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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1月境外投资者对境内股票投资创单月历史新高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2月15日消息,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3年1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3年1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3年1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如何?

答: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稳定,境内外汇供求保持基本平衡。1月份,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顺差351亿美元,环比增长52%;银行结售汇顺差25亿美元,综合考虑其他供求因素,境内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总体看,2023年外汇市场开局良好,市场主体预期平稳,各类交易理性有序。

货物贸易、外商直接投资等跨境资金净流入继续发挥基本盘作用,境外投资者对境内股票投资创历史新高。1月份,货物贸易涉外收支顺差387亿美元,环比增长9%,处于历史高位;外商直接投资资金净流入保持相对稳定。随着我国优化疫情防控措施,稳增长各项政策措施效果逐步显现,经济企稳回升态势进一步巩固,外资积极参与境内股票市场,1月净买入境内股票277亿美元,创单月历史新高。

展望未来,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期今年中国经济仍将是拉动全球经济的主要引擎,人民币资产吸引力进一步增强,跨境资金流动保持稳定的基础更加稳固。同时,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紧缩幅度及其外溢影响有所缓和。综合来看,我国外汇市场更有基础也更有条件继续保持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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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荐股涨停“百发百中”?真相来了→

近日,随着股市交易升温,不少社交平台上出现了股票直播间:从开盘前直到当天收盘,在几小时的直播中,“财经主播”从政策、板块轮动、资金流向等角度对当天的股市进行分析,实时回答评论区的问题。

声称“百发百中”“精准涨停”,直播间推荐股票可信吗?背后有没有什么套路?

直播间“免费”推荐股票

“财经主播”算的什么账?

从政策到热门板块再到资金流向,在直播间里,“财经主播”“投资顾问”免费讲解,还提供实时市场预测及投资建议。直播间隙,这些主播会提示观看者加入粉丝群。

记者添加了“投资研究助理”后,免费领取了直播资料。对方表示,从第二天开始,每天早上开盘前都会分享热点题材股,盘后还有直播课可以学习。在另外一些社交平台,记者发现还有不少股票讨论群,群主要求先看持仓截图,随后就能入群和群友们讨论股票操作。

“免费”提供市场预测及投资建议的背后,他们算的是什么账?

记者与几位“投资研究助理”建立联系几小时后,对方就开始推荐付费荐股服务。另一个直播间的助理则不断通过微信语音、电话等方式催促记者注册其龙头股推荐软件。

资深投资者刘煦然表示,获得中国证监会荐股资质的机构和人员,通过直播间免费分析、荐股,将用户导流至私域赚取投资教学或投资荐股的会员费,是此类直播的目的之一。

“以投资教学为例,他们诱导客户领礼物或资料添加小助手联系方式,这样就引流到了私域。他们以导流为核心,让客户在他们的平台上花钱。”

在投诉平台上,不少消费者投诉,通过网络直播间购买荐股服务导致亏损。

浙江投资者李先生称,在他接触的荐股账号会员服务中,几百元的价格不算高,一些网络大V的会员年费高达上万元。“他在直播间只说哪个股票很好,但不说名字,叫你去加客服领资料。刚开始说永久免费,后面就要往软件充钱了。”

网红博主无资质荐股谋利

非法经营罪获刑

值得警惕的是,网络直播间内还活跃着一批没有任何资质的荐股者。

几天前,福建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无资质荐股牟利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吴某某与某网络公司合作,进行网络直播,提供有偿咨询服务。

被告人吴某某自认炒股多年,比较有水平,在某网站上注册了账号,谈论大盘走势,吸引了不少粉丝。之后,吴某某与某网络公司合作,在该网站上开通了股票交流圈子,在圈子里进行网络直播,解答客户的提问,客户每个月要缴520元左右。

几年间,吴某某通过网络荐股,违法所得1200多万元,但他并没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质。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伙同他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从中获利1200多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处罚金1300万元,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直播荐股引发市场波动

平台及相关部门如何监管?

在赚取荐股或投资课程会员费外,更令人担忧的是疑似有人通过直播间集中推荐部分股票,吸引散户和中小投资者买入,可能引发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有媒体报道,曾出现多个直播间的主播同时讲解同一只股票的情况,疑似借用直播间力量推动股价上涨,一些万人直播间撬动的资金体量甚至超过普通游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人以单独或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对于各平台来说,加强股票投资类直播内容监管已迫在眉睫。

对于投资者来说,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是有效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资深投资者刘煦然表示,投资有风险,荐股或是投资者教育都是辅助,自己对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价值的认知是核心。

在宏观层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CBD发展研究基地主任高杰英表示,网络传播效应快、作用大,金融行业的数字化转型不可逆转,但监管制度需进一步明确。“目前,针对网络平台的标准比较模糊,要做一些规则调整,同时做好投诉管理和分析,不断完善法律法规。”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ID:zgzs001)

20位“焦作名师”形象惊艳亮相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股票及股票型基金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股票及股票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怎么操作_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 股票及股票型基金_保险机构股票投资风险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保险资金运用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安全与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股票,是指保险机构投资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股票型基金是指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基金。

第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至少关注涉及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的下列风险:

(一)投资范围和投资产品的合规风险;

(二)股票及股票型基金的市场风险;

(三)投资决策风险;

(四)交易执行及投后管理风险;

(五)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风险。

第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明确的决策与授权机制、严谨高效的业务操作流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风险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投资决策、交易执行、投资后管理、信息披露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要求。

第五条 保险机构开展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投资业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接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

保险机构涉及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投资决策、研究、交易、清算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

第二节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权益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建立资产托管、集中交易和防火墙机制,严格分离投资前、中、后台岗位责任,确保股票投资业务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投资指令下达与交易执行;

(二)投资前台与中台风控、组合管理以及后台清算、核算。

第七条保险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具有权益投资经验的人员开展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业务,并配备投资分析、权益投资研究方面人员。从事权益投资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权益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以及覆盖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指令下达、合同签署、交易执行、业务资料保管、投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及操作细则,明确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职责要求、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保险机构应定期检查和评估权益投资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节 投资研究与决策控制

第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成立股票投资研究部门,及时、准确、全面地向股票投资部门提供宏观情势判断、行业配置策略、行业及上市公司最新信息,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专业的股票投资研究分析平台,充分利用外部研究成果,制定涵盖宏观研究和行业研究的制度和模型。建立禁选池、备选池和核心池等证券池,实时跟踪并分析市场变化,维护证券池的相关信息,确保证券池管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保险机构应根据委托方的投资指引确定股票投资计划,并按照内部程序进行书面审批和授权。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开展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包括新股战略配售、非公开增发、战略股票配售等投资前,应当对拟投资的权益资产的基本面情况、行业情况、公司情况、财务状况等方面开展投资研究,并形成正式的投资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权益投资的市场风险管理,运用在险价值(VAR)等量化分析手段,分析权益投资的价值波动及风险暴露,并定期开展压力测试与情景分析,根据测试结果对偿付能力、资产负债管理影响适度调整投资策略。

保险机构应当针对权益投资设置行业和个别证券的集中度指标,按照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要求,密切监控相关风险敞口,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其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本覆盖能力之内。保险机构应当规范参与股票申购、增发、配售等行为,防止出现集中风险及锁定期限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第十四条 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决议应按照公司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进行审议,决策人员应充分了解投资研究报告及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权益投资决议应符合监管机构规定及公司投资指引,有效评估及控制相关风险,确保投资决策过程的专业性及审慎性。

第四节 投资执行控制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对投资指令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的执行,应当建立全面的集中交易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严格隔离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

(二)交易指令的接收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权益投资的交易权限;

(三)设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门禁管理,未经批准其他人不得随意进入。安装集中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对交易室固定电话、网络通信等实施交易时间内监控,交易机设置交易密码并定期更换,以隔离投资决策与执行;

(四)对交易员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密切监控交易过程中询价等关键环节,交易员不得将与投资相关资料带出交易室。

第十六条 投资指令应当通过公司内部统一的投资交易管理系统下达,且经过系统风险控制规则的检查和指令复核操作。对需要采用人工方面下达的指令,复核人应确保按照相关检查要求和公司内部的规则对指令进行复核,并保留书面的复核记录,超额度投资指令应获取相应额度授权人的审批和授权。

保险机构应明确放弃配售等交易的审批授权机制。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受托资金,包括账户设置、研究支持、资源分配、人员管理、系统设置等方面,确保各类账户或者投资组合享有研究信息、投资建议和交易执行等公平机会。在交易系统中应启用公平交易模块,获取公平交易模块参数设置情况。在交易层级,对不同投资账户的同类投资指令,以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比例分配为公平交易执行原则。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账户或者组合性质,配备独立的权益投资经理,严防账户之间的高位托盘、反向操作等利益输送。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各类通讯工具的管理,对交易期间投资管理人员和交易人员的移动通讯工具集中保管,MSN、QQ、微信等各类即时通讯工具和电子邮件应实施全程监控并留痕,上述通讯资料和数据应当保存五年以上。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管理人员进行股票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将上述制度和股票投资有关人员的信息和变动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股票投资相关人员及直系亲属的股票账户备案制度,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在投资过程中使用的相应投资合同应当由投资部门制作并经过复核,确保投资业务信息与投资决议一致;需经过法律及风险部门复核,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并制度化合同范本的修改和审批流程。

股票及股票型基金的投资合同、新股配售承销合同等文件的制作需经相关部门复核,确保投资业务信息与投资决议一致,合同条款合法合规,并按照监管要求进行报告。

第十九条 相关岗位人员应负责办理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相关合同及协议的签订和单证用印手续,严格遵守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当及时整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交易单据,并按公司制度规定及时进行归档,以便完整保存投资指令、新股申购资料、投资签报、询价单、银行划款指令及其他交易文档。对于申购数量与交易结果不一致的情况,相关岗位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与内外部沟通,避免对后续交易产生影响。

第五节 投资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持续跟踪持仓股票行情及上市公司行为数据,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导致股价变动的重大事件的,研究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针对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建立包括交易限额、风险限额、止损限额等在内的限额管理体系,制定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将交易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监测和防控机制,对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和操纵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发现投资同一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较高、交易价格异常、反向交易频繁或交易数量较大等情形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披露和报告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明确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后管理岗位职责,跟踪并收集公司行为数据,及时调整交易系统中除权除息日、红利发放日、新股招股公告日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明确各种与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业务相关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二十六条 按照监管机构对于股票及股票型基金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监管机构提交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现行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依照本指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