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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建议

在刚刚结束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央行行长易纲明确强调,“我们今年的重点任务是创造条件,提供足够对冲工具,使(包括境外投资者在内的)各类投资者能够有效对冲和管理风险”。易行长在强调金融业对外开放势在必行时,也强调了风险防范和发展风险防范工具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持续加大和人民币国际化的稳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化,市场主体对外汇衍生品的需求逐步扩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到深化金融领域改革时,重点强调要“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作为金融调控政策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在此背景下,完善与市场机制接轨的外汇衍生产品市场机制,对于维护宏观经济金融稳定、加快推进上海成为世界金融中心有重要的作用。

外汇衍生品市场日益活跃

近年来,我国外汇衍生品市场快速发展。2005年汇改以来,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持续进行产品创新:2005年推出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2006年推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2007年推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2011年推出人民币外汇期权交易。目前已拥有即期、远期、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等衍生产品,外汇市场交易量和活跃机构数量稳步增长,外汇衍生品市场工具日益丰富,交投进一步活跃,代客交易量显著提升。2018年上半年,外汇衍生品市场成交7.9万亿美元,同比增长36.1%,占银行间外汇市场总交易量的70.5%。其中,外汇掉期和期权交易增长最为显著,同比分别增长36.1%和54.5%。2018年上半年,银行远期代客签约累计14964亿元人民币,其中远期结汇7126亿元,远期售汇7838亿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83.8%、122%。2018年上半年,外汇即期市场成交21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1%;外币拆借市场成交折合28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71.3%。

近年来,人民币外汇衍生市场产品包括:

人民币外汇直接交易业务。截至2018年底,银行间外汇市场共有14个直接交易货币挂牌交易,基本涵盖国际主流货币以及主要新兴市场经济体货币。

C—Forward业务。目前,C—Forward提供人民币对美元的固定期限和固定交割日两种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品种。这项新业务的推出大幅提高了人民币外汇远期市场活跃度。

期权组合交易。2016年7月,银行间外汇市场在现有外汇期权产品的基础上,推出了期权组合交易。目前,期权组合交易共包括六个产品。从交易量看,期权组合成交活跃。目前日均交易量超过25亿美元,在期权市场的份额保持在67%以上。期权组合交易活跃推动了期权成交大幅增长。

交易冲销业务。2016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上海外汇交易中心试点开展银行间外汇掉期冲销业务。7月,上海交易中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成功组织首轮外汇掉期冲销业务。对于健全我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后基础设施、提升金融市场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主要集中在美元对人民币交易,占比93.7%:在非美元交易中,主要是欧元、日元、新加坡元和港币,占比分别为1.79%、1.35%、1.55%和0.65%。在远期和掉期市场,绝大部分是人民币美元交易。在外币交易中,USD/HKD以及EUR/USD占比最多,分别占56%、30%。目前,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已推出九种货币的直接交易。但受客盘需求和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等因素影响,市场交易币种集中度较高。

2018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放开远期购汇差额交割。至此,远期结售汇在市场定价、交割结算、风险管理等方面完全实现了市场化。2018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3号)政策问答》,鼓励企业针对实际敞口套保。此外,不仅贸易账户,有实际交易背景的资本金融账户也可办理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例如境内企业借用外汇贷款,以及境外机构投资境内人民币债券等。放开远购差额交割不仅意味着境内人民币结售汇市场在交割方式、便利程度与离岸市场持平,利好境内套保业务的推进;同时也是传统意义上实需背景的放松。

完善外汇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

九万里风鹏正举。当前,我国汇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各类经济主体对于外汇避险工具的需求进一步增强,上海加快推进世界金融中心建设正衔枚疾进。我国有必要加快推进外汇衍生品市场建设,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

具体来说:首先,完善监管机制。监管部门要完善对外汇衍生产品的审慎监管。在国务院金稳委框架下,由央行牵头,强化央行、银保会、外汇管理局之间的协调。各监管机构搭建衍生产品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外汇衍生品市场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随时跟踪监测衍生产品潜在重大风险。建立企业衍生品交易监测制度,通过电子联网系统等科技手段,对衍生品交易开展实时非现场监测。建立金融机构场外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统计和报备制度,加强信息披露要求。鼓励银行同业协会制定适合国情的类似国际互换及衍生工具协会(ISDA)制定的标准化法律文本协议,规避衍生品交易法律风险。

其次,进一步改革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促进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扩大交易量。逐步实行正负头寸双向限额管理,允许银行持有较窄幅度的结售汇负头寸,增加银行经营及管理外汇风险的自主性,方便银行更加灵活地运用头寸,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全面深化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市场的运行机制,形成一个基础市场及衍生品市场有效衔接和补充的综合市场,为银行适应和参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进一步改革提供必要的政策保证。

再次,大力加强场外和场内市场的融合。积极推动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的协调发展,以全面满足市场投资和保值需求。场内与场外市场是互补关系而不是替代关系,现阶段我国更应大力构建人民币外汇衍生品的场内交易体系,将外汇衍生品交易纳入到场内交易中去,并正确引导场外交易的发展。待场内交易完善和成熟后,再扩大场外交易进行补充。先行发展完善场内交易也符合“结构从简单到复杂、风险由低到高”的循序渐进发展战略,满足投资者风险对冲和管理的要求。

还有,不断丰富市场交易主体。不断吸收更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涉汇企业等进入外汇衍生品市场,允许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国内外汇衍生产品市场交易,以提高市场效率,增强外汇衍生品市场活力。尝试向居民个人开放人民币外汇衍生交易。先允许个人进行风险较小的远期交易,并对交易的额度、期限进行限制。银行应遵循“适当性和适度性”原则提供合适的衍生产品。通过加强投资者保护,吸引更多的零售客户参与外汇衍生品交易。

最后,借鉴国际经验创新发展国内外汇产品。一是积极引入外汇ETF、共同基金、外汇基金等外汇产品。可以满足国内市场投资者的个性化需求,提高投资积极性,且外汇ETF的手续费比较低,对投资者吸引力影响大。

二是优化产品交易结构。多样化发展货币远期、期权等标准化合约。从我国衍生品的产品结构上看,远期、货币掉期和期权的比重偏低。可借鉴国外标准化衍生品合约,进一步完善标准化人民币外汇产品序列,推出标准化人民币外汇期权、人民币外汇即期等标准化衍生产品。在现有掉期交易品种的基础上,新增4个月、5个月、18个月、2年、3年等标准期限掉期交易品种,同时推出1个月对2个月、2个月对3个月、3个月对6个月和6个月对12个月等远期对远期掉期交易品种,进一步丰富交易品种,满足银行多方面的交易需求。

三是发展非美元货币交易。我国外汇产品主要以美元产品为主。鼓励银行创新非美元外汇产品,并进一步提高非美元货币的客盘需求量。

(作者系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高级经济师,本文系个人观点,不代表单位意见)

我国利率互换市场:现状、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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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民币利率互换的推出,对推动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利率互换市场的发展现状,指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利率互换 问题 建议

2006年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这标志着我国利率互换市场的正式形成。利率互换作为资本市场的核心工具之一,不仅为资本市场提供了融资、投资和风险管理工具,而且通过把资本市场工具和货币市场利率挂钩,对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和宏观调控能力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利率互换市场发展现状

自我国利率互换市场形成以来,其在交易量、交易品种、参与机构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都得到了稳步发展。

(一)从交易量来看,其增长速度非常快。根据外汇交易中心统计数据: 2007年利率互换名义本金交易总量达到2168.4亿,是2006年全年交易总量的6.52倍(见图1)。

(二)从交易品种上来看,以FR007为基准的产品处于主导地位,以SHIBOR(主要是3M shibor)为基准的产品比重逐渐提高,以存款利率为基准的利率互换交易量和占比下降。2007年,基于Fr007、一年定存和SHIBOR的利率交易量分别占总量的79.05%、7.78%和13.16%。

(三)从参与机构上来,中资机构的参与意识和参与度有显著提高。在市场形成初期,外资银行比较活跃,中资机构只有少数银行开展了这项业务。时至今日,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获得了广泛重视,备案机构中的大多数中资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已开展业务,还有很多未获得资格的机构如证券公司和城市商业银行也在积极争取获取此项资格。

(四)从交易期限上来看,基于Fr007的产品在从3个月到10年的关键期限都有成交,基于一年定存和SHIBOR的产品成交期限比较少。总的说来,主要交易期限集中在5年(包括5年)以下。

(五)从流动性上来看,其现状有所改善,但总体上来说发展并不理想。流动性通常用紧密性(tightness)、弹性(resiliency)和深度(depth)三个指标来表示。紧密性指bid-ask价差;弹性指发生波动的市场价格随机恢复到均衡状态的速度(收敛速度);深度指不会影响现行市场价格的最大交易量,或者说能改变市场价格的最小交易量。从目前的报价情况来看,基于Fr007的产品bid-ask价差有所缩小,从原来的10bp以上缩小到现在的5bp左右,其他产品bid-ask价差仍在20bp左右;现在市场深度和市场弹性都比较差。在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时,市场就会几乎失去流动性。

二、我国利率互换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产品的风险管理功能不足

自1982年成交世界上第一笔利率互换交易以来,利率互换市场蓬勃发展。截至2006年,全球利率互换名义本金交易额达到22.978万亿美元,占所有利率衍生品交易总量的78.70%(数据来源于国际清算银行)。利率互换之所以能够迅速得到市场的认可,主要原因在于它是利率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从目前我国利率互换市场发展来看,产品的风险管理功能不足是其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而利率风险管理功能弱化的主要原因又在于基准利率的缺失。

我国现行的是”双轨制”的利率体系,即受管制的间接融资利率和市场化的直接融资利率。间接融资利率就是指存贷款利率;直接融资利率则包括货币市场利率(如拆借利率、回购利率、贴现利率和短期融资券利率等)和资本市场利率(如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资产支持债券等)。为了满足多种利率的风险管理需求,我国首先推出了以FR007和一年定存利率为浮动端参考利率的互换产品,之后又推出了基于SHIBOR利率的互换产品。然而,目前这些产品还都不能有效地管理利率风险。

基于一年定期存款的产品,其优点是与人民币贷款的相关性比较高,而且也有不少市场上基于一年定存的浮息债,适用于企业进行债务管理以及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其缺点是管制利率不随市场变化而变化。特别是在目前紧缩货币政策背景下,市场单边需求严重,交投不活跃。另外,从利率市场化的目标来看,存贷款利率会逐渐放开,一年定存产品也会随之逐渐淡出市场。

七天回购利率是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货币市场利率,被国内很多机构作为交易的成本,再加上人民币远期外汇市场进行投机或套利的需求,所以基于FR007的互换产品是目前交易最活跃的产品。但是,由于七天回购利率是短期资金利率,只反映了货币市场的资金供求情况,与金融机构和企业资产负债的相关性并不高,起不到套期保值的作用。

应该说SHIBOR利率的推出,对构建我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拆借利率、银行票据利率、部分浮息金融债已经与SHIBOR利率进行挂钩,SHIBOR利率已经成为”基准利率”的雏形。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还存在以下问题:

1.同业拆借市场发展滞后。主要表现为:利率体系不完整,主要集中在1天和7天两个品种;市场规模小,市场成员偏向回购融资;利率传导机制不畅通,1天和7天利率与利率体系内部的其他利率缺乏稳定的相关性。

2.SHIBOR利率的基准作用有待进一步推广。SHIBOR利率与存贷款、金融机构债融资成本、企业融资成本的相关性还有待提高。

(二)市场准入与风险控制

利率互换作为一种OTC产品,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交易中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利率互换市场的繁荣和健康发展应在一个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下,引入各类市场参与者。

1.市场参与者。从国外市场来看,利率互换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企业客户和政府等。其中,有些大型银行在其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既是市场的做市商(market maker),又是产品的最终用户(end user)。这些银行往往是一些信用级别较高(一般在AA以上),具有广泛客户基础,处于市场领先地位的银行。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统计:截至2006年底的22.978万亿美元交易中,做市商成交量是9.548万亿,占市场总量的41.55%,其他金融机构和企业客户的成交量分别占45.18%和13.27%。

从国内市场来看,目前参与者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四大国有银行、部分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部分保险公司以及一些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企业客户,大部分证券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金融机构没有获得该项业务的资格。

2.风险控制体系。从国外市场来看,已经具有比较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1)ISDA协议。在国际市场上,金融机构之间开展衍生产品交易都以ISDA协议为基础。(2)做市商制度。由于充当做市商的银行级别往往都比较高,最终用户之间的交易通过做市商来维系。在提高市场流动性的同时,也降低了信用风险。(3)保证金、保证券制度。即对信用级别比较的交易对手以及企业客户收取一定的保证金或保证券。(4)成立统一清算中心。(5)有效的外部监管。巴塞尔协议中对衍生品运用中的风险管理都有明确规定。(6)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从国内市场来看,风险控制体系还比较薄弱。首先,缺乏一个统一的主协议,交易存在法律障碍;其次,未建立做市商制度;再次,对利率互换的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存在空白。

(三)定价问题

从国外研究文献来看,利率互换的定价理论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早期的无风险定价理论、单方违约风险定价理论和双向违约风险定价理论。无风险定价理论的定价思路,是把利率互换看成一只固定债券和一只浮动债券的组合;利率互换定价就是确定浮动债券的价格,主要采取零息票定价法。该价格包含了对一定期限里浮动端参考利率和贴现利率走势的预期。风险定价理论则是在无风险定价理论的基础上加入了单方违约和双向违约的风险因素,对互换进行定价。

1994年以来对互换的实证研究形成了一种新的理论–互换价差(swap spread)理论,这也成为金融互换方面专家所推崇的定价方法之一。所谓的互换价差一般是指互换的利率减去无风险国债的收益率,美元互换通常就是以同期限的美国国债上加点的形式来报价。国外研究表明,互换价格大概可以用下面公式表示:

互换价格=同期限国债收益率+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补偿+浮动端参考利率的信用风险补偿+利率风险补偿(包括基础利率风险和收益率曲线风险)+流动性风险补偿

其中,由于国外市场利率做市商总体信用水平的提高、每日清算以及保证金保证券制度的实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利差已经非常小。另外,随着市场的逐步发展,国外的互换市场已经具有高度的流动性,流动性风险也得到很大化解。

从目前国内利率互换市场来看,产品定价上还存在以下问题:

1.资本市场基准利率的缺失导致利率互换定价没有基石。国债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而且有免税因素的影响,所以国内利率互换研究者更倾向于将互换收益率与金融债收益率进行比较。此外,从金融债收益率曲线来看,由于央票的流动性比较好,所以0-3年的金融债收益率更具有对比性;而3年以上的金融债收益率的参考性相对较弱一点。

2.流动性问题。由于供需不平衡,定价不准等问题,导致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从目前来看,需求主要集中于短端,这导致中长端要求的风险补偿增大,互换价差加大,可成交性降低。

3.参考利率问题。

(1)质押式回购利率可视为无风险利率,但交易多集中于1天、7天两个期限,短期利率受市场影响比较大,未来走势较难估计。SHIBOR利率是信用拆借利率,包括了一定的信用利差,但由于拆借市场不发达,SHIBOR利率目前只能算是一个半市场化的利率,对其未来走势也难以判断。一年定存利率目前是管制利率,更难以定价。

(2)缺乏利率发现机制。由于目前利率远期、远期利率协议等其他利率衍生产品,导致利率发现功能不足,增加定价难度。

三、完善我国利率互换市场的政策建议

(一)继续稳步推进SHIBOR利率体系的建设

1.进一步深化同业拆借市场,完善SHIBOR利率形成机制。一方面,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外部监管的基础上,逐步放宽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交易限额和期限管理,以促进资金供给和需求主体多元化,把SHIBOR利率培育成一个高度市场化的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另一方面,提高SHIBOR利率的成交性。

2.进一步提高SHIBOR利率与金融市场利率的相关性。目前,转贴现利率、部分浮息金融债已经与SHIBOR利率进行挂钩,但从市场所占比例和市场影响力来看,仍非常小。下一步首先应多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多发行基于以SHIBOR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在此基础上,推动短期融资券,公司债以及企业债利率与SHIBOR利率进行挂钩。

3.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放开存贷款利率。从国际经验来看,存贷款利率一般都以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加点的方式表示,央行通过调控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来间接影响存贷款利率。作为一种利率风险管理工具,利率互换业务的发展为利率市场化做好了准备;而反过来,利率互换市场的发展和壮大也与利率市场化进程息息相关。在SHIBOR利率充分发挥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作用,以及基于SHIBOR利率体系的人民币利率互换市场足够成熟之后,应推动存贷款利率与SHIBOR利率进行挂钩。

(二)发挥商业银行在人民币利率互换市场中的作用。

1.深化商业银行改革,完善资金利率定价机制,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一方面,要提高商业银行的资金定价能力,转变资金运营理念,从而提高全行资金运用效率;另一方面,要转变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观念,实现全面资产负债管理。在传统的资产负债管理技术上,多采用利率互换这一表外业务来解决资产负债的久期错配问题。

2.在深挖商业银行本身对利率互换的需求的同时,更要发挥商业银行在利率互换市场的中枢作用。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少数商业银行的做市商作用,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度;另一方面,要依托商业银行的营销网络和客户资源,提高企业客户以及小型金融机构对利率互换产品的认识,从而增加对利率互换产品的需求。

(三)在完善市场基础建设和风险控制体系的基础上,加快创新步伐

1.应尽快解决目前利率互换业务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和会计问题。在国际市场上,金融机构之间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开展之前都要签署ISDA协议,以对基本的权利、义务做出约定,避免交易过程中产生纠纷从而加大交易成本。为了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的顺利开展,市场亟需一种统一的法律文本来解决交易时的法律障碍。另外,我国会计制度仍不完善,缺乏衍生产品会计准则,这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和企业机构的衍生产品业务的开展、发展和监督。

2.要完善企业的内部风险控制和外部监管。一方面,要完善商业银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这包括综合性的风险管理方法;详细的限制结构,管理所承受风险的指导原则和其他参数;监督、控制、报告风险所需的强大管理信息系统。另一方面,要加强外部监管。利率互换在提供利率风险管理职能的同时,也创造出了额外的风险敞口和系统性风险,监管者应完善利率互换等其他衍生品的风险管理原则和方法,并依此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3.适时推动产品创新。一方面,要研究利率远期、期货、期权以及远期利率协议等其他利率衍生品的可行性,进而增强利率发现机制和利率风险管理手段;另一方面,要加强利率互换本身的创新,比如可适时推出息差互换、可赎回互换等创新产品,丰富利率互换产品,满足市场多样性需求。

(作者单位:中信银行资金资本市场部)

8月1日起施行!期货公司居间人新规正式发布!强化“零容忍”震慑,明确五大要求

5月9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正式发布修订后的《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期货公司居间合作条件、居间人名下客户交易和操作监测、居间人禁止性行为、居间人培训管理等要求。中期协表示,《办法》实施之日起,期货公司所有存续的居间合同均应符合《办法》规定。

业内人士对期货日报记者表示,《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压实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的主体责任,完善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为期货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制度保障。

五大举措强化居间人管理合规闭环

据了解,为引导期货公司进一步加强经纪业务管理,更好地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中国式现代化,中期协结合期货居间人展业现状及自律管理实践,重点围绕居间合作规范、客户交易监测、全流程管理、自律监管及退出机制等五方面进行了优化。

具体来看,一是进一步完善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要求。明确期货公司不得与已经与其他期货公司存在存续合作关系的居间人开展合作。为防止利益冲突,增加居间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不得成为该居间人名下客户的相关要求;规定“机构客户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所在机构的居间人。

二是完善居间人名下客户交易和操作监测要求。将居间人名下客户存在交易行为趋同、配资嫌疑等情形纳入期货公司日常监测范围,明确期货公司对名下客户数量、权益较多的居间人的监测报告要求。

《办法》规定,对于月末名下客户数量超过20名或者客户权益超过200万元的居间人,期货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对其名下客户的异常交易监测及持续跟踪回访情况。

三是强化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全流程管理。强化居间人培训管理,进一步明确居间人完成职业培训及持续培训的相关要求,强调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居间人的现场培训,督促居间人及时完成培训。强化居间人合规评估,要求期货公司持续跟踪评估居间人合规及诚信情况,并定期向协会提交居间人合规情况评估报告。

四是加强对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的自律管理。明确协会建立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重点监测名单,并持续加强对名单中期货公司的督导,加大自律检查力度。将期货公司对居间人名下客户投诉的应对处理情况等纳入处罚范围。

根据《办法》,协会可以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或者非现场自律检查,期货公司及居间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是完善居间人退出机制。为更好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完善了居间人退出机制,以强化“零容忍”震慑。

此外,《办法》还结合市场实践对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制度内容、尽职调查、投诉纠纷处理、回访要求、居间报酬等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比如,投诉纠纷处理方面,《办法》规定,交易者、居间人、期货公司之间发生的投诉、纠纷等事项可以提请协会或者其他相关机构进行投诉处理或者调解。协会与地方期货业协会建立纠纷调解协作机制,具体调解工作可以委托地方期货业协会开展。

回访方面,《办法》明确,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人员以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适当方式对居间人名下客户进行回访并完整记录,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为居间人及与居间人有利害关系的期货公司工作人员。

浙商期货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屈晓宁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修订的《办法》对居间人明确客户认定关系,涉及客户交易情况和持续培训都做了明确细化要求,能够杜绝利益输送、变相指导客户等行为的发生,有助于期货行业服务实体经济。

“《办法》为后续逐步弱化居间人对期货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力,强化期货公司管理居间人的范围都进行了明确说明,更加适合现在行业发展的方向。”屈晓宁说。

在广州金控期货研究中心副总经理程小勇看来,《办法》是适应期货市场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后完善监管的重要举措之一。修订后的《办法》从居间合作条件、居间人行为规范、居间合同必备条款、期货公司内部管理、自律管理等多个方面对居间人进行进一步规范,标志着我国期货居间人治理体系从“粗放式监管”向“精细化治理”迈进,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筑牢合规根基。

期货居间规模有序收缩,展业生态不断优化

“我国期货市场是一个非常专业且小众的市场,居间人在市场推广、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曾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等市场主体之外的重要力量。”程小勇表示,随着期货市场快速发展,尤其是2022年8月1日期货和衍生品法实施以后,原有的期货居间人管理模式逐渐落后于法律法规,期货配资、虚假宣传和防范利益冲突等方面均有必要按照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新的法律法规对期货居间人进行与时俱进的监管。

据悉,为加强期货居间人管理、规范居间人行为,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中期协于2021年9月10日发布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同时,为保障《办法(试行)》有效落地执行,提升居间人自律管理效能,中期协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居间人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并同步推进居间人培训课程开发、投诉调解平台建设、资格考试服务等相关系列工作。

自《办法(试行)》落地以来,监管部门对期货居间人展业生态的治理成效十分显著。整体来看,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显著压实,行业居间活动风险得到有效遏制,交易者合法权益也得到有效保护,行业合规经营水平进一步提升。

行业居间人登记规模也呈现有序收缩态势。中期协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3月底,12813名居间人在协会完成系统登记,其中4417名居间人处于合同存续期,较2024年12月底减少650名,降幅为12.83%。

“据了解,国内排名靠前的期货公司都在有意削减或者停止与居间人合作,将更多精力放在提升职工能力上。”屈晓宁告诉记者,近几年,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业务扩展的趋势非常明显。

程小勇也表示,未来行业发展趋势是发挥期货从业人员的直接服务能力,降低对中介渠道的依赖,从而高效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交易者,助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