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证券期货

第四届全国证券期货“防非宣传月”(2023.5):投资理财不受骗,警惕这些案例事件

当前,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点多面广,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全方位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源头防控。2023年5月是第四届全国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宣传月,本次活动主题就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发挥合法机构作用,抵制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减少投资者上当受骗”,宣传标语是“投资理财不受骗,查清资质是关键”。

第四届全国证券期货“防非宣传月”(2023.5):投资理财不受骗,警惕这些案例事件

本期内容我们整理了一些投资理财常受骗的案例

1)非法推荐股票基金期货;

指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向投资者或客户 等服务对象提供公募基金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 产品的投资建议,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业务活 动。“非法推荐股票期货”是指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向投资者 或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 偿咨询服务的活动。“非法推荐股票、基金、期货”行为模 式主要包括:

①网络直播、短视频推荐股票基金期货。主要指创建或利用互联网平台开设直播室或发布短视频,以主播、播主,博主、圈主等名义直接或间接推荐股票基金期货。

②微博、微信推荐股票基金期货。主要指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工具,以“股神”“大V” “老师”等名义直接或间接推荐股票基金期货。

③软件推荐股票基金期货。主要指通过销售或提供推荐股票基金期货软件,提供股票、基金、期货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选择建议、买卖时机建议,预测价格走势等。

④培训推荐股票基金期货。主要指通过推销“理财”“投资者教育”“财商教育”“炒股”“买基”等课程,举办投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推荐股票基金期货。

根据《基金法》有关规定,“非法推荐基金(公募)”行为涉嫌擅自从事基金服务业务。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 “非法推荐股票”行为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非法推荐期货”行为涉嫌非法经营期货业务。

2)违法违规私募基金;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3条,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6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下列行为:

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是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的情形除外。

3)场外配资;

指以高于投资者支付的保证金数倍的比例向其出借资金,组织投资者在特定证券、期货账户上使用借用资金及保证金进行股票、期货交易,并收取利息、费用或收益分成的活动。行为模式主要包括:

①系统分仓模式。主要指配资中介机构利用账户分仓系统将证券、期货账户拆分为若干虚拟交易子账户,并提供给投资者进行股票、期货配资交易。

②出借账户模式。主要指配资中介机构将自有或控制的证券、期货账户提供给投资者进行股票、期货配资交易。

③虚盘配资模式。主要指配资中介机构利用虚拟股票、 期货交易系统组织投资者进行股票、期货配资交易,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和资金并未实际进入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④点买配资模式。主要指点买人(即资金需求方)提供 股票、期货交易策略,投资人(即资金提供方)提供配资资金和证券、期货账户,双方经配资中介机构撮合后进行股票、 期货配资交易,并按约定分享投资收益。

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从事 “场外配资”涉嫌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行为模式①②④)。从事虚盘配资则涉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行为模式③)。

4)股市黑嘴;

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影响股票价格或交易量,甚至操纵市场等牟取非法利益的机构和个人。行为模式主要包括:

①编造、传播证券虚假信息。主要指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②蛊惑交易。主要指传播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 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③抢帽子交易。主要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 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 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

④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 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上述行为分别涉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行为模式①),及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模式②③④)等。

5)非法发行股票;

根据国家规定,公开发行股票,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变相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网络、短信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

非法发行股票活动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包括:

①编造公司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证券发行获得批准等虚假消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或者私下签署转让协议、认购协议;

②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外国公司驻华代表处等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证券;

③通过购买权益份额或签订投资协议、持股协议等方式,非法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④跨地区成立多家公司,以不同公司的名义售卖股权或者通过传销模式售卖股权,从而规避《证券法》有关公开发行的规定。

股票是一种高风险金融产品,依法发行股票的公司,不会向投资者保证取得高收益。现在,有些不法分子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已经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谎言,诱导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实质上是在骗取钱财。买卖股票,要通过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进行,以免上当受骗。

6)非法代客理财;

指非法机构利用互联网非法向社会公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以及其他委托理财业务,通常采用公告、广播、电传信息、电话、说明会、联谊会、推荐会、朋友介绍等方式,编造虚假信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不法分子以“承诺收益”、“利润分成”、“坐庄操盘”等形式吸引投资者合作炒股,他们通常会以账户、资金均在投资者自己手中来打消投资者顾虑,以对客户承诺投资收益或无投资损失为诱饵,诱使客户交出账户操作权,同意其直接代替客户操作。

非法代客理财往往具有以下特点:

①代客理财的主体并不具有法定的理财资质。这些机构大多以“投资顾问公司”、“咨询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等为名,但事实上并没有取得证监会的营业核准,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

②在作案手法上,他们均以确保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客户成为会员,收取高额的服务费和投资款。

③更狠的,不法分子往往对多个投资者的账户进行反向操作,然后根据投资者盈亏情况分别采取分成和置之不理的做法,即对赚钱的投资者要求收益分成,对亏损的投资者就一走了事。

投资人要认清非法理财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不要轻信陌生人发来的“盈利图”,不加入全是陌生人的“投资群”。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不要相信微信、抖音等平台上认识的陌生人,荐股、释放所谓内幕消息都是骗子的惯用伎俩,其最终目的是通过他们搭建的非法理财平台、钓鱼网站,诱骗受害者投资。

要有风险自担意识,非法证券活动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证券活动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投资者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7)境外机构违规提供跨境证券期货基金交易服务;

一些境外机构向境内主体跨境开展境内禁止的、未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一些境外持牌机构未获得境内相关牌照,借助互联网面向境内主体提供金融服务。主要包括:

①跨境开立银行账户等银行服务。在一些境外银行网站上,境内个人通过互联网提交开户信息就直接开户(中间无见证环节)。随后,境内个人编造“旅游”等虚假名目,将境内资金汇至境外个人同名账户(大多受到境外银行境内合作者的“汇款”指导)。

②跨境证券投资服务。部分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未取得境内相关牌照、仅持有境外牌照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平台向境内投资者提供境外证券投资服务,属于“跨境交付”范畴,超出了我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下的开放承诺。从业务实质看,这些跨境互联网券商应认定为在我国境内“无照驾驶”,涉嫌非法金融活动,这种定性与资本项目是否完全可兑换无关。

③跨境支付服务。一些境外收款公司未取得境内支付牌照,通过视频、公众号、微信群等方式在境内吸引跨境电商注册,通过合作的境外银行为其开立境外收款账户归集资金。2018年有境外房地产公司携带移动POS机在我国境内为购房者提供刷卡支付服务。银行卡清算机构靠自身无法监控移动POS机行为,从交易记录看,在境内刷卡与在境外刷卡显示信息基本一致,只能依赖境外收单机构进行监测管理,难度较大。

④跨境比特币、ICO交易服务。境外机构或境内机构通过境外网站向境内居民提供比特币、ICO交易服务,这一业务在我国是非法的。根据2021年9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非法金融活动。

⑤跨境外汇保证金交易。部分境内、境外企业持境外金融牌照,再利用数字平台,通过“跨境交付”模式,在我国境内吸纳客户,开展外汇保证金业务。外汇保证金交易在我国是非法的。根据监管部门1994年发布的《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任何未经批准的机构不得擅自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外汇保证金交易。我国外汇管理部门一直严厉打击和处置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

上述活动很多不受国内法律保护,出国维权困难,更是夹杂很多骗局,好买基金提醒投资人朋友一定注意辨识、多些安全意识。

8)仿冒假冒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

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对合法机构,特别是实力雄厚、市场影响大的机构的信赖,使用与合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专业机构近似的名称蒙骗投资者,或者假借与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甚至直接假冒合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不法机构通常借用异地合法机构之名,利用投资者不方便进行现场核实以实施诈骗行为,提高诈骗成功的机会。

好买基金也再提醒下:证券期货基金业务是需要经营资质的,广大投资人在投资时需谨慎选择合法机构(可以到证监会官方网站上查找监管目录),去持牌机构购买服务,坚持理性投资,谨防上当受骗。

您可以通过以下网址查询查询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或者向当地证监局核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信息。

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

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

9)非法集资等。

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常见套路:

①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档豪华,或宣传国资背景,或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央视进行包装宣传,或在高档场所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②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③混淆投资概念,加大识别难度。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混淆是在纳斯达克上市;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④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高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非法集资看似隐蔽,但仍然有着鲜明的特点,好买基金也提醒广大投资人朋友们:非法集资要辨明,擦亮双眼,拒绝“高返利”“高回报”的诱惑,避开非法集资的套路,守护自身的财产和信用安全!

月薪2万!大量招操盘手,高中学历即可!揭秘”聘销式”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犯罪

新型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案。

“大量招聘股票交易员、操盘手,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就行,月薪1到2万”,类似招聘信息充斥网上。这可能就属于“聘销式”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犯罪行为。

近日,北京警方介绍了“聘销式”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犯罪。涉案公司营造高档金融机构形象,以低门坎、高收入为诱饵,吸引应聘者报名,后以入职业绩考核为名,诱导应聘者出资到境外非法证券期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公司在每笔交易中可赚取境外平台佣金30至50美元,获利数额巨大。待应聘者耗尽本金后,公司再以考核未通过为由拒绝入职。

截至案发前,涉案公司共发布招聘广告2.5万余条,接待应聘者7.4万余人,非法经营额近4亿元。

接待应聘者7.4万余人

近日,在北京市公安局举办的“炼锋刃·锻尖兵”警种说案大比武中,经侦总队以《揭开“高薪招聘”的面纱》为题,深度解读侦办首例聘销式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案,荣获全局一等奖。

北京经侦公号也介绍了“聘销式”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犯罪的基本情况。

何为聘销式犯罪?据悉,近年来,随着经济犯罪专项打击和宣传防范工作推进,广大群众对口口相传、地推营销等传统推广手法有了一定的防范意识。然而,一种打着招聘幌子、实为营销意图的新型犯罪手法开始兴起,简称“聘销式”犯罪。

“聘销”的概念最早起源于保险行业,保险公司对外招聘保险销售员,应聘成功后却要求员工先购买公司的保险产品,将招聘行为发展为一种营销手段。

对于“聘销式”犯罪,北京经侦称,犯罪分子以聘销式手法掩盖真实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活动。因其手段隐蔽、取证困难,对案件侦办造成极大障碍。

2023年4月,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在工作中发现,多家所谓投资、科技类公司在招聘平台上发布广告,长期提供证券交易员、期货操盘手等岗位,宣称“高薪职位、工作轻松,无学历经验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事证券、期货交易需具备从业资格,据此判断,上述招聘广告明显异常。

经工作,北京警方最终锁定6家涉案公司,他们多盘踞在高档写字楼内,宣称主营金融投资、资产增值,营造高档金融机构形象,以低门槛、高收入为诱饵,配合话术洗脑,吸引应聘者报名,后以入职业绩考核为名,诱导应聘者出资到境外非法证券期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公司在每笔交易中可赚取境外平台佣金30至50美元,获利数额巨大。

待应聘者耗尽本金后,公司再以考核未通过为由拒绝入职,大量应聘者最终既未得到“高薪”工作,还“搭上”了投资本金,这就是典型的“聘销式”经济犯罪。

涉案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证券、期货经营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犯罪。对此情况,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对6家涉案公司同步收网打击,抓获犯罪嫌疑人84名。截至案发前,上述公司共发布招聘广告2.5万余条,接待应聘者7.4万余人,非法经营额近4亿元。

应聘要提升防范意识

北京经侦表示,根据我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事证券、期货交易需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结合证监认定及在案证据,涉案公司名为招聘证券交易员、期货操盘手,实为以招聘作为引流方式,组织投资者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此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警方提示,广大群众尤其是正在找工作的年轻人,应聘工作时应选择正规职介平台,加强对应聘公司的背景调查和实地探访,提升防范意识,切莫轻信高薪、好前景等不实宣传,防止落入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圈套,造成财产损失。

记者注意到,不少网上招聘平台也有疑似这类的招聘信息。比如,某公司地址在东部四线城市,招聘交易员,要求是大专学历,待遇是12到24K。招聘信息称,“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大量的股票T0交易员,按工作要求进行操作,对盘面敏感,抗压能力强”。还有的招聘股指期货操盘手,中专学历就行,月薪1到2万。

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证券期货服务的信息技术需求不断增加,网络安全等

级保护工作亦十分重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

等级保护(以下简称“等级保护”)

,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分为五个等级,分别

为高级、中级、低级、低于低级和未转换等级,以更细化地监管服务主体的网

络安全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保护服务主体及社会投资者利益。

等级保护要求,各级别网络安全管理和技术控制要求应体现在证券期货服

务主体安全信息系统的制度设计、合法合规操作活动、系统安全实施与管理、

备份防范措施、审计监督机制等方面。要原则性完善应用系统安全控制、业务

安全控制和网络安全控制;客户数据、业务流程、数据准入、系统访问、访问

记录、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应按照等级要求进行防范控制,安全隐患要及

时发现处理;要加强技术控制的合法合规性,避免违反法规的行为;对风险治

理体系必须做到完善,监督实施有效;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建立审计

机制,确保审计准确、及时性。

此外,为了迎接国际信息安全标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把国际

信息安全标准适应中国实际,对等级保护框架和原则作出进一步提高,同时对

服务主体实施等级保护安全的检查和评估,以评定他们的安全等级。以确保证

券期货服务主体及社会投资者利益的维护和安全社会的建设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