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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警方披露一起非法经营国际期货案

一个具备独特功能的“期货交易App”平台,由操控者导入国际期货行情数据后,吸引投资者通过平台炒国际期货,而投资者多数处于亏损状态,投入的资金则进入了不法分子的口袋。1月5日,宜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向新法治报记者独家披露了一起利用国际期货行情数据非法经营国际期货案。

在办理这起特殊的非法经营案中,该支队对所有非法代理商进行全链条打击,捣毁了一个非法经营期货平台的跨省犯罪团伙。据统计,该团伙累计非法招揽1200余名客户投入资金开展国际期货交易,非法经营额达2亿余元。

炒“期货”亏损1000万余元

2022年2月,陈小球(化名)来到宜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他使用的一款App存在巨大风险隐患。

“陈小球报案时称,经朋友小赢(化名)介绍,他下载了一款名为‘盈某某’的期货App。小赢向陈小球推荐时说,该平台与正规期货平台的行情指数完全一致,通过该平台进行国际期货交易,只需要2000余元保证金以及100余元手续费就可以交易一手。”宜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郭袁斌告诉记者,通过正规期货平台交易一手需要2万余元的保证金、手续费,“盈某某”App平台大大降低了保证金的投入,投资者很容易被诱导下载并使用。

据了解,在小赢介绍“盈某某”App后,陈小球对比了正规期货平台的行情指数,发现确实如小赢所说,两个平台的行情指数完全一致。随后,陈小球便在“盈某某”App上进行国际期货交易。然而,在短短1年时间内,陈小球亏损了1000万余元。这时,陈小球才意识到,该平台极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遂报警。

宜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报警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很快捣毁了一个以贾某为首的非法经营团伙。

开设虚假期货平台牟利

专案组对“盈某某”App平台进行深入调查发现,该平台是由个人研发的。经查,2019年起,犯罪嫌疑人贾某等人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专门找游某研发了具备国际期货交易、分仓管理账户、清算提取等功能的“盈某某”期货交易App。依托该App,贾某等人在全国不断发展下游代理商和客户,引导客户注册会员,绑定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等进行出金、入金,并将客户资金放大15倍至20倍,在该平台设立强行平仓线。

“简单来说,设立强行平仓线是指在特定的投资交易中,为了控制风险而设定的一个阈值。当投资资产的价值下降到触及这个阈值时,交易平台会采取强制平仓的措施,以避免更大损失。”郭袁斌介绍,在该平台中,背后操控者将客户资金放大,其实就是拉高杠杆。

据介绍,该平台导入国际期货行情数据,以进行美原油、美黄金等外国期货交易。客户只要在“盈某某”App交易一手,贾某等人便可抽取60元的交易手续费。

“例如一个客户交易一手138元的期货,除去平台抽取的60元,剩下的便是介绍该客户的上线所得。”郭袁斌告诉记者,贾某等人不断发展代理商,而代理商引导客户通过该App交易,赚取佣金。

非法经营额达2亿余元

“贾某等人使用的这款App接入了国际行情数据,实时模拟国际期货市场,而客户投入的实际资金并未进入境外期货市场。贾某等人与客户形成对敲模式,赚取客户亏损的资金以及手续费。”郭袁斌介绍,贾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

为了捣毁这一非法期货交易平台,专案组决定从该平台交易数据入手,深挖背后隐藏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对该平台后台数据和涉案资金流向进行研判,专案组梳理出来自全国多地的非法经营代理商50余名。据统计,截至案发,该团伙累计非法招揽1200余名客户投入资金开展国际期货交易,非法经营额达2亿余元,非法获利2000余万元。

2023年4月,专案组在河北唐山将贾某抓获。同年9月,宜春公安经侦部门提请公安部经侦局发起云端数据协同,针对涉及全国12个省市的50余名非法代理商开展打击行动。截至目前,已有40余名非法代理商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部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4年9月,贾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50万元。

“此类非法经营境外期货犯罪严重危害境内投资人财产安全,扰乱了期货管理秩序,而且易产生叠加危害。”郭袁斌介绍,不法分子利用私自开发的交易平台逃避我国行政部门监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期货交易业务,严重破坏境内期货市场管理秩序。

警方提醒,社会公众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远离非法境外期货投资活动,在开展期货交易前要擦亮双眼,应了解、查询其是否为合法经营机构,辨明业务资质情况。合法经营机构在开展宣传推介时会按要求提示风险,不会承诺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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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代,他知道做期货行业需要相关资质,虽然他没有相关资质,但想到做代理商不需要成本,为了赚钱就做了。经查实,其经营的代理账户入金折合人民币32万余元。

犯罪嫌疑人周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检察官表示,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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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犯罪嫌疑人周某在网上结识一位网友,该网友做境外期货招商,问周某是否愿意做代理。周某想:随手把注册链接发给亲朋好友或者微信、QQ群聊,只要有人注册并入金,自己就能收取手续费,不仅没有成本,还是“躺着”就能赚钱的好办法。于是,周某欣然答应,将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给了对方,注册了某软件的账户。

周某在QQ、微信上加入一些理财交流群,将自己代理的境外期货软件发到群里,如果有客户咨询周某就耐心回答,有人感兴趣,周某就将自己的代理链接发给对方。客户通过周某提供的链接注册后,就成为周某的客户,该客户入金的金额就算在周某名下。只要客每交易一手,周某就能收取100元人民币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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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代:“我知道做期货行业需要相关资质,我没有相关资质,想到做代理商不需要成本,为了赚钱就做了”。经查实,其经营的代理账户入金折合人民币32万余元。

犯罪嫌疑人周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1年11月30日,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