量公司股票。

这份合同不能被带出办公室,签字完成之后,必须交回公司保管,没有副本,也不会有持股凭证,但员工通过一个内部账号,可以查询自己的持股数量。同时,这些员工不会在工商登记上出现,其股权全部由华为工会代持。从本质上来说,这只是华为单方认可的员工股权,不是法律上员工具有所有权的股权,而是华为和员工通过契约方式约定的一种虚拟股权。

虚拟受限股(下称虚拟股),是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授予员工的一种特殊股票。拥有虚拟股的员工,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分红,以及虚拟股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增值部分,但没有所有权、表决权,也不能转让和出售。在员工离开企业时,股票只能由华为控股工会回购。

综上,齐精智律师推荐虚拟股权激励作为非上市中小企业的股权激励方式,企业工商登记股权不分配给员工公司保持控制、员工不是企业工商登记股东、员工购买虚拟股权企业可以低成本融资、员工以虚拟股权获得企业投资分红、员工离职时企业回购虚拟股权。

齐精智律师,金融、借贷、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微信号qijingzhi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