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2026年5月23日

商业银行外汇汇款与清算业务全解析:流程、核算

一直想写一篇文章关于外汇和清算的,今天终于完成了,整整打磨了一周时间,包括了外汇清算体系与外汇汇款全流程实操要点,内容适合金融科技相关产品经理、业务人员、科技研发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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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传统会计体系里面,联行外汇往来以前是境内外外汇划转的核心框架,它的模式是手工报单、电传通信、总行集中销账。

现在这种模式没有了,现在采用分层清算模式:境内清算使用境内外币支付系统(CFXPS),跨境通信以SWIFT为核心,最终结算使用CHIPS/CIPS等专属的清算系统。

部分银行在尝试基于区块链的mBridge项目与央行数字货币(CBDC)跨境支付,使用信息流-资金流-指令流分离的分层清算逻辑。

本文将从清算体系底层逻辑、汇款业务全流程、标准化会计核算等方面来说说。

一、外汇清算体系迭代

基本上已经完成从联行直连到分层清算的过程

1.1 核心底层逻辑:三流分离

现代外汇清算体系遵循三流分离原则,交易指令层、报文传输层、资金流层,三层相互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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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当前主流清算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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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核心模式

外汇汇款分为汇出汇款(银行接受委托向境外汇出资金)与汇入汇款(银行接收境外资金并解付境内收款人)两大核心模块。

2.1 汇出汇款

汇出汇款主要分为电汇(T/T)、票汇(D/D)两种,其中电汇占比已经达到超过98%;票汇也逐步升级为电子汇票(区块链存证)。

2.1.1 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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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汇出汇款业务时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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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汇入汇款

汇入汇款是汇出汇款的反向操作,它的重点要注意的是头寸信息配对与资金精准解付。

2.2.1 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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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业务时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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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核算

外汇记账采用的是外币分账制记账,也就是按币种独立记账。

3.1 核心核算规则

1、汇出汇款/汇入汇款:负债类科目,增加记贷方,减少记借方

2、存放同业/存放境外银行款项:资产类科目,增加记借方,减少记贷方

3、货币兑换——即期交易:过渡科目,用于不同币种兑换,借贷平衡

4、钞汇差价:现钞汇款需计提,计入手续费收入

5、手续费:由各银行自主定价,无统一标准,通常按笔收取或按金额阶梯

6、汇兑损益:损益类科目,用于核算外币兑换产生的差额(包括钞汇差价、汇率尾差等)

3.2 境内外币清算分录

场景:使用CFXPS系统,客户A(建行宁波分行)向客户B(浙商银行杭州分行)境内汇出美元8000元,手续费40美元(汇款人承担),假设汇率为USD100=RMB722.50。

3.2.1 发起行网点(受理端)

借: 个人活期存款—客户A(美元户) 8040.00

贷: 内部资金往来—建行宁波清算中心(美元户) 8000.00

贷: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外汇汇款手续费(美元户) 40.00

3.2.2 发起行清算中心(清算端)

# 接收网点上划资金

借: 内部资金往来—建行宁波网点(美元户) 8000.00

贷: 应付清算款项—CFXPS(美元户) 8000.00

# 扣划CFXPS备付金

借: 应付清算款项—CFXPS(美元户) 8000.00

贷: 存放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备付金—CFXPS(美元户) 8000.00

3.2.3 汇入行(解付端)

# 接收CFXPS资金(CFXPS为清算系统,非会计主体,不单独做分录,直接体现银行备付金变动)

借: 存放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备付金—CFXPS(美元户) 8000.00

贷: 应付清算款项—CFXPS(美元户) 8000.00

# 解付至收款人账户

借: 应付清算款项—CFXPS(美元户) 8000.00

贷: 个人活期存款—客户B(美元户) 8000.00

3.3 跨境外币清算分录

场景:SWIFT+CHIPS渠道,国内企业C(招行上海分行)跨境汇出欧元12000元给德国供应商,手续费60欧元(汇款人承担),通过纽约梅隆银行中转,假设汇率是EUR100=RMB792.80。

3.3.1 国内发起行(招行上海分行)

借: 单位活期存款—企业C(欧元户) 12060.00

贷: 存放同业款项—纽约梅隆银行(欧元户) 12000.00

贷: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跨境外汇手续费(欧元户) 60.00

3.3.2 境外代理行(纽约梅隆银行)

借: 同业存放款项—招行上海分行(欧元户) 12000.00

贷: 存放同业款项—德国汇入行(欧元户) 12000.00

# 普通跨境汇款通过代理行账户清算,CLS系统仅用于外汇交易PVP结算,不参与此类清算

3.3.3 德国汇入行(解付端)

借: 同业存放款项—纽约梅隆银行(欧元户) 12000.00

贷: 单位活期存款—德国供应商(欧元户) 12000.00

3.4 汇出汇款专项核算

3.4.1 售汇汇款

场景:个人客户D购汇澳元5000元(现汇)电汇澳大利亚,汇费按银行自主定价收取(折合人民币24.79元),假设汇率是AUD100=RMB475.80。

假设澳元购汇金额:5000×4.7580=23790元(人民币)

汇费:按银行自主定价收取24.79元(≥20元,按实际收取)

# 扣收人民币资金(购汇+汇费)

借: 个人活期存款—客户D(人民币) 23814.79

贷: 货币兑换—即期交易(人民币) 23790.00

贷: 手续费收入—汇费(人民币) 24.79

# 外汇挂账汇出(结售汇业务使用货币兑换科目核算)

借: 货币兑换—即期交易(澳元) 5000.00

贷: 汇出汇款—现汇(澳元) 5000.00

# 核销汇出汇款(划转境外同业)

借: 汇出汇款—现汇(澳元) 5000.00

贷: 存放境外银行款项—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澳元) 5000.00

3.4.2 套汇汇款

套汇汇款,也就是现钞转现汇,这样就比较好理解。

场景:企业E从港币现钞账户兑换英镑3000元(现汇)汇出,假设汇率HKD100=RMB90.20,GBP100=RMB868.50,汇费20元(人民币),钞汇差价150元(含汇率尾差14.25元,合计兑换损益164.25元)。

# 扣收港币现钞(按买入价0.902折算)

借: 外汇活期存款—企业E(港币-现钞户) 29056.82

贷: 货币兑换—即期交易(港币) 29056.82

# 港币兑人民币(完成港币与人民币转换)

借: 货币兑换—即期交易(人民币) 26219.25

贷: 货币兑换—即期交易(港币) 29056.82(折人民币26219.25)

# 人民币兑英镑(按卖出价8.685折算,兑换3000英镑)

借: 货币兑换—即期交易(英镑) 3000.00

贷: 货币兑换—即期交易(人民币) 26055.00(3000×8.685)

# 汇出英镑,核销汇出汇款

借: 汇出汇款(英镑) 3000.00

贷: 存放境外银行款项—巴克莱银行(英镑) 3000.00

# 扣收汇费(人民币)

借: 活期存款—企业E(人民币) 20.00

贷: 手续费收入—汇费(人民币) 20.00

# 结转兑换损益(含钞汇差价150元、汇率尾差14.25元,合计164.25元)

借: 货币兑换—即期交易(人民币) 164.25(26219.25-26055.00)

贷: 汇兑损益 164.25

3.5 汇入汇款专项核算

3.5.1 挂账后解付

场景:本行收到新加坡大华银行电汇新加坡元10000元,收款人F账户在本行,假设汇率是SGD100=RMB535.20。

# 收到头寸,确认资产和负债(汇入汇款为负债类科目,增加记贷方;存放境外银行款项为资产类科目,增加记借方)

借: 存放境外银行款项—新加坡大华银行(新加坡元) 10000.00

贷: 汇入汇款(新加坡元) 10000.00

# 解付至收款人账户

借: 汇入汇款(新加坡元) 10000.00

贷: 外汇活期存款—客户F(新加坡元-现汇) 10000.00

3.5.2 退汇核算

场景:上述新加坡元汇款因收款人信息错误退汇,按原币种原路退回,通过代理行账户划转资金,不涉及币种转换。

# 退汇按原币种原路退回,冲销原挂账负债,减少境外存款资产,不涉及货币兑换

借: 汇入汇款(新加坡元) 10000.00

贷: 存放境外银行款项—新加坡大华银行(新加坡元) 10000.00

# 注:本案例未考虑退汇手续费,实务中需根据具体情况核算——原汇出手续费通常不予退还,若产生退汇手续费,可从客户账户扣收,分录为:

# 借: 活期存款—客户F(人民币)

退汇手续费金额

# 贷: 手续费收入—退汇手续费(人民币)

退汇手续费金额

3.6 跨境人民币汇款分录

场景:客户G通过CIPS渠道汇出人民币50000元至香港收款人,免汇费(政策优惠),本行为CIPS直接参与者。

# 扣收客户人民币资金

借: 个人活期存款—客户G(人民币) 50000.00

贷: 汇出汇款(人民币) 50000.00

# 通过CIPS系统汇出并清算(直接从CIPS备付金账户划转,无冗余步骤)

借: 汇出汇款(人民币) 50000.00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CIPS清算账户(人民币) 50000.00

# 注:仅CIPS直接参与者可使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CIPS清算账户”科目;若为间接参与者,需通过CIPS代理行划转,分录需调整为“借:汇出汇款,贷:待清算资金—CIPS代理行”

四、实操案例案例1:境内美元汇款

业务背景:个人客户H(工行北京朝阳支行)向客户I(农行深圳南山支行)境内汇出美元15000元,手续费75美元(汇款人承担),假设汇率USD100=RMB722.50。

关键分录(核心节点)

# 工行朝阳支行(受理端)

借: 个人活期存款—客户H(美元户) 15075.00

贷: 内部资金往来—工行北京清算中心(美元户) 15000.00

贷: 手续费收入—外汇汇款手续费(美元户) 75.00

# 工行北京清算中心(清算端)扣划CFXPS备付金

借: 内部资金往来—工行朝阳支行(美元户) 15000.00

贷: 存放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备付金—CFXPS(美元户) 15000.00

# 农行深圳南山支行(解付端)接收资金并解付

借: 存放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备付金—CFXPS(美元户) 15000.00

贷: 个人活期存款—客户I(美元户) 15000.00

# 注:CFXPS为清算系统,非会计主体,不单独做分录

案例2:跨境欧元汇款

业务背景:SWIFT+CHIPS渠道,外贸企业J(中行广州分行)跨境汇出欧元20000元给法国客户,手续费100欧元,通过法国巴黎银行中转,通过远期结售汇工具对冲汇率风险(公允价值变动盈利300元人民币),假设汇率EUR100=RMB792.80。

关键分录

# 中行广州分行(发起端)

借: 单位活期存款—企业J(欧元户) 20100.00

贷: 存放同业款项—法国巴黎银行(欧元户) 20000.00

贷: 手续费收入—跨境手续费(欧元户) 100.00

# 计提远期结售汇对冲公允价值变动(用于对冲汇率风险)

借: 套期工具—远期结售汇(人民币) 300.00

贷: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人民币) 300.00

案例3:汇入汇款-小币种解付

业务背景:本行收到泰国汇商银行电汇泰铢500000元,收款人K为境内旅游公司,假设汇率THB100=RMB20.10,头寸通过代理行账户划转,因为mBridge项目处于试点阶段,暂不用于常规清算。

关键分录

# 收到头寸挂账

借: 存放境外银行款项—泰国汇商银行(泰铢) 500000.00

贷: 汇入汇款(泰铢) 500000.00

# 解付至收款人账户

借: 汇入汇款(泰铢) 500000.00

贷: 外汇活期存款—旅游公司K(泰铢-现汇) 500000.00

六、结语

时代在发展,未来,央行数字货币(CBDC)与区块链清算网络(mBridge)的结合运用,将会进一步打破跨境清算壁垒,实现实时、低成本、全合规的跨境资金划转。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需同步升级系统架构、标准化核算流程、强化合规管控,才能适配新的清算体系,为客户提供高效、安全的跨境金融服务。

对于我们金科人员而言,要实时关注发展,要与时俱进,做一个懂业务的科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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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 从我做起

可回收垃圾

有害垃圾

垃圾的分类我知道

1.什么是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是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和分类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

2.垃圾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一般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四分类。

3.垃圾分类标识

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为蓝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为红色,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为绿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为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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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为四大类

① 厨余垃圾:厨房产生的食物类垃圾以及果皮等。

② 可回收垃圾:再生利用价值较高,能进入废品回收渠道的垃圾。

③ 有害垃圾:含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垃圾。

④ 其他垃圾:除去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所有垃圾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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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怎么分类

1、厨余垃圾

主要包括:剩菜、剩饭与西餐、糕点等食物残余、菜梗菜叶、动物骨骼内脏、茶叶渣、水果残余、果壳瓜皮、盆景等植物的残枝落叶、废弃食用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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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回收垃圾

主要包括:纸类(报纸、传单、杂志、旧书、纸板箱及其它未受污染的纸制品等)、金属(铁、铜、铝等制品)、玻璃(玻璃瓶罐、平板玻璃及其他玻璃制品)、除塑料袋外的塑料制品(泡沫塑料、塑料瓶、硬塑料等)、橡胶及橡胶制品、牛奶盒等利乐包装、饮料瓶(可乐罐、塑料饮料瓶、啤酒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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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害垃圾

主要包括:电池(蓄电池、钮扣电池等)、废旧电子产品、废旧灯管灯泡、过期药品、过期日用化妆品、染发剂、杀虫剂容器、除草剂容器、废弃水银温度计、废油漆桶、废打印机墨盒、硒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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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垃圾

主要包括: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纸杯、照片、复写纸、压敏纸、收据用纸、明信片、相册、卫生纸、尿片等)、受污染或其他不可回收的玻璃、塑料袋与其他受污染的塑料制品、废旧衣物与其他纺织品、破旧陶瓷品、妇女卫生用品、一次性餐具、贝壳、烟头、灰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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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流程图

垃圾分类是在源头按照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并根据不同处置方式的要求,分成属性不同的若干种类,达到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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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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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的分类的意义

全中国多数地区的垃圾销纳倾倒方式,还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只考虑自己,不顾他人”的污染物转移方式,即垃圾搬家方式。而大多数采取露天堆放或简易填埋方式,造成了严重的二次污染。因此如何及时有效地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处理,达到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目标,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已成为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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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充分回收,利用可回取物,变废为宝

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把有用物资,如纸张、塑料、橡胶玻璃、瓶罐、金属以及废旧家用电器等分类投放,进而重新回收、利用、变废为宝。这样既提高垃圾资源利用水平,又可减少垃圾处置量,它是实现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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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减少环境污染

随意堆放或简单填埋,会污染土壤、地下水源和空气;还会孳生大量蚊蝇和细菌,传染疾病,直接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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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减少垃圾处理量和处理费用

垃圾通过分类收集后便于对不同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如:对厨余垃圾进行堆肥发酵处理,把有机成分制成农田用肥和绿化用肥;对其它垃圾进行焚烧处理,从而回收热能源等。对堆肥或焚烧等处理过后的残渣再进行卫生填埋处置,就可以减少垃圾填埋量及其占地面积,从而实现减少垃圾处理量和处理费用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公布 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 2008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 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 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 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 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 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 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